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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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保险公司名称为申请登记注册的保险营销员的所属公司的全称。
所属公司应根据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委托协议,确定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和保险营销员编号。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第9条保险营销员首次申领《展业证》,应当参加具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岗前培训合格,取得《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后,方可申领《展业证》。
第10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行业协会不予登记注册:
(一)没有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已经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或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
(三)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展业证》被注销,且尚在限制申请期限内的。
第11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附件二)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归档。
第12条保险公司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申请清单》(附件三)。
第13条保险行业协会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申请清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将核准登记注册后的《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核准清单》(附件四)下发给保险公司。
第14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核准清单》打印、发放《展业证》。
第15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展业证》管理,包括证书的购买、入库、领用、制作、发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展业证》订购与发放档案。
第二节展业证的变更
第16条本办法第八条前两款规定的《展业证》内容应当与《资格证书》内容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当根据《资格证书》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根据《资格证书》内容的变更,对《展业证》内容做相应更改后,打印发放新的《展业证》。
第17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展业证》内容变更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打印发放新的《展业证》。
第三节展业证的补发、更换和换发
第18条《展业证》遗失的,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补发申请,保险公司根据申请情况对补发原因、时间等内容予以记录,并打印新的《展业证》发放给保险营销员。
第19条《展业证》因毁损影响使用的,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提出更换申请,保险公司收回原毁损的《展业证》,对更换情况进行记录后,打印新的《展业证》发放给保险营销员。
第20条《展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展业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展业证》有效期截至日不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日。
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展业证》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
所属保险公司经审核不予换发,或者《展业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手续的,《展业证》从有效期截至日起无效。
第四节展业证的注销
第21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保险公司,注销《展业证》。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合同;
(二)《展业证》年审不合格;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
(四)《展业证》不予换发或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手续。
第22条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委托协议解除的,应在委托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并收回《展业证》。
第23条《展业证》年审不合格的和《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公司应在前述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展业证》注销申请,并收回《展业证》。
第24条保险公司向地方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注销,应提交《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申请单》。
地方行业协会应当在收到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申请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展业证》注销登记,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清单》(附件八)。
第25条《展业证》到期所属保险公司不予换发,或者《展业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手续的,《展业证》从有效期截至日自动注销。
第26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及时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的,地方业协会可以直接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
第27条中国保监会将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展业证》注销信息,并提供《展业证》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展业证年审管理
第28条《展业证》实施年度审核制度,《展业证》年审内容包括:
保险营销员的个人基本资料、后续教育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
第29条《展业证》年审年度从保险营销员首次《展业证》登记之日起算,每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年审一次。
保险营销员更换所属保险公司或者暂停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年审年度计算不中断。
保险营销员连续6个月没有通过任何保险机构进行过展业登记注册的,年审计算中断。
该保险营销员再次申请《展业证》注册登记的,年审时间重新起算。
第30条保险公司负责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年审的初审。
保险公司初审结束后,向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初审合格清单》
(附件九)和《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初审不合格清单》(附件十)。
第31条地方行业协会在公司初审的基础上,对《展业证》进行正式复审,并按照1%的比例抽查保险公司初审情况。
第32条年审考核结果分别为:
年审合格、暂缓年审和年审不合格三种。
第33条当年未达到后续教育培训要求的,其《展业证》暂缓年审三个月。
暂缓年审期间,达到后续教育培训要求的,方可再次申请年审。
第34条保险营销员暂缓年审期间,《展业证》失效,其《展业证》由所属保险公司收回。
补审合格的,《展业证》复效,并由所属保险公司发给本人。
第35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的,其《展业证》年审不合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暂缓年审期间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补审不合格的。
第36条年审不合格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并收回其《展业证》。
第37条年审工作结束后,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年审合格清单》
(附件十一)、《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暂缓年审清单》(附件十二)和《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年审不合格清单》(附件十三)。
第38条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审不合格的保险营销员,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展业证》;
暂缓年审期间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补审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展业证》。
第五章附则
第39条本办法的登记注册管理和年审管理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开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执行。
第40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41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42条本办法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展业证统一编码规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编码规则
展业证编码长度25位,本体码长度24位。
本体码的信息内容包括机构编码、子类、发证年度和流水号。
本体码的顺序和格式如下:
机构编码XXXXXXXXXX
流水号
发证年度
子类
14位
每种要素的编码长度:
机构代码
子类
发证年度
流水号
14位
1位
4位
5位
其中:
机构代码:
持证人员所属机构的编码。
子类:
用于区分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的类型,用1-9作为备用,目前一律填0。
发证年度:
展业证的发放年度。
流水号:
每年度从00000开始,机构范围内递增。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编码规则
9作为农村营销员的子类标识。
附件二: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学历
民族
《资格证书》
编号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人声明
(一)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未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职。
保险公司审核意见
1、已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是()否()
2、接受岗前培训达到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是()否()
附件三:
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申请清单
序号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合同编号
营销员编号
业务范围
销售区域
备注
1
2
3
4
5
…
附件四:
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核准清单
展业证号
附件五: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变更登记申请清单
变更事项
变更内容
附件六: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变更登记核准清单
核准内容
附件七: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申请单
注销原因
所属公司说明
1、本公司已与该保险营销员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系统中已封存其工号。
2、《展业证》是否收回?
□是
□否未收回原因:
特此说明。
经办人签字:
附件八: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清单
注销时间
附件九:
保险公司营销员初审合格清单
初审意见
附件十:
保险公司营销员初审不合格清单
初审不合格原因
附件十一:
保险公司营销员年审合格清单
年审结果
附件十二:
保险公司营销员暂缓年审清单
展缓原因
附件十三:
保险公司营销员年审不合格清单
不予通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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