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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管理办法5Word文件下载.docx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10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11条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

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岗位变动

第12条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派遣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以及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2、派遣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3、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的。

第四章劳动纪律

第13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另行安排,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14条派遣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等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自行负责;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5条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1、为了维护单位利益,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条款,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用工单位有另行规定的,以用工单位制定的为准;

2、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单位依法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可能成为单位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4、可能成为单位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5、任何派遣员工不得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6、严格遵守单位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7、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8、派遣员工发现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9、派遣员工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等,按规定移交;

10、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其规定;

11、未经单位同意,派遣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业务;

12、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者能知悉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派遣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派遣员工从离开用工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

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其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16条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作息时间。

第17条派遣员工尚未派出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作息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8条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福利以用工单位制定的相关工资制度为准。

第19条派遣员工尚未派出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的工资为惠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20条派遣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任务,需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工作的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

但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21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及派遣协议的规定,定期通过银行划账向员工发放工资,公司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

第22条所有收入,派遣员工有义务根据惠州税务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将在每次支付劳动报酬时,代为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23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在发放劳动报酬时代扣代缴。

第24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其日常行为、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由用工单位直接实施(特别要求除外),并以此作为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励、续用、处罚、退回和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25条派遣员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等法定或用工单位规定可休假的,可向单位书面提出申请,休假时间及休假期间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26条派遣员工提出休假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27条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28条派遣员工健康检查:

1、派遣员工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定期健康检查和临时健康检查;

2、在规定日期不能接受健康检查的,须向单位说明并出具近半年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29条对有关法令规定并经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认定不适于出勤者不得出勤,应积极接受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第30条对有关法令规定并经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认定需要在健康方面予以保护或需加以注意的派遣员工可采取变换工作、治疗及其他保护方面的必要措施。

第31条派遣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或有可能受伤、患病的,应及时报告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32条派遣员工应按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参加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33条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处分: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造成轻微影响或未造成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未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或酒后上岗影响工作,但未造成损失的;

5、因违反管理责任或义务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及对单位不利的事项时;

6、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事故上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参与未经合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其他与上述各项情况类似的违反单位规则的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薪酬福利

第50条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保险。

第52条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53条员工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54条员工旷工,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55条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产假执行生育生活津贴。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56条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57条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58条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59条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60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34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35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6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37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38条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

第39条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用工单位生产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第40条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经济补偿。

第41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第42条派遣员工应于正式获准离职日前办理好各项离职手续并交接好相关工作。

若因手续未完成就离职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员工应当按损失的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派遣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1、派遣员工离职,需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后方可离职;

2、公司根据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派遣员工应签收;

3、派遣员工离职后需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应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转出;

4、派遣员工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公司以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达3天(含3天)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公司通过网站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第44条由单位负担费用接受过培训并仍在服务期内的派遣员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

第45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46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符合派遣员工录用条件,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是否属于试用期)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被查实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严重处分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书面告知公司的;

5、有吸毒等劣迹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6、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7、有其他与上述各项情况类似的不符合派遣员工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第47条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赌博、打架斗殴、醉酒上岗、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2、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3天,或12个月内累计达30天的;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5次,或12个月内累计达60次的;

煽动或强迫他人旷工、迟到、早退或离岗的;

3、未经单位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受其它单位雇用的;

4、累计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处分或者伪造请假手续、出勤记录的;

5、侵占、盗窃单位财物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6、未经许可私自套取电脑密码,复制或使用本职位以外的保密资料,不按规范操作造成数据失真,泄漏,丢失或损失的;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的;

8、参与非法组织情节恶劣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制他人参与非法组织的;

9、在入职后拒不向单位提供规定的相关个人入职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完善录用手续、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10、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的;

11、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第48条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给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含)以上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2、泄露单位保密事项,造成单位1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3、工作失职、失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的;

4、损害单位名誉和信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49条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派遣员工应尽力通过与公司真诚协商解决该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章员工档案管理

第61条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62条新录用员工的档案必须转入公司。

员工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63条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

第64条用工单位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

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九章派遣员工职业道德与服务礼仪规范

第65条聚能派遣员工职业道德。

⑴勤恳敬业:

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

⑵廉洁奉公:

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⑶顾全大局:

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⑷尊章守纪:

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

⑸优质服务:

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

⑹礼貌待客:

做到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66条聚能派遣员工服务礼仪。

(1)员工在工作中,应穿着规定的统一服装,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戴规定的标志。

禁止浓妆艳抹、佩戴首饰。

(2)对同事或客户讲话时应态度和蔼,音量适宜,称呼恰当,语言表达得体准确。

听同事或客户讲话时应认真倾听,不得随意打断。

(3)行走、站立姿态要端正。

(4)在公共区域不得吸烟、丢纸屑等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5)有人为自己让路时,应表示谢意。

进办公室或者私人住所、宿舍要先敲门,应允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顺手关门。

(6)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7)遇有工作失误之处,应表示歉意,不得强词夺理。

第十章其他

第67条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68条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69条员工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70条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71条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72条派遣员工如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用工单位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73条员工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若因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章附则

第74条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75条广东聚能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76条制订、修改、废止方法

1、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废止应征求广东聚能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

2、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废止由广东聚能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会议通过予以执行。

第77条本办法于2011年3月第一次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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