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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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决议。

凡属重大事项,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七)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其议事程序一般为:

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

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如暂时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应有明确说明。

(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三)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校长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四)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一)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三)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

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长。

(四)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须经校长办公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存档。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决定,必要时可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2005年12月16日学校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沪工程(98)25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沪工程办[2005]28号

为促进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学校发展步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学校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专家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

第三条学校重要的规章草案、职责范围内宏观调控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和关系学校发展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

根据学校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校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学校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为学校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校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指定专人)担任,副主任1-2人,咨询委员若干,由校长聘任;

校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校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处室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校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第六条校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处室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七条咨询论证工作由校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校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参考。

第九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治坚定、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校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学校研究有关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学校各处室有关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学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校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校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各处室应当加强与校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政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沪工程办[2005]27号

为了加强学校行政的执行力,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条行政各单位和部门应按主、分管范围向主管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请示汇报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第三条凡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问题,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情况和决议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写出会议纪要经校长审签后,印发有关单位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向校长、副校长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先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审阅后转送校领导阅批。

第六条各部门要根据学校制订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应自行处理,不必提交校长决定或校长会议讨论,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七条一事涉及其它部门者,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如遇问题,由校长办公室从中协调并报告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可召开几个部门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各部门必须执行。

第八条校长、副校长、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可越级检查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具体处理一般问题,下级人员请示工作,须逐级转报,不得越级。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者)离校外出,除安排好代理工作的同志外,须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请假,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校长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办文办事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文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2005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05年9月20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文规定

沪工程办[2004]18号

公文是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为了使公文行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公文运行操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行文程序

(一)草拟公文。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1、行文单位、部门的拟稿人拟写公文后,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文稿纸”,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分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须认真审核公文的标题、内容、格式、文种、主题词、附件、主送和抄送单位是否准确、规范。

3、涉及校内其他部门职能的,由拟稿单位、部门负责会签后,分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4、行文“请示”应当做到:

⑴“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⑵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⑶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⑷一般不越级请示。

5、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6、校内部门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7、拟写公文须使用计算机,用A4纸打印。

发文格式与纸张应按公文规格的要求,A4型纸,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字。

(二)核稿

各单位、部门经办人拟稿后,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后分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编号登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专人进行复核,并转呈分管校领导阅批。

(三)签发

公文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如需校主要负责人批示的公文,继续转呈阅批。

批示后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返还行文单位、部门,行文单位、部门按批示意见办理。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需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送分管校领导签署,再送校主要负责人签发。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由校主要负责人签发;

2、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可由校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发;

3、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四)印制、校对

1、校长办公室文秘室按规定的公文格式打印,打印后通知行文单位、部门的拟稿人校对;

2、重要公文实行“两校”制度,即:

拟稿人校对后,在校对人上签名,交文秘室修改,文秘室修改后,由行文单位、部门负责复校。

实行文责自负。

(五)用印

校长办公室文秘室将公文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盖章。

第二条公文种类。

根据我校的实际,常用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等。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下级单位、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条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印章、印发日期、抄送机关、印发机关、主题词等部分。

(一)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发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三)行文应当注明拟稿部门、拟稿人、核稿人、会签人、签发人。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

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五)主送机关指批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公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八)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九)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

第四条公文立卷、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行文部门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三)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四)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行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组卷公文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条秘密等级

秘密等级是标识公文保密程度的一种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和“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在公文中应按照上述要求在公文中标识公文的秘密等级。

第六条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

如公文针发单位能够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求在密级程度后标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间用“★”隔开。

如:

绝密★3个月,意味着该公文属于绝密等级,保密的期限为3个月,过期即可解密。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不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两字之间应空l字距离,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l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

第七条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时限的要求。

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紧急程度的标识位置是居于版心右上角顶格第l行。

如果遇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标识时,按照秘密等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文规范》(2001年12月)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文运转及管理工作规定

沪工程办[2001]16号

为了准时、及时、安全地运转及管理各类公文,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校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收件

(一)收到上级机关的来件,统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收件。

(二)在收取机要件和挂号件时,收件人应当面清点件数,办妥签收手续。

(三)有关单位直接发至各部门的公文,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条线及时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入办文程序。

(四)工作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后,应将有关会议文件材料根据工作条线及时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第二条传递

(一)对纳入学校公文办理程序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拟办人员提出的传递范围进行传递。

其中,凡是请校领导传阅、阅核、阅示、审批、签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文秘负责传递。

(二)校领导退件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拟办和批办意见进行传递。

(三)学校各部门应由指定人员按规定负责本部门有关公文的传递工作。

其他人员之间不应自行传递。

第三条发送

(一)公文邮寄工作由收发室负责,通过邮局发出,急件可根据需要快递或由专人递送。

(二)各部门的邮寄件应写明收件及发件单位和部门、邮政编码、路名等。

会议通知应在信封上加盖“会议通知,收到即拆”章。

(三)建立公文发送的登记等管理制度,挂号信件由收发室负责发送,机要件通过机要渠道进行发送。

第四条公文立卷和销毁

(一)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

(二)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赵(86)第003号《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7月5日)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信息周报制度

沪工程办[2001]15号

为了做好校内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周报内容

(一)贯彻学校重点工作情况;

(二)根据校领导要求布置工作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开展主要工作状况的通报。

(四)及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

第二条信息周报责任

(一)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机关各处、室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同志负责上报校长办公室。

(二)做到重大事件及时报,日常工作每周报。

每周截止时间为周四下午4:

30。

(三)信息上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责任考核指标。

第三条信息周报编辑

(一)由校长办公室文秘根据各部门提供内容进行选编,重大事件编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简报》,一般情况编辑《每周校园动态》。

(二)《简报》、《每周校园动态》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三)《简报》报送校领导及上海市教委,《每周校园动态》送校领导及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第四条信息周报统计

(一)校长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上报信息情况,每年统计一次,并在全校通报,每年表彰一次。

(二)统计分值为上报1条信息计1分,采纳录用简讯计1分,录用每周校园动态信息计2分,录用《简报》计5分。

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录用:

简讯计3分,信息计5分,专题报道计10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信访工作制度

沪工程办[2005]30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各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及时调整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加快学校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努力推动和建成“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

根据国务院2005年5月1日颁发的新的《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受理范围

信访人通过来信、来电、走访、电子信箱等形式向本校提出的信访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信访件的处理

(一)来信处理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提出处理要求,然后转交责任归属部门处理。

对上级机关的交办件、急件或重要来信件统一编号登记、分类,报请分管校领导阅批,然后按拟办意见转承办部门阅处。

承办部门接到来信件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处理。

承办人员应按处理要求认真办理。

调查处理报告应事实清楚,意见明确,并写明该事项处理的全过程。

来信件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拟办要求送审,审核后承办部门将来信件的调查处理报告或复信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阅签后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审核、盖章、寄发,直接答复信访人。

需要上报的来信事项处理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答复上级有关部门。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处理完毕的来信件负责审核把关。

对处理不当的来信件可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听取汇报或直接调查。

(二)来电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电,必须实行详细记录,接电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记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归档。

(三)来访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有专人接待。

对于来访人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逐一登记并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或直接答复,或转告来访人该来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请来访人提供详实的材料按信访件运转处理。

凡遇集体上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当要求集体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于集体上访的处置,应要求有关责任归属部门领导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

重大集访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专报。

(四)电子信箱处理

通过各种渠道发送电子信箱的邮件,对需要办理的电子邮件统一编号登记、分类,报请分管校领导阅批,然后按拟办意见转承办部门阅处。

(五)信访件的处理时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办件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按要求回复。

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到期未办理,则用电话、口头等方式催办。

对逾期不能结案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三条 信访督办查办

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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