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管理办法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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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装备管理办法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选型是购置设备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选型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

1、可操作性:

首先应派员进行调研与考察,参加大型的医疗设备展览会,到同等医院或已具有选型意向设备的医院进行考察。

也可提前派员进修,选型时应充分听取进修人员意见。

因为他们毕竟真正操作使用过机器,对所选设备的性能有较直观的了解,对该设备的可操作性有较多认识。

2、系列性:

对于同一种设备,应选相同公司的相同品牌,,以使形成系列化。

有利于辅属设备的配套及备件更换。

3、通用性:

选型时应选知名度较高的大家都熟悉的产品,这样既便于与其它医院的协作,又便于设备维修,有故障可得到一次性解决,备件也易购得。

4、稳定性:

应选择经临床使用反映较好的产品,最好组织人员到已使用过该产品的上级医院了解情况,摸清该产品的优劣性及使用稳定程度。

5、先进性与适度超前性:

一般应选目前同类产品中较先进的型号为主,并给发展留有一定余地,至少保持5-10年不落后。

6、实用性:

购买的设备必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必须突出目前医院急需的项目。

避免进来设备主要功能不行而附带一些华而不实的辅助功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要注意与医院原有同类设备可配套使用,能共用的光源系统、显示系统、光学接口、数据接口等尽量保持一致,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资金,又可以开展一些不常开展的项目,从而达到小量资金大用场的目的。

二、计划

(一)申购计划管理范围:

凡属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所需大型医疗设备、电脑办公用设备、电气设备等,各科室均应按医院设备采购程序通过医院OA办公系统向设备科提出采购计划申请。

(二)申购计划责任人:

各科室主任为申购计划责任人,各科室提出的医疗设备申购计划,由科主任审批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备科进行申报。

(三)申购计划申报办法:

1、申报时间及办法

1.1在每年度的12月25日前,各科室应将下一年度科室设备购置计划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设备科,同时登陆医院OA办公系统按流程逐级进行申报,设备科在12月31日前将各科室年度购置计划汇总后上报院方审议。

超过申报时限的购置申请设备科原则上不予受理。

1.2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需设备,需登陆医院OA办公系统,按OA办公流程逐级进行申报。

三、审批

(一)申请科室主任审核:

审核内容:

申购设备的先进性、实用性、效益性、必要性、适度超前性及资金回收率等

论证合格后,科主任签署审核意见,方可上报。

(二)设备科审核:

对照医院相关制度及标准,审核申报科室是否按照医院相关要求填报申请,所报送内容是否符合设备配置原则与标准。

审核权限: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设备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上报分管院长及院长进行审核。

审核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设备科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分管院长。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设备采购设备科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执行采购程序。

(三)设备分管院长审核:

对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医院要求进行审核。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10000元以内的设备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上报医学装备委员会进行审核。

分管院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10000元以内的设备采购分管院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执行采购程序。

(四)医学装备委员会召开购置论证讨论会议后审核;

拟购设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设备选型及可行性等。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采购

医学装备委员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以供院长参考。

(五)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进行审核批准;

拟购设备是否符合医院发展规划。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300000元以内的设备采购;

院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300000元以内的设备,经院长审核后可以执行申报采购程序。

单项及批量采购计划金额在300,000元及以上的,呈报专项请示,由分管院长审签,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

(六)设备科根据审核情况,逐级向县卫生局提交购置申请;

(七)县卫生局审核批复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八)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复后按要求通过县县政府采购办交易评审中心进行拟招标设备的预算评审,确定招标最高限价,并按批复要求委托开县公共交易资源中心或重庆市政府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四、采购

(一)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复同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按要求委托开县公共交易资源中心或重庆市政府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在开县公共交易资源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

1.1按要求将招标参数上报县政府采购办交易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确定招标最高限价.

1.2确定最高限价后,上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招标方式.

1.3确定招标方式后,与公共交易资源中心进行联系,确认招标细节,按政府采购办法挂网公告、评标、招标结果公示。

1.4招标结果无异议,中标单位、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业主三方签订供货合同。

2、委托重庆市政府招标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

2.1与受委托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

将招标参数交给受委托招标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抽取不少于3名重庆市专家进行招标参数评审。

2.2招标参数评审合格后,报开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交易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确定招标最高限价。

2.3确定最高限价后,上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招标方式。

确定招标方式后,与受委托招标机构确认招标细节,按政府采购办法挂网公告、评标、招标结果公示。

2.4招标结果无异议,业主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2.5将招投标的相关资料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存档备案。

(二)凡是单台或批量金额小于10万元的设备纳入分散采购,由医院按政府采购办法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实行分散采购的医疗设备,严格按照财务科统一制定的《开县人民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实施,确定最后中标单位后公示三天,无异议即可签订供货合同。

五、使用

(一)合同签订

严格按照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合同会签OA办公流程执行结束后,报院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验收管理

1、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供货方将院方所需设备送抵医院指定地点后,设备科组织科室使用人员和设备科技术人员、库房管理人员、供货方代表一起进行到货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验收。

2、到货验收后,由厂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结束,设备交付科室正常使用1周后,由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1单台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科组织使用科室主任、操作人员、设备科技术人员、供货单位代表一起对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逐条进行验收比对,参与验收人员验收结束后需在《开县人民医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属验收意见并签字认可。

2.2单台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由设备科组织院班子成员、审计科、财务科、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代表、医学装备委员会代表、使用科室相关人员及厂家代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逐条进行验收比对,参与验收人员验收结束后需在《开县人民医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属验收意见并签字认可。

2.3单台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医院还可以委托需供双方认可的重庆市内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第三方验收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

3、验收调试中发现问题,设备科应负责与厂商联系。

符合索赔条件的坚决要求索赔。

产品质量差的,必须要求退换;

保修期内发生故障,设备科负责协助维修人员联系。

4、设备科会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在验收调试完毕后,应协助和培训使用人员学会操作,督促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后,方可将仪器正式交付使用。

(三)入库、出库管理

1、当设备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准备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发票原件,经设备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报设备会计及设备科库房管理人员按医院HIS系统要求逐级办理入库手续。

2、设备入库完成后应立即通知使用科室负责人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入库信息上报财务核算部门,以便及时进行成本核算。

(四)档案管理

 1、凡是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各种进口和国产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都必须建立档案。

 2、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都要存入该仪器设备档案内。

 3、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科的兼职档案人员要参加开箱验收,详细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档。

 4、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仪器设备说明书、样本、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及安装调试等材料若系一式二份,应留一份存档;

只有一份的,将原件存档,复印件随机使用。

5、已建档的仪器设备在管理、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归档,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6、设备科的兼职档案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

仪器设备档案内的文件材料,要按时间先后排列好,用铅笔编写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要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写在左上角,然后填写好卷内目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交综合档案室,一份存设备科。

综合档案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7、仪器设备档案由设备科负责保管,应有专用的柜橱,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坏和散失。

8、仪器设备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时,应经设备科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材料,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毁坏和遗失,按期归还,如有损坏、遗失、由借用人负责。

(五)临床使用管理

1、临床科室领用设备后,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并承担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建立科内设备档案。

使用科室应领取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履历册并做好登记,认真填写《设备操作使用登记簿》,并协助设备科维修人员做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工作。

2、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使用仪器前应判明其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使用完毕,应将所有的开关、手柄放在规定位置。

不准搬动的设备,不得随意挪动。

3、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必要时请设备科技术人员协助,严禁带故障和超负荷使用和运转。

设备损坏需修理者,可按规定将修理单逐项填写清楚,轻便设备送设备科修理;

不宜搬动者,电话通知设备科,或将修理单送去,由设备科维修人员签收并注明修复日期,按时交付使用。

各科室所用的医疗设备发生故障后,未经批准不得将设备带往外地修理。

4、设备(包刮主机、附件、说明书)一定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失灵元件,未经设备科技术人员检验不得任意丢弃。

设备室内应保持整洁,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下班前要仔细检查,以确保安全。

5、各种医疗设备在科室间调剂使用时,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及主管科室主任批准,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用毕及时归还,验收后放回原处。

贵重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借出。

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保管。

6、仪器设备若发现丢失、损坏或发生意外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院办公室和设备科,查明原因和责任,如系违章操作所致,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或进一步追究责任:

6.1由于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设备损坏,尚能修复的按照一般事故处理,不能修复的则按责任事故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个人赔偿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维修费+停机损失费)的10%。

6.2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或虽能修复但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维修费+停机损失费)在万元以上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个人赔偿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维修费+停机损失费)的20%。

6.3大型设备发生损坏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设备科,并如实反映情况,如果推委扯皮隐瞒不报,作故意损坏处理。

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技术人员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一切损失和费用自负。

6.4无论何种事故发生后,都要立即组织事故分析。

一般事故分析会由医学装备委员会组织使用、维修等有关人员参加;

重大事故分析会由院领导主持。

做到弄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六)维护保养管理

1、医院医疗仪器,均由设备科维修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深入科室检查和维修,每天一次日常巡查,每月一次预防性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科主任,不得拖延。

2、建立设备保养制度。

对单台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的主要大型贵重设备,如64排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维修,以保证临床需要。

2.1定期设备保养:

我院医疗仪器、设备实行三级保养制。

2.1.1一级保养:

由设备科工作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除尘处理,紧固易松动的螺钉和零件,检查使用过程中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各种机械运转是否灵活,并定期加油。

(每月一次)。

2.1.2二级保养:

由设备使用人员会同厂家工程师按计划一般半年进行一次二级保养。

主要是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洁,检查设备运行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局部检查和调整。

2.1.3三级保养:

是一种预防性修理,定期(一年)由设备维修人员会同厂家工程师共同进行,主要对设备的主体部分或主要部件进行检查,调整精度,必要时更换易损部件。

并按国家相关规定邀请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检定工作。

2.1.4在以上保养中发现问题不能处理的及时通过电话或报修通知单通知设备科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2.2定期设备检查:

一般与三级保养结合进行。

主要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作精度和磨损程度进行检查效验。

检查分为功能检查,精度检查。

主要由设备科及设备使用科室组织人员进行。

2.2.1功能指检查测定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设备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2.2精度检查是指检查各项技术指标的精度,特别是计量仪器。

(天平、分光光度计、血压计等)。

2.2.3功能检查由设备使用人会同设备科维修人员进行。

精度检查由使用人和设备科计量人员按国家计量法,按周期请计量部门来院检定计量员配合计量部门完成。

2.2.4定期检查中特别注重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本身的安全性,用电安全和环境安全。

3、维修人员,实行分片包干,互相协作,下科室检修或把设备运回维修室修理。

4、建立维修登记,贵重仪器维修情况必须记入设备档案。

5、维修人员实行24小时责任制,医院医疗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维修人员在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必须在1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处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七)外包维修管理

凡是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所有医疗设备,设备发生故障经设备科技术人员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或者因设备维护保养专业需要的,需请厂家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均应纳入外包维修管理工作中。

外包维修管理流程如下:

1、设备管理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维护保养申请,申请中说明维保内容;

2、设备科根据科室申请内容进行核实,设备科自己不能处理的,积极和厂家进行联系,了解清楚维保报价情况、维保周期,可视情况进行单次叫修和年保维修;

3、进行单次叫修金额(含维修和配件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由设备科主任审核,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实施;

单次叫修金额(含维修和配件费用)5000-10000元以内的,由设备科申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单次叫修金额(含维修和配件费用)10000-30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签,院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单次叫修大于300000元的,由分管院长审签,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审批后实施。

4、单台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原则上需购买年保维修。

保修申报参照单次叫修申报程序执行。

5、单次叫修和年保维修需签订维保协议的,按照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6、设备科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维保协议所约定条款监督实施,维保工作结束后,维保单位应出具维保工作单,工作单上应注明设备故障情况、维修情况、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设备运行情况,需使用科室、设备科技术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设备是否恢复正常,方可按合同约定及医院流程支付维保费用。

7、签订年度维保协议的,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维保服务,并适时提供维保工作单,工作单上应注明设备故障情况、维修情况、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设备运行情况,需使用科室、设备科技术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设备是否恢复正常;

支付款项前需进行一次维保工作,年终维保单位应向设备科提供维保工作总结。

8、设备科应对维保单位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评定,服务质量良好的方可支付维保费用。

(八)设备调配管理

1、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均属医院公共财产,所有权均属医院所有(固定资产)。

2、各使用科室有使用权,同时负有保养、管理责任,并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具体负责,负责仪器的保管、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检查,使设备良好运转。

3、对于急诊急救设备,根据各科使用情况,设备科有权按临床需求进行适时调配,各科室应积极配合,无条件服从设备科调配安排。

4、对使用率较低或闲置的仪器设备,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设备科有权根据临床需要合理进行调配使用,各临床科室应积极配合,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为了进一步达到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专管共用的目的,调配设备时必须做好设备的交接记录,双方签字,并有设备科或院领导在场。

长期调用设备的科室应及时到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账目调转手续。

6、在使用期间,对设备造成不良后果,如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由使用人员负责。

由于对设备使用时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定要追查原因,严肃处理。

7、对医疗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操作规程,使用后必须严格保养、管理,做好大型设备履历册登记手续。

8、使用完毕后,借用科室应及时归还借用仪器设备,不得拖延。

9、使用科室需承担借用设备的折旧及维修成本。

10、其他医疗单位借用本单位的医疗设备时需征得分管院长同意,方能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九)设备报废更新管理

1、凡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应予以报废,更新。

2、下列设备可申请更新

2.1已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2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2.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易修复改装者。

2.4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危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仪器和设备。

2.5由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出现,更新设备可给医院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者。

3、申请报废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在医院OA办公流程中填报“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

由设备科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调剂报废意见;

审计、财务审核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经分管领导、医学装备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审核同意;

院长同意后由设备科协调回收旧设备,并交由财务部门按医院财务报废流程逐级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4、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废,按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5、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底按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可供家用的设备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6、待报废医疗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人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7、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门处理。

8、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人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9、更新设备需按医院设备申请采购流程进行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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