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151号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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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151号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王立红、梁秀进

本细则审核人:

毛科、孙卫民、毕诗方、常浩、郭延军

本细则审批人: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现役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现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T13931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3931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21508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L/T1050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DL/T1051电力监督导则

DL/T382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DL/T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5000火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190.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

锅炉机组

DL/T5210.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

DL/T5403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

DL/T5417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DLGJ102火力发电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

DL461燃煤火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DL/T260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DL/T998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HJ2020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2028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62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3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T1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HJ/T2.1~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安全预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火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脱硫技改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脱硫技改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硫设计技术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硝设计技术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导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SCR催化剂强检要求》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SCR烟气脱硝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范本)》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SCR烟气脱硝催化剂标技术规范书(范本)》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设计导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机组布袋除尘器招标技术规范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机组袋式除尘器(改造)招标技术规范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机组电袋复合除尘器招标技术规范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硫湿烟囱防腐蚀技术指导意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烟囱防腐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砌筑硼硅(发泡)玻璃砖工艺(A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火电厂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现役发电厂。

3.2环境保护监督

以下简称“环保监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利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监测手段,对环保设施健康水平及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确保其状态良好、污染物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达标。

环保监督贯穿于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

3.3环境保护设施(备)

以下简称“环保设施”。

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

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除尘器、脱硫及其附属设施、脱硝及其附属设施、烟囱、废水(液)处理设施、灰场及其防尘防渗设施、煤场防风抑尘设施、噪声治理设施(防止或减少噪声设施)、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等。

4.总则

4.1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役火电厂的环保监督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管控,特制定本细则。

4.2环保监督经适用于已投运火电厂运行阶段和环保技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4.3环保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4.4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

5.职责

5.1集团公司职责

5.1.1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过程环保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网,并指导和监督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保监督工作。

5.1.1.1制定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以下简称“三大计划”)。

5.1.1.2建立集团公司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编制、分解下达集团公司环保“三大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系统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环保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和环保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实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5.1.1.3发布集团公司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情况信息,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

5.1.2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落实。

5.2华电电科院职责

5.2.1受集团公司委托对二级机构、火电厂环保监督工作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能,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环保监督服务工作。

5.2.2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

5.2.3配合集团公司进行“三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对二级机构、基层企业的环保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配合集团公司进行年度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编制年度总量计划;

负责集团公司实时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对主要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

5.2.4对公司系统环保“三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编制季度总量减排分析报告,提出集团公司年度环保检查实施方案,并向集团公司上报。

5.2.5通过集团公司统计系统和实时系统,进行环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不断完善统计系统和实时系统的功能。

负责编制环保实时监管周报、环保实时监管月度及年度分析报告、生产管理环保统计月报、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环保监督季报和年度环保检查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5.2.6对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受集团公司委托组织集团公司层面的环保监督网活动,负责集团公司的环保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5.3二级机构职责

5.3.1二级机构是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区域的火电厂进行全过程环保监督管理,建立本区域环保监督网,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基层企业开展环保监督工作。

5.3.2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地方环保监督有关要求,制定二级机构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

5.3.3按照集团公司“三大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包括区域建设项目前期总量测算及平衡,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区域年度总量计划,组织开展区域内总量减排核查核算;

开展区域内主要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管、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工作。

5.3.4落实区域内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措施(以下简称“三大措施”),组织区域内环保“三大计划”的实施,分析预测计划完成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

5.3.5汇总并审核区域内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5.3.6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或事件),按照集团公司环保应急预案、重大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5.4火电厂职责

各电厂是环保监督实施的主体,是实现集团公司总量减排目标的执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二级单位制定。

6.环保监督范围

现役火电厂的环保技术监督是指从机组(技改项目是环保设施)投产开始到机组关停为止的全过程环保监督。

监督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水源、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备)、烟气排放及处理设施(备)、在线监测仪表、厂界环境噪声及治理设施(备)、贮灰(渣)场及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现场、环保统计、环境监测及污染事件的调查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

6.1环保“三大计划”的监督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6.2燃料和原材料的监督

燃料的硫份、灰分、挥发分和发热量等是否在原设计范围内;

脱硫吸收剂、脱硝还原剂和催化剂等的品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3环保设施的监督

环保设施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制度,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消缺、检修等情况和记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4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情况;

环境事件或污染事故。

6.5环保监督制度的监督

各级环保监督细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法规、规定等条文,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环保设施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及保密制度,环保设施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7.环保监督内容及要求

7.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1.1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华电集团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计划。

二级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总量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电厂或机组,并在集团下达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抄送华电电科院备案。

7.1.2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二级机构进行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总结分析工作,加强环保风险预警,对完成总量计划存在风险的火电厂提出整改要求及措施。

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集团公司各区域总量排放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7.1.3在日常督查、定期核定、专项检查等发现火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均应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

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按零核算其排放量;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

7.2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2.1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计划。

二级单位需在年初环保技改计划的编制中统筹安排。

7.2.2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重点减排项目须在责任书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

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集团公司环保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监督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进度。

7.2.3重点减排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脱硫脱硝项目应取得脱硫吸收剂供应、运输及副产品利用、灰(渣)综合利用和脱硝还原剂供应和催化剂的处置协议。

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项目要开展安全预评价,氨区废水处理设施、氨罐区防火堤及事故应急池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7.2.4重点减排项目应根据环评进行设计,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发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以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为目标。

环保监督人员应参与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技术规范的审核工作,提出环保要求,监督环保设计各项参数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各项环保技术标准。

环保设施的设计文件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脱硝还原剂储存与制备系统应具有相应化工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7.2.5环保设备制造环保监督重点:

环保设备防腐工艺是否正确、防腐质量是否合格(包括防腐材料、防腐层的厚度、质量等);

脱硝催化剂尺寸及数量、机械强度和工艺特性是否满足强检标准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

电除尘的收尘面积、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布袋数量)是否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等。

7.2.6环保设备调试环保监督重点:

(1)按照DL/T5190.2和火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检查污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噪声治理系统、烟囱防腐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各环保设施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2)吹管前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系,并进行公告;

吹管时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敏感地区不宜在夜间进行锅炉吹管。

(3)调试过程应严格按照调试技术大纲或方案进行。

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进行168h试运。

环保设施的调试应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规范实施。

(4)脱硫脱硝项目建成后,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并向相应级别发改委(或经贸委)备案。

(5)调试结束时,调试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归档。

7.2.7环保设备调试的环保监督技术要求

(1)脱硫装置168h试运技术要求

(a)脱硫装置进行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

—脱硫装置、设备、仪表全部建设完成。

—脱硫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完成,具备热态启动条件。

调试记录及报告应完成规档。

—脱硫系统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编制完成,并经过总工程师批准。

—石灰石(粉)储备充足、品质满足脱硫系统设计要求,各种在线表计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脱硫岗位运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b)脱硫装置通过168h试运的必备条件:

—脱硫装置连续运行时间≥168h,累计满负荷运行时间≥72h。

在168h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脱硫装置原因造成脱硫装置停运时,可由试运指挥部决定是否累计计时,但当停运次数超过2次及以上时,168h应重新计时。

—脱硫装置主要运行参数控制在设计值范围内,脱硫装置脱硫效率、石膏品质、废水品质、烟气中各种污染物浓度、烟气温度、流速等达到设计要求。

—主要仪表、保护投入率达到100%,热工自动投入率达到90%;

主要设备投入率达到90%。

—DCS和CEMS数据准确率达到90%,CEMS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

(2)脱硝装置168h试运技术要求

(a)脱硝装置进行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

—脱硝装置、设备、仪表全部建设完成。

—脱硝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完成,具备热态启动条件。

调试记录及报告应完整归档。

—脱硝系统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检查制度编制完成,并经过总工程师批准。

—脱硝系统按照《危险品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单位版)》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相应的急救人员,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脱硝岗位运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氨区及加氨系统无漏泄,不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到位。

—通过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168h试运行批复或者许可。

(b)脱硝装置通过168试运的必备条件:

—脱硝装置连续运行时间≥168h,累计满负荷运行时间≥72h。

在168h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脱硝装置原因造成脱硝装置停运时,可由试运指挥部决定是否累计计时,但当停运次数超过2次及以上时,168h应重新计时。

—脱硝装置主要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设计值范围内,脱硫效率、氨逃逸率、SO2/SO3转化率、NOx排放浓度、系统压力降等达到设计要求。

—DCS和CEMS数据准确率达到90%,脱硝CEMS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

(3)除尘器调试技术要求:

除尘器的调试按照HJ-2028《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以及厂家说明书进行。

基建项目除尘器随机组进行168h试运,技改项目可在合同中约定进行168h试运,以检验在满负荷状态下除尘器性能。

除尘器168h试运技术要求:

—除尘器连续运行时间≥168h,累计满负荷运行时间≥72h。

—除尘装置主要运行参数,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阻力等达到设计要求。

—主要仪表、保护投入率达到100%,热工自动投入率达到95%。

—电除尘器电场投运率达到100%,振打装置投入率100%;

电袋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的袋区投入率100%,喷吹设施投入率100%。

7.2.8性能验收阶段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2.8.1性能验收试验原则上要求在环保设施168h试运后2至6个月内完成,试验期间环保设施应处于稳定运行状态。

性能验收试验后,试验单位应在1个月内出具正式试验报告。

7.2.8.2性能验收试验开展前,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试验条件准备工作,包括测点布置、负荷申请、燃煤准备、脱硫剂(还原剂)准备、运行工况调整、在线仪表校准等,具体要求参考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确保性能考核试验能准确反映环保设施技术、经济指标。

7.2.8.3性能验收试验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性能验收试验后项目单位应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确保环保设施达到设计指标。

7.2.9竣工验收阶段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2.9.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工程是否达到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完成率100%。

7.2.9.2火电厂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及时跟踪验收批复文件。

对于现场检查后有限期整改要求的项目,火电厂应根据环保验收部门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认真整改,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火电厂在验收批复文件后7日内报集团公司和二级机构,并报华电电科院备案。

7.2.10二级机构要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减排量的认定程序,在完成脱硫脱硝系统168h试运或完成脱硫旁路拆除和低氮燃烧改造后1周内,向集团公司上报《总量减排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确认书》。

二级机构取得脱硫脱硝项目的环保验收文件和性能试验报告后,于2周内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7.3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3.1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

7.3.2受集团公司委托华电电科院负责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测系统联网验收。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成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

7.3.3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工作应根据计划要求建成投产。

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统计脱硫脱硝CEMS联网计划的完成情况,通过实时系统对脱硫脱硝机组进行监督,对环保实时监测系统中脱硫脱硝系统非正常停运、超标排放、脱硫旁路运行、CEMS故障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出通报及整改意见。

7.3.4二级单位应采取技术及管理措施确保CEMS系统具备相应外围条件和必要备品,做好CEMS日常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集团公司将根据华电电科院统计情况对CEMS联网工作和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检查、对标和定期通报。

7.4燃料和原材料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4.1燃料

(1)对入炉煤的硫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和煤量等统计日报、月报、年报工作进行监督。

(2)对燃气的硫分、发热量和气量等统计日报、月报、年报工作进行监督。

(3)对生物质能的成分、发热量和用量等统计日报、月报、年报工作进行监督。

(4)入厂煤采购按照工程设计值严格控制硫份、灰分等参数,加强入炉煤的掺烧管理,避免因燃料品质原因导致的超标排放及综合效率降低现象。

7.4.2脱硫吸收剂

(1)针对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应对入厂的脱硫吸收剂的氧化钙、氧化镁、二氧化硅、细度、含水量和用量等进行监督。

(2)针对海水脱硫工艺,应对海水pH和用量等进行监督。

7.4.3脱硝还原剂和催化剂

(1)对脱硝还原剂的质量分析、入厂数量和时间进行监督。

(2)对脱硝催化剂按照集团公司催化剂强制检验要求进行监督。

7.5环保设施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环保设施的环保监督由火电厂负责,包括脱硫脱硝装置采用BOT运营方式和CEMS运维采用第三方运行管理模式的电厂。

7.5.1除尘器

(1)除尘器日常监督指标:

—除尘器电场投运率:

≥98%。

—电场二次电压:

≥额定电压的60%,二次电流≥额定电流的40%。

—除尘器本体压力降:

不高于设计值。

—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

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设计值要求。

—电袋(布袋)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含湿量:

达到设计值要求。

(2)除尘器技改或检修后主要监督指标:

—除尘效率:

不低于设计值。

—烟尘排放浓度:

—本体漏风率:

电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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