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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26、生活环境要提高,保护生态林很重要。

27、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山川秀美的东源。

28、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29、保护生态公益林效益成果。

3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要求各个乡镇选写20条小标语在9月26日前张贴,并拍照片发至dystgl@

篇二:

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

前言:

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的首要问题,201X年4月17日,温家宝目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上强调,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子孙的事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对木材的需求、森林资源的利用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接踵而至的极端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给人类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试想,与其每年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搞洪救灾、抗冰抗旱,不如合理经营利用环境资源,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新形式下的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努力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完善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片,友好共存。

1、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及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王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因沙林和护路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王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2、国家级公益林:

自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级力务院林业王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可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3、地方公益林:

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后,并经林业王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林(地)。

4、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寒,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水土保持林:

以碱缓地表径流,碱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护路林:

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包括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币县道两旁各50米范围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国防林:

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8、环境保护林:

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包括城币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区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9、自然保护区林:

各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自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

三、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

(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

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1X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

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

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

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

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

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

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

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7)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

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

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

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

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

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

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

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7)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8)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X)》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四、公益林保护管理

(1)公益林管护公约

1、严禁在公益林内从事野外用火、严禁森林火灾发生。

2、禁止在公益林内毁林开荒、取土采矿等破坏公益林行为

3、禁止和限止采伐公益林。

禁止和限止征用公益林地。

4、积极预防森林病虫害,做好测报工作。

5、做好公益林的补植补造工作。

6、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年终验收后兑付。

(二)保护管理具体规定

1、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地。

篇三:

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

(1)林地使用费(地租):

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

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

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3)经营管理投资:

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4)灾害损失:

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

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

zBf为林地费用价;

zF:

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

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

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

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

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

(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

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

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

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

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

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

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

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

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

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

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

36.8%=19.39亿元

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

63.2%=33.30亿元

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

征收(来自:

:

公益林补偿政策宣传标语)的依据和原则

1)法律依据

我国1998年新颁布的森林法第八条对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制度、征收对象、用途、管理均有明确规定。

1998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四、五十五条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制度、标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按需征收

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并保持长期持续经营的需要征收。

在这方面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类似,建设面积,应根据全省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土整治长远规划所确定的面积、森林覆盖率、各林种面积与布局规定,不以现有林地面积规定。

3)征收和投入对象

谁受益向谁征收,谁经营就向谁投入。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计算

全省长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资金33.3亿元。

按照上述征收依据和原则,参照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从黑龙江省的实际出发,先分为两部分:

国家和省按1:

1的比例,各承担50%(16.65亿元/年),然后对本省的每年16.65亿元,按下述受益份额分摊。

(1)水资源受益份额:

根据表7.2和表7.3计算出的森林生态效益,黑龙江省森林每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所产生的价值量,占森林生态总价值量的38.29%。

全省年建设生态公益林所需投入(省内摊)16.65亿元,则水资源受益者应分摊的金额为16.65亿元×

38.29%=6.381亿元。

目前黑龙江省全年的用水量是434.6亿m3,各行业用水量见表7.4。

据此求出每立方米水应增加水费o.O贩元。

各业应分摊水资源增资费为16.65亿元×

用水权重:

工业=6.381亿元×

29.69%=1.895亿元;

农业=6.381亿元×

56.93%=3.626亿元;

牧业=6.381亿元×

6.81%=0.435亿元;

城镇居民=6.381亿元×

2.53%=o.161亿元;

农村人口=6.38l亿元×

4.14%=0.264亿元。

(2)保障农牧业年丰收效益补偿份额:

根据表7.3统计计算,森林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效益占森林生态总效益的44.06%(其中改良土壤占24.53%、防风因沙占3.67%、保农保牧占7.51%、减免灾害占8.35%),则应分摊的资金份额=16.65%亿元×

44.06%=

7.331亿元。

按耕地与牧场面积平摊,黑龙江省农牧业用地1315.29万hm2,平均每亩农田、牧场每年交3.72元。

以行业而言,农业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5.211亿元/年,牧业承担2.120亿元/年。

(3)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份额:

根据表7.3统计结果,黑龙江省森林每年净化大气效益占生态效益总价值的16.17%(制027.35%、净化大气8.81%、消减噪声0.01%)。

则应分摊的资金=16.65亿元×

16.17%=2.692亿元。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全部由工业行业承担此份额。

(4)森林旅游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效益补偿份额:

根据表7.3的统计结果,黑龙江省的旅游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效益价值占总量的1.48%,则该项补偿份额为16.65亿元×

1.48%=O.246亿元,应由旅游行业承担。

(5)综合汇总:

根据上述四大生态效益类型分摊补偿金额汇总结果:

工业分摊4.587亿元/年,占27.55%;

农业分摊8.837亿元/年,占53.07%;

牧业分摊2.555亿元/年,占15.35%;

旅游业分摊o.246亿元/年,占1.48%;

城镇人中分摊o.161%亿元/年,占o.97%;

农村人口分摊0.264亿元/年,占1.58%,详见表7.5。

(6)生态效益补偿奖金分摊可行性分析:

上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摊计算,是按国家和省1:

1的比例匹配后,就黑龙江省每年分摊16.65亿元,省政府理应承担1/2。

但是省政府分摊的份额分是从各行各业分摊,因此莫不如在省内谁受益向谁征收。

但是计算结果,农业牧业负担比较重,而且国家和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

大气污染,基本是工业污染,只能由工业分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费,然而工业的门类很多,不好具体分摊;

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不等,而且很大一部分无收入,也难以分摊。

为此,只能按行业,找易于被人们接受,又体现国家政策的办法进行征收。

(7)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对象与征收标准的建议:

①提高水价:

提高标准=6.381亿元十434.6亿m:

=0.015元/m:

每立方米加价1.5分。

对于水价,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工业或农牧业,无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按增加1.5分/t的标准收取。

②提高电价:

黑龙江省1999年的发电量414.1亿千瓦时,将森林净化大气的年补偿金额2.692亿元,按发电量征收,即2.629亿元十414.1亿千瓦时=O.o065元/千瓦蹿o.01元,即每度电加价1分钱。

③提高粮食价格:

黑龙江省1999年的粮豆薯总产307.5亿kg,按70%的纯粮食率并扣除农民自用粮豆薯量和种子,以年产粮豆薯总量的30%来计算生态补偿费;

根据表7.5求算出的森林保障农业生产应分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5,2U亿元/年,则提高粮价=5.2U亿元十(307.5×

10"

kg×

30%)=o.0565元/kg,即每市斤提价3分钱。

④提高奶价:

黑龙江省1999年奶产量145万t,扣除牧民自用量,以商品率70%计算。

根据表7.5求得的森林保障牧业生产应分摊的生态效益费2.120亿元/年,求出提高奶价=2.120亿元十(145×

10'

o.7)=208.9元/t,即每市斤提价0.1元。

⑤从旅游收人中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

1999年黑龙江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07074人次,国内旅游者2045万人次,共创外汇14788.02万美元,国内货币回笼loo.73亿元,全年旅游总收入达H2.7082亿元。

而森林景观生态效益补偿费为o.246亿元,则每年省旅游业应提交的补偿额为全省旅游业年总收入的0.22%。

即0.246亿元十U2.7082亿元=O.22%。

⑥提高水路航运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1999年完成水路航运总量为looo万t●km。

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村人口分摊的水资源费o.264亿元/年,由水路航运系统分摊,则提高水路航运收费O.264亿元十1000万tokm=2.64元/(t·

km)。

⑦向在岗职工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全省在岗职工以1000万人分摊城市人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o.16l亿元/年,则人均1.61元增2元/年。

⑧向煤炭、采金、采矿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除各行业原有规定外(如煤炭行业按煤炭年产量o.1元/t征收矿桂林造林经营费用,自己发展矿柱林等),主要是对破坏了的土地回填并恢复森林植被,造林三年后的面积和幼树保存率必须都达到90%以上。

自己无力回填,由林业部门回填并恢复植被,回填金额以实际土石方量,并加上30%土石方量的客土量,再加所在地造林成本和5年管护成本。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还要按所在林区的人口与施业区面积比例承担人口安置费,黑龙江林区大体为平均每公顷1人,期限为10年,向所在林业局、林场缴纳,先交费后开采。

造成水质污染的,要负责处理,并按上述水、电缴纳标准缴纳水、电生态效益费。

⑨向造纸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一是所用木材,一律按国家和地方售价,从中提取售价的65%作为林价;

二是负责处理污水;

三是所用水、电,按上述标准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8)征收特点:

按上述征收范围与标准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有下述特点:

①实事求是,按需征收,既要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需要,又体现有偿使用森林生态功能。

②基本上实行谁受益、谁污染向谁征收,按受益比例征收的原则。

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扶持农民的政策。

对每年森林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而产生的生态效益补偿费7.331亿元(其中农业5。

211亿元、牧业2.120亿元),不按农田、牧场面积分摊,而按粮、奶产量分摊,在分摊中把农牧民自用粮、奶和种子部分扣除。

这实质上是不对农牧民征收这一部分生态效益补偿金,为农牧民减轻负担。

粮、豆、薯、奶既是人类的生活物质,也是许多行业的生产原料。

黑龙江省是国家重点产粮区,农牧业产品每年都大量出省甚至出门。

因此采取提粮、豆、薯价(3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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