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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

  

(二)报名地点:

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其他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按《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9〕121号)文件执行。

考生档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综合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是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面、真实、完整。

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

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纸质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考务工作细则》和《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9〕11号)文件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准考证注明的档案领取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纸质档案;

没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已被保送、高职单招录取、预科直升、体育单招)考生到报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纸质档案。

考生于报到时交录取高校。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

高等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应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

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须责成考生提交。

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重庆市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0〕3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重庆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

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编制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36号)的要求编制。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十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的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以下简称“单独录取院校”,下同)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对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

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以艺术类专业在我市招生。

  十七、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电话、网址、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二)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三)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试

  十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重庆市招委统一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委(教育局)要切实按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

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点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二、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加强领导,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十三、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十四、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三校生”类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命制;

日语和俄语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所有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十五、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安排严格按《考务工作细则》执行。

为了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督促检查,在高考期间,重庆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派出督考和巡考人员,深入考点指导检查高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六、考生的准考证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已被保送、单招录取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再发给准考证。

  二十七、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

英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

俄语口试考点设在万州区上海中学和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日语口试考点设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二十八、报考三校高职艺术(服装)类的考生只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不再参加专业综合课考试(专业成绩以全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为准)。

评卷及成绩发放

  二十九、评卷工作实行“重庆市招委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指定高校承办”的管理体制,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三十、考生可通过市教育考试院网站(

志愿填报

  三十一、考生升学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三十二、各批次志愿在同一时间段填报。

届时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招委、市教委审定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一分段表(含部分加分),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公布的计划信息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三十三、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管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切实搞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和指导,提供一切条件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一个一志愿和一个二志愿;

本科第一批设平行的六个志愿;

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均设一个一志愿、两个平行的二志愿和三个平行的三志愿;

高职专科二阶段设平行的三个志愿。

  职教师范类本科设两个顺序志愿。

“三校生”报考高职专科设三个顺序志愿,其志愿填在高职专科二段。

  三十五、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分为未作来源计划的单独录取院校志愿和已作来源计划的艺术类本专科院校志愿。

  

(一)单独录取院校志愿,设一个院校志愿和三个专业志愿,不在网上填报。

凡是参加了单独录取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志愿表在高考之前手工填报,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公布。

凡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填报,否则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在6月初领取高考试卷时将单独录取院校志愿表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二)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

美术类本、专科可各填报四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最多可以填报三个专业志愿;

其他类本、专科可填报三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三十六、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分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三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四个志愿。

  三十七、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要另填报普通高校志愿。

录取

  三十八、普通高等学校在渝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领导、市教委负责、市教育考试院实施。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九、普通高等学校在渝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同时招生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十、普通高等学校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

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十一、我市将在本科一批实行平行志愿试点。

投档原则为:

  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院校端看到的志愿号都是一志愿)。

同分数的排序原则:

文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文综+语文+数学+外语;

理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理综+语文+数学+外语。

单科成绩不足三位的在前面加0补足。

  其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

  四十二、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分为:

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

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

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

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

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以及部分高职院校);

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

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适时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四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

单独录取院校批,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四十四、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

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

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四十五、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

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六、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限定要求。

  四十七、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八、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

高职专科院校因报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九、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0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取消);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认定者;

  8.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以及2007年和2008年在跆拳道和散打比赛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测试认定者(从2011年起取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五十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2.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子女;

  3.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四、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五、同时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五十六、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

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八、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10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27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在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

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0〕4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六十、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

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

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二、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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