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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专业规划。

1.1.3(规划对象)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主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地表水体,但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系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系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

对于新编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其水系规划的范围应在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之后,根据各城市水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个适宜的规划范围。

1.1.4(基本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城市水系规划布局,应充分协调城市与水系的关系,处理好与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城市绿化景观系统、城市环境保护系统以及城市市政工程系统的关系。

2.城市水系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使三层面的功能配置相得益彰,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间体系。

3.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

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城市的水文、地质、地貌、气候、生态特征,因地制宜,确保水系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共享性。

滨水空间是城市宝贵、甚至是稀有的空间资源,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在土地权属、功能特性等多方面的公共性。

5.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地方特色。

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空间景观形象的展现和塑造,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

1.1.5(期限)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的重要功能和组成部分还应进行永久性谋划和控制。

1.1.6(与其他规范的衔接)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规划、河流水系技术规定等行业规范与管理法规,以及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2一般规定

2.1.1水体宜以形态和水质进行分类,并符合如下规定:

1.按形态特征一般可分为江河、湖库、港渠三大类,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湖库进一步细分为湖泊、水库、海洋、塘堰、出露地表的泉水和湿地,港渠可以分为溪流和港渠两小类。

2.按水环境质量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必要时也可以增加劣Ⅴ类。

2.1.2水系岸线按功能分类可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生态性岸线是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生产性岸线属于专用岸线,生活性岸线为城市公共活动岸线。

2.1.3滨水区一般可分为滨水生态保护区、滨水公共活动空间、滨水作业区和风景区。

2.1.4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可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功能区,滨水城市功能区的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江河功能区可分为水源地、作业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区、滨江公园;

2.湖泊功能区可分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区、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水源地和作业区;

3.港渠功能区可分为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

2.2.1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查提纲并有侧重的进行。

2.2.2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取得准确的现状和历史资料,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测绘资料:

地形图比例按照规划区面积确定,但不宜超过1:

100000,必要时可以利用航片、卫片等遥感影象图。

2.城市基础资料:

包括社会经济、人口、历史文化,城市总体布局和居住、产业发展、自然和工程地质条件。

3.水体资料:

包括城市水系的水体形态、面积、水文特征、水质、底泥、地下水、权属、重要水生动植物、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等内容,以及水体的利用现状。

4.岸线资料:

包括岸线形态、河势与岸线演变、使用现状,岸线水文特征和水深条件,陆生植物种类和分布、特殊岸线的概况。

5.滨水区资料:

包括滨水区的用地与批租情况、建设状况、人口总量与分布、沿岸天际轮廓线。

6.其它资料:

包括水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与其它水系之间的联系与相互影响。

2.2.4现状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水系定位评价:

城市经济规模对水系建设的可支持程度;

城市空间结构对水系的影响与要求;

水系在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

2.水体现状评价:

水体水质等级与达标率;

水质改善的主要障碍与有利条件;

水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稳定性;

水系连通程度与水循环状况;

水系利用状况与存在问题

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

岸线的价值;

现状各类岸线分布和利用状况;

自然岸线的比重和完好程度。

4.滨水区建设评价:

滨水区用地现状和用地功能对水系空间的影响;

滨水区共享性评价。

5.其它方面的现状分析:

城市水系在区域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2.2.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综合利用规划、保护规划和基础工程规划三方面内容。

2.2.2水系综合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整体空间构架的基础上,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引导岸线建设,引导滨水控制建设区的布局和构建水系网络系统。

2.2.3水系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空间形态保护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并根据城市发展与水质目标的关系建立以排污总量为依据的污染控制体系。

2.4.4城市水系基础工程规划的任务是落实水系利用和保护规划中涉及的基础性工程内容,协调各项工程的相互关系。

应包括水体界桩工程、城市水源工程、防洪排涝工程、水运及游览航道工程、水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必要时还应包括水系调整工程。

3综合利用规划规划

3.1.1水体在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功能可分为:

城市水源、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水产养殖等。

3.1.2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在水体综合评价基础上,充分论证,合理确定,一般可遵循如下原则:

1.同一水体可兼有多种功能,但一般需首先确定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相互产生不良影响为原则。

2应按照城市远期规划发展要求,优先确定水源和备用水源,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3.必须确保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水体水域的原生态受到保护,该类水体其他功能的设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价之后才可确定。

4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体必须保证其行洪、蓄洪功能的发挥,保证城市防洪安全。

5航道或有条件作为航道的水体,应保留或预留航运功能。

6所有江、河、面积超过30ha的湖泊、宽度超过20m的港渠等都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发挥。

7位于城市主城区,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该充分考虑和确保相应的景观塑造和游憩功能。

8位于城市分流排水区的湖泊宜发挥其调蓄排蓄功能。

3.1.3水体的利用必须确定水体的水位,水位的确定可分为受城市控制的水体和不受城市控制的水体,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受城市人为控制的水体必须根据其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常水位和控制最高水位。

以调蓄功能为主的水体,其调蓄水深一般不应低于0.5-1.0米,最高控制水位不得高于其汇水范围内城市建设地面高程下1.5米;

以景观功能为主的水体,其水位变化不宜大于0.5米;

有航运功能的水体水位不应低于其设计航道等级的要求。

养殖水体常水位时水深一般应大于1.5米。

2不受城市人为控制的水体水位应根据资料明确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

3有防洪要求的水体必须明确设防水位、警戒水位和确保水位。

3.2.1岸线分配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使用现状和滨水功能区的定位等因素确定。

并符合如下规定:

1.岸线分配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按照城市远期发展确定需要控制的取水点位置,应控制江河取水点上游1000m到下游100m、湖泊取水点两侧各300m作为专用于取水的生产性岸线。

2.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应根据水深条件优先确定用于船只停泊和作业的深水岸线,保证深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3.位于生态保护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8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

4.位于风景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根据风景区的级别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30-5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10%。

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岸线、除必需的取水工程、客运码头和桥梁外建议尽量作为生活性岸线。

3.2.2生态性岸线应严格保护,并有与其它生态区直接联系的生态通廊,生态通廊的总宽度不宜小于100米,且宜达到生态性岸线总长度的10%以上。

3.2.3生活性岸线布局应充分体现岸线的公共性、亲水性、景观性和可游赏性。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城市建设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一般应建设滨水道路使人群易于接近水体。

同时,还应按间距500米左右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通道和视线通廊。

2.对水位变化较大的水体,必要时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防潮等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形成梯级亲水平台。

3.岸线布局应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并有利于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3.2.4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尽量缩小生产性岸线的长度;

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观赏性,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景观效果。

3.3.1滨水区的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规划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及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

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建设控制区内不宜安排有可能污染水体的工业;

2.应严格控制滨水区的建设强度、密度,并充分考虑天际轮廓线、观水梯度视线以及标志性景观区的布局和控制,进行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提出明确的控制导则;

3.应规划和控制通往水体的绿化、视线或空间通廊,使尽可能多的城市区域与水体保持具有良好的视线和空间关系。

3.4.1水系改造规划应根据区域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充分研究水体现状及历史演变规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水体综合功能,考虑水动力学要求、污染物与致病生物的迁移、水体的权属、对城市地区的功能影响、建设成本、城市特色和水上交通的组织等因素,合理调整城市水系布局和形态。

并遵循以下原则:

1.对水体的改造特别是对自然水体的改造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不得减少各水体水面面积,不得跨水体调剂水面面积指标;

2.对水体的改造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在满足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需求前提下调整江河港渠的断面和湖泊形态。

4.新建连通渠道的走向、规模应首先确定渠道的功能,结合经过地区的用地布局,分析每种功能的需求,经综合比较后确定,但上开口宽不宜小于20m,正常水深不宜小于0.5m,有旅游航运功能的渠道正常水深不小于1.0m。

4保护规划

4.1.1保护规划必须将滨水功能区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包括水体、岸线和滨水区,并宜按蓝线、绿线和灰线三个层次进行界定。

4.1.2蓝线是水体控制线,有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堤防堤顶临水一侧边线,无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最高洪水位时水边线。

4.1.3绿线为水体周边绿化用地范围线,按照不同滨水功能区保护和利用的需要确定,并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绿线一般不宜突破现有城市道路;

2.滨水绿线不宜分割现状滨水的森林、山体和风景区。

3.有堤防的水体滨水绿线为堤防背水一侧堤角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4.无堤防的江河滨水绿线与蓝线的距离必须满足:

水源地不小于300m,生态保护区不小于江河蓝线之间宽度的50%,滨江公园不小于50m并不宜超过250m,作业区根据作业需要确定。

5.无堤防的湖泊绿线与蓝线的距离必须满足:

水源地不小于300m;

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区绿线与蓝线之间的面积不小于湖泊面积,并不得小于50m;

城市公园绿线与蓝线之间的面积不小于湖泊面积的50%,并不得小于30m和不宜超过250m;

城市广场不得小于10m并不宜超过150m;

作业区根据作业需要确定。

4.1.4灰线为滨水功能区的影响线,根据水体类别和规模确定,并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灰线一般不宜突破城市主干道;

滨江滨湖道路作为城市主干道的,其灰线范围为该主干道离江一侧一个街区;

2.滨水灰线距滨水绿线的距离不小于一个街区,但不宜超过500m。

3.港渠两侧是否控制灰线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滨渠绿线之间的距离小于50m的可不控制灰线。

4.2形态保护

4.2.1水系空间形态的保护应按照蓝线、绿线和灰线划定的不同区域,分层次进行保护,并符合如下规定:

1.蓝线区域内不得占用、填埋,必须保持水体的完整性;

对水体的改造应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改造的应保证蓝线区域面积不减少。

2.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无堤防的水体应以蓝线为依据进行界桩,界桩应能表示蓝线的主要形态特征,界桩点应在规划中用1:

2000及以下比例地形图为基础确定其坐标。

3.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其它绿线区域必须保证其共享性和连续性,并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限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不得建设与水体保护和滨水功能合理发挥无关的建构筑物。

4.灰线区域的建设必须满足滨水视线、生态交流的总体要求,视线通廊宽度不小于50m,间距不超过500m;

生态通廊宽度不小于100m,间距不超过1000m,生态通廊绿化率不低于7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4.2.2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体完整性,宜符合如下原则:

1.城市支路不得跨越宽度大于道路红线宽度2倍的水体,次干道不宜跨越宽度大于道路红线宽度4倍的湖泊;

2.确需穿越水体的道路必须保证水体的完整,不得影响水体的自然流动,应采用跨水桥或隧道等立体交叉方式。

4.3.1水系水质的保护应包括确定水质目标和制订水质保护措施等内容,对水源地和国家级风景区内的水体还必须进行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其他水体可根据其对城市的重要性决定。

4.3.2水质目标根据水体的规划功能和现状水质确定,必须满足对水质要求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必要时可根据水体不同区域(区段)的功能需求确定分区水质目标。

不同功能的最低水质要求按下表所列国家标准确定:

水体类别

国标名称

编号

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3838-2002GB5749-1999

排水调蓄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J3082-1999

GB8978-1996

景观游憩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GHZB1-1999

GJ/T95-2000

水产养殖

《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农业灌溉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

港口航运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1996

4.3.3水质保护措施应包括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面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必要时还应包括水生态系统修复等内容,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规定:

(1)水质保护措施必须优先保证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必须按照不同的城市规模、经济水平、水系资源条件确定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2)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优先选择在城镇河流水体的下游,必须选择在湖泊周边的应位于湖泊出口区域。

(3)污水处理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以湖泊为尾水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应按三级处理控制。

2.面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规定:

(1)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的城市必须进行面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

(2)面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应以源头治理为主,减少面源污染的产生量。

3.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规定:

(1)现状水质为劣Ⅴ类且规划水质目标为Ⅳ类以上(含Ⅳ类)的水体必须进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

(2)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包括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主要为改变不合理的渔业养殖结构,减少饵料投加量;

工程措施主要为底泥固化和底泥清淤。

(3)水体周边有可用于底泥堆放场地的宜优先采用底泥清淤方式。

4.水生态系统修复规定:

(1)水生态修复应包括促进水体流动和水生植被恢复两个方面。

(2)水生态修复方案应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处理好污染物、有害生物的迁移和扩散问题,并不得影响水体其他功能的发挥。

引进外来物种进行水生态修复的必须经过相应的示范研究,在确定不对本地物种和生态构成威胁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实际运用。

4.3.4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应以水环境容量计算为依据,不能达到目标的必须调整水质保护措施。

在技术可达基础上,还宜进行经济可达性分析,对由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足而不能支持规划所提治理措施的建设的,应对城市规模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必要时也可适当调整水质目标,但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水质不得低于Ⅲ类,其他水体也不得低于Ⅴ。

5基础工程规划

5.1.1水源工程应包括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取水点和供水处理设施,对水源地距供水处理设施较远的城市还包括输水线路及沿线保护区。

5.1.2水源地应综合考虑主水、客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等水源的水质水量特征,结合城市建设区与水源地之间的关系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水源地选择应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江水后湖水的原则进行。

2.水源地选择应通过水量平衡计算确定,不同用水类别可选择不同的水源,应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需要。

水量平衡应根据不同用水类别的保证率进行计算,保证率可参照下表:

水源类别

保证率

重要

一般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

95-97%

90-95%

工业用水水源

90-97%

70-90%

农业、渔业用水水源

80-90%

60-80%

景观用水水源

40-60%

湿地生态用水水源

50-60%

40-50%

3.城市集中供水的水源地应有不少于一个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满足70%以上的城市生活用水需要。

5.1.3取水点的确定应有利于取水工程的建设和减少城市对取水工程和取用水水质的影响,一般应满足如下规定:

1.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点应位于城市上游,并与城市建设区之间有足够的缓冲区域;

集中的工业和农业用水取水点可就近设置;

2.取水点不宜占用城市深水资源;

3.取水点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地段,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

4.取水点不得设置在城市集中排水口和航运作业区、锚地的影响区域,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需设置在该区域的应协调与城市排水和航运作业的关系,搬迁排水口、作业区和锚地;

5.1.4水源距用水区距离较远的应确定输水线路,输水线路不宜经过城市建设区,必须经过的城市集中供水输水设施不得采用明渠。

5.2.1防洪排涝工程包括堤防、排水泵站、排水闸、排水口等工程设施以及水库和分蓄洪区。

5.2.2防洪排涝工程在满足防洪排涝需要的同时应协调与城市发展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关系,一般应符合如下规定:

1.堤防走向应有利于城市集中发展,并应预留足够的城市发展用地;

2.分蓄洪区的设置应避开城市发展主要方向,不宜选择水源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适宜城市空间拓展的区域;

3.排水泵站、排水闸、排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用水安全,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

设置在水源地准保护区的排水口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满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

4.水库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水库溃坝对城市的影响,不得对城市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5.3.1水运及路桥工程包括滨水道路、跨水桥梁、航道、码头、作业区和锚地。

5.3.2滨水道路应有利于滨水空间的合理利用,保证滨水活动空间的共享性和可达性,滨水道路的走向不宜为追求道路等级而破坏滨水空间的原有格局。

5.3.3桥梁建设必须符合相应防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和降低通航等级。

桥位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根据城市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等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2.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处;

3.桥位宜选在河槽较窄,地质良好和地基承载力较大的河段,并应避开泥石流区;

4.水中设墩的相邻二桥的轴线间距,对Ⅰ至V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分钟航程之和,对Ⅵ、Ⅶ级航道为3分钟;

5.桥梁纵轴线,宜与河流成正交,如条件所限,亦可考虑斜交或弯桥。

5.3.4航道的改造不得影响堤防安全。

5.3.5码头、作业区和锚地应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选址,不得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桥梁的影响范围内,并应与城市集中排水口保持安全距离。

6术语3

6.0.1城市水系

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但不包括仅用于企业生产运行过程的水体,如水厂的沉淀池、污水处理厂的氧化汤等。

6.0.2城市水系规划

指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利用和保护城市水系资源,并对水系多种功能之间、水系与城市建设之间关系进行协调和具体安排。

6.0.3岸线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

其中,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的岸线一般是指常年最高水位线与常年最低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6.0.4滨水区

指与水体在空间上紧密联系的有城市建设活动的陆域范围的总称。

是影响水系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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