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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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Word下载.docx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时间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查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不是相符。

清查发觉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缘故,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查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不是相符。

余额不符的,要查明缘故。

对由未达账项引发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剂表》进行调整。

短时间投资。

清查查对各类短时间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时间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不是相符,查清各类短时间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刻、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

清查查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依照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一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对,取得书面查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缘故、到期时刻和审批人等,并以两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

对记录日应收未收的款项,依照权责发生制原那么,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

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缘故,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因诉讼等缘故处于不确信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

清查查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类应收及暂付款项,依照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一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查对,取得书面查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缘故、到期时刻等。

存货。

清查查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不是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寄存地址、保管人员等情形。

清查采取实地清点方式,保管员必需在场并参加清点工作。

对清查中发觉的积存、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缘故,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帖处置。

第八条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家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家畜(禽)资产。

清查核实家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不是相符,查清家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时期,和死亡等情形。

清查采取实地清点方式,饲养员必需在场并参与清点工作。

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缘故,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帖处置。

林木资产。

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不是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时期,和死亡、毁损等情形。

清查采取实地清点方式,治理员必需在场并参与清点工作。

第九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预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对农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

清查查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不是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一一进行查对,取得书面查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清查,包括衡宇、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

要依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

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式,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记录簿(卡片)一一查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刻、座落位置或寄存地址、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利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查对。

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查对,并进行账外备查记录。

对没有记录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记录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缘故,提出处置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完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

要依照在建工程以后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

清查查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不是相符。

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式,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一样,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刻、建设地址、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

关于利用财政资金的大体建设,完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大体建设财务规那么》。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

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类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刻、取得方式、利用年限、利用情形、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清查依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记录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形等,一样不确认价值。

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记录颁证、集体林权确权记录颁证、草原确权记录颁证等不动产记录、自然资源确权记录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记录功效、丛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幸免重复劳动。

对无法利用已有记录功效和丛林资源档案功效的资源性资产,要全面开展实查实测。

鼓舞引入专业测绘公司实施精准实测,协助清查资源性资产,通过与各类确权记录功效查对、现场测量等方式,查实集体资源性资产的空间位置及数量,并形成宗地图、散布图。

第三章欠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流动欠债清查,包括短时间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时间借款。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誉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类借款,依照短时间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

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两边签定确认书。

应付款。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归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类应付及暂收款等,依照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一一与债权人进行查对,取得书面查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刻、到期时刻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治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依照确信的工资标准,查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不是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利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刻等。

第十五条长期欠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誉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借款及归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依照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

一事一议资金。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查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不是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利用金额、节余情形等。

专项应付款。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依照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刻、利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派收益等。

资本。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

依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关于记载清楚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查对,取得书面查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

关于记载不清的,可临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

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事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有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

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有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分基金,有条件的能够进行深切查清。

公积公益金。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依照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伙产、欠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派收益。

清查查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派后的结存余额,依照收益分派明细账,结合伙产、欠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派收益余额。

第四章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能够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样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信。

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缘故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对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钱确信。

长期股权投资,一样按初始投资价值确信。

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平价值确信。

第十八条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样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信估价方式,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

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治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依照《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专门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成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进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治理实际动身,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保护农村社会稳固大局动身,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

要严格依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对未按规定办理划拨或征地手续的集体资源,要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三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人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别离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人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人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觉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置。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需查明缘故,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置。

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

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置,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集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置,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需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缘故,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置。

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操纵的被投资企业(含农村土地股分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合作社),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记录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欠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欠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归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彼此抵消;

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操纵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成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按期报告制度,至少每一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0日前报送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市。

第三十条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治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治理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说明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商镇农经站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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