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合同法含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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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合同法含答案文档格式.docx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

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

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

(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

(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

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

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

  【问题3】陈某的抗辩

(1)是否成立?

  【问题4】陈某的抗辩

(2)是否成立?

  【问题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

  【问题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答案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答案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答案3】陈某的抗辩

(1)不成立。

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答案4】陈某的抗辩

(2)不成立。

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5】陈某的抗辩(3)成立。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答案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2】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

借款期限1年。

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

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以及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问题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

  【问题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

  【问题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

  【问题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1】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

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在本题中,甲公司和A银行于2014年7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答案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

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答案3】乙公司的主张合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答案4】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答案5】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3·

简答题】

(2015年)

  2005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2010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

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

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欲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

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

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

  【问题3】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案1】20年之内的部分有效,超过的5年无效。

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答案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

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答案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题4·

(2009年)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

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个办公大楼。

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

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问题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问题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问题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

  【答案1】丙企业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2009年12月31日之前)对受让人丙企业继续有效。

  【答案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乙企业转租时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丙企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答案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

根据规定: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题中,4000元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

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在本题中,应由丙企业负担的维修费用和乙公司欠付的租金均为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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