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站违规处罚管理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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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站违规处罚管理细则文档格式.docx

第三节供应站点管理要求

第一条供应站点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且应掌握燃气经营安全知识,经培训合格领取有关证书后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员证、户内检修证、送气工证等)方可从业,如因证件不齐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处罚的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和配送技能的学习活动。

供应站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承诺书、从业人员一览表、明码标价牌五框上墙。

第二条公司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须佩带工作证进入供应站。

严禁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身体纠纷。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站用房必须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相邻处不得有明火作业场所。

2、瓶库内不得设明、暗沟渠及地下结构部分,营业间与存储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互不相通。

同时与周边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3、瓶库内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营业房、过道等不准堆放钢瓶。

第四条瓶库内严禁烟火。

严禁堆放杂物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燃油、油漆、家用杂物、机动车辆等)。

严禁供应站人员酒后上岗。

第五条瓶库内应至少配备两只8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营业房内应至少配备两只4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确保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挪动。

在醒目处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第六条瓶库内电器应按照防爆要求设计、安装,并对电线采用套管进行封闭处理,严禁明线裸露。

严禁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

电炉、电饭锅等电热器具;

电表、插座、非防爆开关)。

瓶库内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并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加强供应站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

严禁私自倒残、钢瓶互灌、露天存放、超量存放(三级供应站存放钢瓶不得超过28瓶),严禁空、实瓶混放,钢瓶与其它物品混放,严禁超高堆放(不得超过两层)。

第八条供应站点日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所有钢瓶必须全部到公司下属场站进行充装,严禁到外单位充装。

第九条严格执行公司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销售气瓶单价一律为我司直销挂牌价。

日常经营台帐记录必须清楚、准确,严禁造假。

第十条严禁安排人员在瓶库内住宿,但是夜间要安排人员在营业房值班,做好供应站夜间安保工作。

第十一条诚信经营,严禁销售缺斤短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严禁供应站内存放无封口、白卵封口、超期、报废等实瓶;

供应站不得超范围经营,严禁销售燃气灶具、皮管、调压阀、矿泉水等与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不符合的物品。

第十二条供应站对外经营代表公司行为,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供应站送气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统一着装。

并且严禁私自将公司服装外借给他人。

如有遗失必须上报公司。

公司每年发放的工作服是按一个营业员一个送气工配备。

供应站人员如超出配备人数,必须向公司上报并购买工作服。

第十三条供应站所属员工由供应站自行负责招聘与管理(须向公司提交职工信息登记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体检报告及不参保证明),并承担其日常经营、安全培训管理等责任,员工的培训台帐要定期记录,供应站招聘人员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由供应站承担,与公司无关。

供应站负责人主动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上岗培训,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供应站在日常运输配送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配送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驾驶员需持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驾驶员及押运员须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

配送车辆停靠在安全区域、远离明火、人员聚集区域时及时消除静电,不在供应站内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第十五条在销售区域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和用户安全检查,配送至用户家中必须告知用户安全使用须知,同时让用户签收《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须知》,并将回执单收回并妥善保管、备查,建立用户档案。

第四节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第一条有违第三节第一条规定,供应站负责人必须定期认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配送技能培训。

如发现未组织学习者,责令整改,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条有违第三节第三条规定,供应站内钢瓶必须要按照空、实瓶区域进行摆放,不准在瓶库以外放置钢瓶。

如发现空、实瓶混放,瓶库以外存放钢瓶,责令当场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可对供应站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条有违第三节第六条规定,气体报警器必须保持24小时开启,如有故障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备。

如发现无故不开启,责令当场整改,并处于100元罚款,接下来每次罚款以100元递增。

连续3次罚款则上报公司,停业整顿。

第四条有违第三节第五条规定,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必须配备齐全,如发现数量不足、失效、皮管开裂,责令当场整改。

如拒不整改则对供应站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五条有违第三节第四条规定,瓶库内严禁堆放杂物。

责令供应站负责人当场整改,立即将杂物搬离。

如拒不执行整改者,则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条有违第三节第五条规定,瓶库及营业房内禁止烟火。

如发现工作人员在瓶库或者在配送过程中吸烟的,则处以1000元的罚款。

如发现工作人员酒后上岗,则处以3000元的罚款。

如发现工作人员在营业房吸烟,则处以500元的罚款。

同时,如有外来客户有吸烟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如发现负责人针对此类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在押金中扣除,并且在当月内补足。

情节恶劣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七条有违第三节第六条规定,如发现在瓶库内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

责令当场进行整改,没收非防爆电器设施,并处以200元罚款,如拒不执行整改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有违第三节第七条规定,瓶库内存放的钢瓶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数量(三级瓶库相当于28只YSP-15型钢瓶、二级瓶库相当于168只YSP-15型钢瓶)。

如有发现钢瓶存放数量超过规定,供应站负责人应立即将多余钢瓶搬离,如经警告后仍拒不执行可处以罚款100元。

第九条有违第三节第九条规定,日常经营台帐必须真实、及时、准确,严禁造假。

如发现台帐不及时(未超过3天)或不完善的,经警告后仍未改正者,则处以100元罚款。

如拒绝制作台帐的则处以500元罚款。

如遗失台帐则处以500元罚款,并重新补做。

如屡次不改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有违第三节第七条规定,严禁私自倒残,钢瓶互灌。

凡发现供应站中有倒灌行为(供应站的员工在外有倒灌行为视同为供应站行为),立即对供应站进行停业整改同时上报公司,第一次发现处以10000元罚款,第二次发现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有违第三节第八条规定,供应站严禁到外单位充装。

如发现外逃充装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并上报公司。

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有违第三节第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公司标准进行收费。

明码标价牌无写明价格,则处以100元罚款。

如有发现超标准收费行为,第一次按多收金额的20倍进行处罚;

第二次则按多收金额的50倍进行处罚并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有违第三节第十条规定,在供应站瓶库区域内有住宿行为的,责令当场整改,并对供应站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违第三节第十一条规定,严禁缺斤短两情况。

所有钢瓶从储配站充装后应带封口,如无封口,供应站负责人应拒绝接收。

如有客户退气必须事先在台账上登记注明,否则以“涉嫌倒灌”的名义处以5000元罚款。

如在瓶库内发现无封口、白卵封口、超期、报废的满瓶将予以没收并对该供应站处以2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有违第三节第十一条规定,存在销售燃气用具、皮管、调压阀、矿泉水等与经营范围不符的行为。

立即进行整改、清理,情节严重则上报公司。

第十六条有违第三节第一条规定,供应站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承诺书、从业人员一览表、明码标价牌如有五框没有上墙的现象,经警告后仍未上墙则处于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有违第三节第十二条规定,送气工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每次罚款100元。

如私自将工作服借给他人或丢失不及时上报,将对负责人处于100元罚款。

丢失的工作服将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如果供应站经常无人员看管,经警告后仍未整改则对供应站负责人处于100元罚款。

若供应站长时间处于无人经营的情况,则对供应站负责人进行严厉警告,如仍未整改,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有违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如发现供应站使用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配送或存放液化气,如警告后不予整改则视同外逃充装进行处罚。

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安全监督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处以当事人500元罚款,出现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违者将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动手的将对供应站负责人罚款10000元/次,对动手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者,保持追究刑事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五节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瓶库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经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温州市中燃华颢燃气有限公司

2016-1-25

本人已仔细阅读本细则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及“特别提示”部分。

本人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细则的全部条款,愿意接受因违反本细则所造成的一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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