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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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爱女孩
行动是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的必然要求。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
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弃婴情节恶劣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溺婴者,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XX年1月6日我国大陆人口将达到13亿。
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表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经过30多年艰苦努力,我
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历史转变,人口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
下降到目前的左右。
但由于人口惯性作用,每年的人口增量依然巨大。
20XX年以来,年均出生人口仍在1600万以上。
每年相当于增加半个加拿大,或3个丹麦,或4个新加坡的
总人口。
由于我控制人口和实行计划生育,使世界60亿人
口日和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各推迟了四年,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13亿人口,是我国前所未有的人口规模,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面临着新的严峻的挑战。
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口低增长率,高增长量并存的时期,人口规模庞大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
流动人口、老龄人口将进入高峰期,劳动力人口剧增给充分就业增添了明显压力。
面对新时期诸多困难和挑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13亿人口日为契
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
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人口发展战略与人口安全、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新理念;
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
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
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XX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老人老办法”有哪些?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
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八、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措施有哪些?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XX
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
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
动态增长机制。
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对女方年满49周
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
元一次性抚慰金。
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实施养老特别扶助。
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开展定期走访慰问。
建立联系帮扶制度。
加大救助关怀力度。
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发挥社会关怀作
用。
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20XX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十、社会扶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协会宣传专栏
计生协会基本常识
一、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
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生育协会几项基本内容
“两为”活动内容:
我为国策做贡献、我为协会尽责任
协会精神:
心系国策真情服务
“三生”服务:
为孕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
五项职能:
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计生协会工作的四条标志:
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
服务、形成风尚
计划生育协会的“四自方针”: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五个有”:
有活动现场、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
有宣传队伍、有文体器材
“五老”:
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
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
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发挥计
生协生力军作用,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基层群众通过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使基层的人口计生工作逐步走上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之路。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任务
进一步加强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阵地建设。
力口强村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
加强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目标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目标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
总目
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分目标有三点:
即实现权益、提高群众自觉性、提高自治能力。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
计划生育最新政策宣传栏
一、单独两孩政策1、何时施行?
湖北省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27日起施行。
2、自单独两孩施行后,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
3、“单独两孩’’政策家庭具体适合哪些人群?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
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
没有同胞兄弟姐妹
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
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死亡的。
4、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第1步:
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办理《生育证》的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2步:
审核办理
乡镇工作人员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再由乡镇报县卫计局审批,县卫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
5、政策实施前“抢生”将如何处罚?
单独夫妇在2013年11月12日以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按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0XX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生育的,可视为政策内生育统计,并对夫妻双方各处罚500元罚款。
20XX年3月27日及以后生育的,办理《生育证》后均为政策内
6、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如何处理?
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之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7、“单独两孩”政策是不是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经过40多年
努力,全国从根本上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
但也遭遇人口快速转变带来的结构性失衡问题。
“单独两孩”政策实
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但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
所以我省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
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
必须按照<
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一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
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
予以处理。
二、利导机制
1、现行利导政策有哪些?
农村奖扶、计生特扶、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
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农村独生女中高考加分照
顾政策、农村持证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妇落实绝育措施奖励政策、其他奖励优惠优先政策。
2、20XX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标准
是多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扶对象:
960元/年
特扶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
伤残3240元/年;
死亡4080元/年。
农村独生子女:
伤残1800元/年;
死亡204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