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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

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要求。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工程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四)《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运营期已满;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完成;

(4)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五)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交公路发〔2006〕683号)

通知要求:

各省应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这是规建设市场的一个有效、实用的手段。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已于2008年建立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考评,以促进企业自律。

考评分五个档次:

AA级、A级、B级、C级、D级。

(六)《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通知规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落实质量责任制,自2008年10月开始要求在建工程需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进行审查备案。

(七)关于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419号)

我国交通建设监理已经走过了20年不平凡的历程,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当前交通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仍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差距,因此,交通部决定用3年时间(2008年至2010年),在交通建设监理行业组织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促进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5号)

近日,交通部出台了本办法,规定:

自2009年1月开始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

二、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8个有关规定

(一)《市政公路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管理》(市政局质监[2003]222号)

(二)《加强市政公路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的规定》(市政局质监[2003]211号)

(三)《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预应力拉施工质量控制几点意见》(市政局质监[2004]504号)

(四)《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几点要求》(市政局质监[2005]166号)

(五)《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市政局质监[2006]85号)

(六)《现浇混凝土连续箱梁采用两次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市政局质监[2004]522号)

(七)《加强市政公路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市政局质监[2006]84号)

(八)《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市政局工[2006]108号)

三、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运行六项制度措施

(一)实行路基验收制度

各标段路基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质监站进行路基验收。

质监站将对路基工程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准进行路面结构层施工。

(二)实行桥梁首件验收制度

各标段桥梁工程的初期下部基础桩,第一片预制梁和第一联现浇梁等工程实行首件验收。

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合格后方准进行第二个构件施工。

(三)实行桩基检测制度

桥梁桩基和软土加固桩基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要求桥梁每根桩必须进行完整性检测或按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

软土加固桩基必须按要求进行承载力等检测。

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或中间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质监站备案。

(四)实行主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制度

公路工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15%。

下列材料、试件和构配件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桥梁工程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试块;

桥梁工程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桥梁工程的水泥、掺加剂、防水材料;

桥梁工程的预应力锚、夹具和连接器、橡胶支座;

道路工程的主要原材料;

排水工程的管材、砌筑砂浆试块。

(五)实行重要工序隐蔽验收制度

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隐蔽验收工作。

隐蔽验收部位如下:

桥梁工程的基础(桩基、承台),主体结构(墩柱、帽梁、板梁、箱梁)各部位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接头类型、保护层厚度等;

桥梁工程结构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直径、位置、坡度、接头处理、孔道绑扎、锚具、夹具、连接器的组装、预应力拉以及孔道灌浆等情况;

道路工程的路基(管涵、方涵)、基层(底基层)、底面层等。

(六)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和监理单位存在严重行为的,上报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结合交通部和市从业单位诚信评价体系,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四、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主要程序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组织招标工作

•3、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6、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7、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项目实施

•1、组建项目经理部

•2、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

•3、施工、监理重要人员调整批复

•4、组织设计交底

•5、组织质量检查

•6、组织质量管理、技术会议

•7、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关键部位施工工艺和方法

•8、分包及劳务管理

•9、变更管理

•10、支付管理

•11、施工工期控制

•12、开展质量评比创优活动

•13、严格合同管理

•14、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措施

•15、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

•16、对有关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17、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资料

(三)工程验收

•1、组织交工验收

•2、签发交工证书

•3、报请竣工验收

•4、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5、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五、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主要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组建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到位及持证)

•2、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质量责任制,检验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4、熟悉设计图纸,组织图纸会审

•5、参加设计交底

•6、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建立材料场、梁场(场地硬化、材料分区标识、拌合站验收)

•8、组织机械设备进场

•9、建立工地试验室

(二)施工阶段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2、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3、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商品混凝土质量

•4、配合比试验和标准试验

•5、分包及劳务管理

•6、确定质量目标,开展创优活动、

•7、开展质量通病治理

•8、确定关键部位施工工艺和方法

•9、严格工序管理,严格执行规标准

•10、桥梁首件工程、道路试验段施做

•11、检查实体工程质量,检测频率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频率

•12、填写检查记录、施工记录

•13、文明施工

•14、整改落实存在的质量问题

•15、不合格工程返修

•16、质量文件、档案管理

•17、评定工程质量

(三)完工阶段

•1、整理工程资料档案

•2、编写施工总结

•3、准备工程验收工作

(四)缺陷责任期维修

六、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主要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组建总监办(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及持证)

•2、配备试验室设备: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执行。

•4、编制监理细则

•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7、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重点检查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管理、自检人员的履约到位情况。

•8、审核工地试验室:

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执行。

•9、审批复测结果

•10、验收地面线

•11、审批工程划分

•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二)施工阶段监理

•1、审查工程分包

•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

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

•4、审查施工组织及主要工艺

•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6、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7、巡视: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巡视应不少于1次。

•8、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

旁站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抽检:

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

对已完工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自检频率的20%.

•10、中间交工验收:

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

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1、召开工地例会

(三)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2、评定工程质量

•3、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4、参加交工验收:

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质量等级。

•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

巡视检查已完工程;

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竣工资料。

•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市行政区域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工程以及普通公路、农村公路等工程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1、申请监督时间

普通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应当在开工前15日,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到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说明:

普通公路工程是指一级公路及以下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

2、申请监督材料

(1)普通公路工程

监督申请公路处申报;

各区(县)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

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立项批准文件一份;

(养护大修可略)

●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一份;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同各一份。

(2)农村公路工程

监督申请由各区(县)交通局、区(县)公路处申报。

填写“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需提交施工、监理等单位合同各一份(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根据实际情况宜将同期施工的多个项目集中统一申报。

3、监督登记编号

为便于管理,质监站建立监督编号,一个建设项目一个监督编号,监督编号在办理监督申请手续时建立。

如:

GL2009301,表示2009年公路处投资的第一个监督项目。

4、制发监督通知书

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5、相关规定

(1)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质监站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完善。

符合要求后,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2)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同时,应当到质监站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科进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4)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同时,各从业单位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送质监站办公室。

(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主监督工程师项目负责制,配备1-2名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

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监督程序

(1)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对于新建、改建工程,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发送建设单位。

养护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不制发监督工作方案。

(2)审批工地试验室资格

按照《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新建、改建工程中,单个施工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标段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

(3)日常监督巡查

①填写检查记录表

巡查是监督工作的基本容,根据工程进展随机进行,查原材、查实体、查工艺、查关键、查“通病”治理,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每次巡查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确认属实后签名。

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时,将当场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下达“公路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

•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强制性条文以及违反标准中标明“禁止”、“严禁”、“必须”词语条文的行为;

或违反标准规中的其他容规定;

•未按有效的设计图纸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造成工程出现结构安全隐患,使用功能明显降低的情况;

•使用无材质证明的主要原材料,无试验证明和抽检不合格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以及偷工减料的行为;

•现场检测设备及操作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存在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粒料拌合站等生产出的混合料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

•质量保证资料存在伪造原始记录的行为。

③履行整改复查

责任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应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整改完毕后。

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组织复查,形成复查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向质监站报如下资料: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整改方案;

•责任单位关于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复查情况报告;

(4)专项检查

根据全年计划统一安排,每年安排2-4次专项检查,对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主要原材料等重要环节或某些关键工序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发布检查情况通报。

2、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本市公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及资料;

(2)监督检查本市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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