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期末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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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

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

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

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33、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

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35、搜查:

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6、扣押:

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9、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40、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41、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45、判决: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46、决定:

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47、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49、上诉:

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50、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

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55、执行:

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56、暂予监外执行: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57、证明标准:

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校验后多出部分:

【期间】:

即时间的期限,或者说是以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

【29、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30、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60、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问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其含义有:

①侦查职能;

②控诉职能;

③辩护职能;

④审判职能;

⑤执行职能;

⑥协助诉讼职能;

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1.控审分离

2.控辩对等

3.审判中立

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三、控审分离原则

四、平等对抗原则

五、诉讼迅速原则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八、适度原则

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

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③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地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权利:

1。

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

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如果不服。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义务:

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遵守法庭秩序。

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首先,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其次,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再次,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嫌疑人权利:

1。

在呗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告人权利:

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

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

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共同义务: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9、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撤回自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申请回避;

提出上诉;

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

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分工负责: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进行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4、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21、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用。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使用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法律依据不同。

5.稳定性不同。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3.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适时改变原则

5.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用。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羁押期限不同。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

3.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4.期限不同

2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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