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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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八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九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一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二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订餐时,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五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七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十九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应生熟分开,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或经营单位应关心食堂工作人员,应按社保要求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应保证其工资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所聘食堂工作人员年龄男不得超过60周岁,女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相关法规、健康知识、卫生知识、营养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

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校长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

食堂工作纳入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食堂鼓励自营,独立幼儿园禁止对外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学校食堂对外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的,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具有饮食服务企业资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租赁)给无饮食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经营。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实行对外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应实行公开招标,应由学校成立的招标小组具体操作,并邀请所在地政府或司法、纪检人员参与监督。

招标小组应由学校校级领导、工会、总务处、德育处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招标时应注重审核投标方的资质信誉、资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利润率控制、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

学校应较科学地测算承包(租赁)费,严格控制承包(租赁)费,降低伙食成本,不得以承包(租赁)费多少作为选择经营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租赁)经营应签订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合同签订时间应选在暑期,以便更换经营者时不影响伙食的正常供应。

学校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必须将食品卫生安全、师生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合同,必须注明利润率控制上限、风险抵押保证金金额及相应控制措施,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相关奖惩措施。

师生满意度由学校测评小组每学期测评(每学期不少于一次,以就餐师生为对象,1000人以下,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总人数的15%,1000人以上,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总人数的10%),满意度低于65%的经营者或经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经营者,取消下次续聘、竞聘资格。

满意度低于50%或经营期间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经营者,学校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满意度高于85%且经营期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经营者,可直接续聘一年。

鼓励学校在承包(租赁)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奖励食品卫生安全、师生满意度高的食堂经营者和学校具体监管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行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学校食堂,如条件许可,可选择多家经营单位进校经营,并采取可控措施促进其良性竞争,以市场调节来控制伙食价格。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固定资产应由学校通过政府拨款或举办者购置。

为减少学生伙食成本,新签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的学校不得要求经营者购置低值易耗品外的食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租赁)经营应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应做到公开、公平,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吴中区教育局建立食堂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在食堂承包(租赁)过程中查实经营者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将禁止该经营者进入吴中区学校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营食堂单独建帐,应保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允许较多结余,亦不允许较多亏损。

每月应公布收支月报表。

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食堂也应独立建帐。

学校不得克扣学生伙食。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与学生享受同等就餐待遇,鼓励教师与学生一起用餐。

学校应安排教师加强学生就餐管理,应安排教师为低龄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学校应关心教职工健康,从有利于鼓励教职工为学生就餐服务和做好午间学生管理工作出发,根据实际给在校就餐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伙食补贴。

教职工伙食补贴经费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食堂对外承包(租赁)费、学校福利费。

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学校食堂应切实做好饭菜留验和记录工作。

应按区教育局规定要求主动做好食堂卫生管理台帐工作。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应加强食品原料、调料的保管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常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查。

学校校级领导检查学校食堂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室,具有对食堂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学校专职或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监管好伙食价格,每月抽查一次伙食收入、支出成本,调查利润率。

自营食堂,应每月在食堂内公布购入菜、米、油等价格。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食堂伙食质量,学校食堂应定期公布每周菜单,菜单应体现营养合理、品种多样、荤素搭配的要求,学校应严格控制采购、制作易产生中毒的食品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食品。

应注重伙食的色、香、味、形,充分挖掘并制作大锅菜有长处的菜肴,对不利于大锅菜制作的蔬菜要以小批量多次烹饪的办法来弥补改善,要力求避免中、晚餐菜肴重复。

要采取多种方法来增加伙食花色品种,不断改善、提高伙食质量,满足师生伙食需求。

第四十条学校食堂应努力改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佩带工牌上岗,工牌号及工作人员照片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学校食堂内应设立意见箱。

学校、经营者应加强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质量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成立膳委会,膳委会由就餐师生组成,一般不应少于10人。

膳委会平时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就餐师生意见,每年活动不少于四次。

应及时将师生反映的问题提交给学校行政,由学校行政督促解决,并进行反馈。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和营养知识、健康知识教育,引导学生科学饮食,合理营养。

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少吃零食。

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育管理,教育督促学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努力营造节约光荣,劳动光荣,浪费可耻的氛围。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将食堂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学校日常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工作认真负责,食堂卫生安全工作做得好,师生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学校要表彰奖励。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区教育局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四十五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和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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