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作流程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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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计划公示

财务制度

资金拨付

劳务报酬

施工公告

项目公示

建后管护

工程移交

开工准备

工程建设

竣工验收

效益

评价

资料归档

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作流程图说明

一、项目储备

市(州)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选取示范效果好、带动作用强的跨区域、综合性项目,主要包括县乡村断头连接路、田间水渠配套、中低产田改造、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等基础性工程。

不得将多个小型、微型项目打捆而成的单个项目列为示范工程。

档案资料要件:

项目储备库。

二、年度计划编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年度拟建项目建议计划。

拟建项目应从项目库中择急、择重、择优选取,符合“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可开工条件”。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根据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数据库填写规范》要求,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汇总编制本市(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核。

严禁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建设、套取国家投资。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申报文件(包括:

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及投资编报系统产生的IMO数据文件、备案卡、项目可研报告文本及可研批复文件等),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建设真实性承诺函、项目征求群众意愿情况。

三、年度计划核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对已申报项目进一步核实确认,剔出已实施项目。

市(州)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办)负责对其复核,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将各地复核后的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州)、县核报文件。

四、年度计划下达

省以工代赈办收到国家下达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下达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计划转下达和督促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在收到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计划。

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批。

省、市(州)、县(市、区)年度计划转下达文件、计划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等。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1、开工准备。

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要求,根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在相关行业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工程设计、工程预算、项目组织管理、进度安排、建设方式、保障措施等。

桥梁、水库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须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

实施方案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审批。

确定建设方式。

采取自建方式的项目,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

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资金落实及后期管护制度等;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

采取发包方式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招投标法》或《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未实施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均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业主和工程建设承包单位严禁分包、转包项目。

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须将吸纳当地贫困群众务工并兑现劳务报酬作为必要条件。

签订责任书。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责任;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与项目村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工。

项目建设方式确定的会议记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审核批复文件、招投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相关材料、自建相关材料(项目理事会成立记录、自建协议等)、项目建设责任书。

2、工程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应成立工程建设协调机构,改善施工环境,组织好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

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跟班作业,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安排专人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自建(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设备使用有关证明材料、工程材料的出入库记录、群众务工记录等);

发包(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监督记录、群众务工记录等)及工程进度季报表和单行材料。

3、竣工验收。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成县级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自验。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省以工代赈办备案。

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自验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现场对比照片、项目建设总结、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

4、工程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及时将工程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村),投入使用并完善产权手续。

工程及产权移交表。

5、建后管护。

项目验收移交后,项目所在乡镇(村)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项目管护制度。

6、效益评价。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报告。

(二)资金管理

1、财务制度。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可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2、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专管、封闭运行。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启动前,项目业主可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自建项目可全部拨付;

发包项目可拨付以工代赈投入资金总额的90%(含劳务报酬),其余10%的以工代赈投入资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对工程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资金拨付资料、正式发票(自建项目购买材料、设备租赁发票,发包项目的地税工程发票)、竣工验收表、自建项目务工记录及劳务报酬兑现依据、工程预算、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资料等。

3、劳务报酬。

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按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严禁克扣和拖欠。

发放劳务报酬应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清单须有姓名、卡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严禁白条或代盖私章、签字、按手印领取他人费用。

村民务工出勤记录、劳务报酬发放清单(须有制表人、审核人、发放人和银行代发报酬记录等信息)。

(三)公告公示

1、计划公示。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在收到上级下达计划1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报纸、网络或电视台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等。

2、施工公告。

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公示牌,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期限、项目业主(村民自建项目理事会)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监督)单位、投诉电话等。

3、项目公示。

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乡(镇)应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进行项目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期限等。

项目实施期间,应在项目实施地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务工时间、发放金额等。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规模、效益和受益范围、运行管护责任、监督举报电话等。

项目公告公示资料,包括图文资料或音像资料等。

六、资料归档

项目档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收集、存档。

项目档案应按照一项一档案,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后评价的各个环节资料,均应认真收集、归档,不得遗漏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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