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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7、贸易救济制度

(二)法律体系:

(重点)

1、对外贸易管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关税措施。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掌握有具体列名的禁止进口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管理红书P61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类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

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记忆,第⑦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滴滴涕、氯丹等(09年新增)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⑦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35号公布),涉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的5类商品。

(3)其他(记忆,2011版教材删除了“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旧衣服

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④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第五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

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

木炭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主要包括:

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2、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红书P62

3、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总结:

既禁止进口又禁止出口的货物

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的产品、滴滴涕、氯丹、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掌握)

(一)限制进口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管理方式划分为:

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包括:

进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濒危物种进口

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

药品进口

音像制品进口

有毒化学品进口(2011版新增)

⑧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

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红书P63-68表格知识点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掌握)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在进口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

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

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国家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熟悉)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红书P69页表格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P69-70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明确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方式。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

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

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

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注:

若满足下列条件,保障期限可延长至10年

1对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措施

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关: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重点旧机电产品

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

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

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

实施措施:

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结合教材54页复习)

签发机构(分3类):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大米、玉米粉、钢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32类商品;

地方发证机构:

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

注意:

三种措施各自管理的具体商品参考教材第62页(记忆)

(二)办理程序(了解)

1、出口许可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1)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2)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实行“一批一证”。

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

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

“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包括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2011版新增)

7、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9、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

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

大连、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考教材第64页)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

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一)管理范围

*对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

(2)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

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6、7点参见教材第67页(了解)。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密码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布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重点)

列入目录内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列入目录内的包括有6类商品:

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二)报关规范

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合教材29页复习)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1)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

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3个管理目录。

(2011版修订)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

“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固体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

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废纸除外)

5.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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