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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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繁荣文明稳定的民族自治区。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全面落实各项民族政策,大力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切实增进各族人民福祉,筑牢我国北方安全屏障,建设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边疆稳定的民族自治区。
(四)基本原则。
——坚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乡结构和区域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
走富民强区之路,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使发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低碳技术,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赋予先行先试政策,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争取得突破;
深化对内对外开放,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坚持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繁荣发展促进团结稳定,以团结稳定保障繁荣发展。
(五)主要目标。
到2015年,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瓶颈制约明显缓解;
基本形成多元发展、多级支撑的产业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
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贫困人口显著减少;
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治理区明显好转,基本实现草畜平衡,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43%,森林覆盖率达到21.5%;
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实现预期目标。
到2020年,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居民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内部发展的协调性明显增强;
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
草原植被覆盖度和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内蒙古新局面。
二、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
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
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
启动实施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
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后续产业。
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
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
(七)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
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
加强林地管理,严禁毁林开荒,在林区逐步实施“代木能源”工程。
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逐步扭转湿地萎缩趋势。
推进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
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
继续实施森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八)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加强沙地沙漠综合治理,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
启动重点地区防沙治沙专项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广实用技术和模式,鼓励发展沙产业。
加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力度,启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以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实施黄河沿岸十大“孔兑”综合治理。
加强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和嫩江、辽河流域黑土区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
实施阿拉善生态绿洲保护与治理工程。
(九)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
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程度,严格控制污染源。
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推进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支持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发展集中供热,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
提高共伴生矿、煤层气、矿井水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
采取综合措施,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开展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重金属防治和事故应急体系。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管理体系。
支持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点工作。
(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和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建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森林草原固碳增汇技术示范工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三、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至河北、辽宁沿海港口煤运通道建设,规划建设内蒙古西部煤炭产地至中部省份的北煤南运新通道,提升大秦、朔黄等既有煤运铁路集运能力;
建设呼和浩特至张家口客运专线和赤峰、通辽至京沈客运专线联络线等铁路,规划建设连接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铁路;
继续实施铁路电气化改造。
推进呼和浩特—集宁—张家口、呼和浩特—包头—东胜等高速公路扩能,建设通辽—沈阳、临河—哈密、赤峰—承德和锡林浩特—张家口等连接周边省区的高速公路;
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建设投入,加强国边防公路养护、界河航道维护,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
支持内蒙古发展支线航空,建设霍林郭勒等支线机场,研究论证扎兰屯、乌兰察布等支线机场建设问题,积极推进阿拉善通勤航空试点和呼伦贝尔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试点工作;
加快呼和浩特国际机场建设,增加呼和浩特—北京航班密度;
按照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研究购置应急救援直升机、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和部分航空起降点。
建设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通辽等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有序建设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煤基燃料输送管道。
(十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
加快黄河内蒙古段防洪工程、海勃湾水利枢纽、三座店水库等项目建设,推进文得根、扎敦河等水库和“引绰济辽”调水等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实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和黄河防凌防洪工程,加强黄河、辽河、嫩江等重要江河及中小河流治理。
完善防洪工程设施,切实提高城市防洪能力。
积极推进河套、察尔森等大型灌区、中型灌区和小型微型水利设施建设。
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农牧业高效节水示范,加大对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支持力度。
严格执行黄河、松花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用水指标,落实黑河流域水资源分水指标。
(十三)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
将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纳入国家电网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加快蒙西、呼伦贝尔等煤电基地至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研究论证锡林郭勒至南京等长距离大容量高电压等级输电通道建设。
完善区内500千伏骨干网架,扩大电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
鼓励利用火电输出通道外送部分风电,扩大电网接纳风电规模,配套建设调峰电源,统筹制定风电消纳方案。
(十四)推进信息网络建设。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农牧区乡镇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加快电子政务网和重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
推进宽带、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光纤到户,行政村(嘎查)通宽带,实现通信信号基本覆盖自然村、居民点、旅游景点和主要交通沿线等地区。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建设呼包鄂乌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创新试验区,推进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
支持蒙古语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
建立邮政、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对农牧区邮政、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
(十五)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坚持以草定畜,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在农区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支持百万头奶牛、百万头肉牛和千万只肉羊高产工程建设,加强饲草料基地、储草棚、青贮窖等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畜禽良种繁育和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资金投入。
对牛羊肉、羊绒、羊毛等大宗畜产品实施价格保护政策。
扩大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范围,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补贴基础上,将山羊纳入补贴范围。
完善牧业机械补贴政策。
(十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种植业结构,贯彻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
完善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倡保护性耕作,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发展设施农业和都市观光农业,支持赤峰、通辽、乌兰察布等地区建设绿色、有机蔬菜基地。
把马铃薯列入国家良种繁育补贴范围,逐步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规模,对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给予良种补贴。
对粮油生产大县(旗)加大奖励性扶持力度。
(十七)深化农牧林业改革。
稳定农村土地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引导农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
深化农垦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将国有农牧场纳入强农惠农政策范围,逐步实现垦区与地方的资源共享,支持垦区企业集团和国有农牧场发展。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稳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林权改革配套政策。
鼓励农牧区集体和个人以土地、草场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建设,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
六、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五)加快城镇化进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多中心带动的城镇发展格局。
依托盟(市)、旗(县)所在地和建制镇,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提高城镇服务功能,引导城镇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稳妥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为农牧民进城就业落户创造条件。
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研究推动大中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
(二十六)培育壮大县域经济。
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建设,提高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
发挥比较优势,扶持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配套型等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特色产业,着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强县(旗)。
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鼓励龙头企业在农牧区建设原料生产加工基地。
结合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相关产业发展和城镇化,有序引导农牧区劳动力转移。
(二十七)统筹内蒙古东西部地区发展。
加快构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合理布局生产力,着力提升能源、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水平,增强区域实力和竞争力。
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一体化发展,辐射带动内蒙古西部地区率先发展。
加大内蒙古东部地区开发开放力度,进一步融入东北及环渤海经济区(圈),主动承接辐射带动和产业转移。
优化兴安、赤峰、锡林郭勒等地区的水煤资源配置,有序发展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扶贫攻坚。
在加大对东部地区支持力度的同时,建立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机制,引导西部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东部地区的帮扶。
(二十八)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
积极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建立多元化的产业体系,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经济转型。
推进内蒙古整体列为国家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资源矿业权及产权交易。
将符合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地区)列入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增加转移支付补助。
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
支持矿区棚户区改造和转产转业人员安置。
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好村镇发展建设规划。
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牧民及农林场职工饮水安全问题和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尽快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到2015年,解决农牧民饮水安全问题,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苏木)通沥青(水泥)路和建制村(嘎查)通公路。
积极开发农村沼气,建设一批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开展农牧民聚居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以奖促治”政策。
(三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继续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工代赈、兴边富民等工程,提高贫困人口收入。
积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妥善解决搬迁农牧民后续发展和长远生计问题。
尽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积极稳妥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加强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鼓励民间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三十一)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支持乡镇(苏木)、村(嘎查)幼儿园和边远艰苦农牧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条件。
加强民族教育,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积极发展技工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以及高等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
鼓励国家重点高校与内蒙古联合办学,扩大中央部属高校和东部省(市)高校在内蒙古的招生规模,实施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和招生协作计划。
加强师资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内蒙古院士援助计划”和“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储备制度。
(三十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支持精神卫生、农牧区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以县(旗)医院为龙头、乡镇(苏木)卫生院和村(嘎查)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每县(旗)至少有1所基本达到二甲水平的县级医院(含民族医院),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苏木)卫生院,行政村(嘎查)有卫生室。
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筹资与保障水平。
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盟(市)综合医院和妇儿医院建设。
加大地方病、传染病防治防控力度。
支持建设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培养全科医生。
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分级干预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及农牧区流动服务能力建设。
(三十三)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
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牧区电影放映工程、西新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草原)书屋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重大惠民工程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培育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鼓励发展乌兰牧骑等民族文化演艺事业。
加大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加强蒙古族历史文化典籍的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
建设国家蒙古文出版基地,努力提高新闻出版单位技术装备水平,创新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增强新闻出版市场监管能力。
支持广播影视数字化、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和节目译制能力以及特色院线设施建设。
加强面向群众的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挖掘推广优秀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积极开展民族体育节庆活动和特色体育赛事,打造体育赛事品牌。
(三十四)努力扩大就业。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和创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以创业带动就业。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牧民、复员退伍军人和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人群的就业工作。
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动力就业。
支持开发牧区草场管护、乡村道路协管、城镇公共服务管理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
(三十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
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二五”期间实现全覆盖。
按照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合理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支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加强城乡社会保障经办、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区服务、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和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提高防灾救灾体系和应急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八、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三十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活力。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关系。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降低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门槛。
健全土地、资本、人力资源、技术等要素市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三十七)深化国内区域合作。
进一步加强与北京、东北三省及其他省区的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到内蒙古投资兴业。
鼓励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共建,支持内蒙古与沿海地区合作建设出海通道和临港产业基地,与相邻省(区)合作建设能源产业集聚区。
支持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产业转移引导资金适当向内蒙古倾斜。
(三十八)扩大对外经贸合作。
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机电、轻纺、建材和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走出去”,加大对国内短缺原材料进口的扶持力度。
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开发基地。
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对进口有资质限制的商品,在核定边贸企业资质时适当放宽标准。
推进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研究建立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规划建设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
探索在巴彦淖尔等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
探索建立中俄、中蒙跨境旅游合作区。
(三十九)打造开放合作平台。
加强与俄蒙毗邻地区的交往和联系,积极参与东北亚、中亚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