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年报表填报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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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人员:

指妇儿保工作并兼、妇保或儿保兼其他工作的人员。

2.学历:

指正规大、中专、电大、函授、业大及职业中专(职高)等。

3.卫生技术职称:

指大中专毕业及晋升者。

四、项目逻辑检查:

4=5~8之和、4≥9~16之和,

18=19~22之和、18=23~25之和、18≥26~29之和,

17>30、31,32≥33+34

 

妇幼卫生年报表

(二)

(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

了解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围产保健情况,为孕产妇保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二、统计对象:

本省户籍孕产妇。

省内设区市间流动人口,居住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上报,居住未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设区市内的县区间流动人员,按户籍所在地上报。

三、上报机构:

“孕产妇管理”中“梅毒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前筛查和诊断”的项目,由开展相应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上报;

其余项目由社区收集上报。

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数据来源:

《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村级社区出生情况季报表》、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册)、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六、项目解释:

(一)第1-4项,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

(该定义与监测手册中的定义一致)

上报时将男婴活产数、女婴活产数和性别不明活产数(包括两性畸形)分别上报。

(二)第5-7项,产妇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

上报时按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的产妇人数分别上报。

(三)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

第8项,产妇建卡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妇中,在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人数。

第9项,产妇产前检查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第10项,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第11项,产妇孕早期产前检查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13周内(未满孕13周)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第12项,产妇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和产后42天内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产妇人数。

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含量小于90克/升。

第13项,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

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即:

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中“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两项指标之和。

第14项,孕期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以及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在孕28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人数。

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中“HIV抗体检测阳性孕妇数”。

第15项,产时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产时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

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中“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第16项,产妇梅毒检测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

第17项,产妇梅毒感染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梅毒检测的产妇中确诊为感染梅毒的人数。

诊断标准要求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HA/TPPA)阳性。

第18项,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人数。

第19项,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数。

第20项,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孕早期和孕中期(7-20周)用血清学方法对胎儿进行唐氏综合征(21三体)、18三体和神经管畸形这三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孕产妇人数(进行过多次筛查者按一人统计)。

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第21项,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孕产妇中筛出高危的人数,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出可疑胎儿畸形的孕产妇人数。

第22项,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孕产妇人数。

包括超声诊断、细胞遗传学诊断和分子遗传学诊断(不包括只做遗传咨询者)。

第23项,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诊断的孕产妇中确诊的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的人数。

第24项,产妇产后访视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住院分娩者,统计出院后的访视次数。

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第25项,产妇系统管理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42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孕13周前、孕16-20周、孕21-24周、孕25-36周、孕37-40周各进行1次)、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的产妇人数。

早孕检查,指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并进行常规辅助检查(血、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HBSAg、RPR)。

早孕检查,也计为一次产前检查。

(四)接生情况

第26、27项,住院分娩活产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上报时按县级及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活产数分别上报。

第28项,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非住院分娩的活产中采用新法接生的活产数,其中新法接生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接生的活产数(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活产数)。

第30项,剖宫产活产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采用剖宫产手术分娩的活产数。

(五)孕产妇高危管理

第31项,高危产妇人数:

指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产妇人数。

孕期只要出现高危因素,无论临产前是否纠正均按一例高危统计。

常见高危因素如下:

(1)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身高低于1.45米;

(2)有异常妊娠病史者;

(3)妊娠并发妊娠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等;

(4)各种妊娠合并症,如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肾脏病、肝炎、甲亢、血液病及病毒感染等;

(5)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如胎位异常、巨大胎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等;

(6)胎盘功能不全;

(7)妊娠期接触大量放射线、化学性毒物;

(8)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等;

第32项,高危产妇管理人数:

指对筛出的高危孕产妇按照高危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管理并登记的产妇人数。

第33项,高危产妇住院分娩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住院分娩的高危产妇人数。

(六)孕产妇死亡

第34-40项,孕产妇死亡人数:

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

上报时按各类死亡原因的孕产妇数分别上报。

(七)围产儿情况

第41项,低出生体重儿数:

指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数。

第42项,出生缺陷儿数:

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异常的人数。

第43项,死胎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的例数。

(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数。

) 

第44项,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例数。

(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产数。

第45-48项,早期新生儿死亡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死亡的人数。

早期新生儿死亡数分性别统计。

围产儿死亡数:

包括死胎数、死产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

(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数。

(八)新生儿破伤风

第49、50项,新生儿破伤风:

指①活产,生后2天内正常吸吮,哭叫;

②出生后第3—28天内发病;

③发病后不能吸吮,进食困难,强直,抽搐。

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才可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4之和,1=26~29之和,1>29,1>41、42、43、44、45;

5=6+7,5≥8、9、10、11、12、24、25、31,5≤1+43+44,

9≥10、11、12,25≤10、11、24,

13≥14、15,16≥17,18≥19,20≥21,22≥23,

26+27>30,31≥32,32≥33,9>32,

34=35~40之和,45=46~48之和,49≥50

八、主要指标公式:

1.出生率=

×

1000‰

2.产前检查率=

100%

3.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率=

4.孕早期检查率=

5.孕产期中重度贫血率=

6.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

7.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8.产妇梅毒检测率=

9.产妇梅毒感染率=

10.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

11.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

12.孕产妇产前筛查率=

(孕产妇产前筛查率仅包括血清学筛查,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3.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百分比=

(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百分比仅包括血清学筛查,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4.孕产妇产前诊断率=

15.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率=

16.产后访视率=

17.系统管理率=

18.住院分娩率=

19.剖宫产率=

20.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21.新法接生率=

22.高危产妇占总产妇数的百分比=

23.高危管理的百分比=

24.高危住院分娩的百分比=

25.孕产妇死亡率=

10万/10万

26.孕产妇死于产科出血的比例=

其它孕产妇死因比例的计算参照产科出血。

27.低出生体重儿百分比=

28.围产儿死亡率=

29.出生缺陷发生率=

30.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10000/万

31.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妇幼卫生年报表(三)

(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

了解各省市县区儿童生存状况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本省户籍7岁以下儿童。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人数、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人数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其余指标由社区收集上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系统》、《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村级、社区0~4岁死亡季报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卡(册、表)、儿童体检登记。

(一)儿童数:

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

计算年龄均以当年9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

第1项,7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2项,5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3项,3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此作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分母。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以下三项儿童死亡指标分性别统计,性别分为:

男、女、性别不明(包括两性畸形)。

第4-7项,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

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8-11项,婴儿死亡数:

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

满1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12-15项,新生儿死亡数:

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

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

(三)6个月内母乳喂养

第16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0-5个月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

第17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人数:

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调查前24小时内)喂养过母乳的人数,含纯母乳喂养。

第18项,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人数:

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纯母乳喂养的人数。

纯母乳喂养是指调查前24小时内,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

(四)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第19项,新生儿访视人数:

指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

第20项,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苯丙酮尿症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量统计表中“合格数”。

第21项,确诊新生儿苯丙酮尿症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苯丙酮尿症的人数。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量统计表中“Phe确诊数”。

第22项,确诊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人数。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量统计表中“TSH确诊数”。

第23项,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统计。

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中“初筛人数”。

第24项,确诊听力障碍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听力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的听力障碍的人数。

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中“确诊听力障碍人数”。

第25项,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即体检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

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多次体检,也只按1人计算。

第26项,高危儿:

指对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高危因素)的小儿。

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度以上肥胖症、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均属高危儿范畴。

第27项,高危儿管理数:

指上述体弱儿中进行专案管理(立案、预约、诊治、随访、结案)的人数。

第28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过生长监测或4:

2:

1(城市)、3:

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

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不包括在内,42天健康检查也不计在内。

第29项,眼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

包括专项检查和体检时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

第30项,口腔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龋齿防治的总人数。

包括专项龋齿防治和各种体检同时进行了龋齿防治的人数。

第31项,听力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听力测查的人数。

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和1个月~6岁儿童的听力测查。

第32项,心理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智力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人数。

第29~32项.一个儿童当年进行了几次同项检查,该项只按1人计算。

(五)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评价标准:

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

资料来源:

“六一”(夏季)前后,进行的儿童体检(横断面调查)。

第33项,体重检查人数:

该地区5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

进行体检但未测量体重或仅在出生时测量体重但在该统计年度内未再进行体重测量的人不计在内。

在该年度内进行多次体重测量者也只按1人统计。

第34项,体重<

(中位数-2SD)的人数:

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该地区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体重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低出生体重不包括在内)。

第35项,血红蛋白检查人数:

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应测查血红蛋白者中,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人数。

第36项,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

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中,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人数。

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90克/升,检验方法为氰化高铁法,取血部位为左手无名指端。

第37项,托幼园所总数:

凡经教育部门注册登记的托幼机构均应统计在内。

注:

乡级中心园以上的机构(学前班不计入),村委办与中心园同等规模的独立园所应计入。

第38项,托幼园所指导数:

按《福建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指导的园所数。

1>2>3,4=5+6+7,8=9+10+11,12=13+14+15,4≥8≥12,5≥9≥13,

6≥10≥14,7≥11≥15,16≥17≥18,20>21,20>22,23>24,

1≥25,26≥27,1≥29、30、31、32,1-25>2-33,2≥33>34,35>36,

3≥28,25≥33≥28,37≥38

八、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婴儿死亡率=

3.新生儿死亡率=

4.6个月内母乳喂养率

5.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

6.新生儿访视率=

7.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8.新生儿苯丙酮尿症患病率=

9.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病率=

1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11.新生儿听力障碍发生率=

12.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

13.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14.体弱儿筛查率=

1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16.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17.托幼园所卫生管理率=

妇幼卫生年报表(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

通过收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监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本省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

四、数据来源:

各项节育手术病历、登记、手术记录等。

五、项目解释:

(一)第1项,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

输精管、输卵管绝育术;

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引产术);

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的例数之和。

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年度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

(二)宫内节育器手术:

第2项,放置宫内节育器例数:

用器械经阴道在宫腔内放置各种宫内节育器以达到避孕目的的例数。

第5项,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

用器械经阴道自宫腔取出各类宫内节育器的例数(含人工流产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绝育手术:

第8项,输精管绝育例数:

用各种方式结扎和切除一小段输精管,使精子不能排出体外,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精管粘堵术)。

第11项,输卵管绝育例数:

用各种方式经腹腔(含阴道)结扎和切断输卵管的一小段,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卵管粘堵绝育术)。

(四)流产:

第15项,负压吸引术例数:

孕13周以内采用负压吸引术人工终止妊娠的例数(不包括因负压吸引手术或钳刮手术不全或失败、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等的再次手术)

药物流产不全是指用药后胚囊自然排出,在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行刮宫术(刮出物必须经病理检查证实为绒毛组织或妊娠蜕膜组织)。

第19项,钳刮术例数:

孕15周以内采用钳刮术终止妊娠的例数。

第23项,药物流产例数:

孕早期用药物终止妊娠的例数(药流失败或药流不全再进行手术者仍计为药物流产)。

第24项,中期引产例数:

孕13周至孕27周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

包括雷弗诺尔、前列腺素类药物、水囊等各种方法的引产(除外钳刮术)。

包括治疗性引产。

(五)皮下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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