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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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

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

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

就这样离开了。

问;

小强行为如何定性?

答;

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司法解释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胁迫方法

胁迫内容:

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胁迫方式:

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

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

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3.因果关系: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

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

青龙帮老大过惯了打打杀杀的日子,于是退隐江湖,一天上街买东西,有三男子用刀放在他的脖子上,把钱交出来,我们是青龙帮的,老大一看,三人的衣服很破烂,就说你们怎么混的这么差呀,一边说一边从口袋里拿出一万元,数了三千给他们,并说,一人一千,买件像样的衣服吧,不要丢青龙帮的脸。

他们就离开了。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

案例:

小强与人赌博输了5万元,小强认为他们出老千,于是抢回自己输的钱,问小强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真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都不能全面评价本案。

而抢夺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可能是财产性利益。

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二)主观要件: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小强听老婆的话,去城市买把菜刀,家里的菜刀坏了,小强买了菜刀后,因骑摩托车不好拿,就用蛇皮袋,将菜刀放在袋子里,绑在摩托车上,从外表看不出是刀,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一美女,脖子上戴着很漂亮的项链,就想老婆,老说我不给她买项链,就抢一个回家吧!

,骑着车飞快的从美女身后抢走项链,就回家了。

小强的行为,如何定性。

抢夺罪。

最高院把凶器分2种;

1、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

2、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其他器械的认定标准:

1、是否具有杀伤力2、是否让人感到害怕

例如:

汽车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杀猪刀锋利的石块

2.携带认定:

可以自己携带,也可以小弟携带(在现场为前提,不要求有共同故意)。

无论谁携带,都要求能现实支配,即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

1.成立条件:

(l)前提条件:

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

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

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2008-2-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

"

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

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

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

被害人追赶丙。

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

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

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

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

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2.事后抢劫的共犯

对于事后抢劫的共犯,应按照总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认定和处理。

下面仅讨论一些特殊情况。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人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虽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各自触犯的罪名不同,对甲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乙仅以盗窃罪论处,乙应当对甲抢劫财物的数额承担盗窃罪的责任。

(2)甲与乙共谋盗窃,甲人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乙被抓获后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虽然只是帮助盗窃,但仍然属于“犯盗窃罪并非只有正犯才能成立事后抢劫对乙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

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

乙虽然没有犯盗窃罪,但其参与了甲的事后抢劫的一部分行为,即实施了部分事后抢劫行为,成立事后抢劫。

(4)甲单独人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而脾脏破裂的结果可能是甲在乙参与之前造成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5)甲单独人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

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犯盗窃罪的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

而乙并没有犯盗窃罪,也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

本书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6)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人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

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7)甲与乙共同人室盗窃。

乙在里屋行窃,甲在外屋行窃。

适逢室主A回家,为了抗拒抓捕,对人实施暴力,将A打昏。

乙知情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

乙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8)甲犯盗窃罪被被害人X发现,在甲逃跑和X抓捕的途中,知道真相的乙,唆使甲对X实施暴力,以便逃避抓捕。

甲接受乙的教唆,对人实施了暴力。

乙与甲均成立事后抢劫罪。

(9)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

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甲的行为,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

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总结:

对转化是否知情,知情的话,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实行、帮助、教唆行为)。

3、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

是家庭住所。

功能特征:

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

与外界相对隔离。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

目的非法。

即进人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转化型抢劫,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3)“入户抢劫”:

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但在户外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人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

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是我亲手经办的一个案件:

发生在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以入户抢劫起诉建议量刑幅度11-13年。

这孩子21岁,每月发了工资就去找小姐,他与一对姐妹很熟悉,知道这姐妹租了间两居室,一来用于居住,二来用于卖淫,于是想抢劫她们,跟她们谈好过夜的价钱后,晚上来到了姐妹租的两居室内,与姐姐在一件房内发生关系后,趁姐姐睡后,想把姐姐打晕,就向姐姐颈侧部打了一掌,我问他,打晕了没有,他说,没有,打醒了,我又问,你怎么知道打那里能把人打晕呢,我小时候学过武术,师傅是这么教的,可能位置没有打好。

后来我就找了把剪刀威胁她,叫她不要叫。

我拿了1800元就跑了。

这案件是不是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

①种类: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②状态特征:

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③功能特征:

从事旅客运输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

在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想象竞合犯: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抢劫,危及飞行安全的,成立抢劫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2012-2-59】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

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

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

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

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ABCD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明知是运钞车而抢劫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

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

5000以上2万以下。

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

对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抢劫杀人、抢劫伤人)。

(2)因果关系:

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任何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在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3)重伤、死亡的对象既可能是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例如,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009.5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

  A.甲冬日深夜抢劫张某财物,为压制张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

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李某财物,路人王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王某打死

  C.丙和张某共同抢劫李某财物,李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

丙拔刀刺向李某,李某躲闪,丙将同伙张某刺死

  D.丁盗窃王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王某发现,王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王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

ABCD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冒充:

没有身份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7.“持枪抢劫”

(1)“枪”:

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

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

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必须要求行为人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

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

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适用本项以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为前提。

3、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

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

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

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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