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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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四条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

(二)组织制定、修订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检察官业绩考评标准;

(三)组织实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并就检察官考评等次提出意见;

(四)审查办理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围绕岗位职责,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公平公开公正、突出实绩奖罚明确的原则,聚焦检察业务主责主业,注重办案实效,突出质量导向,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六条检察官业绩考评遵循内容可客观评价、数据可真实采集的原则,依托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开展网上考评。

第2章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100分制,主要包括:

检察官业务考评占80%、综合素能占20%。

检察官业务考评、综合素能的考核分之和为检察官最终的业绩考评得分。

即:

检察官业务考评得分*0.8+综合素能得分*0.2=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

第八条在分别考评两项得分时,检察官业务考评主要围绕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内容,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计分总量控制,按照满分100分计算,其中质量40分,效率30分,效果30分。

三项考评内容均实行积分制,上不封顶,各项考评内容积分最高的检察官得该项满分,其余检察官按照满分基准法计算评分,三项考评内容评分相加,为检察官业务考评总得分。

第九条办案质量考评,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办案规范性等情况,通过对正向、负向指标加减分进行计算评价。

(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办案效率考评,重点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的工作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

其中工作量通过对办案强度、案件类型系数两个指标进行综合计算评价,工作效率通过设置单位时间内案件办结率、审结率合理区间标准进行加减分进行计算评价。

(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办案效果考评,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高检院、省市院及本院党组工作部署等效果为标准,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否引发负面舆情、矛盾激化导致群体上访以及其他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情况,通过对正向、负向指标加减分进行计算评价。

(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综合素能考评主要是对检察官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情况的评价,包括表彰奖励、研修成果、创新成果、负面评价等情况,按照满分100分计算,考评内容积分最高的检察官得满分,其余检察官按照满分基准法计算评分(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4)。

第十三条检察官业务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采集的数据信息为主要依据。

系统中未涵盖的案件或业务类型,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确定,可将其作为考评依据。

业务考评数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

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

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五条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核决定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审查意见,检察官审查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

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意见与检察官审查意见一致的,对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按60%比例予以减分,对检察官按40%的比例予以减分;

检察官审查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十六条对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应当记录而未全面如实记录的,相关案件不计入考评得分或加分,并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七条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应当客观评价。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

第十八条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或者办案团队办理案件的,由该案件主任检察官对参与办案的检察官进行评价,确定所有办案检察官的贡献度,按照比例对所办理案件的得分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在检察官所在部门内部进行。

第3章考评程序

第二十条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年度为周期,采取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个人自评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评情况动态公布,年度考评以平时考评为基础,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应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前实施。

第二十一条检察官业绩考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制定或修订考评指标标准;

组织检察官填写岗位职责说明书。

检察官履职岗位无调整变化的,可以不重复填写。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每月通过业绩考评系统将反映检察官办理案件或者业务的效率、质量、效果考评数据予以公布。

对系统无法抓取的考评数据,由检察官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定,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录入系统,予以公布。

(三)年度考评时,检察官先进行自评,填写《检察官年度考评登记表》《检察官综合素能考评加分项明细表》,必要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定后,报送考评工作办公室。

(四)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根据检察官各考评内容的累积总得分,以部门为单位,由高到低,按照比例提出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意见。

按照要求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

(五)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评议,提出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意见。

第二十二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或者业务情况单独计分,不参加检察官积分排名,考评等次意见由检察长提出。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评,依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由分管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情况及拟评定等次,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检察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将考评结果提请院党组研究审议,决定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0%。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确定为“优秀”等次,原则上应当业绩评价得分高,完成工作任务且质量和效率高、效果好;

检察官确定为“良好”等次,原则上应当业绩评价得分较高,完成工作任务且质量和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检察官确定为“合格”等次,原则上应当业绩评价得分中等,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符合案件质量、时限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能完成办案任务,或者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二)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或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四)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

(五)年度内因违反检察纪律、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被追究司法责任,受到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等处理的;

(七)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八条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二)经组织同意,抽调参加专班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由牵头负责专班工作的部门提出考评等次意见,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提出考评意见;

(三)经组织同意抽调参加上级院、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由办案单位对其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出具确认意见,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四)检察官调任或者转任的,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考评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考评情况由原单位(部门)提供;

(五)新遴选入额的检察官任职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参加业绩考评,任职前工作情况可作参考;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非经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

(七)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再确定等次;

(八)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未完成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部门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对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第三十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以下等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不进行业绩考评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办案质量考评计分规则

2.办案效率考评计分规则

3.办案效果考评计分规则

4.综合素能考评计分规则

5.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

6.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登记表

7.检察官综合素能考评项加分项明细表

8.检察官办案组(团队)成员办案情况表

9.检察业绩考评案件类型及系数表

10.法律(工作)类文书及办案相关工作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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