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规定完整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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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

  1、厉行节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2、本院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采取医院与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

  3、凡《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属自费、自付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4、用药规范:

按绍市劳发[20xx]43号文件执行。

  5、诊疗项目规范:

按绍市劳发[20xx]45号和浙劳社险[20xx]49号文件执行。

  6、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绍市劳发[20xx]46号文件执行;

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按25元/日报销,离休人员按40元/日报销。

  8、对院内临时合同工,医院给予每人180元/年的医疗费,按月在个人工资中发放,由个人自办疾病保险。

在医院门诊的辅助检查费,享受在职正式职工待遇。

  9、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用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浙劳社医[20xx]135号文件执行。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用量应按照该药品的常用剂量使用),其超出部分由所开处方的医生承担责任。

  二、报销

  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础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的费用,按《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门诊:

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在自付段以后,医院按以下比例补助。

  2、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应由个人直接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部分按下列比例补助。

  3、本院职工、退休人员(含院聘人员)在本院作门诊检查,职工交付现金,凭门诊病历、发票和检查报告单,医院按50%报销。

  4、本院职工、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在本院住院,凭住院结算发票,报销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金的50%。

  5、离休人员及抗战前参加工作的配偶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6、因打架、斗殴、自杀、酗酒、美容、保健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自付。

  7、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费用补贴每年一次报销,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医保结帐周期后)。

报销时凭门诊病历、发票,经保健医师、财务科核算,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离休人员医药费、本院检查费、住院费用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报销。

  三、奖励与扣款

  1、奖励:

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报销年度中未享受医院门诊及住院补助者,按以下比例在医保结帐周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7月1日后)。

  2、扣款:

享受上述职工医疗规定的人员,用本人的医保卡给他人、亲属开具药品、各项检查开支的费用,一经发现将给予本金2倍的扣款;

重复使用者停止上述享受1年。

  四、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筹集:

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金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金额之和的7%的比例筹集。

  2、对象:

医院在编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

  3、资金管理:

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使用由院基金管理小组负责。

  五、管理

  1、根据绍市劳发[20xx]44号文件规定的10个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统筹,但须凭三级定点医院的确认证明,本人备齐与疾病有关的资料,本人申请后办理好相关手续。

  2、人事、财务科在“社保机构”每月经费托收前按绍市劳发[20xx]39号、[20xx]47号文件精神及时核准参保人数、年龄、工资、平均床日费用等相关内容,若有变更,应在托收前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本院职工原则上在本院就诊购药,非本院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及本院缺货的药物,经保健医师同意,方可到定点医院内就诊或购药,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于补助(急诊除外,但必须于次日办理相关手续)。

  4、因疾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医教科盖章,本院保健医师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到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5、退休人员未经医院同意被外聘或个人行医者,医疗费用不享受医院补助。

  6、凡《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也不属医院补助范围。

  7、基本医疗保险属个人负担的2%费用,由财务科每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8、职工工龄及职称变更后,财务科按上述规定,在每年7月份作相应调整,其它时间不再调整,工龄按虚计算。

  9、不尽事宜,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0、本规定由防保科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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