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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班对设备管理不严,安全检查不到位,违章使用不符安全要求的卷扬机。

2、工地项目部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力,对职工违章操作和防护罩的擅自拆除不能及时并作整改。

3、第一项目部安全监督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四、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性质系设备管理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钢筋工张金浩安全意配淡薄、违章操作,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固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钢筋班长承包人吴样德对设备管理不严,设备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另按公司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3、工地安全员马旭泉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控公司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4、第一项目部质安科长楼大明对现场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应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按企业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5、第一项目部经理兼绿洲花园二期项目经理卢正祥是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深刻检查。

搅拌机操作工违反搅拌机操作规程,造成人员死亡

常山县“3.27”发生物件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1、事发时间:

2003年3月27日上午7点55分左右

2、伤亡时间:

2003年3月30日上午10点02分

3、事发地点及工程名称:

东苑小区A-l区2号楼

4、事发单位:

常山县房管处住宅建筑公司

5、监理单位:

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简要经过

伤员洪永发,别名洪应福,性别,男,现龄49周岁,系木县同弓乡吴石头人,为县房管处住宅建筑公司东苑东区A—区2号楼工地搅拌机操作工。

3月27日上午时55分左右,洪永发正在工地拌制粉刷用的混合砂浆,当他卸下搅拌机滚筒内的砂浆后,发现搅拌机进剩半基坑内积水过多,就又升起搅拌机进料斗,在未关掉电源,又未用保险装置紧固搅拌机操作手柄的情况下,便离开了搅拌机操作控制平台,拿起泥灰桶走到积水的进料斗基坑处,正当他拿着泥灰桶俯身掏水时,忽然上方未经固定的搅拌机料斗滑下,砸到了洪水发的头部,当时,正好被不远处拉砂石料的普工洪顺德看到,他一边喊着“救人”随即又赶到搅拌机处,升起进料斗,关闭电

源,扶起被砸的洪永发,这时泥工班组长徐德金也快步跑到了伤员旁边,紧接着两人就将伤员抬起送入附近的中医院救治,整个抢救送达医院用了12分钟左右。

经医院连日尽力抢救无效,伤员洪永发于2003年3月30日上午10点02分死亡。

三、事故调查分析

(一)伤害分析

按照国家事故分类标准,现对“3.2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害作如下分析:

l、受伤部位:

头部

2、受伤性质:

物件打击——搅拌机进料斗

3、伤害方式:

受害者(洪永发)与致害物进料斗直接接触

4、起因物:

搅拌机

5、致害物:

搅拌机进料斗

6、物的不安全状态:

搅拌机进料斗升起但未固定

7、人的不安全状态:

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违反《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797条“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行或停留。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违反搅拌机操作规程。

2、事故间接原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不够,洪永发缺乏安全技术知识。

3、事故主要原因:

四、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上述事故分析,依照各级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3.27”物件打击事故责和单位和责任人。

(一)事故责任单位

1、直接、主要责任单位:

2、间接责任单位:

(二)事故负责人

1、直接责任人:

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

2、主要负责人:

3、领导责任人:

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的主要和一般管理人员。

“三级”教育及其它教育安全不够,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主管领导责任人:

根据“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李世良)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蒋国文)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分管领导责任人:

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分管领导胡小川,安全科负贵人张水林,企业技术负责人淳于连君。

一般领导责任者:

项目部安全员叶柏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胡小川,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周志坚。

五、事故处理

综述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浙建建(2003)32号)等到有关法律法规,现对“3.27”物件打击伤亡事故处理如下:

1、责任单位:

今系统通报批评,并处以l.5万元人民币罚款;

给予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业整顿6个月的处罚,具体时间为2003年3月27日至9月27日,停业整顿期间内不得承接工程新业务,原工程施工任务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确保顺利完工,并于9月27日前将企业停产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2、责任单位:

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给予监理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监理新业务的处罚,具体时间为2003年3月27日至全2004年9月27日,目前在监工程,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到位。

3、提请上级主管部给予项目经理蒋国文吊销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处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安全员叶柏文上岗证书,目前在建工程,必须严格拉规范标准要求,各项安生措施及时到位,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4、对于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的企业经理李世良,分管领导责任的企业分管领导胡小川,安全科负责人张永林,企业技术负责人淳于连君以及一般顿导责任的监理单位总监周志坚处以全系统通报批评处理。

违章操作,一名操作工死在搅拌机内

浙江省天和建设有限公司“5.9”,发生的事故调查报告

2003年5月9日早上5时40分左右,浙江省天和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砼公司)搅拌楼发生一起一名操作工被搅拌机轧死的死亡事故。

死者刘兆全,男,1969年出生,四川省大竹县村11组人,系搅拌楼砼搅拌操作工,1998年1月到浙江省天和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棍凝土公司工作(全同制职工),经安全教育后上岗。

一、事故经过

2003年5月9日早上5时30分左右,天和砼公司值班领导曾善荣(该公司生产调度)按常规通知搅拌砼搅拌操作工刘兆全进行交接班前的搅拌机清洗。

刘兆全在没有告知同班组电脑操作工潘晓明的情况下,带着风镐直接进入搅拌机内进行清洗.十分钟后,浙A21529号搅拌车开到搅拌楼下,驾驶员刘国庆让潘晓明拌装混凝土。

两人叫了刘兆全几声,无人应答,潘晓明就启动了搅拌机。

大约2—3秒针后,搅拌机自动力停止运转。

潘晓明随即上搅拌楼检查搅拌机异常情况,发现搅拌机披风镐轧住,刘兆全被

轧在搅拌机内,立即向值班领导曾善荣报告。

曾善荣火速上搅拌楼察看情况同时叫上当时在场人员开展抢救,让人拔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当急救车到达时,刘兆全己由曾善荣、潘晓明、刘国庆等人从搅拌机内抬出,在送上急救车时,刘尚有气息。

市二医院对刘实施了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材料,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讲座分析,对造成这起死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1、直接原因

搅拌机行程开关失灵,致使本该在进入后能自动切断的搅拌机电源未切断:

而操作工刘兆全过于信赖搅拌机自动断电控制装置,在未告知电脑操作工切断搅拌系统电源的情况,违章进入搅拌机清洗。

2、间接原因

(1)天和砼公司对搅拌楼机械设备,尤其是事关操作安全的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维修保养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好已失灵的搅拌机断电行程开关,致使最后一道安全防护装置形同虚设。

(2)天和砼公司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规范严密,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够,实际执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情况。

(3)操作工刘兆全安全观念淡薄,缺乏在高危场所作业中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事故的性质

本起事故系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1、操作工刘兆全安全生产意识谈薄,在未告知电脑操作工切断搅拌系统电源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搅拌机清洗操作,被轧身亡,刘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天和砼公司分管设备和安全的副经理钱文俊,对本单位机械设备、尤其足安全控制系统的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3、天和砼公司经理陈卫忠,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抓得不力,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4、天和砼公司机械管理理员工小平,对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对这起事故负—定的管理责任。

五,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操作工刘兆全违章操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天和砼公司分管设备和安全的副经理钱文俊,对本单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严惩警告处分,作出书面检查,另按公司内部经济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3、天和砼公司经理陈卫忠,对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抓得不力,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作出书面检查,另按企业经济责任条例给予处罚。

4、天和砼公司机械管理员工小平,对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对这起事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建议调离机械设备管理岗位。

吊桩时,吊钩挂错位置造成人员死亡

“220”事故调查报告

武汉市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第一公司,浙江宁波市北仑区台塑热电厂室内煤厂工地施工。

2003年2月20日1l时30分钟左右,2#桩机准备起吊第一节桩时,员工罗福太(男,36岁,贵州省石轩县本桩镇)桩自己挂错的桩机吊钩回弹,在10米处的位置击中面部,造成身亡事故。

一、事故全部经过

2月20日上午,2号桩机对273#桩位进行施工,11时30分左右,此班组在准备起吊第一节桩时,员工罗福太负责挂桩吊钩,本应将吊钩挂在桩尖上,而罗福太将吊钩错挂在桩头螺丝孔处,当桩机吊时,吊桩钩突然滑脱,吊钩回弹,击中了罗福太的面部,罗又不幸倒在已施工完成的第274#桩的桩头上。

事发后现场负责人和同班干部组及时将罗福太送到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2日上午9时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未桉规范操作,违章行为所造成的。

1、罗福太是具体负责挂钩的,从规范的要求,应将吊钩牢固挂在桩尖上,在确认无误后再行离开。

而罗福太忽视规范要求,偷懒疏忽地将吊钩挂在桩头螺丝孔处,也没有确认无误,就离开了,以至起吊时吊钩突然滑脱,回弹击中其面部造成了事故。

因此大家分析,罗福太纯属违章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应负责主要责任。

2、班长梁明林,是公司确定的该班组的兼职安全员,是本桩机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纠正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这是其职责所在。

这次罗福太违章将吊钩挂在不应挂的螺丝孔处的行为,他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3、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柳正龙,根据公司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应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强化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经常检查安全工作,抓好安全教育,是其职责所在。

此次事故发生就说明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分管生产和副经理,对此次事故应负管理不严、督促不力的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贵任人的处理意见

1、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武汉市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

2、对武汉市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予以全区内通报批评,企业停接工程业务半年。

3、对该工地项目经理在全区内停接工程业务一年。

未看清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的前提下,盲目施工而导致高压触电

关于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3.17”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2003年3月17日15日40分,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浙江宏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新丰镇万丰路商业街浙江电房产一期C标段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钢筋工康义山(安徽省六县翁墩乡金星村罗大庄组人)触电死亡。

2003年3月17日15时40分,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公司新丰万丰路商业街C标段施工工地,钢筋工康义山与雷文兵、马开春、祝应友、王康权、李松等人当时正在三层楼面进行钢筋绑扎工作,康义山在串插的钢筋一端戳出与墙面相距2米墙外的高压线(1OKV)接触,导致触电,当

场昏迷,现场人员立即报了120,并将康义山就近送到新丰镇中心医院组织抢救,康义山经医治无效于17:

00左右死亡。

钢筋工康义山在未看清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的前提下,盲目施工而导致高压触电。

(二)间接原因

1、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全,对监控高压线的防护措施不到位。

2、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钱林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力,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缺乏必要监督检查。

3、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周玉林、安全员陈建根对属工地加工现场监管不严。

4、浙江宏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陈立伟、总监代表王利良对施工现场督促不力。

三、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直接责任

钢筋工康义山在没有看清施下现场安全环境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己死亡不予追究。

(二)间接责任

1、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钱林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力,对支全措施落实情况缺乏些要的监督检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周玉林及安全员陈建根对下属工地监管检查不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罚。

3、浙江宏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陈立伟、总监代表王利良对现场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刘本次事故的发生负责有间接责任,建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4、建议区安全行政部对嘉兴市秀城区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内在疾病引发突发性猝死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3意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壹级)

二、事故时间

2003年7月13日晚11时30分

三、事故地点

中华人民银行龙游支行办公楼工地

四、事故类别

其它伤害(内在疾病引发突发性粹死)

五、事故性质

4级重大事故

六、死者情况

姓名、陈加真,男、42岁湖南省石门县唐市镇黄龙岗村4组。

七、事故经过

2003年7月13日,由浙江环宇建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中国人民银行龙游支行办公大楼进行五层楼面电渣压力焊作业,晚上1l时30分左右,陈加真(死者)在加班过程中因过度疲劳引发内在突发性疾病猝死。

八、事故原因

过度疲劳引发内在疾病猝死。

九、事故责任:

1、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刘新进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不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2、项目经理孙高全(贰级)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力,对工地员工进场安全交底、检查监督不严,麻痹大意,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工地安全员王力刚对工地员工安全教育监督不到位,无证员工在电渣压力焊作业时,擅离岗位,未能在场临督应负主要责任

4、死者陈加真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本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十、事故处理意见

1、建议给予浙江环宇建没集团有限公司二年内不得在龙游承接工程业务,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建议绍兴市建设局给予项目经理孙高全资质复查中不合格处理,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建议绍兴市建设局给予工地安全员王力刚吊销安全资格处罚,一年后需重新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陈加真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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