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造林合同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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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林期限:
2、造林质量:
造林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造林方案和设计要求说明和图纸施工,并依据庆阳秋实公司的造林范围验收,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保证造林质量。
3、建设单位需要购买造林单位提供的()树苗,每棵16.5元,(建设单位承担10元,造林单位承担6.5元)
4、每亩定植50棵,共计:
元。
大写:
5、设备供应:
由造林单位负责。
6、施工过程中需办理的洽商:
不办理。
7、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
8、结算时间:
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之内。
9、承包方式:
有限责任内。
第三条:
建设单位事宜:
1、由造林指派全权代表,负责质量检查和监督。
2、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造林单位的要求进行灌水、看管(防偷盗行为发生)。
第四条:
造林单位负责事宜:
1、造林单位已经开始按照建设单位审验后的决定方案造林后,建设单位的任何建议和意见的修改,须双方协商,要经造林单位同意。
2、造林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3、负责造林后修枝打杈、病虫害防治、施肥。
(施肥人工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五条:
造林保证条款:
1、造林单位必须保证成活率90%以上,第二年在管护范畴之内,另行约定。
2、该林地林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3、七年成材后,建设单位无权采伐,必须由造林单位回够,树木采伐以后每棵300元回够。
。
4、签订合同付款到帐后,约定造林工期。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由于责末按规定履行约定的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造林规划总造价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2、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不得违约,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补偿。
第七条:
合同双方如有争议时,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在合同签订地解决。
(即西峰区法院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际日起生效。
造林单位(章)建设单位(章)
代表人:
开户行:
工商银行南路储蓄所开户行:
账号:
270931****账号:
******525电话:
电话:
5995858地址:
地址:
庆阳市广场路陇东建材
市场东门南2号楼3层
1、承包合同期满,纠纷难以调解
1989年,xx-x市xx-x村林场(集体所有)解体,其中有2.5公顷退耕地对外承包造林,经过几轮竞争,xx-x市xx-x镇xx-x村民xx-x与xx-x村达成协议,签订了营造人工落叶松林的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
承包方xx-x可以使用某林场的现有住房,简单农具,几亩水田,每年向村集体交承包费1200元。
承包期限为10年,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末,期满后承包费另定,xx-x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如不再继续承包,林地上的人工落叶松林作价归集体。
村集体按林价款的50%付给承包人,余50%待林木采伐后付清。
xx-x承包后于1990年春天就在2.5公顷弃耕地上营造了落叶松林,造林规格1m×
1.2m。
承包期内xx-x一家不仅落叶松郁闭成林,还扩大了水田、旱田面积,经营状况良好,收益颇丰,xx-x也从未欠缴承包费。
至1999年底,承包合同期满,本村村民争相竞标承包,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每年承包费为5000元。
按合同规定,xx-x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否则按合同规定,林木作价归集体,村里另外发包给本村村民。
在征求xx-x意见时,xx-x提出,愿意继续承包,但每年1200元承包费不变,承包至林木成熟采伐完为止。
如果提出增加承包费,林木应作价17万元,村集体先交8.5万元后,方可移交给村集体另行发包。
村集体认为,当年发包时,愿意承包的人不多,所以承包费偏低,如不执行新的承包费标准,就收回经营权另行发包,现有林分只能作价2万元,多了不值。
双方就林木作价问题,从1999年底,一直争吵到2001年夏,县、乡林业站多次调解未成。
最后吉林市林业工作总站出面,由xx-x出具委托书,请评估机构对林木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再行协商。
2、评估结论科学可信,双方和解
xx-x评估公司接受磐石市林业局的委托,对该争议的林分进行了林木资产价值评估。
(1)评估林分概况及有关参数
被评估林分位于xx-x市xx-x镇xx-x村三道沟经营场的2.5公顷原退耕地上。
1990年春季,承包人用一年生长落叶松苗以1m×
1.2m的造林规格营造成功落叶松纯林,评估时(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林龄为11年,属幼龄林。
森林调查技术人员对该林分进行了野外测树调查。
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序号检尺胸径(cm)合计
24681012株数蓄积(m3)
13062001034611657
2994673369741812129
364028583101018
48229524122
5581332811558635
62394682646977
7261265612523395
合计株数4931244412302953128933
合计蓄积4.9317.33211.075.310.930.09629.669
根据林木资产评估需要的有关落叶松人工林主要测树因子参数确定如下:
产区类别:
查阅人工落叶松丰产林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B64002-86(以下称《专业标准》),得知该林分所处生态环境条件符合Ⅲ类产区标准。
生长量预测:
据《专业标准》Ⅲ类产区林龄10年生时,(树11年生包括1年苗龄)林木平均高5.1米,平均胸径3.6cm,平均年生长量为0.9m3/hm2,长白落叶松生长规律显示,其工艺成熟为41年,即41年生后可进行主伐,预期该林分40年生时,平均树高16.5m,平均胸径17.2m,平均年生长量为6.5625m3/hm2。
林分密度:
合理经营密度为0.8,查阅《落叶松人工林合理经营密度表》,平均胸径为18cm,每hm2合理保留株数1086株。
材种出材量:
查《长白落叶松人工林林分材种出材率研究》(东林学报22卷4期)胸径18cm,树高18.94m,带皮材积0.2416m3,出材率89.22%,40年生时,单株材积为0.1414m3/株。
(2)林木资产价值评估
承包人经营10年,十年生人工落叶松林木属幼龄林,除作烧柴或小径松木杆以外别无它用。
所以采用市场价格法。
就是说应估算出该林分40年生达到工艺成熟时的林木价值。
林分培育成本的估算。
承包人为个体经营,不可能有完整的会计帐目,只能根据林业经济原理来计算,据序列标准林价计算公式查明,落叶松人工林11年生投入的成本为每公顷2411.36元。
承包林分的培育成本为:
2411.36元/hm2×
2.5hm2=6027.50元
现实林分市场增盈价评估。
如果按林分现状予以经济利用,林木可作松木杆用,市场销售价为每根2元。
林木现价值为:
8933×
2元/株=17866元,
该林分40年时的期望价(合理经营密度0.8)计算,市场调研得知,落叶松木材市场价为350元/m3,每销售1m3商品材,须交税费128.50元。
单位商品材销售收入S=350元-128.50元=221.50元
40年时立木蓄积M=(1086×
2.5hm2)×
0.14142m3/株=383.358m3
商品林材积M=383.358m3×
89.22%=342.032m3
期望期木材纯收入G=342.032m3×
221.50元/m3=75760.09元
商品材数量采用预测期望值,单价采用现价,这就免去未来收入的折现过程。
上述计算表明,承包人如果经营到40年时,可得木材纯收入为75760.09元。
(3)收益分配原则
该片林分如经营40年,可得收入7万余元,但承包人经营了11年,这部分收入可按时间段分配。
11年/40年=27.5%,即应将预期收入的27.5%分配给承包人。
预期收入中还应扣除已经支出的成本,再扣去木材变现收入。
所余分配部分为由现承包人李奔河与未来的接续承包人按比例分配。
75760.09-6027.5-17866=51866.59元
最后,承包人xx-x应得的经济补偿应由三部分组成:
投入成本的回收:
6027.5元;
木材变现收入:
17866元;
期望收益中应分得27.5%的部分:
51866.59×
27.5%=14263.3元,三项合计为38156.81元。
承包人应收取的林价款就是该林分的现实林分价值。
(4)评估结论的应用
资产评估结论是根据落叶松林生长发育的规律和林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原理计算出来的,科学价与现实的交易价是有差别的。
就该案例而言,2.5公顷林分的价值应为弹性价,最高价可取林价款3.8万元。
考虑政策因素可适当调高,我国当前的政策是鼓励农民承包造林,承包者得经济收益,国家得生态收益,当地村民得社会收益,为此,建议应给承包人补偿4万元比较合理。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