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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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三个基本原则,也是三个内在的制度逻辑。
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充分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但对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国统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
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
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
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
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方便统计,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
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
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以及享受资助信息等。
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
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
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办法》的制订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教育部领导高度重视,各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专家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办法》的制订工作按照“科学定位,重在规范;
全国统一,兼容并包;
目标明确,权责清晰;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原则推进,前后历时三年,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数易其稿。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吸收各地学籍管理的有效经验,始终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始终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
总之,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教育管理方法和手段深刻变革,对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教育监管、支撑教育决策和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散发材料二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部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于2010年启动建设的,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作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和先导性工程,该系统主要对学生学籍、转学、升学等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联网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生的动态监管。
经过三年来紧锣密鼓的工作,现已完成了学籍系统立项审批、顶层设计、方案评估、招标开发,并在贵州、重庆、浙江等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良好的效果,目前学籍系统正在全国各省(区、市)进行部署与应用。
一、建设目标
构建覆盖全国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中小学生数据库,实现系统全国联网,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对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学生流动情况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控辍保学、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
二、总体架构
学籍系统严格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的建设模式。
两级建设是指在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数据中心,部署学籍系统,建设中小学生数据库。
五级应用是指统一同步开发国家、省、地市、县、学校五级系统,其中国家级系统部署在国家级数据中心,供中央部门使用;
省、地市、县、学校级系统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分别供省、地市、县和学校使用,省级及以下用户通过网络远程登录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学籍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应用,从而实现学籍系统在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全面覆盖,确保数据完整,做到全国学生数据“一个不能少”。
“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示意图
三、建设内容
学籍系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和校车管理工作方面的应用。
学生管理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
营养餐管理将实现对全国699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营养餐相关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包括试点县管理、受益学校管理、受益学生管理、补助标准管理、学生用餐台账管理、责任体系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校车管理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校车相关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包括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方式、学生乘车管理、校车信息管理、司机信息管理、校车公司信息管理等功能。
四、功能特点
一是通过电子地图可逐级查看全国、各省、地市、县、学校的学生情况、营养餐情况和校车情况,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掌握全国、地方、学校以及每一名学生、每一辆校车以及学生营养用餐的情况。
二是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大大提高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学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是为教育监管、教育宏观决策提供支撑。
包括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各项教育改革措施的出台、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供学生基础数据;
利用系统和学生数据对学生资助计划、学生异地转学流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等中央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和问题进行动态监管。
四是利用系统开展学生相关信息网上查询,学生异地转学网上办理等业务,推进教育政务公开,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五是对数据录入审核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各学校的数据录入审核进展情况,控制数据质量。
五、建设思路与措施
1.实行全国学生“一人一号”。
对学生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统一为每个学生赋予全国唯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以此将学生不同教育阶段的学习经历和学籍档案关联起来。
同时,逐步推广使用免费的学生卡,对学生进行电子身份管理,以有效解决虚假注册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跨学校重复注册等问题。
2.实行数据一次采集,防止学籍造假。
学生学籍档案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信息实行一次采集。
除系统建设初期将全面采集各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基本信息外,系统稳定运行后,每名学生的学籍档案基本信息将只在学前教育入园或小学一年级入学时采集,学生在进入更高年级或更高教育阶段时其学籍档案基本信息均采用第一次采集的数据信息。
3.注重业务管理,保障学生学籍数据及时、准确。
将学籍系统与教育部门、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全国范围如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学生学籍基本业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处理日常业务管理活动更新学生学籍数据,实现对学生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监管。
4.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籍系统实现数据对接,遏制跨学段重复注册学籍现象。
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将与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籍系统对接,统一核查学生是否在不同教育阶段重复注册。
5.实现跨部门系统数据对接,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效性。
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数据库和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对接,及时掌握学生信息变化情况。
6.建立系统数据质量和安全责任体系。
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数据填报录入、数据审核人员实名制系统,实行“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逐步为每名数据填报录入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发放电子证书,在出现数据造假、数据错误时能够及时明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系统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和安全。
六、建设计划及当前进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统一采用教育部组织开发的系统,年内全部建成,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根据工作计划,各省(区、市)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系统部署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全部学生数据的采集,10月底前所有数据进入国家系统。
申请继续使用自建系统的省市,经教育部评审同意后,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建系统对接改造,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全面纳入国家系统开展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14个省市完成了系统部署;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兵团、北京、浙江等20个省市基本完成了数据采集或数据补录工作;
内蒙古、吉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宁夏等8个省市的3520万学生数据已进入全国系统。
散发材料三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
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
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散发材料四
教育部就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暨建设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教育教学、促进教育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前,今年3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启动现场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标志着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电子学籍系统建成后,每个学生在全国将有一个唯一的学籍,各地学籍档案的基本形式、内容也将一致,学生转学将非常方便地在网上实现,有关学籍和学生管理工作将更加便捷和高效,教育管理信息化对提高现代教育管理水平的作用将得以生动地体现。
这两项工作与亿万中小学生密切相关,备受社会关注。
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
1.记者:
据我们了解,《办法》是第一个全国性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什么以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
答:
你的信息很准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确是第一个全国性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之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办法与我国的中小学管理体制和教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