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原则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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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库的差异件控制(根据适用情况);

8)航材接收检验程序;

9)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的校验控制程序(根据适用情况);

10)航材库房管理要求;

11)航材的识别和标识管理系统;

12)航材存储环境的控制(根据适用情况);

13)检验印章的控制(根据适用情况);

14)技术资料管理;

15)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要求;

16)供应商评估和管理要求。

5.2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1)航材分销商质量系统应建立一个自我审核方案,以确保本标准切实执行和质量控制系统能持续满足规章及客户要求。

质量系统自我审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单进行实施,自我审核每年至少一次。

自我审核方案应进行闭环控制,以持续完善质量系统。

分销商应根据制定的程序和检查单实施自我审核,以确保质量系统控制切实有效。

分销商应制定自我审核大纲,其中至少包括审核频度、审核标准、审核记录(包括实施审核的人员、审核时间、以及不符合项的改正措施)。

(2)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自我审核的纠正措施程序,以及记录自我审核和改正措施的表格,其中包括:

1)纠正措施应能有效解决自我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并能按期解决;

2)纠正措施应能查明造成问题的根源并予以纠正,同时改正类似的不符合项。

3)纠正措施应能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5.3库房和环境要求

(1)航材分销商应具有合适的库房,以确保航材在存储中不会被损坏。

库房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合适的存储货架。

航材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存放,以防止受损。

(2)库房应具有防潮、防火、防晒、防爆的功能;

库房内应清洁、通风良好,无直接热辐射和虫害。

存储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航材,相关储存区域应满足其存储要求。

(3)分销商应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库房。

(4)如果分销商还从事非航空产品的销售,则应将航空产品和非航空产品隔离存储,以防止非航空件被误用于航空产品的销售。

(5)如果分销商的库房中存有非可用件,则应将可用件和非可用件隔离存放,以防止非可用件被销售。

5.4人员的资质、培训要求和授权

(1)为保证质量系统有效实施,分销商应在其质量手册中明确与航材管理相关各类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包括:

库房管理人员、航材接收检验人员、发货人员、供应商评估和管理人员、质量审核人员、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管理人员、记录和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等。

(2)航材检验人员应接受培训并得到正式授权。

经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的相关知识,如:

检验技术知识、检验方法和检验设备的使用等,质量手册中应写明检验人员的授权条件。

(3)所有的培训都应记录,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

培训记录保存至被培训员工离开本公司之后两年。

培训记录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培训类型;

2)培训项目和具体内容;

3)培训日期和培训课时;

4)培训教员和培训人员;

5)培训机构名称和培训地点;

6)培训证书或考试成绩单(根据适用情况)。

(4)负责航材质量控制的管理人员和航材检验员应至少接受以下方面的培训:

1)适航法规中关于航材合法性、合格性的规定;

2)内部航材管理程序的培训;

3)航材适航证明文件的符合性要求;

4)航材入库检验的培训;

5)航材储存、包装和运输要求的培训;

(5)分销商应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

(6)分销商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至少对航材检验人员进行正式授权。

5.5航材可追溯性要求

(1)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合法的获取航材的系统,以保证购买的航材能满足本标准中附录1中合格航材的要求。

分销商的质量管理手册中应明确航材的可追溯性要求,以确保其购买的航材可以追溯到合法的航材购买来源,包括航材的原制造厂、局方批准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等。

另外,分销商还应按照规章的要求提供与航材批准状态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分销商应建立相应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能与供货商进行充分的沟通与联系,所购买的航材能够满足适航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客户的需求;

在所购买航材出现偏差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通知客户,并对相关航材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妥善处理。

(3)分销商应建立一个所有航材供应商的供货清单,并全面记录每件/批次航材的购买来源和质量情况。

(4)航材分销商建立的航材可追溯性要求应确保能获得如下信息:

1)航材以往可能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

过载、过热、恶劣环境使用等;

2)适航指令(AD)的完成状况的记录文件。

AD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写明AD号、AD修正号、日期和符合性方法,例如:

“AD-XX-XX-XX截至日期。

用件号(P/N)轴封严更换轴封严(签字)”;

3)除新件以外的经过大修、修理和改装的部件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如:

AAC-038表、AAC-085表),以及能够证明其来源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5.6供应商的评估

航材分销商应建立供应商评估方案,并在其质量部门的控制下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管理,以保证航材来源的合法性。

其中,航空器制造厂或航材原制造厂授权的供应商可不予评估。

(1)航材分销商应每两年对其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括:

 

1)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2)供应商的航材来源控制和合格证件管理,应满足附录1的规定;

3)供应商对航材的入库验收、航材控制、记录、发货检查和运输等(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4)时寿件的控制和记录(根据适用情况)。

5)授权人员的管理。

(2)航材分销商应在质量管理手册中对评估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供货清单,并从列入清单中的供应商处购买航材。

5.7航材接收检验

(1)航材检验人员应对所有购进航材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检查内容:

1)航材的外包装检查,确认没有开封或破损;

检查航材的外观正常,无不正常情况,如:

表面破损、缺少标识;

使用过的航材对痕迹、擦伤、以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遮盖其锈蚀或锈痕等;

2)确认所有的堵头和盖子都正确安装(根据适用情况);

3)确认航材件号(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型号、序号、生产批次号等项目都与随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4)确认航材数量、件号或标注的件号情况(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型号等项目与购买合同(订货单)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5)检查航材必须的合格证明文件(如:

适航放行证明、航材合格证件、可追溯性文件等)齐全、填写完整和签署正确;

6)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

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2)对于紧固件的抽样检查应包括对通用工艺和规范的检查,原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的检查,或局方规定的合法来源的检查。

分销商应在质量手册中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能够获取和保留原始合格证件。

(3)发现任何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根据AC-21-02和AC-121-58的要求及时向民航局报告。

(4)分销商应建立检查印章的责任系统,包括控制印章的分发、使用、收缴、更换、保存、撤销等。

授权的航材检验员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在指定位置加盖检验章。

航材检验人员的检验印章在印章丢失、被盗或持有该印章的检验人员离开该岗位后2年内,分销商不得使用相同印记的印章。

(5)凡购买新标准件或原材料的航材分销商应制定相应的检查措施以确认所购买的标准件或原材料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或附带有相应的性能测试数据。

分销商应确保能够获得所需的技术规范,以便实施检查,同时应保证技术规范现行有效。

分销商应建立并妥善保存核实紧固件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检查记录。

(6)分销商应建立所有入库航材的接收检验记录,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航材的制造厂家、型号、件号(根据适用情况);

2)航材的序号、供应商的批次号(根据适用情况);

3)航材的状态,其中应包括航材的新旧状况和5.5(4)段中规定的信息,时寿件和时寿产品应标明其有效寿命状况;

4)航材的数量;

5)航材合格证明文件的类型和文件编号;

6)航材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订单号;

8)航材供应商的发货单号。

5.8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

(1)如果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查,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校验管理。

分销商应制定管理程序,确保所有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的校验应能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工业技术标准或工具设备制造厂家的要求(根据适用情况)。

(2)分销商应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保证相应的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在使用时处于有效的效验期内,所实施的校验应当能追溯到相应的校验标准,对每次校验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5.9航材控制

(1)航材处理:

航材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处理,防止损坏和性能蜕变。

根据需要对航材进行必要的包装。

航材的存储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航材的正确存储和有效识别。

(2)货架管理:

分销商应建立货架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航材入库挂签、剩余航材的控制和清点、航材合格证件及相关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3)批次号控制:

航材分销商应确保航材的批次隔离,这样可以区分不同批次的相同航材,例如飞机紧固件。

航材批次号控制程序应包括批次航材区分方法和航材分离情况的记录。

对于某批次航材,航材分销商购买数量减去销售数量应当等于库存量。

(4)召回控制:

分销商应保存航材发货记录,包括航材批次号、数量和对应每批次的购买客户等,以便根据相关制造厂的召回信息或当发现任何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及时跟踪和召回已发运的航材。

(5)包装控制:

无论何种情况,航材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都应正确包装。

包装上应写明制造厂、分销商、件号、序号、批次号(根据适用情况)和数量等。

1)分销商应按照ATA-300的包装要求,或等效要求,或客户的特殊需求进行包装。

对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应按照制造厂的要求或相关规章要求进行正确的包装。

2)对于航材运输过程中容易刮破的部位在包装时要适当地加固处理;

对于航材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污染区域时,包装要做到防腐蚀的要求。

如:

海上运输航材,其包装就需要做到防海水浸蚀;

对于防震、防弯曲的航材,除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加固保护外,同时也要在包装时要做到防震、防弯曲的加固并加以明显的识别标志。

(6)静电敏感器材:

对于静电敏感器材,应根据静电敏感器材的安全操作说明进行包装、保管和保护,并注明必要的警告标示。

(7)部件存放:

质量系统应确保可用部件通过正确的包装,防止其损坏和被外界环境影响。

部件上的所有管路和电器接头处应安装堵盖。

分销商的质量系统应防止“恶劣”环境对部件性能的影响;

(8)航材件号标示:

所有航材应具有明确的件号标示,不允许一件航材具有多个件号标示。

分销商不允许擅自修改和更换部件的件号标牌或制造厂的件号信息。

(9)不合规的航材处理:

分销商应通过闭环管理,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发现和处理不合规的航材。

这类航材应与可用航材隔离存放。

(10)报废件的处理:

分销商应建立报废件处理程序,通过钻孔、碾碎等方式对报废件进行破坏处理,以确保其在丢弃报废件之前对报废件进行了充分的破坏处理,不会再被使用。

报废程序中应明确负责报废件处理和监督人员的职责。

航材的报废工作应当在质量部门的监控下实施,负责监督航材报废工作的质量部门人员不得同时承担报废实施工作。

1)所有序列号标注的报废部件应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部件名称、件号、序号、报废日期、报废实施人员和质量部门监督人员。

2)分销商应记录和保存所有被报废处理的时寿件,记录内容应包括部件名称、件号、序号、报废日期、报废实施人员和质量部门监督人员,该记录应保存至少7年。

3)分销商应要求自己的转包单位和修理厂对报废件采取相同的处理措施(根据适用情况)。

(11)可疑非经批准的航材的隔离:

分销商应建立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隔离程序,一经发现可疑航材,应对其进行封存和挂签隔离,标注不可用件,未经允许非检验人员不得接近。

分销商应按照AC-21-02和AC-121-58的规定向民航局报告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2)航化和硫化产品控制:

航化产品应有时限控制制度,其产品存储必须满足温度、湿度、防火等安全条件的要求;

硫化产品的相关测试或试验报告中应标明其名称、批次、有效期、测试的相关数据等。

5.10库存寿命控制

分销商应建立库存寿命控制系统,有效识别和控制时寿件和时寿产品。

超时限或过期的时寿件和时寿产品应当与可用件隔离,或销毁。

时寿件控制方案应确保没有超时限的航材被发出。

这个程序应包括对装有时寿零件的部件的处理措施。

5.11合格证件和放行证明文件

(1)分销商应向客户提供附录1要求的航材合格证明证件。

分销商在质量管理手册中应制定相关程序,说明当发货时需要提供复印件时,应如何提供满足客户要求的原始合格证明证件的真实复印件(如:

在复印件上加盖分销商的证明印章或出具相关的分销商证明文件)。

(2)分销商应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以证明出售航材的是否:

1)出现过载、过热、或环境损坏等状况;

2)从政府或军方获得。

(3)对于每个可用件,分销商应提供由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审定合格的维修单位出具的部件放行证明文件(本要求不适用新件,除非新件被做了工作或被测试)。

该放行证明应由维修单位的有资质的授权人员签署。

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签署要求参见CCAR-145部。

证明性文件中应包括该部件的主要修理工作和所更换的关键部件的工作记录复印件。

(4)分销商的质量手册应建立相应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所销售的航材可以追溯到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批准或认可的制造厂、维修单位或航材供应商。

同时,分销商应能够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每个部件是被合法批准。

(5)分销商应制定程序,对于再分销的航材,航材分销商应在保存航材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批准的合格标签复印件和相关文件复印件。

例如:

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并由授权的航材检验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其印章以表明其是原始证件的真实复印件。

5.12发货

(1)分销商发货时应根据ATA300要求或等效要求及客户的要求对航材进行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2)应由授权的航材检验人员对发货的航材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目视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航材无物理损伤;

2)检查航材所有管道和电气接头的堵头确认已经安装(根据适用情况);

警告:

禁止使用胶带包裹电气接头或液体管路的开口或开放处。

胶带上的胶残留物可能会造成电气接头绝缘或造成液压或燃油组件污染。

3)确认发货航材件号(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型号、序号等项目与随附文件完全一致;

4)确认发货航材数量、件号或标注的件号情况(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型号等项目与客户购买合同(订货单)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5)确认装箱单中包括所有客户要求的信息。

6)确认包装箱和部件的包装满足发货要求。

7)确认所有的相关证明文件(适航证明文件、航材合格证、可追溯文件等)齐全、完整、有正确签署。

(3)分销商应建立所有分销航材的分销记录,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航材的型号、件号(根据适用情况);

2)航材的序号、分销商的内部批次号(根据适用情况);

6)客户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客户订单号;

8)发货单号。

5.13记录保存

(1)从航材销售之日起,分销商应保存相关可追溯性证明文件7年(包括航材的出入库记录)。

文件按应能证明航材的序号或批次号的可追溯性(如果适用)。

同时,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填报系统,以确保针对每个客户和每笔分销交易的区分和便于查找。

(2)对于那些能够确认紧固件和原材料的化学特性和物理特性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文件,分销商应建立一个系统,正确管理这类文件的保存、分发和收回。

(3)记录那些能够确认紧固件完整性的文件,包括物理和化学测试报告。

该文件应至少保存7年。

(3)所有时寿件都应具有能追溯到局方批准的合法来源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记录,从而确认当前时寿件的状态。

(4)所有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防止损坏、非法修改、变质和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5.14技术资料管理

(1)应确保技术资料其现行有效和便于相关人员使用;

(2)技术资料的存储,应杜绝水、火、丢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

附录1.飞机零部件合格证件和标识列表(参考AC121-58)

序号

零部件类别

合格证件和标识

标准件和原材料

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并具有制造厂家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

如标准件生产商出具的合格证(COC)、原材料可追溯至热代码或批号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报告。

中国民航局批准的新件

(1)由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2)根据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Ⅰ)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Ⅱ)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

(Ⅲ)序号和/或制造日期;

(Ⅳ)使用的CTSO号;

(3)根据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标明件号,并以标明“PMA”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Ⅰ)名称;

(Ⅱ)制造厂家或其标记;

(Ⅲ)件号;

(Ⅳ)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中国民航局认可的新件

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或者出口适航证书(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如FAA表8130-3,EASA表1,或者是与中国有双边协议的其他国家出具的适航批准文件。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

按照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AAC-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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