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表厂生产的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钻石金表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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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手表厂生产的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钻石金表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994年初,消费者将该表进行质量鉴定,其结果是:

名贵钻石为人造玻璃。

  1994年4月,北京300多名消费者就该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集团诉讼。

  1995年,北京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提出上诉。

  2001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钻石金表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一长达7年之久的金表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金表成为抢手货  1993年12月26日是毛泽东诞辰100周年纪念日,在当时众多的庆祝活动中,毛泽东诞辰100周年钻石金表的推出显得尤为突出。

  在北京等地的多家媒体广告上称该表表壳、表把、表带包金24k;

优质进口机芯;

表盘镶有纯金毛泽东头像,镶满300余颗奥地利名贵钻石和10粒名贵蓝宝石;

限量发行;

男表每块售价8800元、女表售价7800元……广告还称该表特邀上海手表厂生产,由北京华时集团总经销,另外还有北京百货大楼等5家经销商分销。

  看着广告描述的情况许多人跃跃欲试,毛泽东钻石金表马上成了抢手货。

  在众多的购买者中有机关干部、教师、商人、学生、律师和工人等。

不少人为了买到毛泽东钻石金表,四处托人。

哈尔滨的消费者冒着严寒连夜排大队购买。

在这些消费者中,不少人是怀着对毛泽东的敬仰,拿出积攒多年的积蓄购买的。

一名北京陈经纶中学的教师生在农村,因家境贫穷,一直由政府给他提供学费,后来他考上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当上了一名中学教师,他虽然并不富裕,还是买了一块金表作为纪念。

    钻石有假  1994年春节,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张泽宇先生来到上海探亲。

他在当地看到《新民晚报》上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一位上海手表厂职工给报社写信称,毛泽东钻石金表不能保值。

该表上每粒钻石价为0.14元左右,蓝宝石每粒0.24元左右……机芯不超过150元,头像所有的黄金连加工费也只有50元……张泽宇想到自己买的两块毛泽东钻石金表,回到北京后便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的结果金表上  的所谓名贵奥地利钻石是“人造玻璃”。

  这时不少消费者也发现了金表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鉴定表明该手表上的所谓钻石不过是“人造玻璃”,8800元卖出的金表总价值仅为480元左右。

人们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在毛泽东诞辰100周年之际,一个全国闻名的手表厂,多家全国闻名的销售商竟出售与广告不符的产品,消费者感到被愚弄了。

  一位在北京亨得利钟表行干了50年的老工人在他70岁大寿时,儿女给年迈的父亲买了块毛泽东钻石金表。

这位老工人凭着几十年的修表经验当时就发现其中有  假,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证实了他的看法,他认为这事不应该发生在亨得利这个百年老店里,使他怎么也想不通的是,自己竟被为之工作50年的亨得利表店销售的假货蒙骗。

  在这些消费者中有台湾人通过北京的亲戚购买了毛泽东钻石金表,他们将在大陆购买的毛泽东钻石金表拿到当地鉴定,也得到了与大陆鉴定部门同样的结果。

毛泽东钻石金表案马上在海外引起轰动。

海外报纸以醒目的标题提示大家:

《游大陆买手表上演受骗记》、《钻石原来是人造玻璃保证书不能保证什么》、《毛泽东钻石表竟变  成玻璃表》……  此时正好赶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不久,消费者在气愤之余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场中国最大的消费者维权集团诉讼案拉开了帷幕……  被告否认欺诈  此时买到毛泽东钻石金表的各地消费者采取了不同的方式状告厂家和经销商,其中北京的诉讼引起全国的关注。

  1994年4月20日,张泽宇等300名消费者向北京宣武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诉北京华时集团等6家销售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5月4日,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就张泽宇等人的起诉正式立案。

  11月29日,北京宣武区法院审判大厅坐无虚席,这一天是钻石金表案一审开庭审理的日子。

以消费者为一方的原告与北京华时集团、北京市百货大楼、北京西单商场集团、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钟表采购批发站、北京市王府井亨得利钟表首饰店和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西城亨得利钟表店的被告对簿公堂。

  原告认为,北京华时集团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其广告中语言与金表质量相差甚远;

华时集团、西单商场集团等6家经销商出售伪劣产品;

“名贵奥地利钻石”实为人造玻璃;

“名贵蓝宝石”为人造玻璃;

名为“24K包金”实为镀金……要求退表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中表示,金表作为一种产品,即使打上合格字样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是会得到解决的。

委托代理人对金表广告是否有欺诈和误导作了陈  述,这是个衡量标准问题。

原告的衡量标准是广告,也就是说广告上对消费者的承诺和实际他们买的产品是否相符。

但这个问题与6家被告没有关系,因为该广告是上海手表厂起草的,6家被告只是手表的经销商,不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之责任……  消费者高兴得有点早  1995年12月18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钻石金表外圈41粒钻石、表盘女表128钻石、男表276粒钻石,表时刻位置10粒蓝宝石均为人造玻璃。

包金检测结果为低于10微米的镀金制品。

  《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刊出的手表广告与消费者购买到的表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完全相符,手表使用统一质量的人造玻璃却分别冠以优质、名贵等无质量标准的修饰词,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6被告利用广告在京销售钻石金表,获得了利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华时集团等6家单位应接受原告退表,并同时返还该表价款,男女表分别为8800元和7800元。

6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男女表分别为3000元和2700元。

”  法院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在场的消费者和旁听者都鼓起了掌。

尽管一些消费者认为没有拿到《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但对这一判决还是感到欣慰,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

原本不认识的消费者们在经过一年多的“苦战”后成了朋友,他们的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似乎一切都遂人所愿,然而消费者哪里知道……  维权路上坎坷多  1995年12月27日,北京华时集团等6家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漫长的等待开始了。

  1998年5月15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认为,把人造钻统称为钻是钟表行业通行做法。

  去年底,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纪念表的宣传广告及其使用说明书中对该表的质量表述用词模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对此,华时集团公司等6单位应当适当降低纪念表的售价,在扣除成本后,将销售、经营纪念表所得的部分利润退还给消费者。

原审法院判  决退表、赔偿损失不妥,本案予以纠正。

鉴于该广告尚不构成虚假广告或误导消费者,张泽宇等消费者要求退表及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每块男表退还1000元、每块女表退还800元,其诉讼费由华时集团等6家单位分摊……  据悉这一书面终审判决直到今年4月还没有送到大部分当事人手里。

  消费者提出问题  不久前记者采访了北京电影制片厂的张泽宇先生,他对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表示不满。

  一、消费者买到手里的实物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表,法院判决不退表,这哪里体现了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法院只保护了经营者,没有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判决认为:

“纪念表的宣传广告及使用说明书中对该表的质量表述用词模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而当时刊登的广告上白纸黑字写着的是:

该表“24k包金”、“300余颗名贵奥地利钻石”、“名贵蓝宝石”、“永不磨损蓝宝石水晶玻璃”,“这批表北京地区销售仅500只”、“发行公司定期超值回收”等,字字清晰无任何模糊概念。

实际情况是“钻石”、“蓝宝石”是人造玻璃,“包金”是镀金,“300余颗名贵钻石”其实仅有278粒,“在北京仅卖500只”实际卖了1000多只,这哪儿是“模糊”造成的“误解”,这是欺骗造成的误导。

  三、既然承认该表有问题,不值那么多钱,为什么不判退表,还消费者一个公道呢?

如果开创这样的先例,产品发生买卖纠纷时经销商只要退两钱儿就行了,以后还能有“包退”、“包换”的良好商业道德吗?

  四、一审判决退表,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二审判决认为“不妥”没有道理,也缺乏推翻原审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予以纠正”是错误的。

  五、“广告法”的每项法条都是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参加起草并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同时国家工商管理局也是执法者,并于1996年12月征求过最高法院意见后确认了“纪念金表”是“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广告”,二审判决不是与此有矛盾吗?

  六、消费者所举证的大量被侵权的事实是清楚的,依据我国《质  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退表及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

  七、消费者提出的61项158份证据、证言,所表达的侵权事实是清楚的,诉讼请求每一项都有法可依,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项作判决是适用法律不当。

  八、二审判决对本案的认识模糊,前后矛盾,令人遗憾。

  张泽宇表示:

“《消法》规定的两倍赔偿对钻石金表的制造商、经销商来说要赔偿2个亿,任何企业也会被拖垮,我们消费者并不想这样,所以我们接受1994年北京宣武区法院的判决,虽然不是两倍的赔偿,但判决还是公正的,可就连这个现在还要推翻,我们消费者只有  将官司打到底。

  此案是我国第一起消费者集团诉讼案,从本案用时如此之长说明,即使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消费者的维权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消费者要懂得自我保护,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  在7年的时间里,张泽宇等消费者找到的大量的证据足以证实毛泽东钻石金表的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如果这一案件达不到消费者预想的结果,张泽宇将在适当的时候把这些证据进行拍卖,并将所得用作社会的公益事业。

  由于此案耗费的时间太长,取证和印发证据等费用都是热心的消费者自掏腰包,时至今日已不堪重负,但大家都毫不犹豫地捐出自己的劳动所得并在申诉的委托书上签名。

他们表示,官司打了这么多年,明明是个假货却用了7年时间还不能澄清,遗憾之余觉得钱是第二位的了,我们要讨回一个公道。

  金表案引发的思考  在这7年的时间里,本案所涉及的上海手表厂倒闭了。

  7年前,当上海手表厂生产的毛泽东钻石金表出现质量问题,上    终审判决:

商家赔偿消费者  男表一千女表八百  1994年4月20日,张泽宇等消费者以华时集团公司等6单位出售的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钻石金表(以下简称纪念表)质量与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对纪念表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要求将所购纪念表退给华时集团公司等被告,由被告返还全部表款及利息,并按照该表的价格支付赔偿金。

华时集团公司等被告辩称,纪念表的广告系生产厂家所作,且广告内容并无虚假成分,不构成欺骗消费者。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该表广告内容及使用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与消费者购到该表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完全相符,广告及使用说明在表述该表质量状况时用词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国家珠宝玉石的称谓标准,将钟表行业用于手表机械零件的称谓用于手表镶嵌装饰物的称谓,其使用同一质量的“人造玻璃”却分别冠以“优质”、“名贵”、“精制”等无质量标准的修饰词语,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华时集团公司等6单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接受退货、退还价款、赔偿损失。

张泽宇等消费者要求华时集团公司等六单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于1995年12月18日判决:

一、华时集团公司等六单位接受张泽宇等消费者退表,并同时退还该表价款,男表每块8800元,女表每块7800元。

二、华时集团公司等六单位赔偿张泽宇等消费者经济损失,男表每块按3000元,女表每块按2700元赔偿。

判决后,华时集团公司等六单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所适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不当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泽宇等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张泽宇等消费者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上海手表厂于1993年12月,为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而推出“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钻石金表”,北京地区总经销商为北京华时集团公司。

1993年11月13日、22日,北京华时集团公司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分别刊登了“上海手表厂隆重推出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钻石金表”的广告,称:

“该表采用国际流行的贵族款式,选用优质进口全自动单日历机械机芯、表壳、表带均包24K金,表盘镶有一枚99.99纯金精制的毛泽东头像外,还镶满300余颗名贵的奥地利钻石,表盘时刻位置上共镶有十粒名贵的蓝宝石,表面采用永不磨损蓝宝石水晶玻璃”。

该表由北京华时集团公司总经销,由北京市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友谊集团、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进口钟表分公司、北京市亨得利钟表总店特邀销售。

张泽宇等消费者于1993年12月分别从上述单位购买男、女纪念表。

该表广告或《使用说明书》所称钻石、奥地利钻石及蓝宝石、蓝宝石水晶玻璃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均为人工合成,非天然钻石、蓝宝石。

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待、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纪念表的宣传广告及其使用说明书中对该表的质量表述用词模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对此,华时集团公司等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降低纪念表的售价,在扣除成本后,将销售、经营纪念表所得的部分利润退还给消费者。

原审本案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4)宣民初字第980号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北京市华时集团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进口钟表分公司、北京市亨得利钟表总店、北京西单友谊集团退还被上诉人张泽宇等人部分表款,其中每块男表退还1000元、每块女表退还800元。

  (摘自判决书)    )!

)!

Z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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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后  5月22日,是“钻石金表案”涉案消费者到法院领取赔偿金的第一天。

  去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从今天开始的随后一周内,北京地区的近300名消费者将到宣武区人民法院领取本案胜诉后所得的1000元(男式金表)、800元(女式金表)赔偿金及322元的诉讼费用。

  记者来到领款现场的时候,已经有不少消费者排队等待领取赔偿金。

虽然长达7年之久的官司最终打赢,原告的脸上却丝毫看不出半点的喜悦。

  一位排队领钱的中年男子对记者说,我始终不明白,明明是商家用虚假广告、违背国家标准的广告,明明是消费者受到欺骗、权益受损,为什么会是这种结局呢?

  “我们还要申诉”一位姓翁的女士说,虽然对终审判决感到失望、气愤和无奈,但翁女士却很平静:

“拿没拿到这些钱不重要,也没多大意思,我们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讨回真正的公道。

”  在办公现场,记者遇到了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钻石金表案”原告的代表张泽宇先生。

张先生准备拍卖两样东西,一件是自己手里的一对钻石金表,以1元钱底价拍卖;

另一件是“钻石金表案”的全部诉讼证据材料,以100万元的起价拍卖。

张泽宇表示:

这样做是想给历史留下一个印迹,因为拍卖“证据”在国内还没有先例。

这158份证据、国内外100多份报刊,全面、详细地记载了整个案件的历程。

7年来,张泽宇执著地为这一案件奔波呼号,自己搭进去了一万多元钱。

让张泽宇感叹的是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之高以及维权之艰难。

  “钻石金表案”的原告议论最多的是,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5年12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实质内容包括退表及赔偿消费者损失;

5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又撤消了对消费者有利的判决。

原告们表示,事情还远没有结束,他们期待着最终能依靠法律手段合理解决这一纠纷。

实习生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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