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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收的转移,使更接近于社会的慈善中介机构来直接进行具体操作,使得求助和捐赠双方都容易及时获得第一手供、需信息,并立时发挥互惠机制的作用,使得社会最基层的求助可以以最迅速简便的方式得到救助。

再次,税收减免政策为社会风气的优化创造了更广阔的前景。

从经济层面上看国家让税似乎仅仅是资金的转移,但其社会层面上的意义却不同一般。

通过企业的公益捐赠,其价值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资金价值,它不仅通过政府代表社会对企业捐助的社会意义之肯定,同时体现了企业做个“社会公民”的公益意识,它体现了一种人间的关怀,在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同时,还为社会吹起了一股慈善关爱的清新之风。

那么,我国目前在关于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现状以及它们的实际社会效果如何呢?

它们有没有对社会捐赠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呢?

对此。

无论是决策、执法部门,还是社会部门及理论界均欠重视和鲜有讨论。

本文拟重点探讨免税政策对全社会的公益意识、对企业的捐赠行为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

现行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又是如何在影响

着企业的公益捐赠?

我国法定的这些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的意义究竟何在?

等等。

本文采用社会学研究方法,使用对税法制度的文献资料和执法实践的情况进行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开展了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企业的实际调查访问。

研究注重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讨意义。

本文运用的资料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2000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中心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上海进行的一次大、中型企业的捐赠公益调查。

该调查样本是在上海市经济绩效居于前茅的上千家企业单位里获得的。

这些单位包括工业制造业、零售商业、物质流通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业中的主要企业。

总共发出950份问卷,收到填答卷514份,有效问卷共503份。

在该调查中列有详细的企业捐赠的费用开支的方式以及企业决策的思路。

该项研究的成果对本研究的深入开展起了很好的前期性作用。

其二,2002年,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对三十家有捐赠行为企业的个案开展的深入访谈资料。

访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个案企业捐赠的历史,分析企业赞助公益活动的评估准则,探讨企业捐赠公益活动的态度、动机和捐赠效益。

并试图利用企业高层领导对企业捐赠的意识,来探究企业的捐赠行为,了解企业对捐赠活动的评估以及企业捐赠活动的组织机制和决策过程,力图从中找到我国企业捐赠的理想模式,提升企业捐赠的水准,促进第二部门与第三部门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福利的增长和企业慈善资源的开发,进而为政府社会政策的决策提供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依据。

由于本文的论题在于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行为的影响,因此,仅就有关方面的资料进行分析,期望在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再辅以企业高层领导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看法,以充实研究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捐赠影响的背景解释。

二、公益捐赠税收减免政策概述西方学者P·

格里尔、D·

奥斯本和T·

盖布勒等新公共管理学派的观点认为,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为了担当起治理政府的角色,政府应该坚持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刚性调节手段,其活动范围覆盖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国家可以把握着税收这柄“舵”,在经济领域的海洋中,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来选择前进的目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内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呈现着多元的特征:

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经济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等。

总的改革趋势是在产权“拥有”和经营“管理”的不同层面上呈现出不同的企业文化。

与此同时,原来以政府行政布置的公益捐赠,也开始趋向于企业的个性化捐赠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经济并存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并规范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国政府自1991年起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等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前者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征税法规 ,后者是对国内企业的征税法规,但无一例外的是对企业的公益捐赠都作了免税的优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会计项目中,包括“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详见附录)。

继而,政府在1994年2月4日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捐赠必须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

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进行,直接向受赠人的损赠税额不允许扣除”(详见附录五)。

这一法规的出台,规范了企业公益捐赠的行为,避免了企业在公益捐赠中可能出现的违规、关联等不良行为。

随着企业的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在1999年6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详见附录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从法律上确立了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的企业公益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税收是社会实现经济再分配的主要环节和现代政府财政的基本来源。

所以税收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连接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制度。

税源与税收的使用在本质上需要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它们体现了国家政府、经济系统、社会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

税收政策便可以对国家、企业和个人,中央和地方,局部与整体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全方位的调节。

国家颁发的关于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税收减免政策的法律法规,就是通过税收的调节,对匮乏的社会公益资源的社会部门和企业的税、利份额进行“适度的干预”,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各方的经济利益,在宏观上刺激或限制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使之趋向平衡点运行,这在一般常态的市场经济制度中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也当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我们的研究附录里我们收集了有关立法和地方行政措施的条文。

我们的相关立法已经体现和涉及了这个问题。

它的效果和施行的情况是我们关心的主要问题。

三、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捐赠影响的现状分析毋容置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实体,它与社会仍然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企业没有、并且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

当社会在期待企业发挥其经济功能以外的社会功能、对公共物品和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时,企业也希望通过投资公益来实现其社会责任并扩大其社会的影响力。

当然,企业捐赠的前提是经济能力。

根据2000年的上海企业公益捐赠调查资料表明,企业的捐赠金额和当年企业的营业收入呈正相关态势。

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济能力1不足必然会极大地牵制企业的捐赠行为。

仅从这个意义上将,对公益捐赠实行税收减免的政策无疑对企业的公益捐赠带来积极的影响,因为至少从经济能力上能对正常纳税的企业帮了一把,使它们在同样付出或不至于付出太多的情况下得到捐赠公益的社会效益。

比如通过3%免税额度的是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合情、不(是不义之财)合理(有投入就应有收益)的,企业为何将它拒之于门外呢!

但是研究发现,由于中国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之际,社会呈现着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多元并存的格局。

企业在税法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总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

因此,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1.税收减免政策对不同性质所有制企业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体制转型情况下,企业所有制性质呈多元态势,既有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经济企业,也有外商独资、中1卢汉龙:

《上海企业捐赠社会公益研究报告》(载马伊里、杨团主编《公司与社会公益》第47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性质的企业存在。

一般来说,税法是全覆盖各种体制下的企业的。

但是所有制的性质和来源依然对不同的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国有/国营”企业对于原体制下的一些单位来讲,从1994年通过实行《公司法》起,各种依附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国有、集体企业均需成为产权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实体。

但是在实际的转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及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依然存在。

或者说,这些企业的政府行政化色彩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我们将这些原体制下未完成实质性转移的企业统称为国有/国营企业。

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这类企业总体上经济状况欠佳,但是它们依然在社会捐赠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实际发生的捐赠行为中,政府的行政性机制依然起重要的作用。

所以税收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讲并无实质性的作用。

我们发现,国有/国营企业大部分是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对社会捐赠的。

这些企业集团的大部分利润来自它的合资或市场化经营的部分。

他们可以利用其他的政策(有些并非是法规)消化捐赠支出而不必利用公益捐赠税收减免政策。

私营企业。

国家税务局在1991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规定》中规定,“新办的私营企业,原则上应照章纳税。

但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1年的期限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酌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由于规定了具体情况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因此各地的情况又是各不相同。

比如根据我们调查的一家地处上海浦东新区的私营企业(NM3公司)情况来看,他们是每年缴纳所得税5万元人民币,优惠期为3年。

该企业主还告诉我们说,“按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按企业营业额交一定比例的税,捐赠不影响企业的税收”。

象这样对私营企业采取定额交付所得税的办法是屡见不鲜的。

外资或合资企业。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使得在我国生产经营的外资或合资企业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

如果在我国政府特设的经济区内生产经营某些特殊行业的外资或合资企业,其获得的优惠更高,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还规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仍然处在税收优惠期的这部分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来说,企业公益捐赠税收的减免政策就几乎是没有什么影响了。

对于这类企业,税收的减免额度多少甚至或有或无,都是无所谓的。

因为他们无论以什么财务列支的方式,对企业应纳所得税都构不成实质性影响。

当然,如果这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期限一旦结束,那么它们必将也会参与到享受公益捐赠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的企业行列中。

2.税收减免政策对不同捐赠途径企业的影响我们从2000年对企业捐赠公益情况的调查中反映的情况中发现,有34.7%的

企业,其捐赠的主要途径为“直接”捐赠(详见下表1)所谓直接捐赠就是企业。

不是将善款捐赠给公益性组织而是直接对某些公益性项目,包括设施和活动等进行捐助。

表1:

捐赠企业的捐赠事务部门和捐赠渠道(上海,1999年)捐赠途径企业赞助社会公益组织企业直接兴建公益设施企业选项目经由社会公益组织实施企业直接赞助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总计数量1861098141435百分比42.8%2.3%22.5%32.4%100.0%注:

在我们调查问卷中提出了如表中所列的四种选择方式,请受访企业回答“最常用”的方式,问题是单选,因此也不排除企业有多种方式存在。

但是,根据财政部1994年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公益、救济性的损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损赠不允许扣除。

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这样看来,上述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34.7%)的企业的公益捐赠途径都不符合免税资格。

显而易见,由于受到法规的制约,捐赠途径的不同必然会产生能、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不同结果,企业内直接捐赠项目的比重越大,税收减免作用幅度也就越小。

所以一些企业希望:

拓宽捐赠渠道,让企业有更多的选择”(1公司)“我们需要有更加宽松的环“;

境,按照自己的计划、专长和兴趣去捐赠”(2公司)。

众所周知,在过去计划经济的年代里,人们把企业承担社会功能都视作天经地义的事。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企业在为社会作出奉献的同时,也需要满足自己的意愿表达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诉求。

上表1数据中反映的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公益捐赠的自主性选择正在逐渐增强。

而我们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和组织尚不完善,税收让予的目标和途径未能匹配。

我们需要从构筑和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捐赠文化”的高度来重新审视制度层面上的缺陷。

3.税收减免政策对不同捐赠品种、不等捐赠数量的影响企业普遍认为,对于捐赠额度比较小,或者以本公司的产品、设备作为捐赠物的,一般都不在税收问题上多作考虑。

换句话说,就是公益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小额捐赠或物质的捐赠影响也不太大。

对前者来说,国家税收政策本来就是起到一种激励作用,鼓励企业对社会的公益事业多作贡献,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小额捐赠影响不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但是,从调查中发现,其实大部分企业的捐赠均是小额的。

而且由于形式多种有些捐赠是无法用金钱来估算的。

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正面影响有限其实和我们对捐赠公益的行为缺乏规范操作的规定有关。

一个完善的捐赠行为,无论是现金还是物品,都应该有一个募集、入帐、捐赠的过程。

如果捐赠市场的制度完善,操作有序,那么无论什么捐品都应在捐赠

项目中得到价值的体现。

譬如说是以某种物品作捐赠的,则应该将物品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入帐、捐赠。

捐赠双方有权决定捐赠的形式与方法,但是确实应当有一种完整的捐赠制度保证。

捐赠行为在捐赠方来讲也许是一种“私人”行为,但是一旦这种善意的行为被受赠方接受,就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

社会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来体现捐赠的社会意义,比如不管捐赠数额的大小一律给予合法凭证。

现在我们一方面有免税制度鼓励社会捐赠,但是在整个制度配套方面还很不健全。

一个完整规范的退税相关程序不是很清楚,大大影响了免税对创建捐赠文化的积极意义。

四、现行税收减免政策的实际作用及其局限性下面我们更深入地从企业态度和行为方面来分析一下目前对企业的捐赠采取免税政策所产生的实际作用和存在的局限性。

1.企业对税收减免政策的态度在对企业进行访谈调查时,们发现企业在对现行税收减免政策能使捐赠成本我降低持肯定态度的同时,更大程度上还是并不将它作为刺激企业产生捐赠行为的主要动力。

换句话说,企业对捐赠免税的政策并不给予普遍的关注。

现将企业各种不同的反映归纳为以下几点:

在一般认知层面上企业均认为“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的捐赠事业起了积极引导的作用”。

在2000年的上海大中企业捐赠社会事业调查中,相当部分的单位对捐赠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并不知晓。

而在2002年北京、上海和广州的大企业捐赠研究的重点访谈中所有的受访单位对捐赠可以得到免税待遇的政策都是知道的,只是由于各个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对该政策的关心和理解的程度有所不同。

从认识上讲,企业领导均对免税政策的积极意义给予了肯定。

但是大部分也是从该政策所传递的“捐赠公益”的积极理念上去认识的。

在与企业高层领导的访谈中我们听到了许多类似的看法:

6公司认为,“在财务上几次捐款都是从营业额外列支的。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责任。

……应该说减免政策对企业的捐赠行为的导向作用是积极的。

”2公司认为,“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式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税收减免政策不会对公司的捐赠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然税收减免越多越好,对捐赠款征税是不公平的”。

4公司认为,“有抵扣最好,没有也不影响我们的公益捐赠。

”以上这些来自个案的情况反映了企业对公益捐赠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抱肯定态度。

即使是那些认为本单位不会因为没有免税政策而不捐款的那些老总也一致认为这个政策至少在道理上是引导了正确的方向。

当然,2002年我们在各地调查访

谈的企业都是有较好捐赠记录的企业“好公民”他们的领导层对捐赠的免税政策基本上也都是了解的。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但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流离与社会之外。

这个“独立”很大意义上是指在产权和经营上不能受制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直接控制。

但是企业与社会是存在着着千丝万绺的依存关系。

企业希望在通过纳税来完成它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还会希望通过投资公益来实现其更多的社会责任、维护好企业成功发展的外部环境,扩大它的社会的影响力。

但是,作为经济法人的企业,他们将捐赠社会公益事业视为对社会资本的投入,它在期望得到社会声望的同时,决不会忘记企业的整体效益。

企业捐赠能享受一定额度的免税是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合情、不是不义、(之财)合理(有投入就应有收益)的,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对公益捐赠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企业投入社会资本的成本,企业当然持肯定的态度。

“捐赠的理念是回报社会,不是有了抵扣税收政策才考虑捐赠”这是我们在访谈时听到的比较多的看法。

而且,持这类态度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如NG4公司,NG5公司,NM3公司等。

其实这种态度是对上述政策的肯定基础上提出的,同样的表白出自不同机制作用的结果。

对于国有企业来讲,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性事务,它们除了包揽所谓的“单位人”社会保障与福利以外,单位在政府的行政部署下,还为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作出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虽然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企业的法律地位与社会性质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但是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还是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如今,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依然占到社会捐赠中的顶梁比重。

而国企的捐赠“文化”依然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从一个口袋到另一个口袋),触发和动员他们捐赠的主要机制是行政动力。

根据组织安排和行政动员行事的国企决策者一般不会考虑免税的问题对于私人企业来讲,一方面大部分私企享受各种免税或固定税的政策,而且大部分私人捐赠数额不大,捐赠免税对他们直接的经济利益影响并不大。

另一方面,捐赠对私人企业来讲的确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私人企业对维护好生长的社区环境特别重视。

同时,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人们心底积淀,使得“行善积德”“慈悲为怀”“乐善好施”等传统理念仍然在影响着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因此,企业的发展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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