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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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基础知识

环境监察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基础知识)

   

  一、基本知识

   1、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2、水污染防治法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着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6、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有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8、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9、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2、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13、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的罚款。

   15、以下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B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C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处交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一年。

   1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穿逾期不拆穿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20、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1、属于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为?

  A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22、属于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行为?

  A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B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C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3、属于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行为?

  A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B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C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4、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

  25、下列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B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C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6、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8、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0、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1、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32、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3、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34、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35、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37、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9、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4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1、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42、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43、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44、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5、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46、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7、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48、下列行为属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A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B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C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D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49、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级。

50、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有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5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A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有机烃类尾气的;

  C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D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54、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55、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6、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7、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59、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60、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61、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2、下列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B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C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6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6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6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8、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69、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0、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71、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72、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73、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74、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征收排污费时只征收一项。

   75、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76、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

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77、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

每次、每吨、1000元。

   78、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取噪声超标排污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79、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80、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81、一个单位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82、超标噪声排污费以超过标准的分贝数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应征收污水排污费。

   84、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85、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6、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87、符合排污费减免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88、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89、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90、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时,应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91、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92、对拒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93、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4、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5、“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6、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97、环境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9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99、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0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时间是20XX年9月1日。

  10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当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环保部门申报。

  10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0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5、《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06、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107、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08、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09、环境监察执法选择环境标准依据时,根据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原则,对既有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执行行业标准。

  110、环境监察数据、强制检定的连续监控设施测得的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还有在处理污染事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污染纠纷中得到的人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主、技术鉴定结论等属于污染源监察依据中的事实依据。

  111、污染源监察的依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类。

  112、按人类社会活动分类,污染源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

  113、我国能源主要以煤为主,决定了我国大气污染是典型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特征。

  114、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般可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类

  115、生活污染源主要是民用炉灶和供水供热锅炉,数量多,分布广,烟气低空排放,主要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对局部地区的大气影响较大。

  116、燃烧废气污染源是大气监察的主要对象,工业燃烧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锅炉和炉窑两大类。

  117、固体废物环境监察要点包括:

检查固体废物的来源;检查固体废物的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检查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

  118、油田废水以石油类污染物为特征,最主要的环境污染物为石油类,其次是挥发酚、COD、硫化物、悬浮物。

  119、啤酒厂排放废水超标项目主要是COD、BOD5、SS三项;啤酒生产的废水主要来自大量的冷却水和洗涤水两个方面。

  120、火力发电厂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为大气污染源,并且燃煤电厂烟气具有排放量大、气体污染物浓度较低等特点。

一般燃煤电厂采用的除尘器主要是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

  121、火力发电厂生产过程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因此火力电厂的污染源监察重点也在于对其的控制,一般采用烟气脱硫。

  122、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时,应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章,出示“环境监察证”;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123、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12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5000羽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125、排污者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排污费。

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为应缴排污费的千分之二。

  12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127、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请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审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28、环境监察人员的工作任务可归纳为“三查两调一收费”,其中“三查”是指:

一是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是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两调”是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调查海洋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参与处理。

“一收费”是指:

全面落实排污费制度。

  129、缴纳排污费、超标排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130、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的处罚。

  131、环境监察部门是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环境监察部门不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13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1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134、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13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

  136、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7、排污收费是指对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均应缴纳排污费,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均应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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