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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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Word格式.docx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3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4]1号)

第九条(三)应由市、县(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其中重大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可要求其申请报告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号)

4、《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宁政规字[2013]1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宁价费[2006]371号

评估类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第一章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设备、技术等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4.《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

5.《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12号)

第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第七条项目节能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6.《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宁政规字[2013]13号)

第一章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审批机关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区域能耗水平影响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区域节能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实行限批;

对区域节能考核未完成的地区,应暂停该区域耗能大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节能评估报告书在接受委托后二周内完成编制任务。

2、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在接受委托后一周内完成编制任务。

根据项目投资额协商定价

评估类 

市级权限内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评估

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12号令)。

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经信规〔2014〕2号)。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无规定,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在估算投资额和行业调整系数标准的基础上,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283号;

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417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概算、决算审批

工程竣工概算、决算审核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2004]20号)

第五条第一款“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2、《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九条第六款“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90天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

概算价

≤500万元

1.8

≤1000万元

1.4

≤5000万元

1.1

≤1亿

0.9

≤5亿

0.7

>

5亿

0.5

效益收费6%

苏价服〔2014〕383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房屋结构变动许可

既有房屋变动设计方案

1、《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法定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

设计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收取

证明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法定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

监理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收取

检测类

市公安局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年7月17日第119号令)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合同约定

依据收费标准和具体检测设施数量计算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0)405号)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协商

依据事务所定价收取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社团到期换届更换登记证书

审计报告

【规范性文件】《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年检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届更换登记证书

【规范性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基金会换届更换登记证书

【规范性文件】《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基金会年检

【部门规章】《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0号,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审计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或人才中介)机构许可

出具验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四十二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土地使用权供应审批

评估地价

1、《关于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的通知》

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委托给土地评估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服务时间。

按照需要评估的地块数及评估价计算(元),标准见附表。

【行政法规】: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附:

1、宗地地价收费评估标准。

2、基准地价收费评估标准。

采矿权审批

编制矿产勘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暂无具体依据,根据市场情况商定。

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业权评估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三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41)

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5-30日

审查类

6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控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进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到期换证申请、停产后重新申请、变更(名称变更、生产场所变更、生产技术或工艺、检验手段变更等)申请的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检验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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