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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侧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4.2监管信号supervisory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与其连接设备发出的除可燃气体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它输入信号.

4.3监管报警状态supervisorysignal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4自检状态test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4.5正常监视状态quiescent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可燃气体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5要求

5.1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本章的相关要求,并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5.2外观要求

5.2.1控制器应具备产品出厂时的完整包装,包装中应包含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2.2控制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

位无松动。

5.3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通用要求

5.3.1.1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3.1.2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O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3.1.3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3.1.4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3.1.5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3.1.6控制器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室内型控制器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30的要求,室外型控制器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5的要求。

5.3.1.7控制器由控制、显示和电源部分组成。

对于具有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

外接电源箱应仅能给前端可燃气体探测器供电。

外接电源箱的故障等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5.3.1.8控制器应具有开/关机记录存储功能,并且该记录不应少于100条。

5.3.1.9控制器应具有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9969的要求.

5.3.2指示灯(器)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状态、监管报警状态、延时状态应采用红色指示灯(器)指示;

故障、

屏蔽状态应采用黄色指示灯(器)指示;

电源工作状态应采用绿色指示灯(器)拍示。

5.3.2.2指示灯(器)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5,3.2.3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

其它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5.3.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s,其可燃气体报警指示灯(器)闪动顿率不应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顿率不应小于0.2Hz。

5.3.2.5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5.3.3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其正前方22.50视角内、0.8m处可读。

5.3.4音响器件

5.3.4.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5.3.4.2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3.5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

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可采用最大工作电流的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5.3.6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3.7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5.3.7.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5.3.7.2充电电流不应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5.3.8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消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5.4整机功能

5.4.1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4.1.1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5.4.1.2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等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4.1.3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报警声、光信号。

对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4.1.4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控制输出接点。

5.4.1.5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

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4.1.6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4.1.7控制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

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

5.4.1.8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

重新建立。

5.4.1.9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5.4.1.10控制器应具有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记录相关信息不少于999条,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4.1.11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定的报警设定值应能手动可查。

5.4.1.12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5.4,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2.1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4.2.2控制器应设置手动/自动状态转换按钮(键),并应能指示手动/自动控制状态信息。

5.4.2.3控制器应设置其它控制输出,用于控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并满足下述要求:

a)每一控制输出应具有可编程功能,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控制器应发出启动输出信号;

b)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控制器不应采用软件方式实现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控制功能。

5.4.2.4控制器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4.2.5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4.2.6具有传输可燃气体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

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5.4.2.7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

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5.4.2.8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可燃气体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等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b)控制可燃气体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延时不应超过10min,设置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它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4,2.9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可燃气体报警状态;

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

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它设备的输出操作。

5.4.3故障报警功能

5.4.3.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4.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可燃气体报警功能的接地;

b)与控制器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脱落;

c)控制器与外接电源箱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d)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e)给控制器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f)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

对于a)、b)、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d)、e)、f)类故障应指示类型;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存在期间应能保持:

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但应手动可查。

5.4.3.3对于具有多个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控制器应能区分并显示每个外接电源箱的部位,当任一外接电源箱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能显示故障电源箱的部位同时显示出电源箱的故障类型。

5.4,3.4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

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总应手动可查

5,4.3.5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对于具有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当某一外接电源箱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该电源箱正常工作时,该电源箱供电的探测器断电,该电源箱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与其连接的控制器应能显示故障探侧器的部位,以及故障电源箱的部位和故障类型。

5.4.3.6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

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4.3,7控制器的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4.3.8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

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4.4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5.4.4.1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无论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是否具有浓度显示,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值应与探测器的测量值保持同步。

其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要求

配接可燃气体探测器类型

误差绝对值范围

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探测器

5%LEL量程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

5%LEL量程与80X10-6(体积分数)之中的较大值

一氧化碳探测器为±

80X10-6(体积分数)

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

5.4.4.2多线制控制器应能显示每路可燃气体的浓度值;

总线制控制器应至少能显示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探测器的浓度值与探测器地址,其他探测器探测的浓度值应能可查。

5.4.4,3控制器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

控制器的故障回路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5.4.5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5.1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4.5.2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部位、回路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

5.4.5.3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

5.4.5.4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5.4.5.5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5,4.5.6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开关机等操作的影响。

5.4.6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6.1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并显示监管报警时间。

5.4.6.2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

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

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5.4.6.3在控制器的监管报警状态下如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指示信号。

5.4.7自检功能

5.4.7.1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

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4.7.2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5.4.8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可燃气体报警、监管报警、故障状态、屏蔽状态及其它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

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

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它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4.9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干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5.4.9.1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可燃气体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发出的复位、消音等相关指令。

5.4.9.2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复位、消音等控制指令。

5.4.9.3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5,4.9.4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4.9.1~5.4.9.3要求。

5.4.10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功能

5.4.10.1控制器应具有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能够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发送信息。

5.4.10.2控制器输出的数据包应包含控制器所连接的可燃气体报警触发器件的名称、位置、工作状态(正常工作状态、报警状态、故障状态以及屏蔽状态)等信息。

5.4.10.3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屏蔽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在3s内应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发送输入信号的时间、位置、名称、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并具有传输状态指示。

5.4.10.4控制器输出通信协议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5.4.11电源功能

5.4.11.1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均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5.4.11.2控制器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等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答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4.11.3控制器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1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O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4.12操作级别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

操作项目

1

查询信息

O

M

2

清除控制器的声信号

3

消除和手动启动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信号

P

4

复位

5

进入自检状态

6

调整计时装置

7

接通、断开或调整控制器主、备电源

8

手/自动转换

9

屏蔽和解除屏蔽

10

输入或更改数据

11

分区编程

12

延时功能设置

13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14

数据导出和回放

注1:

P——续止;

O——可选择;

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

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报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

注3:

Ⅳ级操作功能不能通过控制器本身进行。

5.5电压波动试验

5.5.1将试样与真实负载相连接(总线制控制器具有多个回路情况下,至少保证单回路满载,其余回路等效负载)并将电压调整至制造商规定的额定电压,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5.2将试样与其负载使用长度为1000m、截面积为1mm2的多股铜导线重新连接,此时控制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同时调节试验装置,使控制器的供电电压分别调至额定电压的110%和85%,控制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5.5.3试样在电压波动范围内应能正常接受报警和故障信号。

5.6绝缘电阻

控制器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Ω。

5,7泄漏电流

控制器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超过0.5mA。

5.8电气强度

控制器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60s的电气强度试验。

试验期间,控制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电流不大于20mA)。

试验后,控制器功能应正常。

5.9电磁兼容性能

控制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控制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试验后,控制器性能应满足5.4.1.2~5.4.1.8的要求。

表3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场强(V/m)

正常监视状态

频率范围(MHz)

80~1000

扫描速率

十倍频程每秒

≤1.5X10-3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0.15~80

电压(dBuV)

140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放电电压(kV)

空气放电(外壳为绝缘体试样)8

接触放电(外壳为导体试样和耦合板)6

放电极性

正、负

放电间隔(S)

≥1

每点放电次数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瞬变脉冲电压(kV)

AC电源线:

2X(1±

0.1)

其它连接线:

1X(1±

重复频率(kHz)

5X(1±

极性

时间

每次1min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浪涌(冲击)电压(kV)

AC电源线线——线:

其它连接线线——线:

试验次数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试验时间

额定电压周期

25(70%供电电压)

1(0V)

电源瞬变试验

电源瞬变方式

通电9s~断电1s

500

施加方式

每分钟6次

5.10气候环境耐受性

控制器应能耐受表4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控制器不应发出可燃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故障信号或反馈指示信号;

b)试验后,控制器不应发生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5.4.1.2~5.4.1.8的要求。

表4气候环境试验条件

低温(运行)试验

温度℃

3(室内型)

-25±

3(室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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