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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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31/321防盗防火安全们通用技术条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2003年第2号公告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2003)196号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根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特性,具备相应的监视、防盗、防抢、防暴等措施的集中储存处。
3.2
剧毒化学品
具有非常决裂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及补充和修正表的物品。
3.3
放射性同位素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核素。
4、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
4.1一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c)放射性同位素中放射性强度在10Ci(含)以上的。
4.2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
c)放射性同位素中放射性强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
4.3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50μCi(含)至100mCi的。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5.1.2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
5.1.3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5.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表1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一、二级存放场所出入口
强制
2
一级存放场所撰写区域出入口
3
一级存放场所内主要通道(不含放射性同位素)
4
一级存放场所内非主要通道(不含放射性同位素)
推荐
5
一级存放场所电梯轿厢内
6
一级存放场所外界周围
7
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8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9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存放场所出入口
10
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
11
一、二级存放场所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
12
经济报警装置
一、二级存放场所主出入口内隐蔽处(不含放射性同位素)
13
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14
15
出入口强制系统
一级存放场所主出入口
16
一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17
实体防护装置
防盗防火安全们、防盗栅栏
18
混凝土墙或实行砖墙
存放场所的所有门、窗、风口
19
防盗保险柜
三级存放场所的物品箱柜
5.2.1.1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5.2.1.2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
b)减少或避免吸纳四和面出现逆光;
c)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d)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固定焦距、方向;
(2)不应有盲区;
(3)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增加照明装置;
(4)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30。
5.2.1.3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备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5.2.1.4其他区域可选用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2.1.5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5.2.1.6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5.2.1.7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2.2.1.8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
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2.1.9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
5.2.1.10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有关规定。
5.2.2入侵报警系统
5.2.2.1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经济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5.2.2.2室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
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º
±
5º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b)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符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
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º
c)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d)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e)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2.3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有盲区;
b)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应24小时设防;
d)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mm±
20mm;
(2)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
(3)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º
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m;
(4)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要求。
e)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2)探测器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受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mm;
(3)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探测器与封闭屏障的间距应为175mm±
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5)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
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2.2.4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5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6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沙河过年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2.7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符合以下要求:
a)应不大于2s;
b)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5.2.2.8系统布妨、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2.2.9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10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5.2.2.11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
5.2.2.12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5.2.2.13入侵报警难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
5.2.3出入口控制系统
5.2.3.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5.2.3.2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2.3.3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
10s以内,并由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5.2.3.4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
0.1m。
5.2.3.5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GA/T394的要求。
5.2.4安防中心控制室
5.2.4.1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控制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2.4.2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2.4.3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5.2.4.4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2.4.5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
5.2.5实体防护装置
5.2.5.1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组成。
5.2.5.2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
5.2.5.3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安装防盗栅栏。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名mm。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
5.2.5.4三级存放场所内应设置防盗保险柜。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要求。
5.2.5.5存放场所的墙壁应设置防盗保险柜。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要求。
5.2.5.5存放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建造,厚度应不小于160mm。
5.2.5.6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检验、验收、维护
6.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
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的要求。
6.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50348、GA308的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验、维护、保养。
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