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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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在落实政策和优化服务上狠下功夫,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简并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税收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水平,为我省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走在全国前列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梳理和完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关税收政策措施

(三)抓紧做好政策梳理工作。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扶持政策,涉及到经济发展领域的各个方面。

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和指导意见,对地税征管范围内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

要以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为专题,对各项优惠政策分门别类进行归集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进一步梳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大幅度提高税务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

(四)抓紧做好政策完善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查找现行税收政策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对税收管理权限属于省一级的,要认真研究、尽快拟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要重点研究完善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形成支持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适度梯级税负的政策格局;

完善促进社会民生相关税收政策,尽可能降低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领域的税负。

三、全力以赴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认真编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指南。

省局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执行标准和执行程序;

各市局也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对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进行补充完善,更好地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

与此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需要扶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专岗、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

(六)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

一是举办纳税人税收政策专题培训班。

省局将依托纳税人培训学院,今年至少举办两期面向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培训班;

各市局也要依托各级纳税人培训学校,认真组织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专题培训班,集中宣讲和解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二是深入开展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要内容的“税法进企业”活动,通过举办讲座、上门辅导、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面对面倾听纳税人的呼声和需求。

三是在地税门户网站开设“税收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栏,方便纳税人查阅相关政策法规,认真解答纳税人咨询问题。

四是认真开展“地税开放日”活动,定期邀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实地参观考察地税工作,争取各方面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为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

一是认真组织检查。

省局将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落实专项检查或综合督导,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单位,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市局也要开展相应的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坚决纠正因为组织收入压力大而不落实政策的情况。

二是强化跟踪反馈。

要建立完善税收政策落实跟踪反馈机制,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专档管理,密切关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

畅通上下信息沟通渠道,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全面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基层征管单位要积极深入企业,主动收集和解决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层面上的税收政策支持

(八)广泛开展税收政策调研。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新经济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特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税收政策调研,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影响情况,摸清查透税收政策制定、执行、宣传过程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调整出台更具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各级地税领导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亲自参与课题规划、调查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应用等具体活动,科学统筹安排,保证调研工作质量。

(九)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

要充分利用珠三角规划纲要赋予广东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权,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提出有价值的税收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积极争取国家对广东推进珠三角一体化、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扶持,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更加优良的税收政策环境。

同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完善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提升税收政策管理和执行能力,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扶持作用。

五、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省局将成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有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中央、省和省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要健全反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指标体系,强化工作考核,省局将把各地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政策情况列入“三好班子”和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列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地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全面培训,不断提高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附件1: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doc

附件2: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doc

附件3:

落实《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任务分解表.xls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

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三、促进基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条件“走出去”的企业,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经营中遇到税务问题,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五、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我局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并特编写此指引。

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

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

1.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你们。

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你们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2.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四)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B、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D、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五)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额、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额及纳税调整额。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中填报可抵扣的所得额。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栏中填报可减计的收入额;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栏中填报可减计的收入额。

(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或:

“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一栏中填报可抵免的税额。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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