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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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第32章第十四条温室、大棚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有农作物的以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

第33章农田生产管护用房、畜牧业的养殖圈舍及鱼塘等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34章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防洪和防汛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并付给迁移费,迁移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规定的运输价格、安装价格确定;

不能迁移的,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35章第十五条征占用林地的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执行。

林地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36章第十六条征收非林地上树木的补偿,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

第37章观赏林木等按每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

苗木的补偿,能出圃销售的按市场价补偿,不能出圃销售的按市场价结合苗木成熟度或成本价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第38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林木数量以林业部门认定的正常株行距确定的数量为准。

第39章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自行迁移,并按有关规定向坟主支付迁坟费;

逾期未迁移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

第40章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41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权人,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

第42章第十九条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第43章

(一)抢栽、抢种的各种树木、农作物;

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挖筑的鱼塘、沟渠等设施。

第44章

(二)违背植物自然生长规律、超过合理栽(种)植密度以外栽(种)植的部分。

第45章(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朝向、间距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温室、大棚。

第46章(四)丈量登记时确认的未存活树木。

第47章(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48章已抢种、抢建、抢栽、抢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应限期自行清理,限期内不自行清理的强行清理。

第49章第二十条农民居住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50章

(一)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给予补偿;

第51章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面积按照每户216平方米的标准确定补偿;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宅基地标准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52章(三)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具有本村户籍或房屋所有权以继承、抵押等合法来源取得。

第53章符合以上规定并符合村镇规划,以自建房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

由当地政府统一建房安置的,按照该户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54章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没有合法证件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第55章第二十二条为鼓励村民依法建房,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宅基地上没有建房的或容积率低于0.75的,以容积率0.75为标准,给予本次拆迁补偿标准的建房补助款。

第56章建房补助款确定的依据为:

自建住房安置的,建房补助款为原有房屋建筑费用结合折旧与房屋重置价之间的差价;

购买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我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建房补助款为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金额与各自辖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差价。

第57章第二十三条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超出规定的建筑物只给予重置价。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超过每户216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只给予重置价。

房屋所有权人不具有本村户籍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后给予重置价。

2010年1月1日以后,经市国土、规划、城建、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58章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对因征地而造成的停业,给予停业期内的营业损失补偿。

营业损失费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营业状况确定。

第59章第二十五条对征地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用地、营业执照的工业、商业用房,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第60章

(一)拆迁工业、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建设手续和工商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第61章

(二)拆迁工业、商业用房造成停业的,应给予营业损失费,营业损失费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营业状况确定。

第62章(三)拆迁工业、商业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安装价格、运输价格确定。

第63章第二十六条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按照重置价确定。

第64章第二十七条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第65章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66章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67章第二十九条因征地造成无法耕种或受影响的耕地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68章因征地造成无法利用或受影响的生产、生活设施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69章第三十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第70章第三十一条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的委托工作。

由组织实施征拆补偿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71章第四章附则

第72章

第73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74章第三十三条对在征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合法所有权人,可给予不超过补偿款3%的奖励。

第75章第三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优先支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第76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77章旗县区政府、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办事处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78章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79章第三十六条使用国有农用地需要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0章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第81章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直接对土地支付的补偿费用。

第82章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第83章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房屋及附属物等),构筑物(如水塔,桥梁等)及其它地上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第84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入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85章统一年产值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第86章容积率是指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第87章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地拆迁当年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第88章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89章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附表2房屋类补偿标准表

项目

结构

等级

条件

补偿标准(元/㎡)

楼房

砖混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

1250

框架

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类

2000

住人正房平房

三七墙,圈墙,地梁,外墙贴瓷砖(刷涂料),钢、木门窗,铺地砖,土暖气,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1100

清水砖,三七墙,钢、木门窗,铺地砖,土暖气,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880

二四墙,钢、木门窗,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隔断,给排水,电器(包括灯具)

730

砖木

三七墙,外墙贴瓷砖,铺地砖,土暖气,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860

清水砖,三七墙,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770

二四墙,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隔断,给排水,电器(包括灯具)

640

土木

门窗完好,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电器(包括灯具)。

480

住人南(厢)房

三七墙,圈墙、地梁、钢、木门窗,铺地砖,土暖气,水,电

620

二四墙,钢、木门窗,砖地(水泥地),水、电

570

三七墙,外墙巾瓷砖,地砖,土暖气,水、电

530

二四墙,砖地(水泥地),水、电

490

注:

1.每缺一项每平方米相应核减10元;

2.每缺五项降一个等级。

附表3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厂房

1550元/平方米

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

凉房

低于2.2米

10平方米以上2000元/间

10平方米以下1000元/间

围墙

土围墙

45元/延长米

二四砖墙

(墙高≤2m)

90元/延长米

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50#混合砂浆砌240mm红砖墙、砌墙架

(墙高>2m)

140元/延长米

大门

1500元/双扇

宽度在2米以上

950元/双扇

宽度在2米以下

围栏

铁丝网

200元/米

铁栅栏

300元/米

地坪(院内硬化)

20元/平方米

素土夯实、60mmC10砼垫层、80mm砂垫层、20mm水泥砂浆面或红砖铺面

水泥

50元/平方米

沿台

正房、南(厢)房

30元/平方米

高30厘米以下

高30厘米以上

畜禽舍

砖结构

牛舍

40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彩钢结构

羊舍

禽舍

4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200元/个

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沼气池

砖、石砌

5400元/个

含材料补偿

厕所

砖墙

500元/个

双厕

土墙

300元/个

菜窖

盖板窖

砖木窖

300元/平方米

土窖

150元/平方米

温室

高科技温室

90000元/亩

电卷帘、棉被、钢架、棚膜

砖结构温室

60000元/亩

砖、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土温室

30000元/亩

土墙、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顶

弓棚

钢架大棚

15000元/亩

12000元/亩

有膜

5000元/亩

1000元/亩

无膜

水渠

土渠

15元/延长米

含土方量的补偿

防渗渠

20元/延长米

宽70公分以下

120元/延长米

宽70公分以上

机井深100m

(下管井、砼井筒、铸铁管)

150000元/眼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500元,每眼浇灌面积控制50亩地

井深40m

20000元/眼

深度每减一米减450元,每眼控制20亩地

井深10m砖砌井筒

35000元/眼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3000元

手压井

2000元/眼

含压机(井筒无下管的简易井参照此标准)

渗水井

1100元/户

地下管道

500元/米

直径6寸(包括土建)

渔塘

土筑

混凝土结构

100000元/亩

育苗损失费

20000元/亩

道路

混凝土水泥路

20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25mm粗砂、180mmC25砼面

柏油沥青路

10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50mm沥青砼面

碎石道路

6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面

迁坟

一棺一墓

3000元/座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PVC

地埋管

4寸

25元/米

旧料归原主

3寸

20元/米

2寸

15元/米

1寸

10元/米

附表4

果树类补偿标准

鲜果类

产前期(树龄<2年)

5元/棵

1.鲜果类主要包括梨树、桃树、杏树、苹果树、李子树。

2.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3.树归原主。

产前期(树龄≥2年)

45元/棵

始产期(3年<树龄≤6年)

200元/棵

盛果期(6年<树龄≤40年)

400元/棵

衰老期(树龄>40年)

300元/棵

葡萄

产前期(树龄<1年)

10元/棵

1.含葡萄架补偿;

2.树归原主;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始产期(1年≤树龄<3年)

25元/棵

盛果期(3年≤树龄<7年)

盛果期(树龄≥7年)

果树类

苗圃

嫁接苗

每亩株数≤500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非嫁接苗

2.5元/棵

附表5

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

乔木类

胸径<5厘米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松柏树按乔木的两倍补偿。

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地面距离1.3米。

5厘米≤胸径<10厘米

15元/棵

10厘米≤胸径<15厘米

15厘米≤胸径<20厘米

30元/棵

20厘米≤胸径<25厘米

40元/棵

25厘米≤胸径<30厘米

50元/棵

胸径≥30厘米

80元/棵

灌木类

红柳

30元/墩(丛)

每墩(丛)出条数达50根以内。

枸杞

20元/墩(丛)

沙棘

100元/丛

乔木类苗圃

2—5元/株

每亩株数≤500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附表6观赏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树种

速生阔叶树

胸径5厘米以下

50元/厘米

胸径5-6厘米

75元/厘米

胸6-8厘米

100元/厘米

胸径8-10厘米

130元/厘米

胸径10-12厘米

170元/厘米

胸径12-15厘米

500元/厘米

胸径20厘米以上

1060元/厘米

慢生阔叶树

95元/厘米

155元/厘米

195元/厘米

680元/厘米

1275元/厘米

针叶树

高度2.5米以下

220元/株

高度2.5-3.0米

760元/株

高度3.0-3.5米以下

1275元/株

高度3.5-4.0米以下

1700元/株

高度4.5-5.0米以下

2125元/株

高度5.5-6.0米以下

3400元/株

高度6.0-6.5米以下

4250元/株

高度6.5米以上

5100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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