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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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了煤炭资源利用率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6、强化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十五”期间,推动了55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恢复治理率达到25%,土地复垦率为8.9%,出台和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7、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基本形成。
从2004年6月开始,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处置。
从2005年3月起,所有探矿权以及市场实行了“招标、拍卖、挂牌”(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除外)。
严格了新设置采矿权的审批;
规范了采矿权市场转让行为,建立和完善了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
制定和完善了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
加强了矿产资源评估师、拍卖师队伍建设,规范了中介组织行为。
(二)问题与形势
1、地质勘查有效投入不足。
后备资源短缺,矿产资源有效保障压力增大。
2、矿业结构不尽合理。
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矿山采选冶结构失调,采选能力小、深加工能力小,冶炼能力大,矿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不高。
3、矿产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程度不高。
小型矿山开采方式落后,“三率”水平低,采富弃贫、采厚弃薄、乱采滥挖现象还未根本消除。
矿山综合利用能力低,开展综合利用矿山仅占可综合利用矿山的25%,资源浪费严重。
4、“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应用不够。
我省有色、黑色金属矿产富矿短缺,需大量从省外、国外购进,长期依靠简单贸易解决,对应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以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省外或国外矿产资源尚处于起步阶段,资源供给保障程度低。
5、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严重。
由采矿引发的各种地质灾害及铅、镉、汞、砷等有害元素对环境的污染等人为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治理计划多,执行落实少。
6、矿业权市场有待规范。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展很快,亟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两权市场。
7、矿业秩序有待进一步改善。
主要表现在超深越界开采现象屡禁不止,越界勘探、圈而不探等现象依然存在,管理、执法不到位,矿政管理越位、缺位现象尚未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发证,“一矿多开,一证多井”等现象时有发生。
8、全球资源争夺白热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资源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需求无限和结构不同,资源有限和分配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对自然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特别是进入21世纪,全球石油价格大幅攀升,铁、钨、铜、铝、铅、锌、镍、金等重要矿产品价格一路走高,资源问题成为全球焦点。
发达国家主导世界资源竞争以及美国力图重构世界资源分配格局的现实状况,使资源问题变为与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政治秩序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国际问题。
9、国内大宗矿产保障程度低。
我国资源总量较大,但人均占有量不高。
目前我国一大批进入中晚期的大中型矿山产量锐减、找矿难度增大,主要矿产探明储量增幅减少,矿产资源形势更趋严峻。
10、省内主要矿种保有资源储量下降。
我省虽有“有色金属之乡”、“非金属之乡”的美誉,但开发利用强度普遍偏大,采储比偏高,如煤炭资源的采储比高达1∶73以上,比全国的煤炭资源平均采储比1∶771高出10余倍,铅锌矿的采储比也比全国平均采储比高出5倍以上,加之最近10年来地勘工作有效投入相对不足,大多数矿种保有资源储量下降。
由于长期以来重开发、轻保护,重效益、轻环境,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未来5年,我省矿产资源将进入快速消耗期,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矿物原材料的供应将提出更高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地质勘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将面临更大挑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加强地质勘查,推动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地质环境保护,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全面提高矿政管理水平,为我省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和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提供矿产资源。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主要目标见下表:
“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目标
指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
(%)
指标属性
资源保
障供应
1、新探明千万吨级煤矿(处)
3—5
预期性
2、采矿权总量规模(个)
6810
6000
约束性
资源利
用保护
3、主要矿种平均开采回采率(%)
80
81—82
4、主要矿种综合利用率(%)
45
48
5、废矸石利用率(%)
15
20
5.92
市场培
育完善
6、矿业权出让收入(亿元)
资源综
合整治
7、矿山土地复垦率(%)
8.9
17.58
1、地质勘查。
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方面,主要开展地、矿、物、化、遥、水、工、环的调查评价工作,加强成矿规律、成矿新理论和成矿预测等重大基础地质问题研究。
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主要开展重要矿种的矿(化)点查证、重要成矿区及主要找矿潜力区块的矿产勘查工作,争取发现一批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煤、铀、铁、锰、铜、铅、锌、钨、锡、锑、金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基地;
积极引导和监督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争取新探明3—5处千万吨级煤矿和5—10处中型以上重要金属矿床,努力降低矿产资源的采储比。
2、矿产资源开发。
到2010年底,采矿权总数由2005年的6810个调整到6000个以内;
在“十一五”期间,煤、钨、锡、锑年产量分别控制在5000万吨、12120吨、20480吨和36600吨左右。
3、强化矿产资源保护。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准入条件,着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水平,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在“十五”基础上,分别提高1~2个百分点和2~3个百分点。
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着力提高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大废(矸)石、尾矿、尾砂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到“十一五”末,废(矸)石利用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
4、地质环境保护。
到“十一五”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在“十五”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地质公园核心区面积由“十五”末的2927平方公里增加到3923平方公里。
5、矿业权市场建设。
到2010年,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矿业权价款达到15亿元以上。
6、矿产资源信息化。
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数据库、矿业权设置与管理数据库、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数据获取与更新技术,提高矿政管理服务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启动完成第二轮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开展各类专项规划、重点矿区的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二)加强地质勘查力度
1、突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以国内急缺的重要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兼顾省内部分优势矿产资源,超前部署和有序开展地质勘查,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
重点加强煤、铁、锰、铀、铜、铅、锌、钨、钼、锑、金及重要非金属矿产勘查,在南岭成矿带,雪峰弧形带、湘东北成矿区、湘中成矿区和湘西北成矿区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积极开展找矿潜力较大但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交一批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加强隐伏矿床找矿工作,找到和评价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基地。
2、加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
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逐步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20万区域重力调查工作。
在重要经济区、重要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和其他专项地质调查。
积极探索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调查评价。
3、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
做好宣传和引导,推动全省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
在矿种上,鼓励开展本省紧缺矿产及市场需求量大、符合规划要求、经济效益好的矿产勘查;
在地域上,鼓励矿山企业和社会出资在老矿山开展深边部找矿工作,鼓励在经济欠发达的湘西北、湘西南地区开展矿产勘查;
鼓励在勘查程度较低、成矿远景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
对已列入省、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限制或禁止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开展商业性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专业队伍,制定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杜绝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的瞒报、漏报现象,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受侵害。
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监测队伍诚信管理体系。
(四)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1、科学划分矿产资源空间功能区域。
以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严格保护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暂难利用的矿产资源为目标,统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功能区域。
将资源开发强度大,资源濒危的地区划为优化开发区;
将近年新发现的大中型矿床和找矿潜力大且环境承载力强的地区划为鼓励开发区;
将环境承载力弱、资源潜力小,国家和省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
2、严格“三区”管理。
坚持按省、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区”进行分区管理,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的规划审查等必要的行政措施,逐步使全省矿业布局合理化,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城市建设、旅游、农林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统筹矿业经济区域发展。
加强对矿业发展重点区的扶持,特别是重点矿山的扶持,改善交通条件,提高资源保证程度,优化外部环境,促进以重点矿山企业为骨干的矿业经济区的发展。
兼顾“老少边穷”地区的矿业经济发展。
4、设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区。
将大型、超大型矿床或紧缺矿种的集中区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区设置为省级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区。
5、调整建材类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
规范片石、道渣、河沙、砖瓦粘土矿等建材矿产的开采行为,严格禁止在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和铁路两侧300米以内或可视范围内开采石材,已设置的矿山要逐步关闭。
(五)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
在科学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的基础上,实行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管理,按各级规划要求严格调控矿业权的市场投放总量。
根据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控制矿山开采规模。
鼓励开采国内、省内紧缺及市场效益好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经济效益差、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资源实行限产保值;
努力延长矿产品产业链,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减少原矿和初级矿产品的外销和出口。
1、能源矿产。
根据市场需要和我省煤炭资源的自然禀赋,适度减少全省煤矿山数,到“十一五”末,全省煤矿山数量应由“十五”末的2216个下调到1120个以下,煤炭年生产能力维护在5000万吨左右。
做好大量小煤窑关闭后的煤矿山生产结构与布局调整工作,根据资源条件,择优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矿井。
鼓励开发利用环保型能源,限制开采高灰煤、高硫煤,禁止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在不能采取有效脱硫措施时扩大生产能力;
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及煤层气资源。
2、黑色金属矿产。
稳定铁、锰矿石产量,加强低品位难选冶铁、锰矿床的选冶技术研究,促进低品位矿石的开发利用。
适量开展钒矿采选工作,加强钒矿选冶工艺研究,努力减轻钒矿采、选、冶各环节的环境污染。
3、有色金属及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
鼓励开采铜、铅、锌、金、银、铌、钽等矿产资源,提高铅、锌、铜资源的自给率;
控制钨、锡、锑、稀土开采总量,压缩过剩生产力;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实行有效管理。
4、非金属矿产。
鼓励开采符合市场需要的非金属矿产,加强环保、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农用非金属矿的开发利用;
限制萤石、重晶石、隐晶质石墨等矿产开采总量;
大幅压减对土壤和环境破坏较大的砖瓦粘土及河砂开采量。
到“十一五”末,全省砖瓦粘土矿山数量由“十五”末的1100个下调到800个左右。
(六)调整矿业结构
1、规模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大中型矿山企业的骨干作用,鼓励以大中型矿山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多矿种开发和加工的矿业集团,提升矿业整体素质,实现产业升级。
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准入条件,鼓励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合作、重组等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
进一步清理整治规模过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矿山,减少矿山企业总数。
2、产品结构调整。
加速发展煤炭洗选加工产业,推进煤炭资源的洁净利用和优质优用,至2010年,实现煤炭入洗率达总产量的50%,型煤产量达30%。
不断提高铁、锰、铜、铅、锌、钨、锡、锑等矿产的生产和加工技术创新改造,促进低品位矿石的开发利用,实现冶炼业的总体优化。
大力发展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提高非金属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
提高膨润土、海泡石、硅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使之成为矿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七)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1、矿产资源保护。
禁止大中型矿床化整为零和无计划开发,要严格限制小矿开采深度,避免深部资源的巨大浪费。
限制低品位、难选冶大中型矿床的开发,提高该类矿床的采矿准入门槛。
对国家进行保护性开采的我省某些独特的资源,如海泡石、菊花石、隐晶质石墨等,实行限量开采,近期难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必须实行保护。
2、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矿山加强共伴生矿产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力争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开采回采率提高1—2个百分点,到“十一五”末,重要矿产的平均开采回采率达到81%—82%,综合利用率达到47%—48%。
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大废(矸)石、尾矿、尾砂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到“十一五”末,废(矸)石利用率由“十五”末的20%提高到25%。
(八)重视地质环境保护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
争取中央财政投资,努力吸引社会投资,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力度,力争到2010年,历史上遗留的大中型矿山和问题严重的中小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大部分得到治理。
严格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矿山开采中新产生的问题,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恢复治理工作。
2、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
进一步查明全省地质遗迹类型和分布情况,依法建立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体系。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探索开辟矿山公园,进一步加强各级地质公园的建设与管理,严格保护好各级地质公园的核心区。
(九)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
除国家规定的外,矿业权出让全面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矿产品社会需求和资源储量保有情况,调控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投放总量,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加快建立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交易体系。
建设好探矿权、采矿权交易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促进公开、公平交易;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市场价格和资源秉赋条件,探索建立基准矿价。
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缔探矿权、采矿权隐形市场,严肃查处非法转让行为和变相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
(十)建设好重大建设工程
1、地质勘查工程。
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基础问题与理论创新研究;
加强对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引导和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工程。
在全面完成“十五”期间规划的工程基础上,“十一五”再增加50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3、信息化工程。
加快矿产资源数据库建设和矿产资源信息整合与开发,加强矿产资源信息服务,建立全省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外网站,逐步形成集各类政务公开与服务信息于一体的、统一的“一站式”国土资源政府门户网站体系,建立网上交易系统,实现两权市场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矿产资源法制
修订、完善《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订与《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地勘队伍建设
加强地勘科技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专业技术人才年度培养计划与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地勘科技队伍。
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与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地质工作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全局,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
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坚持“统一部署、协调行动;
依法整治、整改结合;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认真开展和落实各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研究和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