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8264376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

(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

(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

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四)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

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

(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

(新增:

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择定标)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

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

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

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

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

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小学教育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