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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

大班(5~6岁)

31~35

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sucklingroom(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sing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配奶室mix-the-milk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总平面

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三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此条删除)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

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

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

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2.7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

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

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1.3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0.09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

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0.09m。

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

走廊布置

中间走廊

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2.4

1.8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

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2.8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注:

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

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

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乳儿室睡眠区

5030

喂奶室活动区

15

配乳室配餐区

86

卫生间清洁区

106

储藏室区

84

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睡眠区

35

活动区

配餐区

6

清洁区

卫生间

8

储藏区

4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

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

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

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

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2.6A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

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105m2。

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

70

寝室

60

厕所

12

盥洗室

衣帽储藏间

9

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原规范没有规定)

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

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污水池(个)

大便器(个)

小便器(沟槽)(个或位)

盥洗台(水龙头,个)

1

4.3.1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

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

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

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

0.80m(宽×

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

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

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

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

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晨检室(厅)

10

15

保健观察室

教师值班室

警卫室

储藏室

18

24

园长室、所长室

财务室

教师办公室

会议室

30

教具制作室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宜设单独出入口;

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供应用房

4.5.1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4.5.2A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

墙面阴角宜做弧形;

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

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室内环境

5.1采光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场所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2.03.0

1:

5.01/5

3.0

1/5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办公室、辅助用房

2.0

5.0

睡眠区、活动区

1.0

1/10

楼梯间、走廊

—1/10

5.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5.2隔声、噪声控制

5.2.1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室内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

≤45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50

5.2.2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50

≤65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45

≤75

5.2.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3空气质量

5.3.1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5.3.2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

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

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

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

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A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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