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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套餐以外的费用在服务期满1年(或连续12月)后的1个月内双方进行对账并结算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均需按上述方式在各结算年初一次性支付全年套餐费用并在服务期满1年(或连续12个月)后进行对账及费用结算。

3.1.3费用调整方式约定: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鉴于物价、人力成本变动等因素,可适当调整清分服务收费标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年度套餐服务标准;

上述费用的调整周期为1年(或连续12个月),相关调整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约定,补充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合同条款违背之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未做更改部分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3.1.4甲方交予乙方差错备用金及尾款备用金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

3.2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年服务费和ATM机专用钞清分等工作收费标准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约定。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在符合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清分工作提出具体需求,乙方在场地、设备等条件允许的能力范围内,需满足甲方需求。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清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经乙方处理的钱捆出现严重违规现象,视具体情况由乙方补齐差错款或向人民银行提出对乙方的处罚措施。

违规现象包括以下情况:

a经乙方清分的钱捆违反“五好”钱捆标准,即:

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b经乙方清分的钱捆有假币;

c经乙方清分的完整券掺杂残损券比例超过5%;

d经乙方清分的钱捆出现少把、少张等差错;

e完整券、残损券、假币确定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4.1.3甲方交来的钱捆,需在预约系统约定的时间内交到清分中心。

如因业务需要,甲方需要改变交款流程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1.4甲方有义务确保交到清分中心的钱款不存在有损害清分机械的异物。

(详见附件二《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

4.1.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按时支付清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且未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按当年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按延期支付天数计算)。

4.1.5甲方交给乙方的钱捆如发现丢失,乙方应全额赔付。

4.2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当甲方交来的款项应符合《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钱捆质量标准。

4.2.2乙方有义务及时安排甲方清分交款预约并回馈甲方预约信息,对所接受的预约款项做到日清日结。

清分款项做到当日代甲方上缴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交付给甲方使用。

如因偶然事件限制(偶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如停电、设备临时维护、场地装修、人行发行库停办业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清分工作不能完成时,未清分的款项乙方应封袋后返还给甲方,以确保甲方款项的安全,同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4.2.3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要求支付清分服务费用。

五差错款、假人民币处理

5.1处理原则及处理方法参见本合同附件三《差错款及假人民币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六保密

6.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

6.2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6.3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接受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来妥善保管和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7.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人民银行上级行相关文件涉及到本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妥善解决。

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完善后事宜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争议解决

9.1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国家法律。

十其他条款

10.1《市金融机构社会化清分外包服务收费方案》、《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差错款及假人民币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作为具体操作办法附件,对甲乙双方具有同本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

10.2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0.3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0.4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国家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0.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银行清分外包合作合同的签章页)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北京亿兆融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一

市金融机构

社会化清分外包服务收费方案

社会化清分服务采用套餐收费服务方式,科学分配回笼行和投放行的现金清分成本,项目成立初期保本微利为核算出发点,原则上规模效益越大,单捆收费越低。

以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银行回笼量为测算依据,制定以下收费方案:

1、套餐设置

套餐设计:

套餐费标准(万元)

套餐内单捆收费(元/捆)

套餐内包含捆数

套餐外单捆收费(元/捆)

套餐一

44

24.5

17959

23

套餐二

40

24.9

16064

套餐三

38

25.3

15020

套餐四

34

25.7

13230

套餐五

30

26.0

11538

套餐六

26

26.4

9848

套餐七

22

26.8

8209

套餐八

18

27.5

6545

26.8

套餐九

15

28.3

5300

27.5

2、费用支付方式

贵行根据自身现金清分需求情况选择适合的套餐,合同签订2个月内支付套餐费用。

超出套餐以外的费用双方按季度进行对账结算。

为达到外包业务规模效益,因贵行原因未达到套餐内包含捆数标准,套餐费用一经收取,不再退还。

3、该费用标准为贵行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清分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包含整袋交接系统费用,不包含ATM用钞清分、柜台用钞清分服务清钞箱、加钞箱、上门收款整点等其他附加服务费用。

银行名称:

(盖章)企业名称:

(盖章)

北京亿兆融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接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

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回笼券,清分中心必须在当日进行全额清分,以查证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回笼券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发现解决长短款问题。

本操作规程所称回笼券是指未清分人民币回笼券(金融机构收存的各种券别人民币)。

为了严密规范各金融机构与清分中心之间的款项交接手续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

一、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付人民币现金回笼券操作规程

1、清分预约

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的时间由清分中心根据各金融机构回笼现金预约的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切合实际的合理安排。

金融机构于每天下午4:

30-5:

00向清分中心进行次日清分预约,清分中心根据各行实际情况5:

30以前给予回复清分量以及交款时间。

2、待清分款袋标准

各金融机构把钱捆通过卡把检测数量、名章合格后装袋,按与清分中心现金预约所约定的时间交付清分中心。

不足袋清分中心不予接收。

金融机构不得将使用回形针、直别针、大头针等硬物连接的残损人民币上交“清分中心”,金融机构收到上述残损人民币,应将其改为用纸粘补。

如果发生由于残损人民币对“清分中心”钞票自动清分、销毁设备造成损坏的,由上交单位予以赔偿。

3、待清分款项交接

金融机构按照预约时间将款项送到清分中心,比预约时间迟到超出30分钟以上,清分中心有权拒绝接收钱捆。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要对人民币回笼券款项交接场地实施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监控录像。

金融机构与清分中心之间的人民币回笼券款项交接必须是在监控设施完备、图像清晰的条件下的进行交接。

清分中心对金融机构交付的人民币回笼券款项首先检查钱袋是否完好,核对券别金额后,按交接款的券别、金额造册登记,并由清分中心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交款员办理款项交接后,在人民币回笼券待清分交接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清分中心打印《现金收款单》一式两联,由清分中心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交款员共同签章确认,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清分中心留存。

《现金收款单》是双方帐务交接以及按捆收费的数据依据。

交接款项的同时,金融机构需将以下物品一同交接给清分中心现场管理人员:

(1)加盖金融机构章的交存人民银行《现金交款单》至少2份,以分别填写清分完毕后的完整券和残损券;

如果金融机构选择自己派人上缴清分后钱款,该项可不执行。

(2)每个券别多带1个标准袋,以备清分出来的尾款装袋使用。

二、清分中心向金融机构交付清分后现金回笼券操作规程

1、清分中心现金装袋

清分中心清分完毕后对当日金融机构清分款项进行扎帐,并通过卡把机进行点捆卡把,确保钱捆质量符合人民银行五好标准。

并制作RFID加密芯片与交款密钥。

2、尾款处理

清分完毕后,清分中心对清分后的完整券和残损券尾款进行并把并捆。

对不足捆的完整券或残损券,使用金融机构的尾款处理备用金进行调换并捆。

凑足整捆完整券或残损券然后装袋。

3、款项交接与上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清分中心管理人员将清分完后的人民币现金分完整券和残损券类别代金融机构填写交存人民银行《现金交款单》,核对与《现金收款单》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于当日16:

00以前与人民银行发行库库管员、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现金交接。

人民银行管库员首先检查钱袋是否完好,扫描RFID信息与交款密钥进行比对无误后,人民银行发行库管库员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将《现金交款单》第一联退清分中心管理人员。

4、清分中心营业终了结帐

清分中心于16:

30以后通知各金融机构取单结帐,金融机构于当日取回《现金交款单》,并将《现金收款单》一联归还清分中心。

清分中心管理人员对当日《现金收款单》核对无误后两联共同收讫,进行扎帐留存,当日清分工作完毕。

三、尾款处理备用金

各商业银行留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到清分中心作为尾款处理备用金。

清分中心将尾款处理备用金分券别进行兑换。

尾款处理备用金由清分中心指定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妥善管理,对尾款处理备用金安全负责,尾款处理备用金不能挪作它用,不能离开清分中心。

四、其他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新的工作要求,如需对以上操作规程进行修改,由合作双方具体协商解决,另行书面约定。

金融机构确认(签章):

北京亿兆融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签章):

附件三差错款及假人民币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1处理原则:

1.1按长款退回、短款由差错方补齐的原则,发现差错当日甲乙双方就差错进行结算或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从差错款备用金中进行补齐。

1.2发现差错款、假人民币的过程需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下进行,甲方有权调阅发现差错款时的监控录像以确认差错责任方。

监控录像至少保存一个月。

如遇乙方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来证明差错的发生过程,短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差错款处理方法:

2.1甲方交到清分中心的款项过程中发现长短款,经确认非乙方责任后,由清分现场两人以上证明,清分现场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签章,登记《回笼券清分(复点)差错登记簿》。

同时,将原封签、腰条附差错证明,交于甲方指定差错处理专员,长款退商业银行,短款由甲方在当日办理人民银行中心支库入库手续时补齐或从差错款备用金中当日补齐,以确保清分当日人民币真实、准确。

如经确认属乙方清分员责任,长款上交,短款由乙方当天进行赔偿。

乙方再进行内部责任处理。

2.2乙方清分后,将完整券(包括当天直接交回甲方的完整券或从人民银行间接调拨给甲方的完整券)或ATM机专用钞交回甲方使用时,甲方拆解过程中发现长短款,经确认非甲方责任后,由拆解现场两人以上证明,乙方当天委派差错处理专员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当天办理长款收回,短款补齐工作。

乙方收回原封签、腰条并附甲方差错证明。

2.3乙方清分后,将完整券或残损券交存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例行抽查过程中发现长短款时,经查实非抽查员责任,经抽查现场两人以上证明,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确认后,长款交回乙方,短款由乙方当天进行赔偿。

如经确认属抽查员责任,长款交回乙方,短款由责任抽查员当天进行赔偿。

3假人民币的处理方法:

3.1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时:

甲方交到清分中心的钱款在乙方清分过程中发现假人民币,经确认非乙方责任后,由清分现场两人以上证明,清分现场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签章,登记《回笼券清分(复点)差错登记簿》。

同时,将原封签、腰条附差错证明,交于甲方指定差错处理专员,按假人民币的面额由甲方在当日办理人民银行中心支库入库手续时补齐或从差错款备用金中当日补齐。

如经确认属乙方清分员责任,按假人民币的面额由乙方当天进行赔偿。

其假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2商业银行拆解或对外支付过程中发现假人民币时:

乙方清分后,将完整券(包括当天直接交回甲方的完整券或甲方从人民银行取出的经乙方处理的完整券)或乙方处理的ATM机专用钞交回甲方使用时,甲方拆解钱捆过程中发现假人民币时,经确认非甲方责任后,由拆解现场两人以上证明,乙方当天委派假人民币处理专员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当天按差错或假人民币的面额补齐。

乙方收回原封签、腰条并附甲方差错或假人民币证明。

乙方根据冠字号查找假币来源银行。

其假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3人民银行中心支库抽查库存发现假人民币时:

乙方清分后,将完整券或残损券交存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例行抽查过程中发现假人民币时,经查实非抽查员责任,经抽查现场两人以上证明,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确认后,按差错或假人民币的面额由乙方当天进行赔偿。

如经确认属抽查员责任,由责任抽查员当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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