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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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八条临时用房严禁使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和石棉瓦屋顶。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宜选用彩钢板。

第九条临时用房采用活动板房的其材质应满足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三、临时用房及围挡施工

第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应合理选址,避开强风口、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和危房影响范围,并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

当濒临江边时,应根据设计验算结果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并不宜与深基坑或高墙紧邻;

在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同时应与高压电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和消防间距。

第十一条临时用房的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

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应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

所采用原材料、构配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第十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专项技术交底。

砌筑砌体临时用房和围档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搭设活动板房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资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临时用房搭设前应对结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构件表面的灰尘、杂物等清理干净。

当结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六条临时用房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需重新使用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基础周边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的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严格分隔。

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第十九条临时用房集中搭设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拆除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人工拆除砌体临时用房及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四、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或既有围挡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相关资料及验收证明文件应归类存档。

五、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使用负总责,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对依法分包的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条款和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房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不得随意开洞、打孔,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内不得安装使用震动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及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房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敷设,电器线路宜采用限压器,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

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地的各类材料、设备和临时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

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m的广告或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或拆除措施;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挡的清洁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

并应严格按照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的规定,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使用及维护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审批、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其中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旧房改善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房管部门负责;

背街小巷、庭院改造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

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在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前,由被拆迁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所在地政府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移交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备案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责任单位重新提交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后,应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扣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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