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
(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
8HQ广州房产律师网
(五)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专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确认;
省直单位专业人员直接向省水工程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水工程招标办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报省水利厅批准同意,并正式入选省专家库,颁发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管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可从江西水利网(网址:
)“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及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或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需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省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且应保持专家总数不少于500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水利厅审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原则上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工作关系已调离我省,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经考核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活动的;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
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连聘。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专家库中确定。
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经招标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和评标。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由招标人主持,水工程招标办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进行。
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但提前抽取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评标专家的抽取遵循就近的原则,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必须在省评标专家库中两个及以上地区(含省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中,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随机抽取专家总数的一半。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与招标监督机构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独立评标。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
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须及时向组织者和招标人报告。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登记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在评标过程或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另行确定专家,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终止其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永久性除名,并将处分结果公告;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出现前两款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其它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8HQ广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察。
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