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和委托评价机构(第一批)单位名单的通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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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自愿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持公正态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标准。

(5)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评价工作,不以商业目的和非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进行业务竞争。

(6)评价机构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2.5.2保密性

(1)评价机构对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评价机构所有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评价人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评价活动的人员,均应对在评价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信息保密。

未经企业书面同意,评价机构均不得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3)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规定(暂行)》(见附1)。

(4)评价机构保密的信息包括:

1)食品工业企业申请评价的相关资料;

2)审核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3)食品工业企业有关档案;

4)企业确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5)在下列情况下,评价机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得到食品工业企业的书面同意;

2)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

(6)下列信息不属于评价机构保密范围:

1)评价机构公布的关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状态的信息;

2)食品工业企业被评价、拒绝评价、暂缓评价、暂停或撤销评价资格、扩大或缩小评价范围的事实及评价范围的详细情况;

3)食品工业企业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4)评价机构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公开信息。

2.5.3评价机构应遵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见附2)进行评价受理、评价决定、跟踪监督、再评价、评价范围变更等评价工作。

2.5.4评价机构应对本机构评价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确保评价人员具备适宜的专业知识。

3.证书

3.1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对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颁发诚信管理体系证书。

3.2各评价机构应统一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证书式样(见附3),并对证书进行规范化和有效性管理,同时在证书中应体现评价机构名称及标识。

3.3有效期

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评价依据;

(4)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5)评价机构名称、地址。

4.信息报告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报下列信息:

4.1评价机构应当保存备案获证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内容包括:

审核信息、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4.2评价机构在获知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失信行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3评价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名单和原因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4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内容包括:

颁证数量、获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附1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的管理,规范专家参与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活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聘任条件

(一)受聘专家应熟悉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食品行业基本情况,了解国家食品产业政策,掌握社会信用建设等相关知识,热爱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受聘专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且具备3年以上从事与食品质量安全、企业诚信等有关的认证认可、管理、技术、生产、检测、科研等专业工作经历;

(三)受聘专家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行为规范

(一)受聘专家应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受聘专家应遵守职业规范,对自己的服务行为负责。

不介入利益冲突,不传播有害信息,不隐瞒影响公正性的信息。

(三)受聘专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的安排,参加有关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活动,不得以专家个人名义参加任何商业性活动。

三、资格确认

(一)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信息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务)会议确认后,取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资格。

专家信息资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保存。

存档资料包括《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职称或审核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诚信声明(包括保密、公正、廉洁等承诺)。

(二)专家聘任期为2年。

逾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再次评审和确认。

四、专家职责

(一)参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标准、法规制度制(修)订及标准制度的宣贯工作。

(二)承担食品行业诚信标准实施指南编写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指导、评价等技术服务。

(三)参与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网络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四)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交办的诚信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受聘专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对专家服务不满意或发现其行为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举报;

专家对企业举报有异议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申诉。

(三)专家违反本管理规定时,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终止聘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家因身体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参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服务活动时,有权申请退出专家队伍。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解释。

附2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1.评价申请

食品工业企业自愿向评价机构提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

1.1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经按照评价依据要求,建立文件化诚信管理体系,且至少连续运行3个月;

(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书(见附4);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

四、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出口企业备案证明;

七、诚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八、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自我声明;

九、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加工生产线、生产及加工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等;

十、提供最新的企业资信报告、审计意见、财务报表;

十一、提供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声明;

十二、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评价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十三、提供企业内部体系评价报告(内部核查报告、合规性评价报告、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征信评价报告);

十四、企业已通过的其他体系认证(如有,提供复印件);

十五、其他需要的文件。

2.评价受理

2.1评价机构受理评价业务后,应向食品工业企业公开以下信息:

(1)评价资格;

(2)评价的业务范围;

(3)评价的工作程序;

(4)评价依据;

(5)证书的有关信息;

(6)评价的收费标准。

2.2材料审查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程序等,在15个工作日内对食品工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保存审查记录,以确保:

(7)评价工作形成文件;

(8)评价机构和食品工业企业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9)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食品工业企业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评价服务。

2.3审查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评价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书面通知评价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评价申请并明示理由。

3.现场审核

3.1评价机构应根据审核需要,组成评价审核组。

评价审核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评价审核组应具备对评价依据中涉及到的管理、财务、技术等各项因素进行评价的能力;

(2)评价审核组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已经评价机构考核;

(3)评价审核组评价人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评价审核组中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3.2初次评价,评价审核组应在提出申请的食品工业企业的场所实施审核。

3.2.1审核关注:

(1)诚信管理体系文件;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3)审查食品工业企业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诚信管理体系的诚信方案、目标指标制定和诚信因素分析识别的情况;

(4)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5)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评价食品工业企业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核查与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以及诚信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3.2.2评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

应重点覆盖以下方面:

(1)与诚信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根据诚信方针、目标和所确定的诚信因素进行的诚信体系运行控制;

(3)对诚信绩效、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价;

(4)诚信小组的管理职责及履行情况;

(5)内部核查与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

(6)规范性要求、方针、诚信因素、目标指标方案、资源职责与权限、教育培训能力、各种程序和内部核查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3.2.3审核要求:

评价机构应将发现的问题形成文件并书面告知申请评价企业,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3.3初次评价,评价审核组至少由两名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审核组组长在一个完整持续的评价期内应为同一人。

同一评价人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评价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评价审核。

3.4当受审核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了多个生产场所时,评价机构应对每个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评价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当食品工业企业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已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证书,否则,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3.5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食品工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提出明确的更正要求。

评价机构应审查食品工业企业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3.6审核时间

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行业特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食品工业企业的规模、技术和法规环境、体系范围内活动的外包情况、场所的数量及对多场所的考虑、评价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策划和完成对其诚信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评价机构应记录所确定的时间及其合理性。

4.评价决定

4.1综合评价

评价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必要时,评价机构应对食品工业企业满足所有评价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作出食品工业企业所建立的诚信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证书的决定。

评价机构在作出颁证决定之前,应获得初次评价审核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项已整改并达到相关要求。

4.2颁证决定

对符合评价要求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公示并颁发证书。

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评价的原因。

4.3对评价决定的申诉

食品工业企业对评价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机构申诉,评价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食品工业企业。

食品工业企业如认为评价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

5.跟踪监督

5.1监督频次

评价机构应根据食品工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特点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当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或运作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跟踪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范围内的重要要素。

5.2评价机构应对监督审核活动进行规划,以便定期对诚信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考虑食品工业企业及其体系的变更情况。

监督活动应包括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满足评价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监督审核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五)内部核查、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

(六)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情况采取的纠正措施;

(七)投诉的处理;

(八)诚信管理体系在实现企业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九)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进展;

(十)诚信因素的动态识别与持续的运行控制;

(十一)企业重大信息的任何变更;

(十二)标识的使用和任何其他对评价资格的引用;

(9)评价机构就评价的有关方面询问食品工业企业;

(10)审查食品工业企业对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等);

(11)要求食品工业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纸质或电子介质);

(12)从有关方面获取食品工业企业相关体系运行信息;

(13)其他监督食品工业企业的方法。

5.3必要时,跟踪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5.4跟踪监督结果处置

对于跟踪监督审核合格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证书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证书资格。

当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应立即撤销其资格证书。

5.5动态管理制度

评价机构应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诚信体系运作情况。

5.6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评价机构应通过与食品工业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要求食品工业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及时向评价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5)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7)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8)诚信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

9)有关产品、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变化的信息;

10)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11)有关政府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12)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3)重大失信行为信息;

14)其他相关重要信息。

5.7信息分析

评价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证书资格的措施。

6.再评价

再评价程序与初次评价程序一致。

评价机构应根据再评价审核的结果,以及评价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企业相关方的投诉,作出再评价决定。

7.评价范围的变更

(1)获证食品工业企业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评价机构根据获证食品工业企业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4.1条的要求作出颁证决定。

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食品工业企业的监督或再评价审核一起进行。

(3)对于申请扩大获证业务范围的,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附3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式样(试行)

附4

1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3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0

填表说明

(4)本表必须真实、准确填写,且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内容不实,将不予受理。

(5)本表无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效。

(6)本表可以打印或蓝黑墨水笔书写有效。

(7)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如有空缺,需说明理由。

需附表/附页说明的情况,应加盖企业公章。

(8)申请评价范围涉及“生产”过程时,在现场审核时应有相应现场。

申请方声明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__单位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我单位向___提交的本份申请书内容真实;

2.我单位自愿向___提出评价申请;

3.申请所涉及产品及相关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遵守___的评价要求,并为评价的实施提供所需的真实的信息;

5.执行评价合同,按期交纳相关费用;

6.接受___规定的评价后的监督。

7.我单位已阅读并接受___申请书公开文件所提到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1.申请企业信息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职务

邮箱

网址

2.申请信息

2.1申请项目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初次评价□再评价□其他

2.2建立体系及评价的范围:

(包括地域、具体产品、生产场所)

2.3企业基础信息

企业总人数人,体系覆盖人数人,其中主要的管理人员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员人。

评价审核使用语言:

□汉语□其他语言。

2.4体系文件编制情况□有□无

体系开始运行时间:

年月日

企业已通过的其他体系认证(如有):

认证机构:

接受体系认证或评价咨询情况:

时间机构

2.5是否在异地有隶属的子公司\分销公司\研究开发或生产基地等分支机构或外包情况,□无□有

请说明分支机构名称、距总部的路程或所在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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