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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

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

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相关条文)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姓名

一、施工现场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条件,在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总体要求下,搭建临时设施和安置施工组

(2)、张贴有关施工安全的注意事项的通告,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3)、在施工现场的周围,通行道路路口等地需设立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施工现场的危险之处,应悬挂“危险”或“严禁通行”的明显标志。

(4)、施工材料堆放地,应避免在靠近高压线、消防栓、煤气输气管路和人员通行密度较大的地区。

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上述地区,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施工用电及用水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架设临时照明设备线路,应由持有专业证书的电工执行。

凡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地,其临时照明和动力设备线路应符合正式工程的标准。

(2)、电器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设置安全遮拦和警示牌。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抓一闸一漏一箱;

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以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4)、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替代三相插座和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熔断丝。

拆除电源用时应先切断总电源后方可进行,并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裸露导线。

(5)、工地用水应遵照“环保”的有关和施工、消防、饮用等方面的需用量统筹布置。

三、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场所必须配定消防设备、消防用水保证充足,严禁烟火。

(2)、材料堆放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堆放整齐稳固;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同一库房,更不能与其它物品混装,混存。

(3)、所有材料堆放不得妨碍施工道路畅通

四、具体要求

(1)、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控

五、请大家牢记:

(1)、每一个安全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

(2)、事故无大小之分。

身边的一些小事或小疏忽,完全可以引起巨大的事故和损失。

只有安全,才有效益。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务或工种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责任,创建安全标准工地,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2)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避免重伤事故的发生,消灭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控制轻伤事故。

2、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项目经理层次检查、项目总工检查、各班组安全检查。

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实消防责任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消防队伍,配备消防物资,进行适当的预案演练,提高适应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2)必须设有专(兼)职防火管理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办法,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清除或限期整改;

4、安全管理办法

(1)加强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坚持车辆、机械的自检、互检、抽检和路检办法,确保车辆完好。

(2)机动车、机械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开私车,按要求出车,在指定地点停放。

5、用电管理办法

(1)室的布置:

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2)配电室内的配电屏与棚顶、墙壁、地面之间必须保持电器安全距离。

(3)自备电源必须采用三相四线制并与外电在电器上安全隔离、独立设置。

6、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现场施工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2)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表03

学时

地点

主办机构

接受培

训人数

培训内容

1、测量安全操作规程

(1)凡属箱放的仪器设备均应加挂锁头予以保护。

(2)作业时应注意环境情况,采取针对措施,穿戴好防护用品。

在基槽内作业时应检查有无塌方危险,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仪器架设地点必须稳固安全,尽量避开道路、及水系边缘等危险地带,否则需加设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架设仪器设备前,应先摆放好脚架并踩实。

在整平、对中仪器过程中,应始终一手护住,切不可再没有架设好仪器之前双手脱落仪器主体。

(5)在路口其他人流量大的地方架设,应在设备周围加设警示标志。

(6)工作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所架设的仪器设备周围2米范围内禁止闲人、牲畜靠近,并密切注意所经过车辆的动向。

严禁在没有工作人员监护的情况下远离测站。

(7)外业生产做好防触电工作。

对中杆不要随意拉伸,确要拉伸时应注意观察周围是否可能触及电线或与高压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走动前一定要把对中杆收缩至最短位置。

使用导电标尺亦应注意类似问题。

(8)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9)工作结束后,拆卸仪器设备时,应一手抓住设备主体,另一手松开连结部件,待完全松开后双手抱稳设备主体收箱。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距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拆除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

上述装置的调试了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新机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注意做好机械走合期的使用保养。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机械设备,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5)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6)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操作人员幸亏违章作业。

(7)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的承载能力。

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

(8)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做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安全规则。

(9)机械设备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0)机械设备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1)机械设备应按《公路筑养护机械保修规程》的规定,按时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运转。

(1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13)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

有驻车制动器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搭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动专人看管。

(14)机械设备在保养或修理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禁止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冒险进行保养、修理、调整作业。

各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

安全应急预案

1、人员制定;

(1)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是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及物资、资金的保障,负责对重大事件组织或上报处理工作。

(2)副组长由副经理、项目总工担任,负责各专业组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2、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及报告现场负责人、领导小组.

3、可能发生的事故具体应急预案:

(1)火灾

①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项目部办公区、职工宿舍和食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在食堂、宿舍、办公区、大院门口合理设置自来水管,以备急用。

②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如切断电源、撤离火场内人员和周围易燃物品及贵重物品,并立即报告应急小组指挥组,由指挥组人员组织应急小组展开工作,各小组人员按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2)触电

①为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②发生触电事故后,应首先帮助触电人员脱离电源,方法有以下几种:

首先要尽快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的时候,应准备充足照明,以便进行抢救。

当闸刀离触电地点较远不能及时断开闸刀时,应快速地用干木棍或其他绝缘棍将电线从伤员身上挑开。

(3)交通事故

①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机械故障、超速、超载、酒驾及疲劳驾驶等。

行车安全的教育。

选择经验丰富、驾驶技术熟练、驾龄较长、自觉守法的同志担任车辆驾驶员。

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要对车况、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不准违法超载、超速、违反交通规则。

③及时抢救伤者,采取急救措施。

并拦截过路车辆、尽快将伤员送到就近医院抢救,急救电话120;

并听从交通民警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通警察进行现场调查和分析。

(4)机械伤害

①现场施工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②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人员不要害怕和慌乱,要保持冷静,迅速对受伤人员进行检查。

急救检查应先看神志、呼吸,接着摸脉搏、听心跳,再查瞳孔,有条件者测血压。

同时通知项目部调度及现场项目副经理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

(5)高温中暑

①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尽量避免高温期作业,落实防范措施。

②轻度患者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作业人员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湿毛巾等。

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进行观察、诊治。

③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当作业现场出现中暑人员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项目部,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

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冬季是火灾事故多发时期,为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提高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工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生活区、钢筋加工场、食堂等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布设和定期检查,并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知识。

3、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原则”焊割作业点与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m,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地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要大于10m。

4、生活区、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等高功率电器及用碘钨灯或灯泡烘晒衣物和取暖。

禁止私拉乱接、上班后房间开着长明灯、空调不关、休息时躺在床上抽烟及未灭烟头乱扔。

5、易燃物品存放仓库配置灭火器材,粘贴“禁止烟火”警示标语,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材料和物品。

6、现场配置的各种保护器、电路、设备等应有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确保电气绝缘。

7、加强电器防火教育、进行电器防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每用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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