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请假条男女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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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格网抄测记录@#@工程名称@#@天宝富丽湾小区9#楼工程@#@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线部位@#@百格网抄测@#@放线简图: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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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格网抄测记录@#@C4-04@#@工程名称@#@华远水木清华住宅小区C区—C5#楼@#@日期@#@2010年3月20日@#@施工单位@#@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放线部位@#@百格网抄测@#@放线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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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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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2:

"@#@社会保障卡知识问答@#@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是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等的电子凭证,目前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加载了金融借记卡的全部功能。

@#@@#@二、社会保障卡有什么功能?

@#@@#@答:

@#@社会保障卡主要有以下功能:

@#@@#@

(一)信息查询。

@#@利用社会保障卡通过服务网点、授权自助终端查询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缴费情况、社保待遇核定和支付情况、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和消费情况等。

@#@@#@

(二)社保缴费。

@#@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帐户实现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社保缴费。

@#@@#@(三)待遇领取。

@#@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帐户,为持卡参保人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补贴。

@#@@#@(四)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门诊、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相关费用。

@#@@#@(五)金融功能。

@#@可作为普通银联借记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理财等金融功能,适用于国内所有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或POS机。

@#@@#@(六)扩展应用。

@#@随着我市政务信息化的发展,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应用将逐步扩展到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事务领域,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包括哪些?

@#@@#@答: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包括: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申领人可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选择其中一间作为自己的开卡银行,银行一经选择确定不作更改。

@#@银行与参保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涉员工选择银行,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社会保障卡的发卡对象有哪些?

@#@该卡要缴费吗?

@#@@#@答:

@#@社会保障卡的发卡对象为:

@#@在顺德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含职工及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等)一人一卡,实名领用。

@#@社会保障卡按照20元/张的缴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五、我区社会保障卡采取何种方式发放?

@#@@#@答:

@#@我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将以向参保单位批量发放为主,合作银行零星发放为辅,分阶段进行。

@#@@#@批量发卡对象为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且参保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单位参保人员。

@#@@#@零星发卡对象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参保人员等。

@#@@#@批量发卡将分单位、分社区逐批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请留意社保网站、单位、社区(小区)的通知。

@#@@#@六、领卡流程@#@单位批量领卡流程@#@、单位将《申领表》等资料回收交社保局,核定无误的到农行缴交工本费。

@#@@#@制卡完成后,服务银行将发卡给参保人和对该卡的卡片进行激活。

@#@@#@单位组织参保员工填写《申领表》,并代收20元/张制卡工本费。

@#@@#@社保局打印《申领表》给参保单位派发至每位参保员工。

@#@@#@个人零星领卡流程@#@申请人在顺德农行、建行、中行、工行四间银行中,自行选定一间作为本人的开卡银行后,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所选银行的任一网点填写《申领表》办理。

@#@@#@制卡完成后,银行通知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卡回执》到申领银行网点办理领卡和卡片激活手续。

@#@@#@银行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的申领人收取20元制卡工本费后,开具缴费单据及《领卡回执》给申领人。

@#@@#@七、申领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

@#@申领人可按以下步骤进行申领。

@#@@#@1、数码证照:

@#@《申领表》上无相片的参保人,及不愿意使用《申领表》上相片的参保人,须到指定的照相馆照相,并取得回执。

@#@@#@2、申领材料:

@#@申领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国人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领地点:

@#@单位集中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零星申领的,可选择我区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一网点办理。

@#@@#@4、申领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的要求,认真核对、补充或修改相关资料;@#@缴交制卡工本费用后,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八、社会保障卡如何领取和激活?

@#@@#@答:

@#@申领人可根据以下申领方式的不同而进行领卡和卡片激活:

@#@@#@1、单位集中申领人员:

@#@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统一发放;@#@持卡人领卡后,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激活手续后方能正常使用;@#@激活方式分为银行工作人员上门现场激活和银行网点柜台激活两种,具体可与开户银行商定。

@#@@#@2、零星发卡人员:

@#@递交申领材料的20个工作日后,凭《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到申办网点领卡,同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九、社会保障卡如何办理挂失?

@#@@#@答: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开户银行我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因故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的,可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临时挂失,自银行受理临时挂失之日起5天内尽快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社会保障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十、社会保障卡挂失撤销如何办理?

@#@@#@答:

@#@持卡人在挂失后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卡片的,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原挂失申请书,到开户银行我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申请挂失撤销,恢复该卡的使用。

@#@撤销挂失业务仅限本人办理。

@#@@#@十一、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答:

@#@社会保障卡的补卡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

@#@社会保障卡损坏、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也可以办理换卡。

@#@补、换卡流程:

@#@@#@1、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到其选择的开户银行服务窗口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证件。

@#@@#@2、受理补、换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并领取缴费凭据。

@#@@#@3、经办人员办理补、换卡确认手续,出具《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

@#@@#@4、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补换卡业务受理20个工作日后,凭《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服务网点领卡,同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5、在挂失、换卡期间,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暂停使用,如果发生影响持卡人医疗、养老金领取等情况,银行和社保不承担责任。

@#@@#@提示:

@#@@#@1、办理补卡手续后,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请提交服务网点或自行销毁。

@#@@#@2、办理补卡手续后,服务窗口不再受理卡工本费的退还手续。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社会保障卡注销@#@答:

@#@持卡人因各种原因终结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

(一)注销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1、出境定居:

@#@须提交身份证、出境定居证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证明;@#@@#@2、死亡:

@#@由其亲属提交死亡证明、死者亲属身份证、社会保障关系终止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二)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办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客户业务申请书》。

@#@@#@(三)社保工作人员核实资料后打印《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注销审核单》。

@#@@#@(四)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和《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注销审核单》到开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销户手续。

@#@@#@(五)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核实申请人身份后,收回社会保障卡,并将医保账户及金融账户余额结算给申请人。

@#@@#@十三、社会保障卡有哪些信息可查询?

@#@@#@答:

@#@持卡人可凭卡在社保授权的自助终端、社保网站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待遇发放信息、医保个人账户消费明细等相关情况。

@#@@#@十四、社会保障卡有哪些优惠?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终身免收金融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十五、社会保障卡密码如何修改@#@答: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初始密码为888888。

@#@此密码也是医保个人账户的消费密码,金融功能的初始密码参见各发卡银行的说明。

@#@持卡人在领卡激活时需对两个密码(即医保账户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进行修改。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的密码,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社会保障卡的解锁和密码重置@#@答:

@#@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社保芯片密码或者银行卡密码,因忘记或经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后,必须持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办事机构或者银行网点进行解锁与密码重置。

@#@@#@十七、对账折@#@答: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设账户对账折,对账折只作为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使用,不作为存取款凭证。

@#@@#@十八、社会保障卡与医保卡的衔接@#@答: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成功激活后,持卡人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医保个人账户将向社会保障卡中的金融账户和医保账户支付,停止再向原社保待遇支付账户支付。

@#@@#@参保职工原持有的“医保卡”,在存在余额的情况下仍可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但不再作为社会保障事务活动的身份认证凭证。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原医保卡存在余额的情况下发生遗失,按银行卡挂失程序办理,补发无卡面个性化的磁条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不允许中途变更开户银行。

@#@@#@十九、特别告知@#@答:

@#@社保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保待遇和医保个人账户发生错漏情况时,社保部门有权通过银行对错漏情况进行更正。

@#@@#@二十、温馨提示@#@1、妥善保管您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一人一卡,是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必备的重要凭证,是记录个人参保情况的重要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弯折、压皱、高温、水浸,避免靠近手机、磁铁等具有强磁场的物品存放。

@#@@#@2、及时领卡和激活@#@为了保障持卡人的自身利益,持卡人办理申领手续并缴交工本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后,请及时到办理银行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激活。

@#@卡片制出两年内未领取或激活的,将由人社部门回收,集中销毁,原制卡工本费不予退还。

@#@@#@3、密码设置@#@社保卡密码(包括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两个密码)是您消费用卡的重要安全保证,请及时修改两个初始密码,并将其妥善保管,以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4、卡片解锁@#@社会保障卡密码多次输入错误,会造成卡片或银行账户锁住,请您在密码忘记时谨慎尝试。

@#@@#@5、社会保障卡遗失后请您及时办理挂失@#@为了您的资金安全,社会保障卡遗失后,请及时到开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6、个人基础信息错误处理@#@因社保系统中个人基础信息有误而导致无法制卡的人员,要及时与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修改相关信息后,到合作银行申请零星制卡。

@#@@#@7、个人基础信息的变更处理@#@个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个人基础信息的,可凭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社保部门进行个人基础信息的变更,然后到开卡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同时办理换卡手续。

@#@@#@二十一、联系方式@#@1.合作银行@#@银行名称@#@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咨询热线@#@95599、22318096@#@95533、22380258@#@95566、22389365@#@95588、22386142@#@2.社保办事处@#@镇街@#@咨询电话@#@镇街@#@咨询电话@#@大良@#@22683225总机;@#@22683132、22683216@#@北滘@#@26326880@#@容桂@#@28373008、28373007@#@乐从@#@28100803、28100812@#@伦教@#@27330902、27330891@#@龙江@#@23396071、23396060@#@勒流@#@25539570、25533170@#@杏坛@#@27386998、27386999@#@陈村@#@23336398、23303969.@#@均安@#@25572085、25593379@#@-7-@#@";i:

2;s:

15885: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一、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北区、中区和南区等三个生产厂区,北区有库房等,在南区通过氧化反应生产脂溶性剧毒危险化学品A,中区为办公区。

@#@为扩大生产,计划在北区新建工程项目。

@#@2007年7月2日,北区库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作业人员9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损失包括:

@#@医药费12万元,丧葬费5万元,抚恤赔偿金180万元,罚款45万元,补充新员工培训费3万元,现场抢险费200万元,停工损失800万元。

@#@@#@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7题,每题2分,其中1~3题为单选题,4~7题为多选题):

@#@@#@  1.该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进行的安全评价为(  )。

@#@@#@  A.安全预评价@#@  B.安全验收评价@#@  C.安全现状评价@#@  D.安全技术评价@#@  E.安全管理评价@#@2.按照上述事故损失明细,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

@#@@#@ A.197万元@#@  B.397万元@#@  C.442万元@#@  D.1197万元@#@  E.1200万元@#@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  )的责任。

@#@@#@  A.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B.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C.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  D.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E.该单位主管部门@#@  4.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该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  )。

@#@@#@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C.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企业技术负责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根据产品A的性质,下列关于产品A的危害和监管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产品A可以经皮肤吸收引起接触人员中毒@#@  B.因产品A为脂溶性的,所以进入人体消化道不能被吸收@#@  C.生产产品A的反应过程失控,有发生爆炸的可能性@#@  D.产品A必须存储在经安监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E.运输产品A时,应指派专人押运@#@  6.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再次发生,该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  A.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B.进行危险源辨识@#@  C.开展风险评价@#@  D.准备充足的医疗救护设备@#@  E.疏散企业周围的居民@#@7.此次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有(  )。

@#@@#@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时间@#@  C.事故所有责任人@#@  D.估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E.估计的事故间接经济损失@#@二、2007年7月15日,某亚麻厂正在生产的梳麻车间、前纺车间和准备车间的联合厂房突然发生亚麻粉尘爆炸起火。

@#@一瞬间,停电停水,当班的477名职工大部分被围困在火海之中。

@#@经及时抢救,多数职工脱离了危险区。

@#@@#@  该厂的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金属管道输送亚麻粉尘。

@#@事故导致整个除尘系统遭受严重破坏,部分厂房倒塌,地沟盖板和原麻地下库被炸开,车间内的大部分机器和电气设备损坏,企业停产。

@#@事故造成死亡35人、重伤5人、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8题,每题2分,其中1~4题为单选题,5~8题为多选题):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起事故属于(  )。

@#@@#@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E.轻微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该起事故类别属于(  )。

@#@@#@  A.瓦斯爆炸@#@  B.火药爆炸@#@  C.其他爆炸@#@  D.容器爆炸@#@  E.锅炉爆炸@#@  3.该起事故中爆炸起火的粉尘属于(  )。

@#@@#@  A.无机粉尘@#@  B.有机粉尘@#@  C.金属粉尘@#@  D.混合粉尘@#@  E.复合粉尘@#@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因该起事故对企业的罚款额度为(  )。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D.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E.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该起爆炸事故的起始原因可能有(  )。

@#@@#@  A.粉尘浓度超标@#@  B.布袋除尘器产生静电@#@  C.厂房内作业人员和设备太多@#@  D.金属管道输送粉尘过程中产生火花@#@  E.车间连体面积过大@#@  6.预防粉尘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

@#@@#@  A.降低粉尘浓度@#@  B.穿防静电工作服@#@  C.生产装置接地@#@  D.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E.采用防爆厂房@#@  7.下列关于亚麻粉尘的爆炸危害和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粉尘浓度越大,爆炸威力越大@#@  B.粉尘分散度越小,爆炸威力越大@#@  C.爆炸能量与粉尘活性有关@#@  D.爆炸能量与粉尘粒度无关@#@  E.爆炸产生的后果与厂房结构有关@#@8.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B.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C.恢复生产的要求 @#@  D.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E.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某火力发电厂有6台额定压力13.72MPa、额定蒸发量670t/h的电站锅炉。

@#@为保证锅炉启动和稳定燃烧,建有2个500m3的轻柴油储罐。

@#@为发电机冷却,建有制氢站。

@#@制氢站装有1套制氢设备和4个氢罐,氢罐的工作压力3.2MPa、体积13.9m3。

@#@锅炉燃用煤粉由磨煤机加工后,经输粉管道直接进入炉膛。

@#@因生产需要,该厂决定对磨煤输粉系统进行改造。

@#@改造工程包括:

@#@拆除部分距离地面6m高的破损输粉管道,更换新管道。

@#@在施工中,部分拆除和安装工作在脚手架上进行,使用额定起重量为5t的电动葫芦。

@#@拆除旧管道时,使用乙炔进行气割。

@#@新管道焊接前,使用角磨机进行抛光。

@#@拆除的旧管道和其他旧设备使用叉车运走。

@#@施工现场周围有正在使用的动力电缆和高温管道,还有部分未清除的煤粉。

@#@@#@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评分标准(第1题4分,第2题4分,第3题7分,第4题7分。

@#@)@#@1.该施工现场有哪些特种设备?

@#@哪些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4分,答出1个得1分,每个问2分。

@#@)@#@  

(1)特种设备:

@#@电动葫芦(1分)、氧气瓶(罐)(1分)、乙炔气瓶(罐)(1分)、锅炉(1分)。

@#@(最高得2分)@#@  

(2)特种作业:

@#@焊接(气焊、电焊)(1分)、切割(气割)(1分)、起重(1分)、登高架设(1分)、厂内机动车(叉车)驾驶(1分)、锅炉作业(司炉)(1分)。

@#@(最高得2分)@#@  2.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出该企业应申报的重大危险源。

@#@(4分,每点2分,最高得4分)@#@  

(1)锅炉;@#@(2分)@#@  

(2)制氢站或氢罐;@#@(2分)@#@  (3)轻柴油(柴油)罐。

@#@(2分)@#@  3.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说明该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引发因素。

@#@(7分,答出1个得1分,答出7个及以上得满分)@#@  

(1)物体打击:

@#@高空落物;@#@(1分)@#@  

(2)车辆伤害:

@#@叉车;@#@(1分)@#@  (3)起重伤害:

@#@电动葫芦、倒链;@#@(1分)@#@  (4)触电:

@#@电焊、角磨机、运行中的电缆;@#@(1分)@#@  (5)灼烫:

@#@高温管道、电焊、气割;@#@(1分)@#@  (6)火灾:

@#@焊渣、煤粉及其他可燃物;@#@(1分)@#@  (7)高空坠落:

@#@高空作业;@#@(1分)@#@  (8)容器爆炸:

@#@氧气瓶(罐)、乙炔气瓶(罐);@#@(1分)@#@  (9)机械伤害:

@#@角磨机;@#@(1分)@#@  (10)锅炉爆炸:

@#@锅炉;@#@(1分)@#@  (11)其他爆炸:

@#@煤粉。

@#@(1分)@#@  4.简述该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分,答出1个得1分,最高得7分)@#@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分)@#@  

(2)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安全带或安全帽或防护网或安全手套;@#@(1分)@#@  (3)照明良好;@#@(1分)@#@  (4)清理煤粉或清理现场或专设通道;@#@(1分)@#@  (5)设置标志;@#@(1分)@#@  (6)电动工具使用前检查或配备漏电保护器;@#@(1分)@#@  (7)进行检查;@#@(1分)@#@  (8)隔离措施;@#@(1分)@#@  (9)起重作业设专人指挥;@#@(1分)@#@  (10)防火措施;@#@(1分)@#@  (11)保护措施;@#@(1分)@#@  (12)责任制;@#@(1分)@#@  (13)管理制度;@#@(1分)@#@  (14)培训;@#@(1分)@#@  (15)应急预案。

@#@(1分)@#@  四、某化工厂位于8市北郊,西距厂生活区约500m,厂区东面为山坡地,北邻一村,西邻排洪沟,南面为农田。

@#@其主要产品为羧基丁苯胶乳。

@#@生产工艺流程为:

@#@从原料罐区来的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分别通过管道进入聚合釜,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在皂液槽内配置好后加入聚合釜;@#@投料结束后,将胶乳从聚合釜转移到后反应釜:

@#@反应结束后,胶乳进入气提塔,然后再进入改性槽,经调和后崩泵打入成品储罐。

@#@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有毒、易燃易爆物质。

@#@@#@  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该厂决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厂长将该任务指派给安全科,安全科成立了以科长为组长,科员甲、乙、丙、丁为成员的五人厂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小组。

@#@@#@  编制小组找来了一个相同类型企业C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人员将企业C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企业名称、企业介绍、科室名称、人员名称及有关联系方式全部按本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换,按期向厂长提交了应急救援预案初稿。

@#@此后,编制小组根据厂长的审阅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应急救援预案的最终版本,经厂长批准签字后下发至全厂有关部门。

@#@@#@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评分标准(第1题4分,第2题4分,第3题8分,第4题6分。

@#@)@#@1.指出该厂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中存在的不足。

@#@(4分,答出1个得1分,最高得4分)@#@  

(1)预案编制小组组成不合理;@#@(1分)@#@  

(2)预案未作危险分析;@#@(1分)@#@  (3)预案未评审;@#@(1分)@#@  (4)预案未组织宣传(教育、培训);@#@(1分)@#@  (5)未作应急能力评估(应急分析)。

@#@(1分)@#@  2.该厂可采用哪些方法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分,答出1个得2分,最高得4分)@#@  

(1)桌面演练;@#@(2分)@#@  

(2)功能演练;@#@(2分)@#@  (3)综合演练。

@#@(2分)@#@  3.该厂应针对哪些重大事故风险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8分,答出1个得2分,最高得8分)@#@  

(1)火灾;@#@(2分)@#@  

(2)爆炸;@#@(2分)@#@  (3)中毒;@#@(2分)@#@  (4)环境污染;@#@(2分)@#@  (5)泄漏;@#@(2分)@#@  (6)洪水;@#@(2分)@#@  (7)滑坡(2分)@#@  4.简要说明该厂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危险分析应提供的结果。

@#@(6分,按以下标记给分,最高得6分)@#@  

(1)重大危险源;@#@(2分)@#@  

(2)危险分布情况;@#@(2分)@#@  (3)重大事故类别及产生的后果;@#@(2分)@#@  (4)周边地理地质信息;@#@(1分)@#@  (5)功能布局;@#@(1分)@#@  (6)特定时段情况(节假日情况);@#@(1分)@#@  (7)影响应急救援的因素;@#@(1分)@#@  (8)周边人文信息;@#@(1分)@#@  (9)气象信息。

@#@(1分)@#@  五、某啤酒厂灌装车间,有传送带、洗瓶机、烘干机、灌皱机、装箱机、封箱机等设备。

@#@为减轻职业危害的影响,企业为职工配备了防水胶靴、耳塞等劳动保护用品。

@#@2007年7月8日,维修工甲对洗瓶机进行维修时,将洗瓶机长轴上的一颗内六角螺栓丢失,为了图省事,甲用8号铅丝插入孔中,缠绕固定。

@#@@#@  7月22日,新到岗的洗瓶机操作女工乙在没有接受岗前安全培训的情况下就开始操作。

@#@乙没有扣好工作服纽扣,致使工作服内的棉衣角翘出,被随长轴旋转的8号铅丝卷绕在长轴上,情急之下乙用双手推长轴,致使乙整个人都随着旋转的长轴而倒立。

@#@由于乙未按规定配戴工作帽,所以倒立时头发自然下垂,被旋转的长轴紧紧缠绕,导致乙头部严重受伤而当场死亡。

@#@@#@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1分):

@#@评分标准(第1题10分,第2题6分,第3题5分。

@#@)@#@1.指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0分,按以下标记给分,最高得10分)@#@直接原因:

@#@@#@  

(1)乙没有系上纽扣;@#@(2分)@#@  

(2)乙未戴工作帽;@#@(2分)@#@  (3)甲用铅丝替代螺栓;@#@(2分)@#@  (4)甲未按操作规程作业。

@#@(2分)@#@ 间接原因:

@#@@#@  

(1)乙未经培训上岗;@#@(2分)@#@  

(2)检查不到位;@#@(2分)@#@  (3)没有实行验收制度。

@#@(2分)@#@  2.列出该起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

@#@(6分,每个1分,最高得6分)@#@  事故调查组由属地的下列县级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

@#@@#@

(1)人民政府;@#@(1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分)@#@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1分)@#@  (4)监察机关;@#@(1分)@#@  (5)公安机关;@#@(1分)@#@  (6)工会;@#@(1分)@#@  (7)人民检察院;@#@(1分)@#@  (8)有关专家(技术人员)。

@#@(1分)@#@  3.结合本起事故,分析在此类人机系统作业场所中,常见的机械伤害有哪些形式。

@#@(5分,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  

(1)卷入;@#@(1分)@#@  

(2)挤压;@#@(1分)@#@  (3)碰撞;@#@(1分)@#@  (4)撞击;@#@(1分)@#@  (5)打击;@#@(1分)@#@  (6)接触伤害;@#@(1分)@#@  (7)刺伤;@#@(1分)@#@  (8)烫伤。

@#@(1分)@#@";i:

3;s:

1389:

"@#@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拒绝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进行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指导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职工及家属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尽力营造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职工工作安全。

@#@@#@六、坚持经常性深入基层,查隐患、纠违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之中。

@#@@#@七、主持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要求职工参加安全生产例会,使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八、如本单位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开好现场会,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i:

4;s:

2718: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作者:

@#@白•巴特尔银莹阿荣@#@单位: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意外伤害保险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因意外伤害保险引起的理赔争议案件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这份大数据报告,基于对大量裁判文书的分析,深度挖掘了法律适用及法院裁判观点,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的全部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示。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从2014年初就成立保险法律援助中心团队,该团队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4年1月1日—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所有意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共计@#@82份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总结出内蒙古自治区意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状况、法院判决观点及法律适用依据,并形成本报告,为保险公司及理赔申请人更好的解决保险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意外人身保险案件大数据分析@#@1.支付伤残及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主要诉讼请求@#@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在一审法院多数得以解决@#@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拒赔主要抗辩理由@#@4.保险公司拒赔抗辩理由多数在判决结果中未得到支持@#@5.保险法及合同法相关条款为法院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二、法院裁判观点及法律适用深度分析@#@1.保险公司抗辩意见采纳率导航图@#@2.免责条款的适用@#@2.1如保险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则该条款未生效。

@#@@#@2.2如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则该条款生效。

@#@@#@2.3法院判定免责条款是否能够生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3.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意外事件@#@3.1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3.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件导致身故的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法院未采纳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已赔付的抗辩理由@#@5.法院未采纳不在理赔范围或未按程序报案的抗辩理由@#@6.猝死不属于意外死亡@#@6.1猝死不属于意外死亡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如未提示说明则该条款不得适用。

@#@@#@6.2原告请求支付意外身故赔偿金需承担死亡原因为意外身故的举证责任。

@#@@#@三、结语@#@9@#@";i:

5;s:

6088:

"报批版@#@@#@报刊/杂志广告发布合同@#@(恒基集团中国项目用)@#@甲方:

@#@(恒基集团中国项目公司)@#@乙方:

@#@(报刊杂志广告经营商)@#@2012.03.27报批@#@报刊/杂志广告发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报刊/杂志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以下各项内容可以直接逐项填写,也可以另行制作附件)@#@1.1发布位置、规格:

@#@@#@1.2发布时间:

@#@@#@1.3制作要求:

@#@@#@1.4乙方赠送软广告次,甲方可选择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任何时间予以发布。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2.1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总计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此价款中包含且不限于广告设计费(如有)、印刷费、发布费、代理费、税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广告投放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如需向发布媒体或其他部门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甲方应在乙方广告发布完毕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广告发布费,共计:

@#@人民币元整(¥元整)。

@#@@#@其他违约行为后款的书面通知。

@#@2.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3.1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前3日将广告发布样稿交付乙方,并应向乙方提供与广告发布内容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3.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3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广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4.1乙方保证对该报刊/杂志平面广告媒体拥有广告发布权并保证该权利在甲方广告发布期间合法、有效。

@#@@#@4.2乙方保证在甲方确认广告样稿后,严格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广告样稿进行广告制作,并应按合同约定日期发布广告。

@#@若甲方在签字确认后欲变更广告内容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变更内容进行调整。

@#@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设计(如有)、印刷等费用的,该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3乙方有权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乙方有权拒绝设计、制作、发布。

@#@@#@4.4乙方负责为甲方收集、整理甲方所发布广告之内容,对相关媒体进行监测和监督,提供危机公关服务,向甲方提供媒体监测报告、当地房地产楼盘广告发布统计及分析。

@#@@#@4.5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版面、规格进行广告发布;@#@确保广告印刷质量。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广告位置、形式及内容,未经甲方许可改动广告位置、形式及内容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6乙方刊发广告后,应在当天将样刊(本)送递甲方。

@#@@#@4.7在出现其它乙方客户与甲方共同要求同一版面、时间发布时,确保甲方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确保为甲方发布的广告未和负面新闻放置在同一版面或页面。

@#@@#@第五条知识产权@#@5.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犯甲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甲方无故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6.2乙方逾期发布广告,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约定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15日仍未发布,甲方有权终止该广告的发布,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6.3因乙方原因造成发布的广告规格、内容错误的以及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至少补偿相应期数相同版面的广告并消除不当影响。

@#@@#@6.4甲方有权自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七条附则@#@7.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有个附件,具体如下:

@#@@#@甲方(章):

@#@乙方(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3@#@";i:

6;s:

25714: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学@#@习@#@内@#@容@#@培训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

@#@@#@1、知法、懂法、遵法—提高法律意识;@#@@#@2、提高职工维权法律意识和维权本领;@#@@#@3、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含义;@#@@#@4、懂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5、懂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提高遵法、守法自觉性;@#@@#@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

@#@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相关条文)@#@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学@#@习@#@内@#@容@#@培训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条件,在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总体要求下,搭建临时设施和安置施工组@#@

(2)、张贴有关施工安全的注意事项的通告,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3)、在施工现场的周围,通行道路路口等地需设立安全标志,和警示牌;@#@施工现场的危险之处,应悬挂“危险”或“严禁通行”的明显标志。

@#@@#@(4)、施工材料堆放地,应避免在靠近高压线、消防栓、煤气输气管路和人员通行密度较大的地区。

@#@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上述地区,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施工用电及用水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架设临时照明设备线路,应由持有专业证书的电工执行。

@#@凡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地,其临时照明和动力设备线路应符合正式工程的标准。

@#@@#@

(2)、电器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设置安全遮拦和警示牌。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抓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以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4)、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替代三相插座和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熔断丝。

@#@拆除电源用时应先切断总电源后方可进行,并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裸露导线。

@#@@#@(5)、工地用水应遵照“环保”的有关和施工、消防、饮用等方面的需用量统筹布置。

@#@@#@三、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场所必须配定消防设备、消防用水保证充足,严禁烟火。

@#@@#@

(2)、材料堆放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堆放整齐稳固;@#@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同一库房,更不能与其它物品混装,混存。

@#@@#@(3)、所有材料堆放不得妨碍施工道路畅通@#@四、具体要求@#@

(1)、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控@#@五、请大家牢记:

@#@@#@

(1)、每一个安全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

@#@@#@

(2)、事故无大小之分。

@#@身边的一些小事或小疏忽,完全可以引起巨大的事故和损失。

@#@只有安全,才有效益。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学@#@习@#@内@#@容@#@培训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责任,创建安全标准工地,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

(2)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避免重伤事故的发生,消灭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控制轻伤事故。

@#@@#@2、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项目经理层次检查、项目总工检查、各班组安全检查。

@#@@#@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实消防责任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消防队伍,配备消防物资,进行适当的预案演练,提高适应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

(2)必须设有专(兼)职防火管理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办法,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清除或限期整改;@#@@#@4、安全管理办法@#@

(1)加强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坚持车辆、机械的自检、互检、抽检和路检办法,确保车辆完好。

@#@@#@

(2)机动车、机械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开私车,按要求出车,在指定地点停放。

@#@@#@5、用电管理办法@#@

(1)室的布置:

@#@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

(2)配电室内的配电屏与棚顶、墙壁、地面之间必须保持电器安全距离。

@#@@#@(3)自备电源必须采用三相四线制并与外电在电器上安全隔离、独立设置。

@#@@#@6、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现场施工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

(2)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表03@#@时间@#@学时@#@地点@#@主办机构@#@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人数@#@学@#@习@#@内@#@容@#@培训内容@#@1、测量安全操作规程@#@

(1)凡属箱放的仪器设备均应加挂锁头予以保护。

@#@@#@

(2)作业时应注意环境情况,采取针对措施,穿戴好防护用品。

@#@在基槽内作业时应检查有无塌方危险,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仪器架设地点必须稳固安全,尽量避开道路、及水系边缘等危险地带,否则需加设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架设仪器设备前,应先摆放好脚架并踩实。

@#@在整平、对中仪器过程中,应始终一手护住,切不可再没有架设好仪器之前双手脱落仪器主体。

@#@@#@(5)在路口其他人流量大的地方架设,应在设备周围加设警示标志。

@#@@#@(6)工作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所架设的仪器设备周围2米范围内禁止闲人、牲畜靠近,并密切注意所经过车辆的动向。

@#@严禁在没有工作人员监护的情况下远离测站。

@#@@#@(7)外业生产做好防触电工作。

@#@对中杆不要随意拉伸,确要拉伸时应注意观察周围是否可能触及电线或与高压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走动前一定要把对中杆收缩至最短位置。

@#@使用导电标尺亦应注意类似问题。

@#@@#@(8)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9)工作结束后,拆卸仪器设备时,应一手抓住设备主体,另一手松开连结部件,待完全松开后双手抱稳设备主体收箱。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表03@#@时间@#@学时@#@地点@#@主办机构@#@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人数@#@学@#@习@#@内@#@容@#@培训内容@#@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距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拆除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

@#@上述装置的调试了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新机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注意做好机械走合期的使用保养。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机械设备,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5)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6)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操作人员幸亏违章作业。

@#@@#@(7)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的承载能力。

@#@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

@#@@#@(8)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做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安全规则。

@#@@#@(9)机械设备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0)机械设备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1)机械设备应按《公路筑养护机械保修规程》的规定,按时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运转。

@#@@#@(1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13)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

@#@有驻车制动器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搭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动专人看管。

@#@@#@(14)机械设备在保养或修理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禁止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冒险进行保养、修理、调整作业。

@#@各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表03@#@时间@#@学时@#@地点@#@主办机构@#@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人数@#@学@#@习@#@内@#@容@#@培训内容@#@安全应急预案@#@1、人员制定;@#@@#@

(1)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是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及物资、资金的保障,负责对重大事件组织或上报处理工作。

@#@@#@

(2)副组长由副经理、项目总工担任,负责各专业组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2、应急措施:

@#@@#@

(1)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及报告现场负责人、领导小组.@#@3、可能发生的事故具体应急预案:

@#@@#@

(1)火灾@#@①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项目部办公区、职工宿舍和食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在食堂、宿舍、办公区、大院门口合理设置自来水管,以备急用。

@#@@#@②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如切断电源、撤离火场内人员和周围易燃物品及贵重物品,并立即报告应急小组指挥组,由指挥组人员组织应急小组展开工作,各小组人员按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

(2)触电@#@①为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②发生触电事故后,应首先帮助触电人员脱离电源,方法有以下几种:

@#@首先要尽快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的时候,应准备充足照明,以便进行抢救。

@#@当闸刀离触电地点较远不能及时断开闸刀时,应快速地用干木棍或其他绝缘棍将电线从伤员身上挑开。

@#@@#@(3)交通事故@#@①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机械故障、超速、超载、酒驾及疲劳驾驶等。

@#@行车安全的教育。

@#@选择经验丰富、驾驶技术熟练、驾龄较长、自觉守法的同志担任车辆驾驶员。

@#@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要对车况、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不准违法超载、超速、违反交通规则。

@#@@#@③及时抢救伤者,采取急救措施。

@#@并拦截过路车辆、尽快将伤员送到就近医院抢救,急救电话120;@#@并听从交通民警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通警察进行现场调查和分析。

@#@@#@(4)机械伤害@#@①现场施工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②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人员不要害怕和慌乱,要保持冷静,迅速对受伤人员进行检查。

@#@急救检查应先看神志、呼吸,接着摸脉搏、听心跳,再查瞳孔,有条件者测血压。

@#@同时通知项目部调度及现场项目副经理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

@#@@#@(5)高温中暑@#@①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尽量避免高温期作业,落实防范措施。

@#@@#@②轻度患者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作业人员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湿毛巾等。

@#@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进行观察、诊治。

@#@@#@③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当作业现场出现中暑人员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项目部,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表03@#@时间@#@学时@#@地点@#@主办机构@#@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人数@#@学@#@习@#@内@#@容@#@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冬季是火灾事故多发时期,为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提高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工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生活区、钢筋加工场、食堂等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布设和定期检查,并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知识。

@#@@#@3、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原则”焊割作业点与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m,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地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要大于10m。

@#@@#@4、生活区、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等高功率电器及用碘钨灯或灯泡烘晒衣物和取暖。

@#@禁止私拉乱接、上班后房间开着长明灯、空调不关、休息时躺在床上抽烟及未灭烟头乱扔。

@#@@#@5、易燃物品存放仓库配置灭火器材,粘贴“禁止烟火”警示标语,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材料和物品。

@#@@#@6、现场配置的各种保护器、电路、设备等应有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确保电气绝缘。

@#@@#@7、加强电器防火教育、进行电器防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每用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培@#@训@#@人@#@员@#@签@#@字@#@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姓名@#@职务或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i:

7;s:

1929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 @#@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

@#@@#@  

(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  

(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第九条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局所隶属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人。

@#@@#@  第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委托的机构,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二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十三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第十九条经初步审查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答复的年月日。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  

(一)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复议机构。

@#@@#@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复议决定;@#@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纠纷。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或者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罚款以及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解除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在10日内立卷、归档。

@#@@#@  下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

@#@@#@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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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

265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

@#@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

(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

@#@

(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响承租人实际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

@#@@#@  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  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承租人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人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

@#@@#@  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

(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

(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  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

@#@@#@  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房屋,因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

@#@出租人以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就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对承租人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除外。

@#@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同意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等合同债务,或者其存在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前述的债务加入。

@#@@#@  承租人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  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该合同包含了挂靠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承租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特殊资质行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  因承租人带照经营行为违法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

@#@承租人要求减付租金的,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占有房屋从事实际经营、对承租人实际经营的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  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交给相对方的同时,也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该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

@#@@#@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并发布拆迁公告,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  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  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标准和数额等有争议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咨询拆迁人予以确定。

@#@@#@  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  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

@#@@#@  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装饰装修或扩建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但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又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可以视为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或者放弃再提出异议的权利。

@#@@#@  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非因承租人单方违约导致解除,法院应当释明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告知承租人可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  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

@#@@#@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  四、房屋租赁与转租@#@  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权人名义要求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房屋。

@#@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基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次承租人为多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另行分别解决。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纠纷中,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应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次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  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  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不予支持,次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权规定处理。

@#@@#@  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

@#@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  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

@#@@#@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  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不予支持。

@#@@#@  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

@#@@#@  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债务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次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按照出租人主张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向法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逾期不提供的,对次承租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

(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

@#@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  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  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  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

@#@@#@  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  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  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  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

@#@@#@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转让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

@#@@#@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时间及具体出卖条件。

@#@出租人虽然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

@#@@#@  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而承租人仅要求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者承租人虽主张优先购买整体房屋,但其承租面积未达到整体房屋面积50%以上的,对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不予支持。

@#@@#@  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以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前提。

@#@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  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

@#@@#@  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产生,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善意第三人。

@#@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原承租人续租就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直接适用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

@#@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  七、其他@#@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

(1)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收取居间费用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租赁双方仅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一般不需要追加中介公司参加诉讼。

@#@

(2)房地产中介公司依约定向出租人交纳固定租金,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出租管理房屋、收取租金的,当事人应分别依据各自合同主张权利。

@#@@#@  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

@#@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为新的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转让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房屋转让双方未将租赁房屋让与的事实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已经依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或者提前预付租金的,可以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再向承租人主张该部分租金的,不予支持;@#@房屋转让双方已经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该部分租金的,应予支持。

@#@@#@  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

@#@@#@  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但未同时主张诉讼期间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的,法院可予以释明,告知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承租人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

@#@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  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尽快办理房屋交接,需要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鉴定的,在完成鉴定所需要求后,法院也应尽快组织房屋交接。

@#@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一方仍拒绝办理交接的,应当承担在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

@#@@#@  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  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转租前述房屋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i:

9;s:

21271:

"@#@目录@#@1.爆破设计全段@#@2.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3.松岗隧道爆破设计@#@4.万家庙隧道进、出口及路基既有线施工方案@#@5.职责及相关制度@#@6.相关资质(见附件)@#@爆破设计全段@#@目录@#@1.工程概况 ..................................................1@#@1.1线路概况 ..................................................1@#@1.2主要技术标准 ...............................................2@#@1.3主要工程内容及数量..........................................2@#@1.3.1路基工程 ...............................................2@#@1.3.2桥涵工程 ...............................................2@#@1.3.3隧道工程 ...............................................3@#@1.4工程地质 ..................................................4@#@1.5水文地质 ..................................................4@#@1.6工期目标 ..................................................4@#@1.7爆破环境及爆破设计的侧重点 .................................5@#@1.7.1爆破环境 ...............................................5@#@1.7.2爆破设计的侧重点 ........................................5@#@2爆破设计 ..................................................6@#@2.1松岗隧道爆破设计 ...........................................6@#@2.2万家庙隧道爆破设计..........................................6@#@2.3锚固桩开挖方案 ...........................................6@#@1.工程概况@#@1.1线路概况@#@本标段为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YQZQ-4标段,起讫里程为DK43+016.583~D2K82+159,正线长度39.32km。

@#@@#@线路起于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境内的石岗咀大桥,标段终点D2K82+159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境内。

@#@@#@1.2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

@#@国铁I级;@#@@#@正线数目:

@#@双线;@#@@#@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200km/h。

@#@@#@1.3主要工程内容及数量@#@1.3.1路基工程@#@标段正线区间路基长约2.287km,设綦江东车站1座。

@#@@#@路基主要工程数量表@#@工程项目@#@主要工程数量@#@备注@#@区间路基土石方施工方@#@63.25万m3@#@含基床表层及过渡段级配碎石,A、B组填料等。

@#@@#@站场路基土石方施工方@#@153.04万m3@#@含基床表层及过渡段级配碎石,A、B组填料等。

@#@@#@1.3.2桥涵工程@#@1.3.2.1桥梁工程@#@标段桥梁工程主要为特大桥5座/3992.4m,大桥9座/2036.3m,中桥3座/240.7m,主要桥梁概况见下表。

@#@@#@主要桥梁工程数量表@#@序号@#@桥名@#@中心里程@#@桥长(m)@#@孔跨布置@#@一@#@特大桥@#@1@#@花龙湾双线特大桥@#@D1K50+396.6@#@655.519@#@19×@#@32+1×@#@24@#@2@#@陈家湾双线特大桥@#@DK55+078@#@1243.963@#@1×@#@24+37×@#@32@#@3@#@驸马祠双线特大桥@#@DK56+375@#@582.331@#@3×@#@24+13×@#@32+3×@#@24@#@4@#@家湾双线特大桥@#@DK70+576@#@728.666@#@1×@#@24+21×@#@32@#@5@#@豹子岩綦江双线特大桥@#@DK73+023@#@781.9@#@7×@#@32+(68+128+68)m连续刚构+8×@#@32+1×@#@24@#@二@#@大桥@#@1@#@石岗咀双线大桥@#@DK43+201.9@#@420.187@#@11×@#@32+2×@#@24@#@2@#@马背岗双线大桥@#@D1K54+006@#@198.2@#@1×@#@24+5×@#@32@#@3@#@学堂湾双线大桥@#@DK56+868@#@140.8@#@4×@#@32@#@4@#@大岚垭双线大桥@#@DK57+948@#@123.8@#@1×@#@24+2×@#@32+1×@#@24@#@5@#@邓家河七线大桥@#@D1K61+943@#@193.59@#@2×@#@24+2×@#@48T构+1×@#@32@#@6@#@螺狮坝綦江双线大桥@#@DK65+409@#@311.9@#@(68+128+68)m连续刚构+1×@#@32@#@7@#@红洞塘双线大桥@#@DK71+198@#@222.978@#@2×@#@24+5×@#@32@#@8@#@大闸坝双线大桥@#@DK74+289@#@304@#@4×@#@32+3×@#@24+2×@#@32+1×@#@24@#@9@#@洞山岩双线大桥@#@DK74+663@#@123.8@#@2×@#@32+2×@#@24@#@三@#@中桥@#@1@#@鸭子塘双线中桥@#@DK51+123@#@83.164@#@3×@#@24@#@2@#@梅子湾双线中桥@#@DK57+077@#@99.1@#@2×@#@32+1×@#@24@#@3@#@杨家湾双线中桥@#@DK57+763@#@58.4@#@2×@#@24@#@注:

@#@表中24、32m梁为预应力砼简支T梁。

@#@@#@1.3.2.2涵洞工程@#@标段共有盖板箱涵15座/485.58m。

@#@@#@1.3.3隧道工程@#@标段内正线范围内共计隧道15座,合计29024m。

@#@隧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要隧道工程数量表@#@序号@#@隧道名称@#@进口里程@#@出口里程@#@隧道长度(m)@#@1@#@太公山隧道@#@DK43+513@#@DK49+909@#@6396@#@2@#@柏树湾隧道@#@DK50+813@#@DK51+066@#@253@#@3@#@兴隆岗一号隧道@#@DK51+190@#@DK51+348@#@158@#@4@#@兴隆岗二号隧道@#@DK51+473@#@DK51+596@#@123@#@5@#@王家坝隧道@#@DK51+661@#@DK53+843@#@2182@#@6@#@陈家岗隧道@#@DK54+140@#@DK54+425@#@285@#@7@#@杨家湾一号隧道@#@DK57+159@#@DK57+704@#@545@#@8@#@杨家湾二号隧道@#@DK57+797@#@DK57+873@#@76@#@9@#@綦江隧道@#@DK58+029@#@DK61+325@#@3297@#@10@#@万家庙隧道@#@DK62+940@#@DK65+240@#@2300@#@11@#@黑石山隧道@#@DK65+591@#@DK70+121@#@4530@#@12@#@路梯垭隧道@#@DK71+310@#@DK72+640@#@1330@#@13@#@三江一号隧道@#@DK73+476@#@DK73+598@#@122@#@14@#@三江二号隧道@#@DK73+730@#@DK73+904@#@174@#@15@#@松岗隧道@#@DK74+906@#@DK84+374@#@9468(7253)@#@1.4工程地质@#@⑴地层岩性@#@标段主要为侏罗系红层,为砂、泥、页岩互层。

@#@@#@⑵地质构造@#@线路通过地区构造十分复杂,处于川黔南北向构造带及北东向构造带交接复合部位,标段主要构造体系为北东向构造体系。

@#@@#@⑶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标段线路走向大部分地段平行区域构造线方向,顺层地段分布十分普遍,对工程危害较大:

@#@路堑挖方地段易造成顺层坍滑,隧道工程存在顺层偏压。

@#@@#@标段处于川东高陡褶皱带西南重庆—綦江一带,储油气层较多,太公山隧道及松岗隧道位于天然气构造区或侵染区,设计为高瓦斯隧道,对施工影响极大。

@#@@#@1.5水文地质@#@标段地下水主要为基岩裂隙水,受埋置深度影响,一般水量不大;@#@水样试验统计分析成果表明,多数地下水无侵蚀性。

@#@@#@1.6工期目标@#@本标段计划工期1336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2日,具体节点工期安排满足业主分阶段工期要求。

@#@主要阶段工期如下:

@#@@#@施工准备:

@#@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路基工程:

@#@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桥涵工程:

@#@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隧道工程:

@#@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31日;@#@@#@站场工程: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无砟道床:

@#@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

@#@@#@1.7爆破环境及爆破设计的侧重点@#@1.7.1爆破环境@#@全标段需要爆破开挖的工作有隧道、路基、锚固桩、桥梁桩基及承台,总挖方量约330万立方米。

@#@@#@太公山和松岗隧道为高瓦斯隧道,太公山、綦江、万家庙、黑石山隧道下穿渝黔高速公路和居民小区;@#@特别是万家庙隧道紧邻綦江火车站的牵引变电所及其进出电线,隧道进口右侧还有两栋砖混结构的民房。

@#@@#@路基、站场的挖方量大,特别是綦江东站位于城区,周围有民房、高压输电线、弱电线、与渝黔高速公路相邻,对爆破的安全技术要求很高。

@#@@#@锚固桩和桥梁桩基及承台开挖的爆破范围小,爆破产生的地震波小,但由于局部夹制作用大,易产生飞石。

@#@@#@1.7.2爆破设计的侧重点@#@本标段爆破的危险因素主要有瓦斯、飞石和地震波,瓦斯隧道选择松岗隧道作爆破设计;@#@飞石和地震波影响最大的是万家庙隧道进口及綦江东站,根据相关规定,在该处进行爆破属既有线施工。

@#@@#@2爆破设计@#@2.1松岗隧道爆破设计@#@见附件一。

@#@@#@2.2万家庙隧道爆破设计@#@见附件二。

@#@@#@2.3锚固桩开挖方案@#@见附件三。

@#@@#@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目录@#@1.编制说明及依据 1@#@1.1编制说明 .......................................1@#@1.2编制依据 1@#@2.工程概述 1@#@2.1工程概况 1@#@2.1水文地质条件 2@#@3工程特点 2@#@4施工部署 3@#@4.1人力资源配备 3@#@4.2机械配备 3@#@4.3材料准备 4@#@5总体施工技术方案及方法 5@#@5.1总体施工技术方案 5@#@5.2人工开挖施工流程图 5@#@5.3护壁设计 6@#@5.4具体施工方法 6@#@6锚固桩钢筋笼加工、安装及桩身混凝土浇筑 13@#@6.1筋笼加工 14@#@6.2安装钢筋笼 14@#@6.3浇筑桩身混凝土 14@#@7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16@#@8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16@#@8.1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16@#@8.2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 16@#@8.3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16@#@8.4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6@#@9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22@#@10环境保护措施 22@#@11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1.编制说明及依据@#@7.1.1编制说明@#@由于锚固桩工程量大,工期紧为了快速、优质的完成桩基施工,桩基成孔施工采用旋挖钻机钻孔及人工挖孔方法。

@#@本方案适用于全合同段采用人工挖孔施工的桩基工程。

@#@@#@8.1.2编制依据@#@《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现场勘察资料。

@#@@#@2.工程概述@#@9.2.1工程概况@#@从綦江隧道出口到万家庙隧道出口路基段紧邻渝黔高速公路,为保证渝黔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在施工路基边坡防护左侧设置锚固桩,总数量为288根。

@#@具体情况如下表01:

@#@@#@表01桩基情况介绍@#@序号@#@里程范围@#@部位@#@尺寸@#@(长×@#@宽)×@#@桩长@#@根数@#@数量(m)@#@桩基类型@#@1@#@D2K61+335~+486@#@左侧@#@(2.75×@#@1.75)×@#@15@#@4@#@60@#@锚固桩@#@(2.75×@#@1.75)×@#@14.5@#@8@#@116@#@锚固桩@#@(2.5×@#@1.5)×@#@14.5@#@3@#@43.5@#@锚固桩@#@(2.5×@#@1.5)×@#@13.5@#@4@#@54@#@锚固桩@#@(2.5×@#@1.5)×@#@14@#@3@#@52@#@锚固桩@#@(2.5×@#@1.5)×@#@13@#@6@#@48@#@锚固桩@#@2@#@D2K61+357~+429@#@右侧@#@(2.5×@#@1.5)×@#@12@#@13@#@156@#@锚固桩@#@3@#@D2K61+513~+839@#@左侧@#@(2.5×@#@1.5)×@#@14@#@11@#@154@#@锚固桩@#@(2.75×@#@1.75)×@#@18@#@6@#@108@#@锚固桩@#@(2.75×@#@1.75)×@#@16@#@4@#@64@#@锚固桩@#@(2.75×@#@1.75)×@#@15@#@5@#@75@#@锚固桩@#@(3×@#@2)×@#@20@#@14@#@280@#@锚固桩@#@(3×@#@2)×@#@23@#@20@#@460@#@锚固桩@#@(3×@#@2)×@#@22@#@4@#@88@#@锚固桩@#@4@#@D2K62+606~+665@#@左侧@#@(2.5×@#@1.5)×@#@12@#@1@#@12@#@锚固桩@#@(2.5×@#@1.5)×@#@14@#@3@#@42@#@锚固桩@#@(2.75×@#@1.75)×@#@16@#@1@#@16@#@锚固桩@#@(2.75×@#@1.75)×@#@18@#@7@#@126@#@锚固桩@#@5@#@D2K62+668~+788@#@左侧桩板墙@#@(2×@#@1.5)×@#@14@#@9@#@126@#@锚固桩@#@(2.25×@#@1.5)×@#@18@#@2@#@36@#@锚固桩@#@(2.25×@#@1.5)×@#@20@#@2@#@40@#@锚固桩@#@(2.25×@#@1.5)×@#@24@#@6@#@144@#@锚固桩@#@(2×@#@1.5)×@#@18@#@1@#@18@#@锚固桩@#@(2.25×@#@1.5)×@#@22@#@1@#@22@#@锚固桩@#@6@#@D2K62+722~+790@#@左侧@#@(2.25×@#@1.5)×@#@13@#@11@#@143@#@锚固桩@#@7@#@D2K62+788~+935@#@(2.25×@#@1.5)×@#@13@#@9@#@117@#@锚固桩@#@(2.5×@#@1.5)×@#@14@#@17@#@238@#@锚固桩@#@8@#@D2K62+770~+788@#@(1.75×@#@1.5)×@#@8@#@2@#@16@#@锚固桩@#@(1.75×@#@1.5)×@#@7@#@1@#@7@#@锚固桩@#@(1.75×@#@1.5)×@#@6@#@1@#@6@#@锚固桩@#@(1.75×@#@1.5)×@#@5@#@2@#@10@#@锚固桩@#@(1.75×@#@1.5)×@#@9@#@4@#@36@#@锚固桩@#@9@#@D2K61+512~+842@#@(1.75×@#@1.5)×@#@9@#@56@#@504@#@锚固桩@#@10@#@D2K61+331.25~+254.25@#@(2.5×@#@3.5)×@#@22@#@17@#@374@#@锚固桩@#@11@#@10.2.1水文地质条件@#@该段路基位于重庆綦江区县城内,属于构造剥蚀浅丘地貌,地面高程230m~300m相对高差70m,自然坡度约20~40度。

@#@植被不发育,基岩被人工土覆盖,局部坡体为旱地。

@#@@#@顺层岩性为砂岩、泥岩夹砂岩。

@#@岩层产状N20~27OW/32~36OS,岩层走向与线路走向夹角2~30,视倾角32~36O,层间结合较差,而泥岩夹砂岩遇水易软化,本段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

@#@@#@地表水及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均无侵蚀性。

@#@@#@3.工程特点@#@锚固桩设计为方桩,故全部锚固桩采用人工开挖;@#@部分桩长超过16米,按住建部的相关规定,需要作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部署@#@11.4.1人力资源配备@#@表01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岗位职务@#@人数@#@具体负责工作项目@#@作业队长@#@1@#@全面负责进度、安全、质量、成本的管理工作@#@技术主管@#@1@#@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2@#@负责现场技术交底及技术服务工作@#@测量员@#@4@#@负责现场测量工作@#@质检员@#@1@#@负责每道工序的质检工作@#@安全员@#@1@#@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材料员@#@1@#@负责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现场领工员@#@4@#@负责现场机械调动、现场文明施工工作@#@专业电工@#@2@#@负责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工作@#@12.@#@表02作业班组人员配备@#@序号@#@工种@#@人数@#@1@#@锚固桩开挖工@#@150@#@2@#@钢筋工@#@60@#@3@#@电焊工@#@15@#@4@#@电工@#@2@#@5@#@混凝土工@#@10@#@6@#@杂工@#@25@#@13.4.2机械配备@#@表03人工开挖主要机械设备表@#@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1@#@卷扬机@#@台@#@25@#@2@#@插入式振动器@#@HZ-50@#@台@#@10@#@3@#@空气压缩机@#@9m3/min@#@台@#@25@#@4@#@风镐@#@03-11@#@台@#@25@#@5@#@风动凿岩机@#@YT-28@#@台@#@25@#@6@#@钢筋切断机@#@6~40mm@#@台@#@2@#@7@#@电焊机@#@21kw@#@台@#@4@#@8@#@吊车@#@25t@#@台@#@2@#@9@#@潜水泵@#@吸型(40m没扬程)口径Ø@#@75@#@台@#@25@#@10@#@鼓风机@#@离心式交流@#@台@#@10@#@11@#@手推人力车@#@0.3t@#@辆@#@25@#@12@#@挖机@#@235@#@辆@#@2@#@14@#@运渣车@#@25m3@#@辆@#@4@#@15@#@发电机@#@S7-200/10@#@台@#@2@#@14.4.3材料准备@#@所用材料由物设部就近采购,由厂家直接运送至现场。

@#@@#@表04材料计划@#@序号@#@材料名称@#@数量@#@1@#@护壁钢筋@#@113.5t@#@2@#@C20护壁混凝土@#@8287.23m3@#@3@#@C35桩身混凝土@#@19286.6m3@#@4@#@桩身钢筋HRB400φ25@#@919.2t@#@5@#@桩身钢筋Φ20@#@257.6t@#@6@#@桩身钢筋HRB335φ25@#@14.7t@#@7@#@桩身钢筋HRB400φ28@#@12.7t@#@8@#@桩身钢筋Φ16@#@146.2t@#@9@#@桩身钢筋Φ14@#@1.98t@#@10@#@声测管φ40、壁厚≥3mm@#@5总体施工技术方案及方法@#@15.5.1总体施工技术方案@#@锚固桩开挖遵循平面及上下错位循环渐进原则,利用人工自上而下逐层用镐、锹进行,遇坚硬土层及岩层用加浅眼松动爆破法破碎。

@#@在孔口上安装支架,用1~2t慢速卷扬机提升,弃土装入胶桶内垂直起吊运输出井口外。

@#@每挖一节支模浇一圈20cm厚的C20混凝土加钢筋护壁,采取通风、照明等安全措施后不断往下深挖,一直挖到设计要求的标高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桩底验收。

@#@主筋利用机械连接,并按设计要求安装φ40检测管。

@#@清干桩底积水后,采用常规干地法浇筑混凝土(若一般渗水上升速度大于6mm/分时按水下混凝土灌注方式进行)。

@#@混凝土在混凝土拌和站集中拌制,采用罐车运输到施工现场,通过串筒导入孔内,防止混凝土过高下落离析。

@#@混凝土每30cm一层分层捣固,捣固密实5.2人工开挖施工流程图@#@5.3护壁施工@#@护壁厚度为20cm,砼采用C20的混凝土,根据锚固桩的尺寸使用钢筋直径有8mm、10mm,配筋如下图所示:

@#@@#@16.5.4具体施工方法@#@5.4.1、场地平整及硬化@#@锚固桩施工前,对挖桩场地进行清理整平,整平后用C15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为15cm,硬化范围比锁口外形尺寸大50cm。

@#@在半挖半填的情况下需分层填平压实。

@#@@#@5.4.2、测量放样@#@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的基础上,依据设计院提供的控制点和基础平面布置图,定位出精确的锚固桩中心,桩身尺寸加护壁厚度测出锚固桩开挖十字线,并用白石灰标记,并根据中心点引出护桩,并加以保护,待锁口砼浇筑完毕后,测量组再次对锚固桩位置进行复测,并把护桩引至锁口砼上,用水泥钉打入并用红油漆标示。

@#@在锁口砼上以水泥钉标示好孔口标高,开挖后用测绳向下测量以确定开挖深度。

@#@@#@5.4.3、锁口施工@#@正式开挖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再一次进行检查,包括主要机具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开孔的孔位必须准确等。

@#@一切准备就绪后,开始开挖第一节桩孔土方。

@#@@#@开挖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开挖,先挖中间部份的土方,然后向四周扩挖,有效的控制锚固桩的截面尺寸。

@#@每节的高度应根据土质而定,以50~100cm为宜,每挖完一节,必须根据锁口上的轴线吊直,修边使孔径满足要求。

@#@@#@在土方开挖完成之后,安装好钢筋和桩孔护壁模板时,必须用桩心点校正模板位置(由专人负责),支护牢固,并检查护壁厚度、位置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后方能浇筑护壁。

@#@@#@护壁混凝土采用C20混凝土,人工浇筑,人工捣实,坍落度控制在80~100mm,确保孔壁的稳定性,可在砼中加入适量早强剂,以加快砼的硬化。

@#@锁口砼高出地面550mm,便于挡土、挡水。

@#@护壁砼厚度为500mm。

@#@第一节护壁中心与设计桩位中心的偏差不超过2cm。

@#@@#@5.4.4、锚固桩围挡@#@锚固桩外围防护方式如上图所示,立杆采用直径为4.8cm的钢管加工,在锚固桩未施工时,孔口将用直径为20mm的钢筋加工成20cm×@#@20cm的钢筋网片覆盖。

@#@施工方法;@#@在浇筑锁口砼时,将4根立杆预埋于锁口砼中10cm,钢筋网片采用电焊机点焊牢固即可。

@#@@#@在孔口施工的人员需戴好安全帽及防滑鞋,安全带并拴于立杆上。

@#@@#@5.4.5、安装卷扬机@#@安装使用的卷扬机需有自锁能力,即在突然停电或卷扬机突然出现故障时,能保持渣桶在空间位置不变,以免停电或出现故障时,正在孔中上升的渣桶突然间向孔底下落伤及正在孔底施工的工人。

@#@与卷扬机底座接触的地面一定要平整而结实。

@#@卷扬机的配重用可拆除式配重箱或沙袋堆码,配重箱或沙袋总重应根据卷扬机型号算出在最大吊运能力时临界平衡状态时需要配重的重量,取安全系数为2,配重箱或沙袋的总重就等于临界平衡状态时需要配重的重量的两倍。

@#@@#@本项工程挖孔所使用起重的工具有:

@#@电动一体提升机、钢丝绳、铁吊桶等。

@#@为了 @#@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倾覆等事故,特进行以下验算,确保安全。

@#@ @#@@#@根据吊桶承载力,吊桶出土的允许最大重量为100KG(含水份重量),即1000N。

@#@卷扬机采用6×@#@19类公称抗拉强度1400N/mm2、直径为6.2mm的钢丝绳作业。

@#@实际吊装不能超过吊桶的高度的80%。

@#@@#@钢丝绳允许承受的最大拉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钢丝绳就会被破坏或拉断,因此在工作中需对钢丝绳的受力进行计算。

@#@ @#@@#@钢丝绳允许拉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施工手册》) @#@@#@[Fg]=αFg/K @#@ @#@ @#@ @#@ @#@@#@式中 @#@ @#@[Fg]——钢丝绳的允许拉力(KN);@#@ @#@@#@Fg——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取20(KN);@#@@#@ @#@α——钢丝捻制不均折减系数,对6×@#@19绳,α=0.85;@#@@#@ @#@K——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取6。

@#@ @#@@#@根据以上公式可得:

@#@ @#@@#@[Fg]=0.85×@#@20÷@#@6=2.83KN>1000N @#@@#@故挖锚固桩施工用卷扬机采用6.2mm直径6×@#@19类公称抗拉强度1400N/mm2钢丝绳是安全的。

@#@ @#@@#@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完好情况,如有断丝、磨损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报废,具体要求参照《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报废使用标准备》(GB5972-1986)。

@#@ @#@@#@

(1) @#@卷扬机的抗倾覆力 @#@@#@为了保障挖锚固桩施工中卷扬机不发生倾覆事故,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采用钢板加工砂箱配重的方法保持卷扬机两端平衡。

@#@卷扬机工作原理如下图。

@#@ @#@@#@在实际操作中,卷扬机通过定滑轮改变方向从桩孔中提升渣土。

@#@卷扬机的受力情况即为实际重量(100Kg)。

@#@为了保障卷扬机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倾覆,根据实际情况取2的保障";i:

10;s:

2209: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止交通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负责人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

@#@@#@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营运车辆的逐日例检工作。

@#@@#@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车辆进行例检,不合格车辆及时指出存在隐患责令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4、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为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协助安全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在恶劣道路条件下应急处置等驾驶技能。

@#@@#@";i:

11;s:

6376: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

@#@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设备安全处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

@#@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管委会、如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如皋、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进行简单救护。

@#@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设备安全处、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

@#@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 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职责有: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

@#@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

@#@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它要求@#@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生产车间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设备安全处和公司有关领导。

@#@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办和公司办公室。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设备安全处负责。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庞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1.12.06@#@3@#@";i:

12;s:

16948:

"北京市取得实习律师资格后的相关程序@#@事宜@#@@#@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龚俊峰律师@#@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本文重在为北京的实习人员提供一期《法律实务讲座》,主要讲解已经取得实习证至申请律师执业的点点滴滴,希望能够给广大的实习人员提供一个捷径。

@#@请分享给自己的同班同学、律师助理和实习人员。

@#@谢谢!

@#@微信公众号flswjz@#@ @#@ @#@一、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

@#@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30日内申请转所实习。

@#@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二、实习期间需要按照规定集中培训一个月@#@1.集中培训时间为三十天。

@#@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

@#@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 @#@2.实习人员报名网址 @#@ @#@@#@ @#@3.报名后关注这个网址,会发布集中培训日期和报名事宜。

@#@主要内容:

@#@刷卡金额1950元(含培训费、教材费)(请提前确定发票抬头填写的单位名称)餐卡自愿办理(需另带现金100元);@#@核对基本信息,需要带实习律师证;@#@交2张1寸近期彩色照片,请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和学号;@#@办理考勤手续;@#@领资料(含教材、学员手册、课表)。

@#@@#@ @#@4.培训期间,每周五去两次法庭观摩、模拟一次仲裁庭,写两篇观摩报告一篇论文。

@#@@#@ @#@5.培训结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合格者通知领取结业证,注意:

@#@结业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需要提供复印件。

@#@@#@ @#@ @#@三、工作日记@#@ @#@在实习期间,建议实习人员每日记录工作日记,不然到了最后面试的时候,需要集中补录,很多实习人员都很辛苦,不如每日一写来的轻松。

@#@@#@ @#@四、实习期间禁忌事项:

@#@@#@ @#@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 @#@ @#@@#@五、实习期满,及时申请面试材料@#@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实习证编号:

@#@@#@所在律师事务所:

@#@@#@@#@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此表应详细、认真填写,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律由左侧装订;@#@@#@2、表中各类文件一律用B5纸张粘贴在相应位置;@#@@#@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页和“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页及各签名处均须手填,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其他页须打印填写;@#@@#@4、“实习人员简历”从高中毕业起填写,应包括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时间上不得间断,“教育经历”内容包含时间、就读学校名称、学院或专业、学历及学位、教育形式(全日制、成考、自考等);@#@“工作经历”内容包含时间起止、工作单位、任职、证明人;@#@@#@5、“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应为相关机构出具的材料,可包括银行转账单据复印件、缴费清单等;@#@@#@6、“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实务训练项目是指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接受的实务训练,如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实习人员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还应当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进行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本表只填写目录和简述,全部材料应当在面试当天携带至考场,备查;@#@@#@7、“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8、提交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存放地@#@现居住地址@#@邮编@#@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取得法律职业(律师)资格时间@#@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号码@#@基本情况:

@#@@#@学习简历:

@#@@#@实@#@习@#@人@#@员@#@简@#@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编号@#@实习起止时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间@#@@#@实习律所名称@#@@#@成立时间@#@@#@所属区县@#@律所地址@#@主任姓名@#@主任手机@#@指导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起始时间@#@手机号码@#@执业类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指导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指导实习律师从事的实务训练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否为首次向本会提交实习鉴定书申请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如不是,请写明以往向本会申请的情况(次数、时间、未通过原因及处理结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原件)@#@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实习期间是否有下列情况发生,如有请写明时间、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罚、承担何种责任或产生何种不良影响:

@#@@#@

(一)受到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二)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五)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六)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八)有违反实习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签字:

@#@@#@实务训练材料目录(至少提供十项实务训练材料,可加页)@#@材料一:

@#@@#@案件(项目)名称:

@#@@#@工作时间:

@#@@#@工作文书名称:

@#@@#@操作记录简述:

@#@@#@训练心得: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材料二:

@#@@#@案件(项目)名称:

@#@@#@工作时间:

@#@@#@工作文书名称:

@#@@#@操作记录简述:

@#@@#@训练心得: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以@#@此@#@类@#@推@#@材料十:

@#@@#@案件(项目)名称:

@#@@#@工作时间:

@#@@#@工作文书名称:

@#@@#@操作记录简述:

@#@@#@训练心得: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本页须手填,不少于3000字)@#@@#@@#@实习人员本人签字:

@#@@#@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本页须手填,每栏不少于50字)@#@指导律师综合意见:

@#@@#@指导律师本人签名:

@#@@#@年月日@#@律师事务所综合意见:

@#@@#@主任本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印章)@#@年月日@#@承诺书@#@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人承诺本鉴定书全部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_______填写的鉴定书全部内容已进行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六、面试注意事项:

@#@@#@

(一)面试日期及时间我离实习期满还有20天的时候,就应该筛选案卷,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案卷。

@#@关于案卷的装订可以查看给你发的培训材料,里面有详细规定。

@#@@#@

(二)面试安排一般需要等待1个半月,关注北京律协网站即可。

@#@面试一般每月安排两期,一期30人每人10分钟左右,一般次周在市律协网站公布合格名单并公示。

@#@公示后会通知领取合格证。

@#@@#@(三)面试注意事项@#@ @#@ @#@1.面试当日最好着正装,仪表整洁@#@ @#@ @#@2.准备1至3分钟以内的自我介绍一份@#@ @#@ @#@3.一般会考律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实习律师不能做哪些事情。

@#@重点看一下《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 @#@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4、熟悉案卷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能够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如何风险把控?

@#@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评价。

@#@@#@5、熟悉十个案件如果是诉讼案件,最好知道法庭位置,地标性建筑。

@#@@#@6、熟悉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及业务范围@#@7、保持一颗平常心@#@8、诚信有礼貌@#@9、低调认真严肃@#@七、面试合格后,就可以申请律师执业了。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申请人:

@#@@#@申请事项:

@#@实习转正@#@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单编号:

@#@@#@北京市司法局@#@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人基本情况(A4纸);@#@@#@备注:

@#@网上填写,打印生成。

@#@这个有律所行政人员填报后生成网页打印@#@2、执业申请书(A4纸);@#@@#@3、备注:

@#@申请书提供打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备注:

@#@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A4纸);@#@@#@备注:

@#@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外省市考取的,应当调转资格档案。

@#@@#@5、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备注:

@#@请粘贴在A4纸上。

@#@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函才能开具。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备注:

@#@请粘贴在A4纸上。

@#@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函才能开具。

@#@@#@8、劳动聘用合同(A4纸);@#@@#@备注: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9、申请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A4纸);@#@@#@备注:

@#@提交申请时须携带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10、实习证原件需要复印实习证内页(实习证原件收回)。

@#@@#@八、申请执业后一般40天内可以拿到律师执业证:

@#@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公布后,各律师协会领取即可。

@#@具体见公布。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法律实务讲座或flswjz@#@";i:

13;s:

9682: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术语和定义@#@1.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 @#@ @#@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1.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1.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1.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1.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1.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1.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1.8五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的报告@#@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2.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2.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 2.5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2.6报告内容@#@⑴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2.7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2.8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9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2.10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11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

@#@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事故的调查@#@3.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3.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3.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3.7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3.8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

@#@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3.9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3.10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事故的处理@#@4.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4.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4.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

@#@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4.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4.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4.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

@#@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4.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4.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4.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4.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4.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6月2日@#@";i:

14;s:

12728:

"@#@北京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案例一、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王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

@#@2011年8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3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

@#@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

@#@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9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年7月15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

@#@2011年10月27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3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玉林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付二倍工资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

@#@2013@#@年5月,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

@#@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

@#@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一方。

@#@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刘某于2000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

@#@2005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子公司工作。

@#@2008年1月1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五、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2004年4月1日,张某(乙方)与时光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08年11月,时光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时光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

@#@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

@#@@#@此后,时光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如不按时到岗上班。

@#@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事后张某起诉。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案例六、非因本人意愿变合同主体变更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金某于2004年12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同创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次日,金某与同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同兴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年7月29日,同兴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9月告知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金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同创公司到同兴公司的工作岗位变动系“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认定金某在同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同兴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同兴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案例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11月,杨某入职慧通数码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慧通数码公司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慧通数码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年2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豪腾数字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2年5月,慧通数码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豪腾数字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慧通数码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为证明豪腾数字公司与慧通数码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慧通数码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杨某以要求慧通数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慧通数码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慧通数码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案例八、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韩某2011年3月入职新希望公司,双方约定韩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

@#@2012年3月,新希望公司告知韩某因业绩不佳、经济@#@效益不好,公司将延迟发放工资。

@#@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新希望公司共发放了韩某工资1.2万元,韩某一直向新希望公司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未果。

@#@2012年12月,新希望公司仍未发放工资,韩某无奈,遂以新希望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新希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希望公司认可其公司因业绩不佳、效益不好而未足额、及时向韩某支付工资,并同意待公司的效益好转后向韩某补发工资,但对韩某其他要求,公司表示拒绝。

@#@韩某主张其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因此新希望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2012年3月至11月期间,韩某正常向新希望公司提供劳动,新希望公司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遂判决支持了韩某的诉求。

@#@@#@案例九、双方签订了竞业协议支付违约金也得履约@#@2010年4月,邓某入职长江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

@#@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

@#@同年10月,邓某自长江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长江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后长江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便以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交的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长江公司与红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长江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确实在红星公司工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与长江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长江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6万元补偿金,综上,法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长江公@#@司的诉求。

@#@@#@案例十、超过仨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2008年1月,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某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一年,即倪某在本合同终止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作为补偿,中实公司需要在倪某离职后的一年内按月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2012年8月,倪某向中实公司提出辞职。

@#@倪某自中实公司离职后,中实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倪某于2013年1月初向中实公司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将上述情形告知中实公司,并提出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

@#@@#@后来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

@#@在倪某离职后,中实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倪某过错而导致中实公司未能履约,故而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其诉求。

@#@@#@";i:

15;s:

14567:

"办案必备: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24条锦囊@#@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无论对于单位法务还是外聘律师,都是一项重大且频繁的日常工作,相信其专业、复杂还有浩瀚的篇幅也是让法务头疼的缘故。

@#@笔者根据近年执业过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经验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经验,站在发包人的角度,整理出以下24条实务干货,希望能够提升建设单位法务律师合同审查的效率。

@#@@#@一、合同主体@#@1、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或承包人)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自然人以及无资质的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形式承包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实际施工人违反诚信,肆意违约,造成施工工期、质量达不到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发包人)要求的情形,更有甚者,实际施工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之前唆使农民工聚众讨薪,给施工场地及发包人办公经营、声誉、资金造成极大不利影响。

@#@@#@ @#@@#@因此,发包人务必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选取有资质、有信誉的单位承包工程。

@#@@#@锦囊一:

@#@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

@#@@#@

(1)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明;@#@@#@

(2)乙方与现场实际负责人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乙方承诺向劳务工人按期足额付款,并承担劳务工人聚众讨薪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的承诺书。

@#@@#@锦囊二:

@#@乙方应确保劳务工人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做出任何影响甲方施工现场或办公经营和声誉的行为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锦囊三: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额的10%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乙方劳务工人向甲方索要工资的,甲方有权直接兑付并从中支付,甲方向劳务工人支付后无需再返还乙方该部分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未按期足额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的,甲方有权拒付下一期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关于工期@#@1、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开、竣工日期是法院认定施工方是否存在工期违约的重要依据。

@#@竣工日期一般较容易判定,但如何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尚无定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

(1)根据同约定时间确定;@#@@#@ @#@@#@

(2)根据施工方实际施工日期确定;@#@@#@ @#@@#@(3)根据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确定;@#@@#@ @#@@#@(4)根据开工令的时间确定;@#@@#@ @#@@#@(5)根据竣工报告上的时间确定。

@#@@#@ @#@@#@以上五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全面反映复杂的现实情况(约定日期与现实有差距,实际开工日期由于开工条件的认定不一致难以界定,施工许可证往往补发或提前发放,开工令往往是依据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才下发的)。

@#@因此涉诉后往往争议颇大,各个法院认定观点不一,因此合同双方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发包人而言,能够有效控制的就是合同约定日期和开工通知单,@#@锦囊四: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未出具书面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2、工期延误违约金往往是发包人抗辩或反诉承包人的杀手锏,因此要务必重视。

@#@实践中很多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过低且设定上限,从而无法起到督促乙方严格履约的目的,涉诉后也难以形成有效抗衡。

@#@司法实践对于违约金比例高低的认定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但商事主体之间的特殊约定往往又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因此建议擅用鉴于条款并将违约金约定措辞改为“惩罚性违约金”。

@#@@#@锦囊五:

@#@鉴于本合同按期完工至关重大,乙方承诺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日*分之*承担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无上限,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当补足。

@#@乙方逾期竣工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三、工程进度款@#@鉴于目前很大一部分工程都是承包人垫资施工,导致很多承包人为了提前回款,私下勾结监理单位及咨询公司,恶意虚报工程量,获取超额工程款。

@#@因此要增加工程量审核程序,并设置工程款付款上限。

@#@另外,一般咨询公司都是按审减额收取审计费,审减额越大,收费越高,对发包人而言也极为不利。

@#@@#@锦囊六:

@#@工程中间计量报告由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人、发包人、监理方四方共同签字并盖章确任后方可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

@#@另外,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作为进度款支付参考标准,最终结算时发包人可重新审核工程量及价款。

@#@@#@锦囊七:

@#@甲方支付进度款(包括合同内、合同外工程款)总额、验收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75%、85%。

@#@乙方确有大量工程签证存在的,余款待全部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95%。

@#@@#@锦囊八:

@#@工程款审计费由乙方承担。

@#@或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款申报、决算报告与甲方聘请的造价或审计机构做出的最终值的差额不能超过10%,若超出,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审计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四、工程质保金@#@1、实践中,经常发生质保期内乙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发的质保金返还争议,因此明确的界定就非常必要。

@#@@#@锦囊九:

@#@保修期内,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也可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全额赔偿。

@#@@#@2、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返还质保金的情形下,鉴于质保期标准不一(如一般工程2年、防水工程5年),同样容易引发质保金返还纠纷。

@#@@#@锦囊十:

@#@防水工程质保期未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返还防水工程所对应的质保金,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全额返还质保金。

@#@@#@五、发票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虽然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不具有对等性。

@#@但商事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支付发票后发包人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未支付发票时,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拒付工程价款。

@#@如此约定,同样适用于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的约定,一经适用,可大大降低甲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锦囊十一: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预先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锦囊十二:

@#@乙方未及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资料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违约金*元;@#@同时,甲方并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且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锦囊十三: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交付的工程无法通过返修修复的或主体工程存在瑕疵导致修复不能的或经二次返修仍不能达到使用状态的或已完工程明显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且在甲方提出后不能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同时因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工程监理@#@实务中经常会发生承包人窜通监理签字而发包人未签字的情形,如无约定,可能会给贵司带来严重损失,因此强烈建议明确监理权限。

@#@@#@锦囊十四: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

@#@对全部土建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竣工验收止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即使发包人授权,监理人也仅对工程质量及工期等工程事实有权确认,无权对涉及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签证进行确认。

@#@@#@八、工程保险@#@实践中常常会发生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缴纳主体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谁来投保,双方可以协商。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法》第48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锦囊十五:

@#@乙方应当缴纳建筑工程一切险并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乙方未参加保险的,甲方可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因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工程索赔@#@1、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或在工程价款中约定包含关系时,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锦囊十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

@#@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2、2013版合同确定了索赔逾期失效制度,至今也有最高雅案例支持。

@#@即合同就索赔程序(时间、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的,窝工损失不能完全得到支持。

@#@因此,务必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锦囊十七:

@#@乙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未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金额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十、违约金条款@#@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合同法》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条均作出了规定,通说认为法官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以及减少程度的确定,则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个按个判的很大不确定性。

@#@@#@锦囊十八:

@#@本合同项下所有的违约金标准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本协议的特殊风险评估确定的最低值,发生争议时,非经协商一致,违约方不得单方要求调低违约金。

@#@@#@锦囊十九:

@#@本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各项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锦囊二十:

@#@本合同项下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损失计算方法:

@#@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十一、合同解除@#@随着近年来建筑行业的低迷,工程解除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但鉴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往往争议较大,工程造价鉴定及一二审法院转卷时间又不算在审限内,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诉往往耗时较长,导致工程停工之日至施工现场交还之日动则需要两三年之久,这对急于完工的发包人来说实属致命硬伤。

@#@因此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返还场地的时间要求则意义重大。

@#@@#@锦囊二十一:

@#@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逾期不撤出,损失自负。

@#@同时将已完工程的档案和技术资料交换甲方。

@#@承包人延期返还场地或移交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每超过一天按****元承担违约责任。

@#@@#@锦囊二十二:

@#@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按照约定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合同未约定的部分,参照信息价计算。

@#@双方可共同指定审计或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审计鉴定,若乙方3日内拒不配合的,甲方可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乙方对前述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锦囊二十三: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锦囊二十四: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甲方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i:

16;s:

17045:

"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09-17当事人:

@#@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官:

@#@闫飞文号:

@#@(2009)二中民终字第14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梅,女,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镇政府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杜全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道全,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铁保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李晶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铁保安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

@#@京铁保安公司与苏宁电器于2007年4月25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

@#@合同期限为1年,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08年4月24日止,保安服务费为每人每月168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上个月服务费,若苏宁电器迟延支付服务费,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部分2‰向京铁保安公司支付滞纳金。

@#@同时约定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所聘保安总数一个月的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京铁保安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按苏宁电器要求派出45名保安人员,到苏宁电器各个店铺上岗。

@#@但苏宁电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每月的服务费都迟延给付,自2008年以来这一现象更为严重,1月、2月、3月的服务费176400元一直拖欠,2008年5月苏宁电器支付服务费135598.8元,余款40801.2元至今未付。

@#@因苏宁电器总是迟延付款,致使京铁保安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垫付保安工资,为此少数保安还将京铁保安公司诉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京铁保安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苏宁电器对于2007年11月和12月的服务费无故罚款5800元,从应支付京铁保安公司的服务费中擅自扣除。

@#@2008年3月10日,苏宁电器未与京铁保安公司协商,强行撤退了京铁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为此给京铁保安公司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

@#@京铁保安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京铁保安公司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后,苏宁电器迟延、拖欠给付服务费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苏宁电器给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40801.2元,返还擅自扣除的服务费5800元;@#@判令苏宁电器给付违约金75600元;@#@判令苏宁电器赔偿损失8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苏宁电器在一审中答辩称:

@#@京铁保安公司诉称与事实不符,2008年1-3月的保安服务费已结清。

@#@京铁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是自行撤场的,苏宁电器并没有清退。

@#@京铁保安公司违约在先,苏宁电器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故不同意京铁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查明:

@#@2007年4月25日,苏宁电器(甲方)与京铁保安公司(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

@#@一、保安服务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甲方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乙方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作为合同附件。

@#@二、服务期限:

@#@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08年4月24日止。

@#@三、服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1680元,每月20日前支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合计每月不少于1300元/人(不含住宿费,个人因工作所受奖惩除外),如少于该数额,则由甲方按2000/人的标准从服务费中扣除。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一个月的服务费;@#@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京铁保安公司即开始为苏宁电器提供保安服务。

@#@@#@2007年12月24日、2008年1月25日,因苏宁电器认为京铁保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保安员支付工资,对京铁保安公司罚款共计5800元。

@#@@#@2008年3月,京铁保安公司的部分保安员在与苏宁电器谈话中称京铁保安公司在支付工资过程中存在拖欠且不足额支付的行为。

@#@此外,京铁保安公司的部分保安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

@#@京铁保安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查:

@#@因京铁保安公司否认与投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故该局以待与单位裁定劳动关系后再重新投诉为由结案。

@#@@#@2008年3月21日,苏宁电器出具一份《关于京铁卫士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到苏宁闹事的情况说明》称:

@#@2008年1月2日,京铁保安公司部分保安员到朝阳区劳动局投诉京铁保安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朝阳区劳动局到苏宁电器核实取证时,通报苏宁电器与京铁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原京铁保安公司第三经营部经理赵子龙私刻公章所签。

@#@后苏宁电器检查赵子龙提供的转账发票,亦非京铁保安公司出具。

@#@故苏宁电器暂缓支付2008年1月至3月的外保工资,并于2008年3月10日中止了与赵子龙所签订的合同。

@#@2008年3月21日,原京铁保安公司的多名保安员到苏宁电器讨要工资,经马家堡派出所、丰台公安分局内保处、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京铁保安公司法人代表、苏宁电器有关领导现场解决,处理结果为:

@#@先由京铁保安公司经理孙道全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后经法律途径解决京铁保安公司开具发票一事,及苏宁电器付给其1月、2月、3月10日前工资。

@#@@#@2008年5月15日,苏宁电器将2008年1月、2月、3月10日前工资135598.80元支付给京铁保安公司。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京铁保安公司与苏宁电器均认可2008年2月份保安员出勤人数为45人,1月及3月的保安员实际出勤人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京铁保安公司与苏宁电器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有效。

@#@保安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双方哪方存在违约的问题。

@#@苏宁电器在其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因其与京铁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原京铁保安公司第三经营部经理赵子龙私刻公章所签,且赵子龙提供的转账发票账号并非京铁保安公司出具,因此属欺诈行为,故其暂缓支付2008年1月、2月及3月10日前的外保工资并于2008年3月10日终止与赵子龙所签合同不构成违约。

@#@对此该院认为,因情况说明为苏宁电器单方出具且京铁保安公司不予认可,苏宁电器亦未就上述事实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其单方解除保安服务合同及迟延支付2008年1月至3月的保安服务费用的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双方均认可的保安员出勤人数为45人,违约金数额应当依照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以所聘保安员总数一个月的服务费为准,即每人每月1680元,共45人,总计75600元。

@#@故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电器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苏宁电器关于京铁保安公司保安员自行撤场,该公司并未清退的辩称理由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电器返还擅自扣除的5800元罚款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苏宁电器在依据合同罚款时应有京铁保安公司未按约定数额支付保安员工资的确实依据,其与部分保安员的谈话记录及丰台劳动局、朝阳劳动局的相关投诉记录尚不能充分证实这一问题。

@#@故其罚款行为依据不足,苏宁电器应当将扣除的保安服务费返还。

@#@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公司返还5800元保安服务费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公司支付拖欠的40801.2元保安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因2008年1月及3月的保安员实际出勤人数无法确定,京铁保安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所主张的计算依据并无充足证据材料支持,且未在法定指定期间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故京铁保安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苏宁电器关于保安服务费已结清的辩称理由正当,该院予以采信。

@#@@#@关于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公司赔偿83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因双方在保安服务合同中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电器支付756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已经予以支持,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其可能产生的租金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苏宁电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京铁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5800元;@#@二、苏宁电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京铁保安公司违约金75600元;@#@三、驳回京铁保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苏宁电器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认定苏宁电器单方解除保安服务合同与事实不符。

@#@苏宁电器未清退京铁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而是京铁保安公司违反约定,提前一个月自行撤场。

@#@鉴于京铁保安公司的违约情形,苏宁电器暂缓支付了外保工资,而非终止合同。

@#@二、一审法院认定苏宁电器罚款行为依据不足与证据不符。

@#@部分保安员的谈话记录及劳动局的投诉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京铁保安公司违反约定,支付保安员工资低于约定数额,苏宁电器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

@#@因此,苏宁电器不应返还相关费用。

@#@三、一审法院判决苏宁电器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苏宁电器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其次,即使苏宁电器存在违约,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可予以适当减少,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释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法改判驳回京铁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铁保安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苏宁电器的上诉理由答辩称:

@#@苏宁电器以保安员和京铁保安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及公章私刻等为由暂缓支付外保工资。

@#@苏宁电器所称的理由是否真实存在有待进一步调查,且该理由既不是法定的解除条件,也不是约定的解除条件。

@#@苏宁电器以事实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已构成了根本违约。

@#@正因为苏宁电器的违约行为给京铁保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且远远不足以赔偿京铁保安公司的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事实,有《保安服务合同书》、罚款收据、保安服务费发票、谈话笔录、《关于京铁卫士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到苏宁闹事的情况说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档案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首先,依据《保安服务合同书》的约定,苏宁电器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服务费。

@#@苏宁电器提出其暂缓支付2008年1月至3月的服务费属于中止履行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苏宁电器未提交证据证明京铁保安公司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苏宁电器暂缓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又依据《保安服务合同书》的约定,苏宁电器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京铁保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苏宁电器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京铁保安公司要求苏宁电器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其次,苏宁电器提交的部分保安员的谈话记录,属于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因谈话记录中所涉的保安员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谈话记录不予采信。

@#@另,虽然有部分保安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该局核查的结论是:

@#@因京铁保安公司否认与投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故该局以待与单位裁定劳动关系后再重新投诉为由结案。

@#@因此,苏宁电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的京铁保安公司支付保安员工资低于约定数额的主张。

@#@苏宁电器对京铁保安公司进行罚款无事实依据,应向京铁保安公司返还所扣除的服务费5800元。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属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苏宁电器提出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上诉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苏宁电器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的范围。

@#@@#@综上所述,苏宁电器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一十二元,由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七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五元,由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闫飞@#@代理审判员  郭菁@#@代理审判员  李晶雪@#@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艺爽@#@";i:

17;s:

2769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案例一@#@¡@#@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

@#@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企业交罚款,6月29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程序不对。

@#@@#@¡@#@2、告知处罚数额超出上限。

@#@@#@¡@#@3、违法事实叙述不准。

@#@@#@¡@#@4、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正确。

@#@@#@¡@#@5、证据不足。

@#@@#@¡@#@6、案由不正确。

@#@@#@¡@#@7、程序违法。

@#@@#@¡@#@8、时间不一致。

@#@@#@¡@#@9、文书书写不规范。

@#@@#@¡@#@10、缺少捺印。

@#@@#@¡@#@11、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意见书中未写明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生产意见。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责令改正指令中未明确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未取证前不得再上岗作业。

@#@@#@¡@#@15、《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6、《案卷首页》不符合规范。

@#@@#@¡@#@17、字迹潦草,不严谨,某些描述无法辨认清楚。

@#@@#@¡@#@18、《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应为“执法检查”,不应写“依法监察”,承办人姓名应手写。

@#@@#@¡@#@19、案件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

@#@@#@¡@#@2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名称编号。

@#@@#@¡@#@21、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2、《处罚决定书》中未注明罚款缴纳银行账号。

@#@@#@¡@#@23、《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引用法律条款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

@#@《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则变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4、卷宗内有金属物。

@#@应线订。

@#@@#@¡@#@25、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26、结案审批表中未写明对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处理结果的处理意见。

@#@@#@案件三@#@¡@#@某市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10时至12时,某市高新区安监局对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5月22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减免处罚申请,高新区安监局于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2、23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7月6日上交罚款,当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证据不足。

@#@@#@¡@#@2、时间不符。

@#@@#@¡@#@3、《案件处理呈批表》使用错误。

@#@@#@¡@#@4、使用法律条款错误。

@#@@#@¡@#@5、办案时间超过30日。

@#@@#@¡@#@6、程序违法。

@#@@#@¡@#@7、缺少案件首页。

@#@@#@¡@#@8、文书书写不规范。

@#@@#@¡@#@9、复查时间提前。

@#@@#@¡@#@10、当事人逾期交罚款。

@#@@#@¡@#@11《结案审批表》中未记载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的情况。

@#@@#@¡@#@12、《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3、《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证据记载。

@#@@#@¡@#@15、证据材料不足。

@#@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制件。

@#@@#@¡@#@16、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7、《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8、《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

@#@@#@¡@#@19、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0、卷宗内有金属物。

@#@@#@案件四@#@¡@#@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法检查。

@#@@#@¡@#@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月14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

@#@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3月12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

@#@3月18日市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当天上交罚款。

@#@市安监局3月22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3月24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引用法律不当。

@#@@#@¡@#@2、使用文书不当。

@#@@#@¡@#@3、证据不足。

@#@@#@¡@#@4、程序不对。

@#@@#@¡@#@5、无《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无效。

@#@@#@¡@#@7、无《集体讨论记录》。

@#@@#@¡@#@8、文书送达方式有错。

@#@@#@¡@#@9、文书填写不规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

@#@@#@¡@#@11《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当事人签名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时未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13、3份复制件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案卷装订不规范,首页中案由描写过于简单。

@#@@#@¡@#@15、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案件五@#@¡@#@某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8日某县安监局对凯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年产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

@#@@#@¡@#@县安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非法建设,并于当天立案。

@#@6月2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5日,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19日,该企业如数缴纳罚款,当天,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建设项目的法定手续,同意建设,并于当天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使用不当。

@#@@#@¡@#@2、处罚数额不当。

@#@@#@¡@#@3、程序违法。

@#@@#@¡@#@4 @#@ @#@、证据不足。

@#@@#@¡@#@5、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

@#@@#@¡@#@6、法律救济时间不足。

@#@@#@¡@#@7,文书使用不当。

@#@@#@¡@#@8、文书填写不规范。

@#@@#@¡@#@9、案卷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国家档案总局8号令)。

@#@@#@¡@#@10、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11、装订混乱,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在集体讨论记录前。

@#@@#@案件六@#@¡@#@某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3日,某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对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姬家村租赁仓库储存硫磺粉、三四氯乙烯、苯酚、苯胺、磷酸等危险化学品。

@#@@#@¡@#@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的规定,区大队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危险化学品仓库。

@#@大队于3月24日建议立案,同日批准。

@#@@#@¡@#@区安监局于3月25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大队于3月26日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区安监局领导同日审批同意。

@#@@#@¡@#@区安监局3月29日进行了领导集体讨论,于3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解除查封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到合法仓库,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了缴款银行和账号。

@#@@#@¡@#@该企业于4月2日将2万元罚款交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对该企业开出《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

@#@4月3日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区安监局于4月5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检查时间前后不符。

@#@@#@¡@#@2、违反法律规定收缴罚款。

@#@@#@¡@#@3、送达程序违法。

@#@@#@¡@#@4、执法程序违法。

@#@@#@¡@#@5、证据不足。

@#@@#@¡@#@6、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7、文书填写不规范。

@#@@#@¡@#@8、证据材料未经注明确认。

@#@@#@¡@#@9、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0、案卷首页中案由描述过于简单。

@#@@#@¡@#@11、复查时现场检查记录中企业负责人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件七:

@#@(执法人员渎职案)@#@¡@#@监管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煤矿违规作业,最终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该局的执法大队分为两个片区执法站。

@#@被告人常开云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被告人邓兴平、甘红红是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三被告人负有对南川城区片所辖煤矿包括高桥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次发生事故,被重庆市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

@#@@#@¡@#@2007年5月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高桥煤矿整改。

@#@2007年9月该矿将批复整改内容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复产验收,于2007年9月底开始擅自超出整改范围违规组织井下掘进施工。

@#@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1月19日、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在对高桥煤矿的检查过程中,未对相关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应当发现的疑点等未能及时发现,对正在进行的违规井下作业未能及时发现;@#@@#@¡@#@三被告人从2007年8月6日后到2008年1月18日事故发生,对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高桥煤矿矿井,未按南川安监发(2007)第2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防突督查,也没有对2007年8月6日下达的整改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下井检查。

@#@由于三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高桥煤矿进行了3个多月违规井下作业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2008年1月18日高桥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发生死亡13人的重大事故。

@#@@#@¡@#@同时常开云曾利用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龙腾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蒲崇金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于2008年4月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6500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常开云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邓兴平、甘红红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常开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常开云对指控的受贿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甘红红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致使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开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常开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甘红红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受贿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开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邓兴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甘红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没收被告人常开云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

@#@@#@¡@#@争议焦点:

@#@@#@¡@#@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

@#@@#@¡@#@2、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法理评析: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请求追究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被告人常开云和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定罪方面的内容。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件: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再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是本罪所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致使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属于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导下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三被告人满足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次,对于“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量刑方面的内容。

@#@@#@¡@#@所谓量刑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而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其中,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后者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在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于2008年4月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构成法律规定的自首中的一般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6500元,表明其有悔罪的意愿,罪后态度较好,因而可以由法院予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来所,实践中职务犯罪都可以看的出来,但是容易和滥用职权罪想混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单的说,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的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是作为的职务犯罪。

@#@@#@¡@#@关于量刑的减轻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减轻量刑。

@#@实践中常见到的是自首和立功。

@#@自首就是主动向公安检查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表现为:

@#@主动投案,或主动联系(写信、打电话、亲人代为)投案,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你之前放弃逃匿。

@#@在服刑期间自动交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立功,就是在检查起诉服刑期间,主动配合交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的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酌定量刑情节,就是诸如悔过等情节,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使用说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

@#@@#@¡@#@使用范围:

@#@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

@#@@#@¡@#@依据:

@#@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用的条款。

@#@@#@¡@#@与其它文书的区别:

@#@@#@¡@#@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这两种情况。

@#@@#@¡@#@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

@#@《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i:

18;s:

11103: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  第九条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  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

@#@00—22:

@#@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  第十一条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  第十四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第十七条 按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  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i:

19;s:

18677: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

@#@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

@#@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廢止)》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 @#@ @#@颁布时间:

@#@1998.05.05@#@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包含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

@#@@#@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有关缴费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止。

@#@企业与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  三、《规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及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请假的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被保险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向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  (四)因工(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发生伤残前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  (五)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  (六)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部分的资金,并在签订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

@#@职工个人应将劳务收入所得向本企业备案。

@#@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须包含企业缴费部分,由本人向本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规定》执行。

@#@@#@  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六、《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被保险人符合《规定》养老条件时,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手续。

@#@@#@  七、企业与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

@#@欠缴期内,被保险人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只记入个人缴费的部分,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补记全部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  八、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

@#@@#@  九、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

@#@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见附:

@#@公式一)。

@#@@#@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条件办理养老手续后,停止个人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见附:

@#@公式二)。

@#@@#@  十一、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纳入统筹时不含副食补贴7.5元)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并按企业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冲抵。

@#@@#@  十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由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至死亡时止。

@#@@#@  十三、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

@#@@#@  十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也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制度。

@#@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的当月,按原标准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其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给。

@#@@#@  十五、《规定》第四十条“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所附公式计算时:

@#@@#@  

(一)各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是:

@#@1997年为11019元、1996年为9579元、1995年为8144元、1994年为6540元、1993年为4523元、1992年为3402元;@#@@#@  

(二)C1/C1、C1/C2、C1/C3、C1/C4、C1/C5、C1/C6的比值分别为:

@#@1、1.15、1.35、1.68、2.44、3.24;@#@@#@  (三)被保险人各年缴费工资分别为相应年度内各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累计之和。

@#@@#@  未按规定标准缴费,而以当年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基数须按规定以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  被保险人各年缴费工资上限按月计算每月分别不得高于:

@#@1997年每月为2036元、1996年1~3月每月为2036元、4~12月每月为1635元、1995年每月为1635元、1994年1130.75元、1993年每月为567元、1992年每月为479.5元;@#@@#@  被保险人各年缴费工资下限分别为:

@#@@#@  1997年每月为407.2元、1996年1~3月每月为407.2元、4~12月每月为327元、1995年每月为327元、1994年226.15元。

@#@1993年、1992年因政策未规定缴费工资下限,其下限按1993年每月为170.1元、1992年每月为143.85元计算。

@#@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工资基数为0。

@#@@#@  按原京劳险发字〔1993〕73号文件规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未缴费的领取疾病救济费和停薪留职人员,计算其“过渡性养老金”时,1992年至1995年未缴费期间以相应年度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并与1995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

@#@其未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  (四)军队企业职工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

@#@1993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自1992年10月算起,n=5.25;@#@职工自1993年开始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自1993年算起,n=5;@#@职工自1994年开始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自1994年算起,n=4。

@#@@#@  (五)1992年10月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参加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n为参加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六)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以到企业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计算,n为到企业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军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十六、《规定》第四十条“综合性补贴”(含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的标准,按15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为158.5元,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57元)发给,其中“过渡性补贴”为54.5元。

@#@@#@  十七、占地农转工人员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在满10年发给15%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增加1%。

@#@其他部分的养老金,按《规定》标准执行。

@#@@#@  十八、《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标准为:

@#@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十九、《规定》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的继承,按以下办法计算:

@#@@#@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继承额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合计。

@#@@#@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

@#@@#@  (三)个人账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  二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拨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其职工退休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未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二十一、外埠城镇劳动者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养老条件时,按《规定》第三十九条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未达到养老条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  二十二、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  二十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没有工作单位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其指定的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  二十四、《规定》实施前,因原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被保险人(判刑、劳动教养、除名、自行离职及失业人员除外)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企业应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被保险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补缴额可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原企业无法补缴的,也可由被保险人向现所在企业缴费,企业按规定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按有关规定足额补缴企业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  二十五、企业中就业的残疾人,不能以原有的残疾做为提前退休的条件。

@#@@#@  二十六、《规定》实施后,以前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二十七、本办法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  附:

@#@公式一: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储存额计账利率)+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利息@#@  其中:

@#@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利息=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月积数×@#@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计账利率×@#@1/12@#@  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月积数=∑[n月份存入金额(12-n+1)](n为本年度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月份,且1≤n≤12)@#@  公式二: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的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储存额计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储存额计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i:

20;s:

1264: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一、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三、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四、病媒生物防制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采取堵塞孔洞,设置防鼠网,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六、做好消除积水,废弃物管理等工作,健全纱门纱窗以及防蝇帘,配置灭蚊蝇灯,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蚊蝇孳生条件,消灭蚊蝇及其幼虫。

@#@@#@七、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八、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除“四害”药物。

@#@@#@";i:

21;s:

11865:

"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再探讨@#@作者:

@#@苏凯@#@单位: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摘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保险合同存在大量专业术语和格式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释上的争议等因素,使得被保险人常常视保险索赔为畏途,专业的保险索赔公司应运而生。

@#@保险索赔公司的出现已有数年时间,相关报道可参见:

@#@张友,“保险索赔非正规军生态调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网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保险索赔公司以一定对价直接向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金请求权即所谓保险索赔权,继而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

@#@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也引发了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并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和做法。

@#@笔者通过对肯定与否定二说的理由分析后认为,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弊大于利,否定说更为可取。

@#@@#@二、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法律疑问@#@严格地说,保险索赔权并非是一法律概念,规范地称谓应当是保险金请求权。

@#@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索赔权转让,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其保险金请求权有偿地让渡给保险索赔公司,由保险索赔公司以保险金请求权人的身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其能否转让,应受制于包括我国《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主张保险索赔权可以转让的观点认为,保险索赔权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索赔权是一种期待权,在此阶段一般不可转让,除非受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后,索赔权即转化为既得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其转让不受请求权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影响。

@#@主张保险索赔权不可转让的观点则认为,之所以不允许转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这一性质决定了保险索赔权不能转让给第三人。

@#@参见“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责任研讨会综述”,《浙江审判》2008年第11期。

@#@@#@以上两种观点均是从债权转让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论证各自主张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探讨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不能仅局限在这一个角度,应从法律、保险制度价值、社会效果和司法效率等多维度探讨。

@#@本文的第三部分即是从多维度进行的论证。

@#@@#@其中,与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相关的是,保险索赔权是否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此,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是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但得出的结论恰恰相反。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何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对于从法学视角探讨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大有裨益。

@#@@#@对于债权的可让与性,各国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般对于可让与债权不作明文列举规定,而是特别地明文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

@#@申卫星:

@#@“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第96页。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采取同一立法模式,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三类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即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学界认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以下债权:

@#@第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这类债权是建立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所以不得转让;@#@第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合同,此种债权如果发生转让,将导致合同内容的变化,从而使合同丧失了同一性,因而不可转让;@#@第三是不作为债权;@#@第四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同注4,第97页。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

@#@李玉泉:

@#@《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6页。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在保险法上之所以如此强调诚信原则,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被保险人是否诚信对于保险人利益影响甚大,所以该原则在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而言,不仅要在订立合同之时遵守该原则,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应遵守。

@#@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取得与负担均是建立在双方信赖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保险金请求权,同样具有基于信赖关系的强烈属性,同时,请求权人还具有与此相适应的合同义务。

@#@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则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相违背。

@#@就法学方法论而言,法律体系必须是无矛盾的。

@#@一有矛盾,即构成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应当予以避免或排除。

@#@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394页。

@#@@#@肯定说的观点将保险索赔权解释为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将会产生上述矛盾,构成“体系违反”;@#@而否定说的观点理论依据更符合保险法的属性,且符合法律解释方法,因此更为可取。

@#@@#@三、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的多维度思考@#@对保险索赔权转让持肯定立场的观点认为,从现实考虑,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被保险人能够迅速获得保险金,且免初或减少了索赔所需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有利于化解“索赔难”。

@#@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而且从更宽广的视角来看,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产生诸多弊端,且弊大于利,因此,对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应采否定的态度。

@#@@#@

(一)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削弱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我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之后,保监会随即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险业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从保险市场准入阶段即建立反洗钱审查制度。

@#@实践中,保险索赔权的受让人主要是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的保险索赔公司,保监会的约束机制对其无法适用,保险索赔公司没有义务对保险索赔权转让人即被保险人的身份进行甄别,保险索赔公司在此情况下受让权利后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难以对索赔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确认。

@#@若此种情况大量存在,保险公司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作用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必将削弱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

(二)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损害保险制度存在的价值。

@#@保险制度渊源于人类为消除因可能发生不确定事故的恐惧;@#@弥补或保障因为不确定事故发生而招致的不利益。

@#@保险是具有安定个人与稳定社会功能的法律制度。

@#@刘宗荣:

@#@《新保险法:

@#@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4页。

@#@@#@现代保险制度的功能日益增多,如经济补偿功能、金融融通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当代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制度为社会安全与稳定编织了一张安全网。

@#@保险索赔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基于其营利性的属性,索赔公司往往以低价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保险索赔权,实际的保险赔款最终流入索赔公司手中。

@#@被保险人虽然获得赔款的时间成本得以减少,但代价也是巨大的,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功能无法实现。

@#@若任由其发展,则保险制度的诸多应有功能将大打折扣,而且还有异化为某些商业机构谋取暴利的工具之虞。

@#@@#@(三)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被保险人的负担并未减少,而且容易诱发诉讼和后续诉讼,增加司法成本,加重司法机关负担。

@#@首先,如前所述,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取得与负担均是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也负有与此相适应的合同义务。

@#@保险索赔权转让后,为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被保险人同样要提供很多索赔所需的资料文件,相关的合同义务仍应履行,其负担并未减少。

@#@其次,相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的索赔诉讼,以索赔公司为原告的诉讼效率低,增加了司法成本。

@#@例如,由于索赔公司不了解案件的事实问题,审查保险人主张的抗辩权难度加大,为了收集与免责条款有关的证据花去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庭审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第三,不利于实现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索赔争议后,解决途径并非只有诉讼这一个途径,还可选择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若是索赔公司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从实践来看,往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使得本可以通过其他解决途径得到解决的纠纷,只能通过成本最大的诉讼途径得以解决。

@#@第五,容易诱发后续诉讼,基于经济常识判断,在索赔公司胜诉的情况下,其获得的保险金数额一般会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其支付的受让保险索赔权的对价。

@#@巨大的反差和利益驱动,会诱使被保险人以转让时索赔公司存在显失公平、欺诈或趁人之危等为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保险索赔权转让协议,由此又有引发新一轮诉讼的可能性,使得最多只要通过一个民事诉讼得到一次性解决的纠纷演化成两次诉讼。

@#@@#@四、结论@#@综上,肯定保险索赔权转让的主张主要是基于解决“索赔难”的现实考虑。

@#@但通过充分利用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法律制度,“索赔难”的问题同样可以得到治理,如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力度,发挥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或者以权利质权的方式解决被保险人的短期资金需求等。

@#@鉴于保险索赔权在法律上的障碍,以及产生的诸多弊端,笔者认为,不可病急乱投医,为了解决索赔难,贸然允许保险索赔权的转让。

@#@否则,不仅于事无补,反生新的危害,犹如饮鸩止渴。

@#@这绝非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7@#@";i:

22;s:

642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市政府令第231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高度重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要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探索创新,多渠道促进租赁房源供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稳定房屋租赁关系和租赁价格。

@#@@#@  二、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引导辖区各类闲置房屋用于出租;@#@各单位对于现有的闲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规划、建设、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方式租赁经营,并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和经营。

@#@@#@  三、加强租赁住房建设@#@  本市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在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的区域,可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按照园区用地规划,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大政府建设和收购力度,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有效房源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  五、积极落实租赁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租赁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运营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

@#@@#@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将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年检时,督促其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  七、探索房屋租赁经营新模式@#@  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并对受托租赁经营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或委托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筹集本集体经济组织富余住房集中进行租赁经营管理,统一发布招租信息、进行房屋管理,代办合同备案、纳税等有关手续,并优先安排本集体富余劳动力从事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法制、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市政府令第231号)相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市房屋租赁经营具体管理办法。

@#@@#@  八、推动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  九、全面落实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要求填报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出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  十、加强房屋租赁属地管理@#@  区县政府应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出租房屋登记等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

@#@@#@  十一、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动态监测@#@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发布房屋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合理确定房屋租赁价格。

@#@@#@  十二、强化综合执法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i:

23;s:

11252: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公司建设项目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施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级:

@#@@#@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公司指挥部、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直接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应当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四条参建各单位、指挥部、公司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机构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日。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铁道部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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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s:

27885:

"附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1项项目目管管理理1.1立立项项项目建议书30年可行性研究报告30年项目评估、论证意见30年请示和批复30年1.2设设计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30年技术设计、专业设计、设计变更30年设计审批文件30年1.3组组织织实实施施组织管理文件(计划、合同、招投标、实施方案等)30年技术管理文件30年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检查、验收、监理、评估等)30年安全管理文件(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等)30年资金管理文件30年1.4项项目目验验收收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专家名单等)永久工作与技术总结(项目总结、阶段总结、各工序小结、数据处理报告等)永久工程监理总结永久质量检查报告(院级检查报告、局级检查报告、国家级检查报告)永久财务审计决算报告永久档案验收报告(归档质量检验报告、文件信息采集目录、移交清单)永久1.5其其他他有有价价值值的的材材料料2航航空空航航天天遥遥感感影影像像获获取取2.1航航空空摄摄影影影像数据(一般为真彩色,根据需要含全色或彩红外影像)永久航片输出片30年航摄仪技术参数检定报告永久摄区范围完成情况图、摄区分区图、航线、像片接合图30年航摄像片中心点坐标数据30年IMU/GNSS辅助航空摄影参数(机载IMU/GNSS偏心分量量测表、像片外方位元素成果表等)30年其他30年2.2机机载载激激光光(LIDARLIDAR)扫扫描描机载LIDAR数据(含原始点云数据、预处理点云数据、滤噪点云数据)永久机载附属仪器记录数据30年地面基站测量等相关原始观测、处理解算成果、设备检定证书30年摄区完成情况图、摄区分区航线接合图、航摄鉴定表30年LIDAR航摄仪检校场报告、数据采集与处理质量检查报告、点云间距检查报告、精度检查报告30年LIDAR精度检验场数据与LIDAR高程精度检验点测量成果,检验数据处理说明,验证报告30年航摄仪技术参数文件30年航摄军区批文及航摄资料解密审查报告30年2.3雷雷达达数数据据获获取取X波段和P波段原始信号数据、POS数据、成像数据、原始机载IMU/GNSS及地面基站观测数据永久标明飞行方向、测区缩写、侧视方向和航线号的航线示意图30年航摄飞行IMU/GNSS记录报告、飞行技术总结报告、IMU/GNSS数据处理报告30年摄区范围图、航线图、完成情况图、机载GNSS天线偏心分量测定表30年定标场定标控制点成果、相关成果数据30年合成孔径雷达(SAR)传感器及系统设备技术参数检定报告30年航摄军区批文及航摄资料解密审查报告30年2.4卫卫星星遥遥感感影影像像产品头文件、影像接合图表、索引图及快视图影像数据永久0级原始影像数据30年镜头参数、星历参数等影像资料说明文件及各项校正模型30年级影像数据头文件、影像数据集30年影像定位信息30年影像资料鉴定文件、质检报告30年3大大地地测测量量3.1大大地地基基准准3.1.1全全球球坐坐标标框框架架系系统统维维护护参考椭球定义及地球物理参数文件、参考资料永久全球核心参考框架数据处理技术文档及平差数据集永久全球核心参考框架基本信息、坐标成果、速度场成果表、坐标系统转换参数表永久全球核心参考框架分阶段成果表、各种成果展点分布图永久全球坐标框架年度维护报告及其相关研究报告、论文30年3.1.2坐坐标标系系统统建建立立坐标系统审批、发布公告永久坐标系统定义文件(原点、定向、参考椭球、中央子午线、投影带、投影高度参数)永久已知坐标框架成果、资料文件永久坐标框架联测手簿、观测数据10年计算成果表、展点图永久野外检核观测记录、观测数据、精度检测报告10年整体坐标系统转换参数、分区坐标系统转换参数、地形图分幅转换参数永久坐标系统转换应用软件、软件手册等30年坐标系统转换研究分析报告永久3.1.3连连续续运运行行基基准准站站系系统统3.1.3.1GNSSGNSS基基准准站站建建设设与与坐坐标标联联测测站址勘选、施工设计、设计图30年用地证明及建设许可证、各环节审批文件30年竣工报告、竣工图30年点之记、委托保管书永久照片、声像记录及文字说明30年偏心观测资料、示意图30年观测手簿、观测数据永久联测数据处理报告、坐标、高程、重力成果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3.1.3.2GNSSGNSS基基准准站站系系统统运运行行与与维维护护仪器检定报告10年仪器设备清单及技术手册10年控制系统软件说明书30年调试运行报告、运行协议书10年GNSS站系统维护、变更记录10年各站起算坐标变更记录永久GNSS站观测数据和差分广播数据、气象观测数据30年GNSS站参数信息表、日志文件10年3.1.3.3数数据据中中心心建建设设及及运运行行调试运行报告10年分时段数据处理报告、坐标成果表、协方差H文件永久年度坐标框架维护更新公告永久地壳运动、大气、地心框架变化等研究分析报告、成果及示意图永久年度的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报告、统计、分布图永久3.1.4GNSSGNSS大大地地控控制制网网3.1.4.1选选点点埋埋石石测量标志普查资料、标石情况统计表30年测量标志点之记、展点图、委托保管书永久3.1.4.2外外业业观观测测(控控制制点点联联测测)观测手簿、联测示意图10年观测数据、点之记及变更记录10年同步观测与异步观测成果统计表、重合点统计表、展点图永久联测数据处理报告、成果表、展点图永久3.1.4.3数数据据处处理理参加全网数据处理的其他数据、资料、成果永久起算坐标成果、观测数据、精密星历、各相关地球空间参数表永久大地控制网新、旧点名对照表永久经过预处理的数据、协方差成果H文件永久全网平差成果及误差改正表、全网竣工展点图、重合点成果表、分布图、S文件永久相关技术、成果研究分析报告永久3.1.5长长度度基基线线测测量量基线场基建资料、点之记永久基线观测手簿10年基线尺、补尺、野外比尺手簿和尺长温度系数检验常数及其他仪器检定资料10年折线形基线角度测量手簿及归心投影用纸10年轴杆头水准测量手簿及基线端点水准测量联测手簿10年外业计算资料10年内业计算资料永久基线场成果表永久3.1.6卫卫星星激激光光测测量量观测站基建资料、设备清单、使用手册永久仪器设备设计研发资料、维护改造记录10年仪器设备检校测试记录及重要参数文件10年软件系统资料、数据处理软件及手册10年原始观测数据、全球观测网数据、技术参数及坐标成果文件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坐标、高程、重力联测手薄、数据及成果永久工作照片、声像记录10年3.2高高程程(深深度度)基基准准3.2.1水水准准原原点点原点基建资料、竣工图、点之记永久国家及流域验潮站观测数据永久验潮站水尺零点确定文件、观测记录永久原点与验潮站联测数据、研究分析报告永久国家及流域水准原点重力、GNSS联测资料、数据处理报告及成果、基准关系示意图永久国家及流域水准原点网稳定性监测数据、监测报告永久高程基准确定研究、论证文件、高程基准成果参数永久深度基准确定研究、论证文件、深度基准成果参数永久高程、深度基准审批文件、启用公告永久3.2.2验验潮潮站站验潮站基建资料、竣工图纸、点之记永久验潮站运行系统硬件设备清单、软件系统资料、技术手册永久验潮系统运行、检测记录10年验潮观测数据永久水尺零点观测记录、数据处理成果永久验潮站水准联测及复测数据、外业计算资料、外业观测高差及概略高程表、数据处理成果、示意图、研究分析报告永久GNSS、重力等其他联测数据资料、数据处理报告永久平均海水面、潮高基准面、深度基准面研究报告,高程、深度基准关系示意图永久验潮站网联测展点示意图、相关研究分析报告永久3.2.3水水准准测测量量3.2.3.1选选点点埋埋石石水准点普查资料、登记表、普查照片10年水准点点之记、选埋照片、委托保管书永久水准路线点位分布展点图永久3.2.3.2水水准准观观测测水准仪及标尺检定资料10年水准路线观测手簿、联测手簿、检测手簿、观测数据30年水准路线结点接测图10年水准路线外业计算资料、外业观测高差及概略高程表10年水准点上、下标志统计表10年水准路线观测图、水准路线拼环图、水准网展点图10年跨河水准测量全套资料30年GNSS、重力联测观测手簿、观测数据30年联测数据处理报告及成果、示意图30年3.2.3.3水水准准数数据据处处理理参与水准数据处理的观测数据、成果资料永久平差过程数据10年数据处理报告、水准网图、平差成果表永久平差软件、操作手册30年3.2.4大大地地水水准准面面精精化化重力场模型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格网空间重力异常永久重要中间过程的布格、空间、均衡重力异常永久重力似大地水准面数值模型永久似大地水准面数据处理报告、误差分布图、似大地水准面成果及应用软件、分幅打印输出图件永久似大地水准面内业、外业检核资料、精度检测报告永久似大地水准面处理软件及操作手册30年3.3重重力力基基准准3.3.1绝绝对对重重力力测测量量观测墩选埋资料、点之记、照片、委托保管书永久绝对重力仪检校记录、计算资料及相关参数永久高程、坐标联测观测手簿永久数据及计算成果永久水平梯度和垂直梯度观测手簿、观测数据及计算结果永久周边重力基本点及重力引点观测手簿、观测数据及计算成果永久地下水等环境变化观测记录30年绝对重力仪观测手簿、观测数据及计算成果永久数据处理报告、成果、展点图永久重力基准研究分析报告永久绝对重力仪器设备清单、技术手册、数据处理软件及手册30年3.3.2相相对对重重力力测测量量3.3.2.1选选点点埋埋石石重力点选埋普查资料、普查照片10年重力点之记、选埋照片、委托保管书永久重力网点位分布展点图永久3.3.2.2重重力力点点坐坐标标、高高程程联联测测坐标、高程联测观测手簿10年观测数据、数据处理报告及成果表永久3.3.2.3相相对对重重力力测测量量外外业业重力仪标校观测手簿、标定参数、仪器常数用表10年重力观测手簿、观测数据及外业计算手簿10年重力网连测展点图10年3.3.2.4相相对对重重力力测测量量计计算算重力值归算资料永久重力点坐标计算成果永久重力异常成果表永久重力网平差数据处理报告、成果表、展点图永久空间、布格、均衡重力异常、垂线偏差成果永久数据处理软件及操作手册永久3.3.3航航空空(船船载载)重重力力测测量量3.3.3.1设设备备检检校校动态重力仪地面检调记录、静态性能检验记录10年系统设备技术参数检定报告10年动态测量精度检测报告10年3.3.3.2控控制制测测量量停机坪重力控制点、地面GNSS基准站点之记10年停机坪重力控制点联测资料、计算资料10年地面GNSS基准站观测手簿、观测数据、精密星历10年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3.3.3.3重重力力观观测测飞行(航行)测量计划10年飞机(船舶)坐标系定义及归心观测资料、成果30年弹簧张力修正值记录表30年观测手簿、观测数据(GNSS、重力仪、测高仪、罗盘)30年3.3.3.4数数据据处处理理预处理数据(GNSS、重力仪、测高仪、测深仪、罗盘)永久测线原始观测数据、地面基准站观测数据、数据处理成果永久测线重力异常平差前、后数据永久测线交叉点不符值示意图、统计表永久空中格网重力异常、地面格网重力异常永久数据处理报告永久重力仪技术手册、数据处理软件手册永久3.3.4卫卫星星重重力力测测量量3.3.4.1重重力力卫卫星星级级、AA级级、BB级级观观测测数数据据卫星轨道数据30年星载加速度计数据30年卫星姿态数据30年星间测距、测速数据30年地面卫星轨道跟踪站网描述信息、观测数据与仪器参数30年3.3.4.2数数据据处处理理成成果果(级级数数据据)分时段平均大气重力位系数永久分时段平均海洋重力位系数永久时段内平均大气与海洋联合重力位系数永久时段内平均海底压力重力位系数永久联合卫星和地球表面模型计算的重力场模型永久卫星重力梯度普通测量模式数据永久卫星重力梯度测量数据永久精密轨道永久重力场模型、重力场参量格网成果永久非潮汐质量变化引起的时变重力场永久静态卫星重力场模型永久大地水准面模型永久数据库系统、入库前数据集、元数据30年数据处理软件、原代码、手册30年应用软件、原代码、手册30年数据处理方案、数据处理报告永久3.4磁磁偏偏角角测测量量控制点观测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大地方位角及坐标方位角成果永久磁方位角观测数据、磁方位角计算结果永久磁方位角、大地方位角、坐标方位角成果表、方位角关系图永久4测测绘绘地地理理信信息息采采集集与与更更新新4.1航航摄摄遥遥感感测测图图4.1.1影影像像控控制制点点测测量量GNSS基准站及流动站外业观测手簿、观测数据10年三角、水准、导线测量观测手簿或观测数据10年控制点、像控点计算手簿及坐标高程成果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控制点、像控点刺点像片、铺设航摄地面标志记录、整饰记录永久影像控制点点之记永久控制点测量现场近景和远景照片10年控制网信息表、像控点分布图永久4.1.2外外业业调调绘绘特殊、典型要素样本影像及现场照片10年外业调绘片(外业调绘数据)、测区图幅接合图10年4.1.3内内业业空空三三加加密密测测量量控制点小影像永久影像内方位元素文件、影像外方位元素文件永久空三平差报告永久4.1.4数数字字高高程程模模型型(DEMDEM)特征点、线数据集永久DEM元数据、成果永久测区图幅接合表10年4.1.5数数字字表表面面模模型型(DSMDSM)特征点、线数据集永久DSM元数据、成果永久测区图幅接合表10年4.1.6数数字字正正射射影影像像图图(DOMDOM)DOM元数据、成果永久坐标信息文件永久测区图幅接合表10年4.1.7数数字字线线划划图图(DLGDLG)多音字、非标准字登记表永久字库、符号库及线型库永久DLG元数据、成果永久测区图幅接合表10年4.1.8数数字字栅栅格格图图(DRGDRG)坐标改正数永久DRG元数据、成果永久接合图10年4.2全全野野外外数数字字测测图图4.2.1全全站站仪仪测测图图仪器设备检定资料10年控制点选埋资料永久控制点测量观测手簿、观测数据、计算手簿、成果表、展点图10年元数据、地形图成果永久图幅接合表永久4.2.2地地面面激激光光扫扫描描测测图图仪器设备检定资料10年控制测量观测手簿、观测数据、计算手簿、成果表、分布图10年激光系统相位中心坐标、高程成果永久激光系统外方位元素永久原始激光数据、激光点云成果永久数据处理记录永久自检报告、精度检查报告永久测绘原图(各种线划图和影像图)、成果图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5地地理理信信息息数数据据库库建建库库与与维维护护5.1测测绘绘基基准准数数据据库库坐标基准数据库永久高程基准数据库永久重力基准数据库永久其他测绘基准数据库永久数据字典及说明永久5.2基基础础地地理理信信息息数数据据库库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库永久数字线划图数据库永久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永久数字栅格地图数据库永久地形图制图数据库永久地名字库永久数据库管理软件30年数据字典永久5.3航航摄摄与与遥遥感感影影像像数数据据库库航摄影像数据库永久航摄控制点数据库永久调绘成果数据库永久数据库管理软件30年生产单元成果数据永久影像元数据库永久文档数据库永久影像增量数据永久数据库检测报告、数据库系统测试报告30年5.4其其他他数数据据库库专题地图成果库、应用数据库永久瓦片影像成果库30年三维模型数据库永久数据库管理软件30年数据字典及说明永久6地地理理国国情情监监测测(普普查查)6.1监监测测数数据据生生产产有价值的专题资料永久监测(普查)基本资料(原始遥感数据、观测数据和其他监测数据等)永久遥感解译样本数据(图像、照片、定位点数据等)永久外业工作底图(或数据)永久内业整理的监测(普查)数据(地表覆盖、重要地理国情要素、地理国情分析各类地理单元等,入库前数据)10年6.2数数据据库库建建设设国家级数据库(含多个子库)永久省级数据库(含多个子库)永久地市级数据库(含多个子库)永久县级数据库(含多个子库)永久数据库管理软件说明、系统开发文档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数据字典永久6.3统统计计分分析析基本统计表汇编(含普查表和汇总表)、基本统计计算模型及说明永久综合统计表汇编(含普查表和汇总表)、综合统计计算模型及说明永久发布数据及说明、论证、审批资料(含分析评价模型及说明)等永久6.4监监测测报报告告和和其其他他成成果果综合分析评价报告、专题分析评价报告、监测专题系列地图永久其他成果永久7应应急急测测绘绘保保障障7.1灾灾前前地地理理信信息息服服务务提提供供利用灾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数据等制作的灾区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资料30年应急启动、组织相关资料30年7.2现现场场地地理理信信息息保保障障服服务务获取的现场遥感影像、卫星影像等影像资料30年现场实地勘测形成的地理信息数据及图件30年根据获取的现场影像、实地勘测数据等制作形成的应急影像图、专题图等资料30年7.3灾灾情情评评估估分分析析灾情提取与解译影像图、专题图及灾情地理信息分析成果图永久灾情解译、评估报告永久8测测绘绘成成果果与与地地理理信信息息应应用用服服务务8.1地地理理信信息息(成成果果)提提供供测绘成果目录永久年度测绘成果提供统计报告30年8.2重重要要地地理理信信息息数数据据审审核核公公布布数据获取、处理技术资料永久审核公布资料永久8.3测测量量标标志志维维护护点之记、委托保管书、用地协议永久测量标志普查资料30年8.4共共建建共共享享共建共享协议永久共建共享成果及说明文件、移交清单永久汇交成果、目录、说明文件及附图永久8.5资资料料搜搜集集测绘历史档案资料永久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永久9工工程程测测量量9.1测测量量作作业业观测记录手簿、观测数据10年仪器设备检定资料10年9.2控控制制测测量量控制网选埋资料、点之记永久GNSS、三角、导线、水准等观测数据与观测手簿10年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数据处理报告、成果表、展点图、平差计算资料永久9.3数数据据处处理理起算点成果资料10年平差计算手簿、图表10年数据处理报告永久成果图表、数据库永久10海海洋洋测测绘绘与与江江河河湖湖水水下下测测量量10.1海海岸岸地地形形测测量量各种基准面(起算面)关系说明及图表永久海岸地形测量观测数据10年海岸地形测量成果图、经历簿、文档资料永久助航标志观测、计算、成果资料10年礁石成果资料永久10.2海海洋洋、湖湖泊泊水水声声测测量量各种仪器鉴定表,检验、比对、测定记录表10年验潮(水文)手簿、验潮站(水文站)经历簿、计算成果资料10年水准测量观测手簿、观测数据、计算成果资料10年换能器吃水及空间位置图表永久水声测量观测手簿、观测数据永久水声测量成果图、经历簿、检查鉴定表永久航行障碍物探测记录表永久浅点加密测量成果图永久测深线、底质、障碍物透写图永久10.3海海洋洋磁磁力力测测量量各种仪器鉴定表,检验、比对、测定记录表10年海洋磁力测量观测手簿、观测数据、观测总结10年日变站记录表、日变曲线图永久数据处理报告永久各种等值线图、剖面图永久10.4卫卫星星海海面面地地形形测测量量各级产品头文件及数据集永久各项校正模型及相关信息永久数据处理方案、数据处理报告永久海面地形成果、图件永久数据库系统、入库前数据集、元数据永久数据处理软件、手册永久10.5河河道道断断面面测测量量河道剖面调查表30年控制测量资料、数据处理成果30年断面探测记录表及观测数据30年断面成果表、河道略图30年断面水声观测手簿、观测数据30年河道水深成果图、图历簿、检查鉴定表永久10.6领领海海基基点点基基线线测测量量基点基线选取技术方案永久基点或方位点选取、埋石、点之记资料永久基点观测手簿、观测数据30年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基点坐标、高程、验潮资料及处理报告永久基点标志登记表、坐标、高程、点之记成果永久基点周边水深成果图永久基点、基线公布图、审批文件、公告等永久巡检维护报告永久照片及声像资料30年11界界线线测测绘绘11.1勘勘界界依依据据勘界附图、界线预设碑位图永久边界测绘技术谈判方案、标图、协议、会议文件及声像记录永久单立、双立及三立界标桩谈判预案、请示、批复、会晤、协议、勘察等文件及多媒体声像材料永久11.2界界标标桩桩勘勘定定、选选埋埋与与测测量量界标桩设计、制作、基建技术规定永久勘界界标桩分布设计图永久界标桩预设碑位草图、双方记录成果与立碑纪要、声像记录永久界标桩埋设声像记录永久界标桩点之记永久界标桩观测手簿、观测数据、偏心观测记录、观测纪要永久新增地名及高程点一览表永久界标桩数据处理成果、小结永久界标桩数据处理成果、双方比对记录、比对成果及纪要永久界标桩登记表及界标桩确定总结永久岛屿沙洲归属认定成果永久勘界(联检)组界标桩坐标、高程一览表永久勘界(联检)组勘定界标桩分布展点图永久勘界(联检)组勘定界段走向叙述永久勘界(联检)双方相互检测工作观测记录、数据处理报告永久勘界(联检)组日志、总结永久11.3最最终终界界约约成成果果勘界委员会测绘谈判预案、请示、批复、仪式、会晤、协议等文件及多媒体声像材料永久勘界议定书及附图永久界标桩登记表(坐标、高程一览表)永久岛屿沙洲归属一览表永久边界图集永久勘界文献资料永久11.4边边界界联联检检成成果果联检工作方案、法律文件、勘察记录、重大问题处理纪要永久联检测绘成果资料永久联检界线修测方案、界线成果、界线图永久联检议定书及附图永久界标桩补埋纪要、观测数据及成果永久界标桩登记表(坐标、高程一览表)永久岛屿沙洲归属一览表永久联检文献资料永久12不不动动产产测测绘绘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12.1地地籍籍测测绘绘12.1.1地地籍籍测测量量界址点选埋资料及点之记,原始观测记录及计算资料,界址点成果表永久地籍册、地籍图、数字地籍图、图幅接合图、宗地及地籍子区、地籍区接合图永久面积量算表、宗地面积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永久12.1.2地地籍籍调调查查与与变变更更土地登记(变更)申请书、地籍调查通知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永久地籍调查(变更)表、地籍勘丈原始记录、解析界址点成果表永久地籍原图、二底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及数字原图、地籍图分幅接合图,变更修正后的地籍图、宗地图永久面积量算表及原始记录永久12.1.3其其他他重重要要资资料料土地划拨资料、地籍历史档案、土地等级评估、标准地名永久重要过程会晤纪要、仲裁记录、多媒体声像记录等永久12.2房房产产测测绘绘12.2.1依依据据资资料料规划许可文件永久土地资料永久房屋地址资料永久分摊资料永久人防建设方案永久竣工验收资料永久开发单位提供的各类说明永久12.2.2作作业业资资料料经审验合格的设计蓝图、与设计蓝图相符的电子图永久外业草图永久各类计算手簿30年12.2.3成成果果资资料料完整数据包永久成果报告书永久用于房屋规划验收使用的报告书及其电子文件永久土地出让相关说明永久初始登记图表永久转移登记图表电子文件永久12.3其其他他不不动动产产测测绘绘其他不动产测绘可参照12.1地籍测绘及12.2房产测绘的归档范围内容,结合实际需求定制永久13地地图图制制作作13.1地地形形图图地形图制图数据体(库)永久纸质地形图永久符号库、字库(含生僻字库)10年元数据永久13.2专专题题图图及及图图集集专题图或图集数据体(库)永久纸质专题图或图集永久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符号库、字库(含生僻字库)10年编辑设计书、审校报告、审图报告等10年13.3电电子子地地图图电子地图数据体永久数据字典永久语音库、符号库、字库(含生僻字库)10年数据库管理软件10年数据库及系统测试报告、审图报告、出版审批文件永久软硬件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10年14测测绘绘科科学学技技术术研研究究14.1测测绘绘科科研研14.1.1科科研研规规划划科研规划、调研报告永久14.1.2课课题题研研究究与与开开发发申请阶段:

@#@建议书、申报书(含预算报告)10年立项阶段:

@#@立项批复文件、任务书(含预算)、实施方案30年实施阶段:

@#@技术研究专题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中期检查报告10年验收阶段:

@#@验收报告(含经费审计报告)、验收意见30年14.1.3科科研研成成果果资料收集:

@#@实验、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综合分析材料,数据整理材料10年软件系";i:

25;s:

15164: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第五章 复核申诉@#@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人员进行有关建设法治政府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第八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二)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六)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七)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八)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十)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十一)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十二)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三)通报批评;@#@@#@(四)行政告诫;@#@@#@(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八)免职。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五)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十五条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问责。

@#@@#@行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情形,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予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行政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行政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行政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受到行政问责,所在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对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行政问责的情况。

@#@@#@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相关的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第十九条 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

(一)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四)行政诉讼;@#@@#@(五)行政复议;@#@@#@(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七)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八)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与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是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行政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者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行政机关的监察(包括派驻监察机构)、法制、人事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行政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撤销行政问责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问责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

(一)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纪事实;@#@@#@(三)处理结果和依据;@#@@#@(四)不服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应当及时函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已调至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的,原所在行政机关可以向其现任职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现任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复核申诉@#@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作出该复核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问责处理决定。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经复核、申诉认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错误,对行政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对经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i:

26;s:

11148:

"@#@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

@#@并附带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乙方对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

@#@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

@#@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2007_年____月__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二笔房款人民币_壹_拾_壹_万元整于2007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当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

@#@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2007年_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

@#@逾期不超过30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贰拾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_90_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10%_利率付给利息。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仟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种约定进行。

@#@@#@1.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写数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写数字)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续后,延缓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

@#@但如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并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起_____天(大写数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写数字)赔偿乙方损失@#@3.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与乙方。

@#@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取得姓名标注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十条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2007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

@#@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说明:

@#@1.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对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删除。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购买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见证方(中间人):

@#@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见证方(中间人):

@#@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日期:

@#@20年___月___日@#@";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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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

"北京最全免费停车攻略@#@常常带着孩子在京城周边自驾或在城里寻找北京儿童游玩场所,而苦于找不到停车的好地方吗?

@#@没关系,旅游网小编为爸爸妈妈们整理了一份“北京免费停车攻略”为你解决燃眉之急,数百个低价乃至免费停车场任你选择,快好好收藏起来吧~@#@  东城区:

@#@@#@  1、东单大街由南向北,过第一个红绿灯注意东边的胡同,第一个是禁行,第二个胡同口也就是大华影院南边的胡同口进去是可以停车的还免费。

@#@@#@  2、东单老家肉饼旁边的胡同里。

@#@@#@  3、国际饭店:

@#@国家旅游局对面的招商银行里面可以免费停车,不过车位很少。

@#@@#@  4、新东安东边的几个胡同里,不能保证有车位,但是免费,还比较安全。

@#@@#@  朝阳区:

@#@@#@  1、国贸桥下面2元/小时。

@#@@#@  2、在大北宾馆(motorola东100米)旁胡同里停(从北到南),免费。

@#@@#@  3、摩托罗拉大厦后民生银行那条道停在路边不要钱,免费。

@#@@#@  4、长虹桥向东,在前方路口掉头走辅路,然后在农业部的牛肉丸和M当劳之间有条小道,也是农业部的后门,这里停车也不花钱。

@#@@#@  5、朝阳门外丰联广场,可把车停在朝阳华普东侧,每小时2元。

@#@@#@  6、SOHO(建外)现代城,两边街道,每天都有警察贴条。

@#@河边农贸市场,免费。

@#@西边50米街内,免费。

@#@@#@  7、亚运村车市可在奥体东门往北一点有个新开门的国美电器店的北侧停车,免费。

@#@@#@  8、北居然之家停车场。

@#@@#@  9、东边的灯具市场停车场。

@#@@#@  10、招商局大厦、摩托罗拉、惠普大厦。

@#@国贸桥向东,走辅路,大北写字楼东侧胡同内,特点:

@#@胡同很窄,一般都骑着胡同西侧半米宽的路肩停,容易蹭到墙,但是并没有规定单行,所以遇到对开的车辆比较烦,收费标准:

@#@免费。

@#@@#@  11、凯富大厦(长虹桥,IBM大厦西边),后身停车场2元/时。

@#@@#@  西城区:

@#@@#@  1、西单教育部前面的路边,2元/小时。

@#@@#@  2、西单中友西侧的塞特地下停车场只要在愉信吃饭盖张后就可以免费。

@#@@#@  3、西单图书大厦的长安街南侧对面有个宾馆,宾馆后面停车免费。

@#@@#@  4、从君太百货西边路口进去,第一个路口右转往南有一条小路,进去后停车免费。

@#@@#@  5、地质礼堂那个胡同里路边。

@#@@#@  6、西四1条-6条等内都可停车,注意单向行驶。

@#@一般胡同内都可停车。

@#@@#@  7、阜城门华联、万通,可停万通西马路对面南的胡同内一写字楼,不收费。

@#@@#@  8、高梁桥斜街(西直门外)北方交通大学旁交大嘉园小区外的道路两旁可放心停车。

@#@@#@  9、西单民航大厦后面,2元每小时。

@#@@#@  10、图书大厦,东侧,内部停车场,给点儿钱就能停。

@#@@#@  11、周边地下的都是五块每小时,而且还要堵半天,逛街的,就多走几步吧。

@#@@#@  12、阜成门万通不好停车,可到万通西口南侧路东停,有保安免费。

@#@@#@  13、首体门口或北图院里,都是2元/小时。

@#@@#@  14、在西单停车贵得很,5块一个小时(现在10元)。

@#@@#@  海淀区:

@#@@#@  1、马甸桥大中电器,大中东侧有一路通向一个居民院,院里能停车,给门口的保安一元钱就行,没保安时直接就进。

@#@@#@  2、对面街道有很多停车的地方,缺点是要走过街天桥。

@#@@#@  3、阜成门华联西北角小区。

@#@@#@  4、香格里拉饭店内不收费。

@#@@#@  5、中关村南大街友谊宾馆内,道路两侧的停车白线,不收钱。

@#@停车场2元一小时。

@#@@#@  6、中关村的科贸大厦可以免费停车。

@#@@#@  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附近城铁停车场2元一小时,在局西侧600米左右,路南有一小区,免费。

@#@@#@  9、双安对面科学院南路(华星影院和麦当劳中间那条到),从三环向北,第一个路口左转(向西),也可以从四通桥向北,第一个路口右转向前,路边可以停,免费(不过听说贴过一次条)。

@#@@#@  10、在向前左拐进双榆树西里小区,停车免费,而且绝对安全。

@#@@#@  11、友谊宾馆,免费(不要停在停车场上)。

@#@@#@  12、城乡贸易中心附近地下车库凭当日购物小票免费停车2小时,随便一个小票就可以,可以买瓶水。

@#@@#@  13、航天桥的上岛咖啡停车不收费,周围还有日料,美容美发。

@#@@#@  14、北航,甭管放多久,出门一块钱,有时不给也行!

@#@!

@#@@#@  15、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停车场免费,停车楼免费,车位听说有2W个,足够了.@#@  16、联想桥的苏宁电器,车位多,免费。

@#@@#@  17、中关村家乐福地下停车场(一小时内凭票免费,超过按半小时一块算)。

@#@@#@  18、花园路美联美超市停车场。

@#@@#@  19、大钟寺家居市场停车场。

@#@@#@  20、大钟寺金五星停车场。

@#@@#@  21、大钟寺蓝景丽家停车场。

@#@@#@  22、海龙对面有一大片小区,里面有中关村1小和中关村3小,那个小区随便停车,面积很大。

@#@@#@  23、去中关村,东西不多,一般把车停在北一条街边,然后走着去海龙、鼎好、太平洋。

@#@反正这段路开过去加上停车说不定比走过去还慢,而且回来往前走50m就能掉头,马上能上主路。

@#@几年不下50次都没出过问题,而且肯定能找到地停。

@#@@#@  24、四季青欧尚超市免费,够大哦。

@#@@#@  25、去大慧寺路的,尤其是去那儿吃饭的,可以把车停在交大西门里,1块钱4小时,还可以停在金色年代对面的胡同里,免费@#@  26、去北太平庄的,远望楼宾馆,免费,有保安看管@#@  27、去海淀医院,中关村家乐福,等地方,把车停海淀法院门口或旁边,免费!

@#@全是警车,很安全!

@#@我每次都停哪里!

@#@虽然每次都在警察叔叔的目送下离去。

@#@@#@  丰台区:

@#@@#@  1、家乐福马莲道、方庄店免费。

@#@@#@  2、燕莎奥特莱斯(东四环)。

@#@@#@  3、马连道家乐福地下。

@#@@#@  4、六里桥南里的亿客隆@#@  5、六里桥往南的易初莲花超市停车不要钱,车位多。

@#@@#@  6、西客站南广场,可停在门口,司机要在,JC来了就撤(JC很少来,都去北广场维持秩序去了),去附近小区待会再回来。

@#@也可停在西边莲花池公园东门,半小时1元,不过很少计时,给他1元不要票,好多民办学校的接学生车停在这。

@#@北广场管的严,南广场正对的停车场也是严格按时收费。

@#@@#@  Shopping首选免费停车:

@#@@#@  1、金源时代购物中心@#@  地面、停车楼都免费,车位充足到不少周围小区业主的车长期停在此也照样空位不难找,但金源很大,最好有的放矢。

@#@@#@  2、蓝色港湾Solana@#@  地面、地库都免费,车位充足,车位离东边商铺普遍较远,要走一阵。

@#@@#@  3、宜家IKEA@#@  地库三层,车位很多但永远不够用,每下一层都要绕车位半圈,增加了拥堵几率,再说宜家总是人满为患。

@#@去年12月改收费只坚持了8天就搁浅了,省钱停在地面上的车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堵,甚至波及四环主、辅路。

@#@所以建议大家规矩停地库,耐心排队。

@#@@#@  4、富力城viva@#@  新商场,希望以后也不要采取停车收费的措施。

@#@@#@  5、燕莎Outlets@#@  一直免费,车位充足。

@#@@#@  6、周末的中关村广场@#@  去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新中关购物中心都可无限免费停车,只限双休日。

@#@@#@  7、庄胜崇光SOGO@#@  消费满200元,免费停车半小时。

@#@银卡会员加赠1小时,金卡会员加赠2小时,白金卡会员加赠3小时。

@#@@#@  8、东方新天地@#@  会员卡可在自助机上打印一张免停1小时的停车券。

@#@会员积分也可获得停车券,卡内的积分一次用不完,可随时用,不消费时也可用原来一次性多消费积攒下来的积分换。

@#@@#@  9、世贸天阶@#@  消费满100元可换半小时停车券,200元可兑换1小时免费停车券,以此类推,3小时封顶。

@#@@#@  10、美美百货时代广场店@#@  时代影城观影可换停车券,停车三小时内只收5元。

@#@VIP卡可换三个小时的免费停车券。

@#@@#@  11、美美百货大望路店@#@  任意消费换停车券,可免费停车两小时。

@#@@#@  12、新光天地@#@  购物满200元,免费停车半小时,满400元,免费停车1小时,以此类推,4小时封顶。

@#@@#@  13、新世界崇文门店@#@  购物满100元可换1小时停车券,满200元可换2小时,2小时封顶。

@#@白金卡会员可免停2小时。

@#@@#@  14、银座MALL@#@  有会员卡就可以换一张一个小时的停车券。

@#@@#@  15、新中关购物中心@#@  购物满100元,可换1小时停车券。

@#@影院的票根可抵2。

@#@5小时的停车费。

@#@在商场内的部分餐厅就餐可领取一张2小时的停车券。

@#@@#@  16、中关村购物广场@#@  只要消费就可凭小票领2个小时的免费停车券。

@#@在美嘉欢乐影城看电影可凭电影票换2小时停车券。

@#@@#@  17、大悦城@#@  看电影可换停车券。

@#@@#@  18、君太百货@#@  消费200元可换1小时停车券,多消费可多换,多走几步省下停车费。

@#@@#@  19、世贸天阶@#@  北侧SOHO尚都可免费停。

@#@@#@  20、庄胜崇光SOGO@#@  商场一期北侧KFC往东,离北门30米,2元/小时。

@#@@#@  21、美美百货时代广场店@#@  商场南边西绒线胡同路边可免费停。

@#@@#@  22、东方新天地@#@  东单由南往北,第一红绿灯交通银行口进,可免费停。

@#@协和医院也可停。

@#@@#@  23、双安商场、华宇购物中心@#@  对面友谊宾馆可免费停。

@#@@#@  24、美美百货大望路店、华贸购物中心、新光天地@#@  北面写字楼可免费停。

@#@万达广场后面空地可免费停。

@#@世贸大厦停车场,2元/小时。

@#@@#@  25、新世界崇文门店@#@  商场往南到两广大街,路南大中电器可免费停。

@#@@#@  26、大悦城、中友百货、君太百货@#@  西单图书大厦东,老陕面馆前,2元/小时。

@#@电报大楼地库,2元/小时。

@#@@#@  27、东方新天地@#@  东交民巷一条路,2元/小时。

@#@@#@  28、金融街购物中心、百盛购物中心@#@  金树街路边可免费停。

@#@金融街东边路两边可停,2元/小时。

@#@@#@";i:

28;s:

5477:

"@#@柴湖镇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  为增强各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柴湖镇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等资格的制度。

@#@@#@  @#@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  @#@  第三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委办)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镇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四条  镇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政府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  @#@  

(一)1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的;@#@@#@  @#@  (三)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的;@#@@#@  @#@  (四)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的;@#@@#@  @#@  (五)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  (六)1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  (七)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

@#@@#@  @#@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由镇安委会对其警告并限期整改。

@#@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  @#@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奖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

@#@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

@#@@#@  @#@  第八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  @#@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镇安委办的意见。

@#@@#@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条  镇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十一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  @#@  第十二条  镇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镇安委会组织实施。

@#@@#@  @#@  @#@  @#@  @#@  @#@  @#@";i:

29;s:

8196:

"【案例名称】@#@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v.Jackson,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

@#@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富德又指出,经过大量的判例分析,证明使用这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能够使每个案件都达到公正、正义和最佳的结果。

@#@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例评析】@#@《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国际私法一种学说,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法域有着固有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启发下,德国学者吉尔克创立了重力中心说(DoctrineOfCenter0fGravity),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mostrealconnection)的观点,另一位英国学者莫里斯在20世纪50年代又提出颇具新意的自体法说。

@#@这些学说或观点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看似不同,但它们的思想基础是一致的。

@#@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或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美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出现了重力中心、最强联系的概念。

@#@1954年纽约上诉法院审理奥汀诉奥汀案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概念。

@#@1963年审理的贝克科诉杰克逊案为最密切联系说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过里斯的倡导和努力,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条总的原则被写进《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成为现代美国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规范和原则。

@#@@#@在本案中,富德对该案进行分析后指出,将纽约州与安大略省在该案中的联系和利益进行比较,就能显而易见地发现,纽约州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更为重大。

@#@因为在该案中,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是纽约州的居民,车库所在地、车辆驾驶许可证发放地以及保险地等都是在纽约州,这次周末旅行的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也是在纽约州。

@#@而相反,安大略省与该案的唯一联系,是这次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

@#@@#@另外,纽约州的政策是要保护乘客,要求侵权人对其疏忽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无可否认的。

@#@因此,纽约州法院没有理由仅仅因为事故偶然发生在他州,就背弃纽约州的政策而不保护乘客。

@#@另一方面,一个纽约州的原告由于在安大略省受到侵害而对另一个纽约州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而且根据安大略省法律规定,该被告行为亦属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依照安大略省法律不给予原告以补偿,那么安大略省也不会因此而得到什么利益。

@#@安大略省那条法律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乘客与驾驶员串通一气对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指控,安大略省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保护安大略省的保险公司,而不是纽约州的保险公司。

@#@在该案中,乘客与驾驶员不可能串通欺诈保险公司,因为如果他们串通欺诈,那么他们就不会在安大略省制造事故,而会在一个给予原告以赔偿的法域制造事故。

@#@该案中,问题不在于被告杰克逊先生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交通法规或被告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行为标准,而在于乘坐被告汽车的原告贝科克小姐是否应当被禁止获得补偿。

@#@关于补偿问题,是纽约州而不是安大略省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优先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本案是最密切联系说运用的经典案例。

@#@最密切联系说的主要内容是:

@#@1、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法院应遵循本州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

@#@2、没有这种规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因素包括:

@#@

(1)洲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4)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所含的基本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的上述规定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

@#@这些规定虽未直接采用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根据里斯的解释,这些因素是法院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这些因素之间没有主次顺序之分,其重要性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各异,法院应予综合考虑。

@#@@#@此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除全面采纳最密切联系说以外,还吸收了卡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某些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某些法律选择方法,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以及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之间的兼容。

@#@@#@";i:

30;s:

4041:

"案例三十六@#@企业经济性裁员应符合法律规定@#@【基本案情】@#@东莞新科公司陆续裁员,并给予高额补偿,据称最高的一人拿到80万元补偿金。

@#@有网友发出帖子报告,从2008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共有2000名职员离开,其中包括40多名大陆经理,130多名非大陆籍职员(主要是香港籍),10多名高级经理。

@#@有个工程师像往常一样,早早去上班,在无尘室安静地做完实验,出来却被告知被裁员了。

@#@网友“淮河牛”平日工资为5000多元,此次获得补偿8万多元。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工龄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补偿金4000多元、额外补偿金近4000元的总和。

@#@“别人的赔偿标准我不知道,整个都是保密的。

@#@”“淮河牛”承认对补偿金额没有意见,但他在新科工作了12年,这突然的变故让他无法接受,将联合十几名职员一起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评析】@#@企业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就能立即实施裁员行动吗?

@#@@#@由于“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要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实体性要件仅限于四种: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性条件规定包括: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需指出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替代方式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经济性裁员。

@#@@#@据此,新科公司虽然支付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成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但从案例的给定材料不难发现,新科公司的行为很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若仲裁中新科公司也不能证明裁员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劳动仲裁委势必会裁决新科公司的裁决违法。

@#@@#@【工作启示】@#@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的二个具体规定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解:

@#@一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可以不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约束,但要注意法律只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是,企业经济性裁员要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否则裁员是违法的。

@#@@#@";i:

31;s:

9011:

"一、“20.83”与“21.75”的由来@#@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说“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 @#@ @#@ @#@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 @#@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 @#@ @#@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 @#@ @#@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83”的用途?

@#@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不难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将折算环境置放于一整年中,一年365天中去除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

@#@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

@#@但实际上,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

@#@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

@#@@#@二、正算与反算的合理性@#@实际工作中HR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

@#@但这都是建立在对21.75错误的理解上。

@#@@#@举个案例:

@#@@#@正算法:

@#@“工资=月薪÷@#@21.75×@#@出勤天数”@#@某员工月薪2175元,按照人社部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2175÷@#@21.75=100元,这没错对吧?

@#@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则其月工资为2175÷@#@21.75×@#@22=2200元。

@#@该月请假一天,工资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这合理吗?

@#@@#@反算法:

@#@“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有HR说,不能这么算,应当倒扣,不能正给,即当月可领工资为2175—2175÷@#@21.75×@#@1=2075元。

@#@好,那假设当月员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则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员工月薪才2175元,等于白干了1天,还要倒贴25元。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又想改变主意,想正给了呢?

@#@那请问何时又正算法,何时又反算法呢?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资,在存在缺勤状态下,不管正给还是倒扣,似乎都会得出一个看似不合理的答案,为什么呢?

@#@@#@核心问题在于,HR对“21.75”没有正确理解,死搬硬套。

@#@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和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

@#@基于付出的劳动时间与获得的工资数额一致的理论,每月工资本来不应当相同。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设定的月薪标准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统一标准。

@#@@#@由于每月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以达到23天,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却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

@#@这样具体到某一个月,月平均计薪天数和月实际计薪天数产生冲突,但月工资却执行的是统一标准,就出现了看似荒谬的结论。

@#@@#@三、正确的算法@#@正算法:

@#@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反算法:

@#@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

@#@某员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案例二:

@#@某员工月薪2175元,5月份有21个工作日,5.1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正、反算法结果都为一致了。

@#@ @#@ @#@@#@目前也有一些实行6天工作制之类的民营或私人企业不使用21.75计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

@#@这也可行。

@#@毕竟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按21.75来计算月薪。

@#@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这种算法错就错在没把“带薪法定节假日”天数算进去。

@#@正确的应该为“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也有企业是使用“工资=月薪÷@#@30天×@#@实际出勤天数”此类算法来计算月薪的企业。

@#@这种算法又会出现上述所说的正、反算法结果不一致,而且这种把休息日算成带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着争议,如果遇到有员工月初辞职的,企业是否会将剩下的带薪休息日天数算还给员工呢?

@#@@#@四、关于加班工资算法@#@加班工资的计算较为容易,(工作日超时加班不低于1.5倍、休息日加班不低于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3倍)@#@算法:

@#@“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举例:

@#@某员工月薪2175元,5月出勤满勤,5.1-5.3加班3天,5.1为法定节假日。

@#@那么其工资=月工资+加班工资,既2175+(2175÷@#@21.75×@#@1天×@#@3倍)+(2175÷@#@21.75×@#@2天×@#@2倍)。

@#@@#@针对21.75薪资计算的方法分析完毕了,您看明白了吗?

@#@@#@问答环节:

@#@@#@桌友观点:

@#@加班工资怎么不乘以出勤天数比例了?

@#@@#@笔者答复:

@#@加班工资的基数是用法定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来计算。

@#@这里你还要区别月薪与日薪,这两者都具有一致性的标准。

@#@如日薪乘以出勤天数比例,那将变成每月的日薪标准都不一致了。

@#@@#@桌友观点:

@#@21.75实际上是将年度工资平均到天的计算方式,这样的处理,从年度周期来看才是合适的,也是公平的!

@#@@#@笔者答复:

@#@桌友的观点是正确的。

@#@那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或者反算法“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到底什么情况下用才是正确的呢?

@#@笔者来解释一下,当员工和企业约定的薪资为“年薪并按月实际计薪天数计发”,工作时间是以年计薪天数(250+11)天为综合工时制这2个条件下,正算法与反算法的计算方式才能是正确的。

@#@但是因每月的计薪天数都是不同,也就保证不了月工资每月标准的一致性了。

@#@并且我们和员工约定的普遍是月薪而不是年薪。

@#@@#@桌友观点:

@#@21.75已含法定假日工资,故5.1应发二倍工资。

@#@@#@笔者答复:

@#@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另外需付多3倍加班费,而不是两倍。

@#@理由如下: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

(一)、

(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i:

32;s:

2444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

@#@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

@#@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

@#@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窗体顶端@#@【E-mail推荐@#@】@#@窗体底端@#@【纠错】@#@ @#@@#@Copyright©@#@2010@#@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政府网@#@";i:

33;s:

1329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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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1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三十四条 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

@#@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  

(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  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三)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1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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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4:

"办案举证指引大全@#@@#@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劳动合同纠纷@#@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名誉权纠纷@#@5.产品责任纠纷@#@6.离婚纠纷@#@7.继承纠纷@#@8.房屋拆迁合同纠纷@#@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1.民间借贷纠纷@#@1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13.债务纠纷@#@14.买卖合同纠纷@#@15.股权转让侵权纠纷@#@16.股票交易纠纷@#@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8.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TOP@#@2.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TOP@#@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TOP@#@4.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TOP@#@5.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TOP@#@6.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TOP@#@7.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TOP@#@8.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拆除房屋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TOP@#@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房地产买卖合同;@#@@#@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1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TOP@#@1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1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13.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2、订(定)货单;@#@@#@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

@#@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

@#@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

@#@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1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

@#@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

@#@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

@#@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TOP@#@15.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16.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2、股东卡;@#@@#@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18.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i:

36;s:

27125:

"常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前言@#@第一章规划时代背景@#@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思路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节发展目标@#@第三章发展现代产业@#@第一节发展现代工业@#@第二节发展现代农业@#@第三节发展现代服务业@#@第四章统筹城乡发展@#@第一节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第二节加快中心城市建设@#@第三节推进县城和小城镇发展@#@第四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五章完善基础设施@#@第一节建设区域性交通枢纽@#@第二节建设省内重要的能源基地@#@第三节提升水利设施保障能力@#@第四节加快推进信息化@#@第六章推进科教兴市@#@第一节推进科技创新@#@第二节建设教育强市@#@第三节建设人才强市@#@第七章加强生态建设@#@第一节合理利用资源@#@第二节保护生态环境@#@第三节发展绿色经济@#@第八章构建和谐社会@#@第一节完善公共服务@#@第二节统筹人口发展@#@第三节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体系建设@#@第四节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第九章深化改革开放@#@第一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第二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第十章保障规划实施@#@前言@#@@#@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抢抓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重组机遇、实现常德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

@#@本纲要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编制,主要阐明“十二五”期间常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府工作重点,是“十二五”期间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市场主体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指南。

@#@@#@第一章规划时代背景@#@第一节发展基础@#@@#@@#@  “十一五”(2006—2010年)是常德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

@#@面对历史罕见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同舟共济,团结拼搏,胜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伟大成就。

@#@@#@  ㈠经济发展提速增效。

@#@地区生产总值在2008年跨上千亿台阶,2010年达到1450亿元(预计数,下同),年均增长13.1%,比前一个五年快1.8个百分点。

@#@三次产业结构由25︰43︰32调整为19.1︰46.8︰34.1。

@#@地方财政总收入突破100亿元,是2005年的2.8倍。

@#@五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42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倍,年均增长31.5%。

@#@新型工业化主导作用进一步突显,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是2005年的3.4倍,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连续五年居全省第一位;@#@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标准农业、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日趋活跃。

@#@@#@  @#@  ㈡基础条件加快完善。

@#@城镇承载能力大为提高。

@#@市本级城建融资累计超过200亿元,市城区规模空前的扩容提质工程全面铺开,基本形成了100平方公里城市路网骨架,建成区面积由58平方公里扩大到70平方公里,人口由58万增加到70万。

@#@县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石门县城获全国文明县城称号,安乡县城、桃源县城获国家卫生县城称号,武陵区成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

@#@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城镇化率由33.2%提高到39.5%。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

@#@重点加强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整治病险水库221座,培修加固一线防洪大堤55公里,配套改造大中型灌区8处,疏浚渠道2万多公里,改造中低产田85万亩,新建沼气池12万个,完成了第一、二轮电网改造,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全省领先。

@#@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为加强。

@#@新建改造国省干线公路244公里,常张、常吉高速建成通车,汉寿沅水大桥、安乡夹夹大桥等桥梁工程竣工;@#@建成了皂市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和石门电厂二期、长常天然气管线等工程,完成数字电视建设,配套提升了通信网络。

@#@@#@  ㈢改革开放深入推进。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市县政府机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农村综合改革稳步实施,水管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林权制度改革有力推进。

@#@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组建了城建投、经建投、交通投、水利投等投融资公司,融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引进银行机构实现零的突破,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兴业银行落户常德。

@#@财政省直管县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改革顺利实施。

@#@交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改革稳步推进。

@#@对内对外开放取得新的成绩。

@#@累计到位外资10.4亿美元,年均增长21.4%,引进内资923亿元,年均增长43.8%,引进新上投资过亿元工业项目241个。

@#@与6个国内外城市缔结了友好城市关系。

@#@我市成为国家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  ㈣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城乡居民收入连续五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2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600元,分别是2005年的1.6倍和1.8倍。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1.3亿元,是2005年的1.9倍。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23.9平方米提高到35.6平方米。

@#@累计投入资金110亿元,连续五年为群众办实事,解决了一批就业、就学、就医、出行、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五年新增城镇就业30万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1万人次。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由128.8万人次增加到333万人次,累计支付社会保险金132亿元。

@#@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045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

@#@城镇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逐年扩面提标,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2.1亿元。

@#@解决了12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新建改建乡镇敬老院155所,集中供养人员达到4.9万人。

@#@竣工廉租房28万平方米,发放廉租住房补贴5400万元,新建农村安居房1.65万户。

@#@投入资金4000多万元,全面完成了洞庭湖区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和危房改造任务。

@#@@#@  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

@#@从2006年开始,全面启动生态市创建工作。

@#@推进城市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稳定。

@#@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小Ⅰ型以上水库全部禁止投肥养鱼,压减珍珠养殖面积12.7万亩,禁控水域水质明显好转。

@#@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先后组织实施了造纸、砖瓦、苎麻、水泥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抓好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森林覆盖率由43%提高到46%,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  ㈥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科技创新步伐不断加快。

@#@市财政累计投入科技三项经费6275万元,全市研发经费投入由5.3亿元增加到20亿元,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381项,专利授权量达1748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市称号。

@#@教育强市战略深入实施。

@#@“普九”成果进一步巩固,高中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学前教育得到重视,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老年教育发展加快。

@#@投资11.4亿元,改造中小学校舍69.6万平方米,建成合格学校500所,启动了市城区教育文化科技园区建设。

@#@“普九”债务基本化解,城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健全。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累计投入10亿元,改造扩建了9家人民医院、7家中医院、9个疾控中心,建设改造了222个乡镇卫生院、5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2149个村卫生室。

@#@取得了防控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重特大传染病的胜利。

@#@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4%,农民群众累计得到医疗补助12亿元。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乡、武陵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狠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

@#@文化名城建设扎实推进。

@#@建成了一批标志性文化工程,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送戏下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等文化惠民重点工程,进一步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

@#@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加强。

@#@获得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称号。

@#@民主法制不断加强。

@#@坚持依法行政,组织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五五普法”,法制环境不断改善。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成全国科技强警示范城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着力畅通信访渠道,积极稳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加强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应急预防和处置能力提升。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重点领域和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和优质服务,实行生育政策与全省并轨,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成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竞技体育取得良好成绩。

@#@耕地保护得到加强,连续五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质灾害防治成效显著。

@#@移民安置和救灾扶贫工作力度加大。

@#@人民防空、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工作水平提高,军政军民关系和谐融洽。

@#@外事侨务、审计、统计、物价全面履行了职能。

@#@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民族宗教、气象、地震、档案、对台、老龄、方志、残联等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发展环境@#@@#@  “十二五”时期,我市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也将更为突出。

@#@@#@  ㈠面临的新机遇。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了世界经济格局的大变革和实体经济大转移,催生了由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主导的新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为我市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

@#@新一轮产业转移浪潮正在形成,呈现出规模扩大、领域拓宽、层次提高、速度加快的新特点,产业转移从单个企业的零散迁移,发展为集群式整体性转移和资本抱团流动,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  随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和环长株潭城市群(“3+5”)建设加快实施,国家支持中部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力度将会更大,中部地区作为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交通运输枢纽的地位更加突出。

@#@常德地处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群、成渝经济区的中间节点,有利于我市依托丰富的生产要素,发挥比较优势,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㈡面临的新挑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十二五”时期的主线,我市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面临严峻挑战,全面调整经济结构势在必行。

@#@同时,社会建设面临新的课题,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越来越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破解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矛盾也刻不容缓。

@#@从发展特征来看,我市仍然属于中部的后发展地区,经济总量偏小,人均生产总值、非农产业比重和城镇化等发展指标落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发展不足、发展不协调仍是当前我市的基本市情,在区域经济发展竞争中存在被边缘化、被赶超的危机。

@#@@#@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经济结构不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高;@#@工业产业层次较低,特别是带动力和支撑力强的重大工业项目不多;@#@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农民持续增收难度较大;@#@城镇化水平偏低,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县域经济整体上比较薄弱,乡村基层运转还比较困难;@#@资源环境制约比较突出,节能减排压力较大;@#@改善民生还做得不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

@#@@#@  综合分析“十二五”的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我市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进入三个时期:

@#@一是经济发展进入加速增长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经济和人口加速聚集,城市承载力、吸引力和辐射力全面提升。

@#@二是经济结构进入加速调整期,产业结构趋向高级化,服务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占比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

@#@三是公共需求进入加速扩张期,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快速增长,层次不断提升。

@#@这些情况表明,我市经济社会进入了必须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转变发展方式将是今后首要战略任务。

@#@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积极抢抓机遇,沉着应对挑战,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第二章总体思路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执行省委、省政府“四化两型”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自主创新,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优化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努力谱写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的新篇章。

@#@基本原则是:

@#@@#@  ㈠坚持转型发展。

@#@把转方式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信息化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战略,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进一步发挥投资对扩大内需的重要作用,有效拉动经济增长。

@#@@#@  ㈡坚持跨越发展。

@#@准确把握常德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着力解决发展不够、发展不足、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把在促进转型中实现加快发展、做大“蛋糕”,作为“十二五”时期最大、最紧迫、最现实的任务,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

@#@@#@  ㈢坚持统筹发展。

@#@按照以城带乡、以市带县的思路,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

@#@加快壮大中心城市实力,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强化中心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防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  ㈣坚持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坚持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  ㈤坚持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理念,构建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老百姓喝上干净水、呼吸上新鲜空气、吃上放心食品。

@#@@#@  ㈥坚持人本发展。

@#@建立健全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多途径、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发展目标@#@到2015年,常德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  ㈠经济实力实现新跨越。

@#@坚持发展速度快于全省、发展效益高于全省、发展质量优于全省,实现“一个翻番、两个同步”的发展目标,即实现经济总量翻番,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到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0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达到20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1万元。

@#@五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3倍以上。

@#@现代工业更加壮大,全市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实现烟草产业过千亿元,装备制造产业过500亿元,食品产业过400亿元,有色金属产业过300亿元,纺织产业过200亿元,建材、造纸、电子信息产业过100亿元。

@#@现代农业更具优势,80%以上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70%以上农产品实现精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50%以上农户的生产经营。

@#@现代服务业更有活力,成为区域性重要物资集散地、高端购物首选地、金融机构聚集地和国内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通过五年努力,把常德建设成为湘西北中心城市和湘鄂省际经济重镇。

@#@@#@  ㈡结构调整实现新跨越。

@#@二、三产业比重明显提高,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2:

@#@50:

@#@38,实现二产业比重过半的重大转变,文化旅游产业占三产业的比重超过30%;@#@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城镇化率提高到48%,城镇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中心城市GDP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50%;@#@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比重达到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3%。

@#@@#@  ㈢城乡建设实现新跨越。

@#@基础设施条件大幅改善,建成市城区80公里高速公路环线,实现市到县高速公路连接,铁路、机场、水运运输能力全面提升,防洪保安能力不断增强,能源、通信基础条件更加完备。

@#@城镇扩容提质加速推进,中心城区形成160平方公里路网骨架,建成区达到105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00万,县市城区人口达到100万,小城镇人口达到100万。

@#@新农村建设水平明显提升,五年建设旱涝保收农田500万亩,实现100%的行政村通水泥路,基本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农村人居环境更加优美。

@#@@#@  ㈣县域经济实现新跨越。

@#@做大经济总量,9个县市区GDP均超过100亿元,其中5个县市区超过200亿元,6个县市区财政总收入超过10亿元,力争有2个县市区进入全省县域经济20强行列。

@#@壮大工业园区,实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灌溪工业园工业总产值过300亿元,汉寿、桃源、津市、临澧、西洞庭工业园工业总产值过100亿元。

@#@扩大县城规模,澧县、石门、桃源县城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津市、安乡、汉寿县城人口力争达到20万人,临澧县城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  ㈤社会进步实现新跨越。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全覆盖,加强住房保障建设,完成棚户区改造,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6%以内,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6‰以内,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

@#@文化强市建设不断深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社会管理制度得到完善,社会更加安全稳定,和谐常德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  ㈥生态文明实现新跨越。

@#@生态市创建取得阶段性成果,创建一批生态区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保护水和大气环境,全市所有水库和大中型湖泊禁止投肥养殖,消灭Ⅴ类水质;@#@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增加森林碳汇,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以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9%,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16%,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合理控制。

@#@@#@表二:

@#@常德“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规划指标@#@类别@#@指标@#@2010年@#@2015年@#@年均@#@增长%@#@指标@#@属性@#@经济@#@发展@#@地区生产总值(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亿元)@#@财政总收入(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1450@#@498@#@100@#@650@#@478@#@3000@#@1300@#@200@#@累计6000@#@1000@#@13以上@#@20@#@15以上@#@20以上@#@18@#@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结构调整@#@三次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中心城市GDP占全市GDP比重(%)@#@园区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不含常德卷烟厂)比重(%)@#@城镇化率(%)@#@19.1:

@#@46.8:

@#@34.1@#@8@#@46@#@42@#@39.5@#@12:

@#@50:

@#@38@#@13@#@>@#@50@#@55@#@48@#@-@#@-@#@-@#@-@#@-@#@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群众@#@生活@#@人口总数(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城镇调查失业率(%)@#@新增城镇就业人口(万人)@#@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增人数(万人)@#@每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人均预期寿命(岁)@#@保障性住房建设套数(万套)@#@616@#@15250@#@5600@#@-@#@累计30@#@90@#@-@#@40@#@10@#@75@#@-@#@630@#@30000@#@10000@#@6@#@累计25@#@98@#@累计20@#@50@#@15@#@77@#@累计7.2@#@-@#@12@#@12@#@-@#@-@#@-@#@-@#@-@#@-@#@-@#@-@#@约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约束性@#@约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预期性@#@资源@#@环境@#@单位GDP能耗消耗(吨标煤/万元)@#@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COD排放量(万吨/年)@#@SO2排放量(万吨/年)@#@氨氮、氮氧化合物排放总量减少(%)@#@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耕地保有量(万公顷)@#@森林蓄积量(万立方米)@#@0.8829@#@-@#@12@#@6.43@#@-@#@-@#@49.8392@#@2451@#@0.7946@#@累计16@#@≤13.29@#@≤7.78@#@累计10@#@累计30@#@49.8392@#@3000@#@-@#@-@#@-@#@-@#@-@#@-@#@-@#@-@#@约束性@#@约束性@#@约束性@#@约束性@#@约束性@#@约束性@#@约束性@#@约束性@#@教育科技@#@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专利授权量(件)@#@9.5@#@-@#@1.2@#@350@#@11.2@#@92@#@2@#@800@#@-@#@-@#@-@#@12@#@预期性@#@约束性@#@预期性@#@预期性@#@第三章发展现代产业@#@@#@坚持以新型工业化为龙头,带动农业和服务业现代化,加快产业升级。

@#@在加快提升传统产业竞争优势的同时,加快布局关键基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构建起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双轮驱动”为核心、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擎、优势传统产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节发展现代工业@#@发布日期:

@#@2010-12-28浏览次数:

@#@146字号:

@#@[大中小]@#@@#@@#@  坚持壮大产业规模与结构优化升级并重,做大做强骨干企业与培育形成产业链并举,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努力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到2015年,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1300亿元,形成一个千亿产业、七个百亿产业、四个百亿园区,将常德打造成为湘西北制造业中心。

@#@@#@  ㈠集中打造支柱产业。

@#@积极对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实施产业聚焦战略,集中发展基础较好、潜力最大的烟草、装备制造、食品、有色金属等四大支柱产业。

@#@@#@  ——烟草。

@#@以常德卷烟厂为龙头,形成上下游延伸、合作互补性较强的产业链。

@#@加大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增强“芙蓉王”品牌效应和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市场,争取成为国家卷烟品牌战略重点扶持对象。

@#@实施常德卷烟厂异地技改项目,2015年“芙蓉王”品牌生产规模新增200万大箱,综合价值达到1000亿元。

@#@@#@  ——装备制造。

@#@以整机、主机产品和核心企业为支撑,突出发展大型工程机械、汽车整车(中联重卡等)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大力发展基础条件好的烟机、纺机、工业缝纫机三大类主机产品,延伸发展食品机械、药品及纸包装机械,积极建设锻造、铸造、热处理、油漆表面处理及电镀中心。

@#@2015年产值达到500亿元。

@#@@#@  ——有色金属。

@#@积极发展以铝材、钛材、钨锑等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建成全省乃至中部地区最大的铝材、钛材、钨锑生产和加工基地。

@#@重点支持创元铝业、金天钛业、辰州锑品扩大生产规模,积极开发铝、钛型材、合金等深加工产品,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条。

@#@2015年产值达到300亿元。

@#@@#@  ——食品。

@#@以安全、健康、营养为方向,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方便食品、功能食品和特色休闲食品。

@#@重点在提升传统产品、开发新产品上着力,突出发展";i:

37;s:

5932:

"餐饮业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2、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3、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帐。

@#@@#@朔州市平鲁区一路发饭店@#@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餐厨废弃物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2、餐厨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示,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朔州市平鲁区一路发饭店@#@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消毒餐具合同书@#@甲方:

@#@@#@乙方:

@#@@#@为了让消费者用餐用上消毒碗、放心碗,让碗关爱消费者的健康,是我们大家的心愿。

@#@本着一切为用户创造健康,和双方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应配合遵守政府部门、卫生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配合乙方做好消毒碗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2、根据用量,合理调配,合理存量。

@#@原则上天送天用,不得存留三天以上。

@#@防止保质期失效。

@#@@#@3、我方收送员配合,签收送碗数、收碗数和丢失数,做到数据准确,便于双方结算服务费。

@#@@#@4、在出现因餐具问题并产生客诉的情况下,我方第一时间本着为双方利益着想的态度积极处理问题,尽量减少双方损失。

@#@@#@二、乙方责任:

@#@@#@1、遵守国家现行有关食品卫生法,食(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并接受了卫生餐饮具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保证消毒餐具卫生质量的达标。

@#@,如因餐具的破损或未拆膜消毒碗具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担事件发生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复印资料,以便乙方作为推广使用消毒碗具的宣传和依据。

@#@@#@4、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思想。

@#@努力为乙方做好服务工作,从而达到满意的效果。

@#@@#@5、有义务调整待用碗的比例,以确保“放心碗、消毒碗”的保质期。

@#@@#@6、负责消毒碗的收送、盘底、清查、复核和结算工作。

@#@@#@7、由于乙方和甲方首次合作的原因,并甲方以前有餐具供应商,如因本次合作和产生其他店面的餐具被以前供应商恶意停止供应的情况,乙方在对方停止供应我方餐具并造成餐具短缺的同时,必须立即补上我其他店面餐具的供应,如因此以上情况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三、品种数量: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首批提供消毒餐具(五件套餐碗)@#@品名:

@#@饭碗平碟水杯茶盅筷子@#@四、费用收取: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套餐碗每套人民币0.09元/套。

@#@@#@五、结算方式:

@#@月结,即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初1—3号为结算对账时间,根据上月实际用量,每月10号按实结付。

@#@由甲方委派专职人员凭双方签字认可收送单结付。

@#@@#@六、合同期内,不允许单方面终止合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终止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按本合同第七款执行。

@#@七、本合同经签字生效后,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者均为违约行为,被违约方除执行合同相应条款外,另有权向违约方收取本合同合同期内预计金额5%的违约金,即(饭店日营业产生的费用×@#@合同第十款的时间天数)×@#@5%。

@#@@#@八、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一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优先续约.@#@九、合同有效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有效期为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i:

38;s:

11262:

"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09]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

@#@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

(二)征收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每亩37950元进行补偿,其中:

@#@土地补偿费13200元;@#@安置补助费24750元。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按每亩800元补偿。

@#@@#@2、苗圃或花卉按每亩3000元的移植费补偿。

@#@@#@3、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每亩3000元补偿;@#@已挂果的按每亩5000元补偿。

@#@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拆迁农民住宅,应当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部分的住宅,其拆迁补偿费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

(二)住宅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及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2)进行。

@#@@#@1、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下表(表一)补偿:

@#@@#@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瓦@#@房@#@半砖@#@瓦房@#@草房@#@简易房、@#@公棚(间)@#@补偿标准@#@710@#@620@#@530@#@440@#@350@#@200@#@2、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按下表(表二)补偿:

@#@@#@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瓦@#@房@#@半砖@#@瓦房@#@草房@#@简易房、@#@公棚(间)@#@补偿标准@#@300@#@250@#@200@#@150@#@100@#@50@#@3、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三):

@#@@#@土地使用证@#@有@#@有@#@无@#@无@#@建房执照@#@有@#@无@#@有@#@无@#@补偿比例@#@100%@#@95%@#@90%@#@不补偿@#@4、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四):

@#@@#@建筑年限@#@5年内@#@6~10年@#@11年以上@#@补偿比例@#@100%@#@95%@#@90%@#@5、下列情况的无证住宅的补偿:

@#@@#@

(1)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的无合法证照的住宅,按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补偿,其建筑面积按图标面积确定。

@#@@#@

(2)2004年宅基地普查(截止2004年6月25日)结果,可以作为征地拆迁时房屋合法性认定的基本依据。

@#@普查时登记的,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的原则进行补偿。

@#@@#@(3)对于宅基地普查以后,户口属于拆迁区域的原住户建设的无证住宅,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的原则,按照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的85%进行补偿。

@#@@#@6、房屋补偿费计算公式:

@#@@#@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房屋补偿费=补偿标准(表一)×@#@房屋面积×@#@补偿比例(表三)×@#@成新系数(表四)@#@

(2)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房屋补偿费=补偿标准(表二)×@#@房屋面积×@#@补偿比例(表三)×@#@成新系数(表四)@#@7、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住宅或购买农民住宅的,拆迁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

(1)1999年1月1日前的且有合法证照的,给予补偿。

@#@@#@

(2)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三)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2、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

(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百分之五十得补偿费。

@#@@#@(3)、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3、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前的,按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后的,一律按住宅房给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宅和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住宅,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以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

(二)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部分、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和在以往征地拆迁时享受过产权调换的,均不实行产权调换,只予以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

@#@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含45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

@#@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两个子女计算家庭人口;@#@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孤寡老人的,每户增加1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四)产权调换时,农民还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表五):

@#@@#@单位:

@#@元/每平方米@#@原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木房@#@半砖瓦房@#@草房@#@补偿标准@#@70@#@80@#@90@#@100@#@110@#@(五)依据建筑面积人均45平方米,产权调换时,每户还原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价格(暂定1800元/平方米,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结算;@#@还原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但不超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格(市场价下浮10%)结算;@#@超出4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六)过渡费和搬家费@#@1、实行产权调换的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搬家费按两次搬家每次10元/平方米支付。

@#@安置房在18个月以内交付的,过渡费按每月5元/平方米支付;@#@超过18个月的过渡费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

@#@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一次搬家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2、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一次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七)为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动迁,从动迁通知张贴之日起,10日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50元。

@#@超过动迁通知规定期限的,依法予以强拆并由被拆迁户承担强拆费用。

@#@依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被拆迁户依次选择还原安置房。

@#@@#@(八)还原房建筑面积分为若干档次,并遵循最大户型不大于145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原则进行建设,提供给被拆迁户进行产权调换。

@#@@#@(九)不需要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农民。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

@#@农民土地被征以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办理成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五、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的拆迁补偿@#@

(一)拆迁经批准的、各项证照齐全的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和单位的房屋,由管委会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给予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搬迁费和过渡费)的标准为其拆迁补偿额的百分之十。

@#@@#@

(二)拆迁未经批准的、证照不全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六、其它规定@#@

(一)要求分户的被拆迁户,原则按公安部门的分户要求@#@确定。

@#@考虑到农村实际,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视为自然分户。

@#@@#@

(二)家庭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正规户口簿确定,一户多簿的合并后计数。

@#@迁出的不予计数(在校读书、在部队服役、@#@在监狱服刑的人员除外)。

@#@@#@(三)对于房屋、土地有效证照与实际房屋坐落不符的,按无证处理。

@#@@#@(四)对于一处住宅分多户的,按照各户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计算,不得以总面积分割计算。

@#@@#@(五)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按附表执行。

@#@@#@(六)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确认为违法建筑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楼房80元/平方米、平房60元/平方米、砖瓦房(半砖瓦房)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当事人自拆劳务费。

@#@逾期不自拆的,予以强制拆除。

@#@。

@#@@#@(七)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突击抢栽抢种的被拆迁户,按照每亩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八)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依照蚌政【2009】2号文件相关标@#@";i:

39;s:

19876:

"@#@2013至2014学年第二学期@#@教师授课教案@#@类别:

@#@井下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初训二期@#@授课专业班级:

@#@电气班@#@ @#@课程:

@#@法律法规@#@开课时间:

@#@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5日@#@总课时:

@#@_8_@#@使用教材:

@#@_安全培训教材______@#@授课教师:

@#@蔡石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研室:

@#@_____社会科学____________________@#@上课次序@#@1@#@授课课时@#@2@#@授课章节@#@名称@#@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能力目标@#@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及意义@#@教学要点@#@教学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教学难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课型@#@1、理论课;@#@2、新授课@#@安全教育@#@义煤公司安全理念:

@#@从零开始向零奋斗@#@教法与学法(教具)@#@讲授、多媒体、案例等@#@(正文)@#@主要教学步聚与内容@#@教学过程设计@#@时间分配@#@清点学生人数,稳定学生情绪:

@#@@#@1、清点人数。

@#@@#@2、向学员做自我介绍,活跃一下气氛。

@#@@#@3、介绍本课程@#@5、义煤公司安全理念宣讲@#@导入新课:

@#@@#@结合生活中的各种规范,导入新课@#@讲授新课: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当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

@#@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

@#@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二、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

@#@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而工作实际中必须上紧安全法律这根弦,时刻牢记依法办事。

@#@@#@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要措施。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并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工作做起,搞好安全工作。

@#@@#@课后小结: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作业: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是什么?

@#@@#@导入@#@讲授@#@举例教学@#@讲授@#@小结@#@作业@#@5分钟@#@35@#@10@#@30分@#@5@#@5@#@正文部分:

@#@第页共页@#@上课次序@#@2@#@授课课时@#@2@#@授课章节@#@名称@#@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能力目标@#@掌握我国主要法规的内容@#@教学要点@#@教学重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教学难点@#@煤矿安全规程@#@课型@#@新授课@#@安全教育@#@义煤公司理念:

@#@勇于担当成就梦想@#@教法与学法(教具)@#@讲授、多媒体、案例等@#@主要教学步聚与内容@#@教学过程设计@#@时间分配@#@清点学生人数,稳定学生情绪:

@#@@#@1、清点人数。

@#@@#@2、导入新课:

@#@@#@3、义煤公司安全理念宣讲@#@结合生活中的各种规范,导入新课@#@讲授新课:

@#@@#@一、《矿山安全法》@#@1.立法的目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其立法目的是: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

@#@@#@二、《煤炭法》@#@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I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课后小结:

@#@@#@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煤矿安全法律@#@3、作业: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要求@#@复习@#@讲授@#@举例教学@#@讨论教学@#@讲授@#@小结及作业布置@#@5分钟@#@40分@#@10@#@10分@#@25分@#@10@#@上课次序@#@3@#@授课课时@#@2@#@授课章节@#@名称@#@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能力目标@#@掌握我国主要法规的内容@#@教学要点@#@教学重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教学难点@#@煤矿安全规程@#@课型@#@新授课@#@安全教育@#@义煤公司理念:

@#@先人一步持续提升@#@教法与学法(教具)@#@讲授、多媒体、案例等@#@主要教学步聚与内容@#@教学过程设计@#@时间分配@#@清点学生人数,稳定学生情绪:

@#@@#@1、清点人数。

@#@@#@2、导入新课:

@#@@#@3、义煤公司安全理念宣讲@#@结合生活中的各种规范,导入新课@#@讲授新课:

@#@@#@第三节煤矿生产违法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1、违法:

@#@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可分为: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法是行为人违犯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

@#@@#@2、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放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总和。

@#@@#@3、法律制裁@#@可分为:

@#@刑事制裁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4、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不处罚的。

@#@@#@恢复生产的条件:

@#@@#@经整顿合格有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恢复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9月3日批准施行@#@目的:

@#@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人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五节煤矿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已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主要包括: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小结@#@1、知道生产过程中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3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业:

@#@@#@1、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2、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复习@#@讲授@#@讲授@#@讨论@#@小结作业@#@10分钟@#@35分钟@#@30分@#@5@#@10@#@上课次序@#@4@#@授课课时@#@2@#@授课章节@#@名称@#@电气工的职业特性@#@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煤矿作业特点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能力目标@#@电气作业工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教学要点@#@教学重点@#@本工种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教学难点@#@本工种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课型@#@新授课@#@安全教育@#@义煤公司理念:

@#@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教法与学法(教具)@#@讲授、多媒体、案例等@#@主要教学步聚与内容@#@教学过程设计@#@时间分配@#@一、组织教学@#@二、复习提问,导入新课@#@三、讲授新课@#@煤矿作业特点@#@煤矿井下作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工作环境特殊@#@我国绝大多数煤矿是井下作业,和地面工作环境相比,煤矿生产的工作环境要艰苦得多,特别是地方小煤矿井下工作环境更为恶劣。

@#@@#@

(1)煤矿井下工作环境空间挟窄,活动受限,阴暗潮湿,没有阳光照射,井下工作人员时刻都受到安全威胁。

@#@@#@

(2)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面不断移动,采掘设备要随着采掘工作面的不断推进而向前推移,并且地质构造常有变化,地下开采技术(通风、照明、供水、供电、排水、开采,运输提升等)条件复杂.以及工作状况能变化的情况,都可能威胁安全生产。

@#@@#@(3)工作地点由于妥地热作用、人体和机电设备散热、水分蒸发等因索的影响.井下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气候条件将变差。

@#@即使机械化程度很高的标准化矿井采、掘工作面工作环境也远比不上地面工作环境。

@#@@#@二、作业条件艰苦@#@

(1)作业地点分散,线路长。

@#@煤矿采掘工作人员需走较长的路程才能到达工作地点。

@#@@#@

(2)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煤矿采掘工作人员一个班下来在井下就需要10h左右。

@#@这种情况易使工作人员劳累疲乏、体能下降、反应迟缓,极易产生烦躁情绪。

@#@@#@三、生产工艺复杂@#@煤矿生产系统是一个由许多环节组成的复杂系统,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是煤矿井下生产的又一特点.不论是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哪一个系统中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生产事故,影响全矿井安全生产.@#@四、自然灾害严重@#@我国煤矿生产主要是井下作业,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生产环境条件恶劣,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透水和冒顶事故等。

@#@@#@五、职工技术素质偏低@#@与其他行业(如制造,冶金、交通、电子等)相比,煤矿企业职工技术素质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煤矿远离城市,环境较闭塞,文化积淀薄,文化生活单一。

@#@加之用于制度的原因,造成部分青年人不愿学知识、学技术,临时思想、雇佣观念严重,流动性较大,难以管理,违章现象多。

@#@@#@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在我国煤矿仍然是发生事故数和伤亡人数最多的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如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辽宁孙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214人.@#@七、煤矿职业危害严重@#@由于受自然因素和采掘工作的影响,矿内空气中混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空气的卫生条件差,由于受地热作用、煤的氧化和机电设备的散热等因素的影响,井下许多工作地点都存在高温的危害;@#@另外,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还存在着噪声、振动等。

@#@这些有害因素,严重地危害着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是矿尘,对煤矿职工的健康危害最大。

@#@在全国各行业中,煤炭行业尘肺病患者的总人数,约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人数的50%,@#@小结:

@#@@#@通过本课时的学习,使得学员进一步理解了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以及本工种的重要作用。

@#@必须深刻理解。

@#@@#@作业@#@课后题库@#@复习@#@讲述@#@讨论@#@讲授@#@案例分析@#@小结及作业@#@10分钟@#@25分钟@#@10分钟@#@30@#@10分钟@#@5分钟@#@";i:

40;s:

1017: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 @#@ @#@ @#@ @#@@#@本人由于有孕在身,预产期月日,现已近临产,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

@#@现现需回家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个月,本人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晚婚晚育的政策,我现特向单位申请月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月日--月日,盼予以批准。

@#@ @#@@#@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请假条@#@尊敬的领导:

@#@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

@#@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 @#@特此请求陪产假天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领导批准为盼。

@#@ @#@  @#@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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