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劳动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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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劳动法Word文档格式.docx

a)、家务劳动

b)、监狱中的服刑劳动

c)、职业体育活动

d)、公共艺术演出活动

e)、参与由一家或多家企业负责,不承担交易风险的商业活动

f)、法律明确属特殊性质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任何种类的工作

2、 特殊性质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应以宪法、法规和劳动基本法的原则为基础。

第10条

主体

劳工和雇主是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11条

权能

1、 只要是由合法代表职业中心或类似机构批准,与14—18岁未成年人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有效。

2、 无上条所述批准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应未成年人及其代表要求予以取消。

第13条

劳动合同的对象

1、 根据法律和集体劳动协议的规定,劳动合同赋予劳工拥有一份工作岗位的权利,在被雇用的劳动工种里,工作岗位应适合劳工的技能和才能。

2、 劳动合同强制性要求劳工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职责和任务,遵守劳动法律和其他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的义务。

3、 劳动合同强制性要求雇主给于劳工职业工种和职业等级,职业工种、等级要适合与其劳动岗位相关的职责和任务,保障劳工职位真实有效,根据法律和协议规定按劳支付工资,为获取生产力最大化,提升劳工社会、人文地位创造必要条件。

4、 劳动合同要求劳工所从事的活动可以是以脑力为主或体力为主。

5、 如未违背法律规定,在未损害自由职业者正常从事职业活动中固有的技术自主权情况下,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可成为劳动合同对象。

6、 如劳工的活动要求以雇主的名义从事涉及法律行为时,劳动合同应包括授予必要的代表权利,法律要求委托代理特别权利情况除外。

劳动合同形式

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受书面形式的约束,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在他人提供服务和在取得收益两者之间存在猜疑的情况下,法律承认的任何方式均可证明劳动合同及相关条件的存在。

3、 劳工始终有权要求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合同双方名称全称及住址

b)、劳工职业等级和职业种类

c)、劳动地点

d)、一周正常工作时间

e)、工资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附加工资或补助的支付和按工种支付,说明相应金额和计算依据

f)、工作开始日期

g)、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h)、合同双方签字

4、 如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长或授权代表机构可批准相关合同范本。

5、 雇用外籍劳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签订。

6、 缺少书面合同,推断为雇主责任。

7、 对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雇主在签订合同时或试用期间,都应要求劳工出具健康证明,证明他具备工作的健康身体条件,或为此进行体检。

第14条

劳动合同期限

1、 劳动合同通常签订为不确定期限,使劳工列入企业长期人员队伍。

2.在实施某一工程或特定的服务时,可以签订定期合同,但是必须是书面的,内容应该包括第13条的第3款所述内容,指明期限或条件,以及签订定期合同的理由。

3.没有以书面形式或缺少上款所要求的内容,合同将被视为没有确定的期限,但是下一条第3点情况除外。

4.除非有另行规定,所有关于不定期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定期雇佣的工人均适用。

5.严禁签订终生合同。

第15条

定期劳动合同

1. 定期劳动合同只能在以下情况签订:

a) 替换临时缺勤的工人;

b) 由于工作增加、额外的订货、市场或季节的原因,造成企业正常业务的临时或额外增加;

c) 实施不包括在公司日常业务内的临时和零星工作:

d) 季节性工作

e) 在业务发展的情况下,由于临时条件不允许,不能扩大企业常规编制人员的规模;

f) 为避免事故,弥补材料缺陷,或实施对设施、设备或企业其他财产的维护措施,以防范对企业及其劳动者的风险,实施紧急而必须的工作;

g) 未确定持续时间的新业务的开发,某一企业或劳动中心的业务的开展、调整和扩大的初级阶段;

h) 雇佣有生理残疾的人,老年人,首次就业的人和失业一年以上的人,或在安置或再安置法律措施包括的社会其他团体的成员;

i) 实施在企业业务中具有定性、周期性、不连续性等明显特征的工作;

j) 民用建筑、公共工程、工业安装和修理及具有同样性质和时间性的工作的实施、领导和监理;

k) 学徒期和实用职业培训。

2. 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时可以明确期限,即限定结束的准确日期或期限或在前条a)、c)、d)、e)、f)、I)和j)点中所述情况下不限定期限,而是当工作结束不再需要时结束合同。

3.根据前条第3款中的规定,在第1款第c)、d)、e)和f)点所述情况下,合同可以不是书面形式。

3. 如果有违法律,不论是定期还是非定期,所有规定无效。

第十六条

定期合同期限

1、 定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a)、前条第1款第d)和f)点所述情况下,6个月

b)、同一条第b),c)和e)点所述情况下,12个月

c)、同一条第a)、g)、h)、j)和k)点所述情况下,36个月

2、 前条第1款第a)、h)和j)点所述情况下,劳动监察总局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申请和工人的同意声明,批准合同期限在36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a)、临时缺勤后回到单位的工人,如果届时没有工作岗位。

b)、土建工作和类似项目工期超过或延长期超过3年时间。

c)、前条h)点中所述社会团体的用人政策的法律措施在合同36个月期限结束之前再次实施。

3、 前款中所述申请应该在合同到期前30天提交。

4、 在第2款中所述合同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17条

合同延期

1、 如果定期合同期限少于前条第一款中确定的时间,可以连续延期直至时间结束。

2、 在合同结束2周前,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工人合同结束,工人没有表示放弃合同,合同则可按照原定期限延长。

3、 如果延长时间与原定期限不一样,合同延期必须由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第19条

试用期

1. 在无定期限的工作合同中,工作头60天属于试用期,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缩短或取消试用期。

2. 高素质的劳动者在从事复杂而较难评估的工作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将试用期延长为4个月;

劳动者从事技术很复杂或担任管理或领导工作的,且该工作的实施要求高等学历的,使用期可延长到6个月。

3. 在以书面形式确立的定期劳动合同中,对于有技能和无技能两种情况,劳动者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15天或30天。

4. 对雇主来说,试用期用来鉴定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评定工资等级,对劳动者来说,用来了解和鉴别企业的工作、生活、报酬、卫生、安全和公司社会环境等条件。

5. 在试用期,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勿需事先通知、说明缘由且不承担经济责任。

6. 在试用期内,无任何一方未利用上款规定,劳动合同便得以确立,并从开始工作之日算起。

第20条无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条款

1.下列情形之一,所签合同不成立和无效:

a)合同宗旨和目的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有损良好习俗。

b)法律要求从业者具有职业证书,而劳动者不是该证书持有者。

c)须在执业前依法“确认”或审批,而未获得确认和审批的合同。

2.下列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

a)违法法律强制规定。

b)包含有在年龄、工作、职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方面,以及在种族、肤色、国籍、家族、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宗教或政治信仰、加入工会组织、与公司其他劳动者的亲缘关系、语言方面的歧视。

3.如果因本条第1款c)段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则雇主有义务按第265条规定向劳动者予以赔偿。

第38条

雇主的权力

1、 雇主的权力有:

a) 领导企业的业务,组织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生产要素,以实现企业目标,有效利用已有的生产能力,保证生产和生产力的逐步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b) 根据已达到的发展水平组织劳动,以便在考虑到技术进步的特点的情况下,获得企业生产能力及对技术素质、职业素质、劳动者才干利用的功效和收益的高水平;

c) 确定和分配劳动者的工作,根据其素质、才干和职业经验并履行法律规定;

d) 制定内部规定及对劳动的组织和纪律所必须的其他指令和规范;

e) 由于技术、组织和生产的原因,使工作条件和劳动者的工作发生变化;

f) 确保劳动中的纪律;

g) 对劳动者实施纪律权力。

2、 雇主的权力可直接由他、由领导机关和在所行使职权的授权内由企业的各部门负责人行使。

第43条

雇主的义务

雇主的义务有:

a) 当作他的合作者来对待和尊重劳动者,为其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道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b) 贡献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并提供好的劳动条件,合理地劳动;

c) 及时地向劳动者支付与实现的劳动相比公正、适合的工资,执行考虑到工作岗位的复杂性,劳动者素质、知识、能力水平,如何固定于劳动的组织的形式,劳动进步所带来结果的工资制度;

d) 在企业内部提供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劳动组织时在可能的措施下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和喜好,创造和保持社会和睦的条件;

e) 收集和尊重与劳动的组织有关的劳动者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保持将对直接与劳动者相关的或可能引起提供劳务的条件变化的一切事物所做出的决定告知劳动者;

f) 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何改进的途径,明确地讲要制定职业培训计划并采取对其实施所必须的措施;

g) 采取适合的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措施,严格履行和关心关于卫生和安全以及关于劳动医学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单位的指示的履行;

h) 确保在法律规定必须通知和听取的范围同劳动者的代表机构的协商,依法便利工会和劳动者代表机构功能的行使;

i) 不同雇主签定也不同意签定为限制相互接受向他们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协议,在民事责任下不雇佣还属于其他雇主的人事范围的劳动者,当这种雇佣会导致不诚实的竞争时;

j) 履行与劳务的组织和提供有关的所有其他法律规定。

第45条

劳动者的权利

除第6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注:

第6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有:

a组织工会的自由、b集体谈判的权利、c罢工的权利、d集会和参与企业活动的权利)和本法的其他规定外,在团体工作合同中和个人工作合同中,还应向劳动者确保以下权利:

a) 受到对其正直和尊严的尊重;

b) 有正式编制的职位和条件使劳动生产率提高;

c) 对劳动者及实施适合其才干的和在以往被雇佣要从事的工种的范围内的职业准备的职能,有职位和工作的稳定的保证;

d) 有效地享有法律保证的日休息、周休息和年休息,不提供法律将这种提供的要求视为合法的范围外的过量劳务;

e) 接受公正的适合其劳动的工资,工资的支付要规范和及时,不能减少,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f) 包括在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范围内,以完善职责的履行和职业经历中的发展和进步;

g) 在劳动中有良好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身体不受损害,在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情况下受到保护;

h)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不在劳动中心举行党派性质的会议;

i) 就劳动条件和其权利受到侵害,单独的行使抗议和拒绝的权利;

j) 可以获得或利用由雇主或其指定的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第46条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有:

a) 在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下,勤奋热情工作,全面利用劳动时间和生产能力,为生产力提高做贡献;

b) 遵守和执行负责人就劳动的实施、纪律和安全的命令和指示,除与法律保证的劳动者的权利相抵触的外;

c) 准时、及时开始工作,在不可能出勤时要告知雇主,只要请假,就要说明缺勤的理由;

d) 要尊重和忠实雇主、负责人、工作同事和在与企业有接触的人,在劳动地点发生事故和危险时提供协助;

e) 以适合的形式利用雇主提供的工具和材料,包括个人和集体的防护设备,来进行劳动,保护企业财产和生产成果,反对破坏、损毁、丢失和侵吞;

f)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及放火的规定和指令,为避免可能给其自身、同事、第三者、雇主、企业的设备和材料的安全带来危险的风险作处贡献;

g) 保守职业秘密,不宣传有关雇主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方式、技术的信息,保持忠诚,不为本人或他人与该企业的竞争者交易或为之工作;

h) 履行法律或团体工作合同规定的,或在雇主的领导和组织权力内由他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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