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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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信息。

监督企业按照《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但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及其联系方式,领导介绍及分工等情况;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规划;

(四)环境质量信息;

(五)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以及需要提示公众防护或规避的信息;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八)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许可;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固体废物行政审批情况;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1.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导则、标准、政策和规划;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4.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信息;

5.辐射环境质量和环境辐射监测基本信息;

(十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排污费减免缓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三)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挂牌督办情况;

(十五)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十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省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七)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八)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行业环保核查信息,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

(十九)环保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情况;

(二十)人员任免、奖惩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第二节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范围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环境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环境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本厅互联网站公开,网址:

(二)通过在本厅审批大厅设立的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公开。

(三)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十条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单位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限要求报送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依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对重大事项的公开,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厅长审定。

在制发文件时,应填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审批笺》中信息公开选项,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厅办公室审查。

由办公室按厅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呈报厅领导审定。

(二)各处室、单位及厅办公室在对政府环境信息内容进行审检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审查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送厅保密审查机构审核。

经厅保密审查机构审核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经主管厅领导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由承办处室、单位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厅信息中心在厅互联网站上建立厅统一信息公开平台,由各处室、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上传本处室、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

第三节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提供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本厅书面提出申请:

(一)寄送信函。

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政编码:

050051,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通过本厅互联网站申请。

在本厅互联网站(网址:

)上填写提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发送传真、电报。

传真号码:

0311-87908549,并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到本厅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二条本厅受理依申请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厅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为申请人向我厅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人信息,审查申请内容,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予以受理,提交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转承办处室、单位办理;

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并提出理由,书面反馈申请人。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商相关业务部门当场予以答复,并作好答复记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事项,提出答复意见,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厅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和保密审查,报主管副厅长审批同意后,按申请人事先约定的“信息介质”和“获取方式”反馈申请人。

并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厅信息公开办公室。

当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涉及多个承办处室、单位时,办公室拟办意见中第一个承办处室、单位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协办部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准备答复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时限要求交主办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相应的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附所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文件(复印件)或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厅公开内容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内容含有不宜公开内容,但是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予以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部分信息,对不公开部分信息提出不公开理由或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承办处室应在本厅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由承办处室、单位陈述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如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期限内。

第十七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节信息澄清

第十八条信息中心、宣教中心及其他相关处室、单位要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以便及时发现涉及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环境信息。

第十九条对发现涉及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环境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确定澄清内容,提供正确、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报主管厅领导审定,重要政府环境信息的澄清须经厅长审定。

依据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的澄清信息,厅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

(一)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现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由厅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迅速协调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补正。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发现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由厅办公室会同宣教中心负责迅速协调省新闻办、省广电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补正。

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九条和环保部环发〔2013〕81号文件规定,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自愿公开本企业相关环境信息,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环保部环发〔2013〕81号文件要求采取相关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室、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定期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环境信息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处室、单位督促其改进,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厅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督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五条厅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处室、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处室、单位上年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报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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