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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三)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五)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六)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一)@#@主讲老师 @#@徐峥@#@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一、“个人”的界定@#@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责任)@#@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户籍”,就是人们通常所就的户口,我国公民通常是有户口的。

@#@在我国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人。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征税;@#@@#@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征税;@#@@#@无住所但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的居民纳税人:

@#@仅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所得”的界定(境内外)@#@

(一)所得的内容@#@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二)所得的来源@#@1.境内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境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的形式@#@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东奥会计在线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

(二)@#@三、所得的分类与税率@#@所得形式@#@税率@#@税率形式@#@工资薪金@#@3~45%@#@超额累进@#@稿酬@#@20%(减征30%)@#@比例税率@#@劳务报酬@#@20%(加成)@#@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 @#@3@#@ @#@ @#@ @#@ @#@ @#@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 @#@ @#@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 @#@ @#@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次征收”的概念:

@#@@#@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可扣除的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附加减除费用,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减免税规定(含税收抵免)@#@

(一)免税所得@#@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东奥会计在线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三)@#@

(二)减税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税收抵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纳税人在本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经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一定限额税款的消除国际间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申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1.如果该扣除限额超过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2.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扣除限额,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两个定义: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计算思路: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个注意点:

@#@@#@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六、扣缴与申报@#@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二)申报时间@#@1.扣缴义务人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间@#@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时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的申报时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时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不同的申报方式@#@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承包经营所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部分 @#@ @#@各类所得案例与解析@#@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各种奖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住房补贴、医疗补助、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各类福利费、五险一金、年金及商业保险、公务交通、通讯补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计划生育奖励、董事会费计算缴税的原则:

@#@扣除基本的生活费用。

@#@@#@东奥会计在线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一)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案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2014年每月取得基本工资4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14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假设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解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000+300+200-3500)×@#@10%-105=9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200-3500)×@#@3%=30(元)。

@#@@#@【案例2】@#@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

@#@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4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

@#@此外,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解析】@#@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126000÷@#@12=@#@10500(元),应适用税率25%,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5%-1005=3049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30495+15=3051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30510+15×@#@11=30675(元)。

@#@@#@

(二)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案例3】@#@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14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

@#@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孙某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4】@#@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

@#@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40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解析】@#@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100-3500)×@#@3%=27(元)。

@#@@#@(四)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5】@#@江苏省B企业,2014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解析】@#@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

@#@@#@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i:

1;s:

30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 [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条文释义@#@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按照本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l)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本法将其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所在。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具有威胁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性质。

@#@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即对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不同的危害内容。

@#@具体到某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内容,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从本条的规定来看,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即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等不受侵犯的权利;@#@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

@#@@#@

(2)具有违法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命令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内在联系。

@#@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违法性。

@#@治安管理规范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

@#@而在治安管理规范确立后,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

@#@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该行为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而也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尚不够刑事处罚。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

@#@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十大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读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大类罪中很多犯罪涉及治安管理,有一些犯罪本身就是严重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表现形态上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相同或者相似,只是有情节或者程度的差别。

@#@对此,应当特别注意透过相同的行为特征,区分不同的行为性质,防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混淆而造成执法偏差。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条文释义@#@本法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它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

@#@它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立法模式,是有其中的道理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与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二是治安管理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公安行政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在起草本法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只是实施机关不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本法仅规定公共秩序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英国就有《公共秩序法》。

@#@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理论上都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即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

@#@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大多数是个人,如不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怕受处罚就会远走高飞,因而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6个月。

@#@被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大多数是单位,因怕受处罚宁愿放弃生产经营而远走高飞的较少,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

@#@因此,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收缴违禁品等。

@#@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将类似我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有的称为“轻罪”,有的称为“违警罪”,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比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简单一些。

@#@@#@第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 @#@@#@条文释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又称空间适用范围,是指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包括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本法在我国固有的领域的适用问题。

@#@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或称属地管辖、领土原则。

@#@它以我国领域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固有的领域和流动的领域。

@#@我国固有的领域,或称实质的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及领空。

@#@领陆包括边界以内的陆地和岛屿;@#@领水包括领海和内水;@#@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主要包括:

@#@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本法,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外国官员,外交代表,非中国公民且非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二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以及对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在本地区不适用内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未来解决台湾问题,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法在我国流动的领域的适用问题。

@#@我国流动的领域,或称虚拟的领域,包括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或军徽航行或者停泊在外国领域、公海上空的船舶和航空器。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的含义同第一款。

@#@广义的流动的领域,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

@#@@#@第五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条文释义@#@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五条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三款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则。

@#@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

@#@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片面。

@#@只有查清了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为合法、公正地处理治安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为依法对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提供依据,也才能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过罚相当原则。

@#@本款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过罚相当”原则在本法中的具体表述。

@#@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

@#@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治安管理处罚也一样,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处以罚款或者警告了事。

@#@本条第一款并没有像行政处罚法第4条一样,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应当说,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主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方面,因为我国法律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时就有一定的范围,如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设定治安管理处罚也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权如同行政处罚一样,是分层次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治安管理处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权力不等地具有一定的治安管理处罚设定权。

@#@为了保证治安管理处罚从一开始规定时,就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手段的目的,设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这就要求凡是有权设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就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分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规定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公开原则。

@#@公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要让社会公众周知。

@#@这就要求制定法律规定的机关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公布,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法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为准,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公安部公报为准。

@#@至于公布的形式,一般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上公布。

@#@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

@#@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开,不得有所隐瞒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第六条 [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 @#@@#@ @#@@#@条文释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指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十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1.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要求和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

@#@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法进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于作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

@#@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条 [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 @#@@#@条文释义@#@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规定。

@#@@#@1.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刷、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它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部、委员会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反恐怖局、信息通信局等内设机构。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人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

@#@其中,治安管理局专门负责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i:

2;s:

73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已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现对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过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

@#@但是,囿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体例和篇幅限制,现有的四个条文仅对执转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完整、详尽的程序转换规则付之阙如。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转破工作的推进,造成了司法尺度的不统一,亟需加以完善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着手调研起草执转破的规定。

@#@2015年8月,初稿拟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国部分法院的法官在浙江温州召开了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对初稿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

@#@@#@其后,由于人民法院面临的内外形势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了变化,出台执转破规定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

@#@从外部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

@#@尽快制定执转破的规定,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开展,推动执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促进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破产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功能,是人民法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从内部看,周强院长在2016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郑重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能一味固守执行程序,应考虑疏堵结合、执破衔接,联通执行与破产程序”,张元华:

@#@《论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激励性引导与规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141页。

@#@@#@健全体制机制,消除执行难的成因。

@#@为此,人民法院除了应当继续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完善各种相关配套的执行制度外,更需要充分发挥各庭室、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从完善司法机制特别是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入手,切实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的工作格局,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精准解决执行难。

@#@@#@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加大了制定执转破规定的工作力度。

@#@2016年5月和8月,我们先后组织全国部分法院的执行、破产审判部门的法官在江苏南通、山东青岛召开了两次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又征求了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历经七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此后,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正式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人民法院内网面向全国法院广泛征求意见。

@#@在整理收集相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送审稿,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宗旨和原则@#@《指导意见》分6大部分、共21条,主要规定了执转破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内容。

@#@在制定《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宗旨和原则:

@#@@#@

(一)尊重立法精神,完善既有规范@#@执转破,只是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是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方式的补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程序转换合法。

@#@因此,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根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完善具体流程,弥补现有规定不足。

@#@@#@

(二)推动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有效化解“两难”问题@#@当前,全国法院同时存在执行案件多、化解难和破产案件少、启动难的“两难”问题。

@#@一方面,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大量存在,由于执行程序不具有市场主体出清功能,导致这类本应及时出清终结的执行案件长期滞留在司法领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积聚了信用垃圾,引起了人们的不满。

@#@与此同时,由于认识观念、配套制度、社会维稳、政绩考核等因素制约,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寥寥。

@#@在这种情形下,从规则设计上积极推动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促使符合破产原因的执行不能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推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既有利于化解执行困局,又有利于促进破产审判工作发展,能够取得一箭双雕的效果。

@#@大力开展执转破工作,也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

@#@因此,在起草《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一直贯彻着力推进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这一宗旨,并在诸多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

@#@@#@(三)加强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同一法院内部立案庭、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庭在执转破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减少推诿扯皮,提高司法效率。

@#@@#@执转破涉及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和衔接,处理不好,极易产生推诿扯皮现象,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保障执破有序衔接,提高执转破效率放在重要位置加以考虑。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5@#@";i:

3;s:

22224: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获取途径@#@适用部门@#@符合评估@#@一@#@安全生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2014/12/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13号@#@全文: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监总局网站@#@全公司@#@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2016/9/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52号@#@全文:

@#@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2009/05/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网站@#@全公司@#@符合@#@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全公司@#@符合@#@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2015/1/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局@#@全公司@#@符合@#@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2008/1/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

@#@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环保部网站@#@综合部@#@符合@#@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1982/12/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安监总局网站@#@专业部门@#@符合@#@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综合部@#@符合@#@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2005/12/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8号@#@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第23条;@#@第24条26条;@#@第27条@#@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2018/1/1@#@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0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2号@#@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2007/11/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2008/1/1@#@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公司@#@符合@#@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2014/1/1@#@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号@#@专业部门@#@符合@#@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16@#@2011/1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全文:

@#@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中国安全网@#@全公司@#@符合@#@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7@#@2004/01/13@#@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全文:

@#@第2条第6条@#@中国安全网@#@全公司@#@符合@#@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2005/11/0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中国安全网@#@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18@#@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2011/01/0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全文:

@#@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19@#@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2016/8/29@#@2017/3/1@#@安监总局@#@AQ/T4280-2016@#@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14@#@2009/05/0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23~30、38~40、66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4/30@#@2002/4/30@#@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全文:

@#@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附则@#@百度文库@#@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2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2001/4/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02号@#@全文@#@百度文库@#@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14@#@2012/11/9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4~25、27~29、36条@#@百度百科@#@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1987/12/3@#@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5号@#@部分:

@#@尘肺预防、教育、三同时、治理、患者处理@#@中国安全网@#@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1/10/1@#@2011/10/1@#@国务院@#@国办发〔2011〕47号@#@

(一)总体目标

(二)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三)主要任务危险化学品:

@#@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综合部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网络搜索@#@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综合类@#@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3/20@#@2009/5/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7号令@#@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9@#@2008/1/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5号令@#@第4、16、42~48、50、54~55条@#@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2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2@#@2008/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6号令@#@全文: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28@#@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2004/05/1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29@#@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14@#@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30@#@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1995/4/7@#@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161号@#@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31@#@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2003/6/3@#@2003/6/3@#@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二、实施经济处罚的重点。

@#@@#@三、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四、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3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9/25@#@2007/11/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4号令@#@第5、22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32@#@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2011/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33@#@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10/8@#@1994/10/8@#@化工部@#@化工部10号令@#@全文@#@化邦网@#@综合部@#@符合@#@3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1995/1/22@#@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全文@#@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3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1997/01/01@#@劳动部、化工部@#@劳部发@#@[1996]423号@#@第2~4、6~20、23~29、31~33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3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7/26@#@2006/8/1@#@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建[2006]369号@#@第5、7~8、11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9/8@#@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第四、七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6/15@#@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第二、三、四条@#@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3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2010/8/20@#@安监总局@#@安监总办〔2010〕139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财务与预算部@#@符合@#@40@#@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安委办@#@〔2011〕21号@#@全文@#@百度文库@#@综合部@#@符合@#@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8/19@#@安监总局@#@安监总局63号令@#@第一、三、八、九条@#@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31/7/29@#@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

(2)@#@危险化学品@#@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7/22@#@2011/1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0号令@#@第一、二、三、五章@#@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4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12/31@#@2012/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3号令@#@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4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01/30@#@2012/04/0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5号令@#@第6~7、9、11~12、14、16~22、24~26条@#@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4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2/24@#@2003/3/3@#@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2003第1号@#@第2类不燃、有毒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8类腐蚀品@#@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5/21@#@2012/8/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53号令@#@第13~14、16~19、21条@#@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46@#@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2005/10/2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全文@#@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47@#@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6/29@#@2006/6/29@#@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国法院网@#@综合部@#@符合@#@4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5/21@#@2012/9/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55号令@#@全文:

@#@总则、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监督管理、附则@#@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4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7/22@#@2011/1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1号令@#@第2、5~16、18、23、25、30~31、34~35、45~49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5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6/24@#@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9/14@#@国务院安委办@#@安委办[2008]26号@#@二、5~12条三、13、15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1/2/14@#@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7/19@#@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4@#@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5/3@#@国务院安委办@#@安委〔2011〕4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5@#@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5/3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四〔2011〕82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6@#@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2011/6/2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第1条第2款@#@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9/16@#@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第3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58@#@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11/3@#@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9/18@#@安监总局@#@总局令第64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11/16@#@安监总局@#@总局令第57号@#@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3)@#@三同时@#@5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11/3@#@2011/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6号令@#@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6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3/6@#@2012/6/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61@#@安全评价通则@#@2007/1/4@#@2007/4/1@#@国家安监总局@#@AQ8001-2007@#@全文:

@#@安全评价分类与定义、安全评价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导则与细则、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

@#@@#@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4)@#@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04/08@#@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全文: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名词解释、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步骤、编制的格式@#@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6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2007/6/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全文:

@#@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人民政府网@#@综合部@#@符合@#@6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8/29@#@2011/11/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2号令@#@第5~6、10~18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6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18@#@2004/1/1@#@国家劳动部@#@中劳令第18号@#@全文@#@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6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5/26@#@2009/7/3@#@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全文@#@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6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15@#@2002/5/1@#@卫生部@#@卫生部令25号@#@全文@#@网络搜索@#@综合部@#@符合@#@68@#@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2/7/16@#@国家安监总局@#@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69@#@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2011/6/15@#@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7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5/27@#@2009/7/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21号令@#@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7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0/11/9@#@国务院@#@安委办〔2010〕25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符合@#@(5)@#@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7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2012/4/28@#@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9号@#@全文@#@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7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2002/1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4号@#@全文:

@#@第二、四、七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7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1995/1/1@#@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全文: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6)@#@培训考核@#@7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7@#@2006/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号令@#@第3~4、6~9、11~20、23~25、29~30、33条@#@中国法院网@#@综合部@#@符合@#@7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12/31@#@2012/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4号令@#@第3、19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11/3@#@2011/7/1@#@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140号令@#@第5、11、19~21、31、36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7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4/26@#@2010/7/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0号令@#@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79@#@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12/22@#@2007/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1号令@#@全文@#@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80@#@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1/22@#@安监总局@#@安委办〔2010〕27号@#@全文@#@总局网站@#@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7)@#@劳动防护用品@#@8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7/8@#@2005/9/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号令@#@第14~19、21、23~25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符合@#@8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26@#@2004.12.0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3号@#@全文@#@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8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3/6@#@2000/03/06@#@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第4~6、8~12、14~15条@#@百度百科@#@综合部@#@符合@#@84@#@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10/13@#@2006/4/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中国法院网@#@综合部@#@符合@#@(8)@#@特种设备@#@8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6/27@#@2000/10/1@#@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3号@#@第三节、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百度百科@#@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86@#@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04/1/19@#@2004/1/19@#@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中国安全网@#@综合部@#@专业部门@#@符合@#@8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9/1@#@2003/09/01@#@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全文@#@中国安全网@#@专业部门@#@综合部@#@符合@#@8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4/23@#@1996/07/01@#@劳动人事部@#@劳部发@#@(1996)140号令@#@部分:

@#@适用范围、使用单位的职责,第3、4、8、19、20条@#@中国安全网@#@专业部门@#@综合";i:

4;s:

2345:

"Godisagirl@#@上帝是个女孩@#@Rememberingme,discoverandsee记得我在全世界寻找而领悟@#@Allovertheworld,she'@#@sknownasagirltothosewhoafree她是一个想得到自由的女孩@#@Themindshallbekey,forgottenasthepast思想将被封锁,忘记过去@#@Causehistorywilllast使过去的事情继续延续……@#@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Whereveryouare,无论你在何处@#@D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G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Whateveryousay,无论你说什么@#@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Howeveryoulive,无论你生活怎么样@#@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She'@#@sonlyagirl,她仅仅是一个女孩@#@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Shewantstoshine,foreverintime,她希望永远的闪耀着@#@Sheissodriven,she'@#@salwaysmine她是如此地被动……@#@Cleanlyandfree,她永远是我的“纯洁”与“自由”@#@shewantsyoutobeapartofthefuture,她希望未来的大部分时间里@#@agirllikeme有一个像我一样的女孩@#@thereisasky,illuminatingus,someoneisoutthere有天空照亮着我们,某人的离开@#@thatwetrulytrust才是我们真实的期待@#@thereisarainbowforyouandme有一道彩虹等着你和我@#@abeautifulsunriseeternally一轮美丽的日出是那样的永恒!

@#@@#@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whereveryouare,无论你在何处@#@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whateveryousay,无论你说什么@#@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howeveryoulive,无论你生活怎么样@#@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godisagirl上帝是一个女孩@#@she'@#@sonlyagirl,她仅仅是一个女孩@#@doyoubelieveit,canyourecieveit?

@#@你会相信她吗?

@#@你会接受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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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

2632:

"HSKK中级@#@1.他是我们班最爱的学生。

@#@@#@2.虽然交通方便,大市周围很吵。

@#@@#@3.他每天都按时来上课。

@#@@#@4.这不太熟悉这个地方。

@#@@#@5.他们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

@#@@#@6.请把那几件衣服包起来。

@#@@#@7.妈妈开心地抱着他的儿子。

@#@@#@8.电视上抱着了这件事儿。

@#@@#@9.他的钱包被小偷偷走了。

@#@@#@10.没有人觉得自己比别人笨。

@#@@#@11.这场比赛我们一定会赢。

@#@@#@12.今天你必须完成作业。

@#@@#@13.他的汉语发音很标准。

@#@@#@14.学生们向老师表示了感谢。

@#@@#@15.演员们表演得非常精彩。

@#@@#@16.这是但当地最高级的宾馆。

@#@@#@17.这种饼干味道特别好。

@#@@#@18.这个词的意思我猜对了。

@#@@#@19.大部分学生通过了这次考试。

@#@@#@20.他们姐妹俩长得差不多。

@#@@#@21.长时间玩儿电脑对眼睛不好。

@#@@#@22.长城是中国著名的景点。

@#@@#@23.你穿这件衬衫真合适。

@#@@#@24.树上的苹果都成熟了。

@#@@#@25.成为一名医生是我的理想。

@#@@#@26.超市里的人口越来越多。

@#@@#@27.现在很多饭馆都禁止抽烟。

@#@@#@28.最近国内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29.妈妈正在厨房里做晚饭。

@#@@#@30.麻烦帮我拿一本汉英词典。

@#@@#@31.同学们想让我当代便。

@#@@#@32.去年我去一个小城市出差。

@#@@#@33.狗是一种聪明的动物。

@#@@#@34.我对学习汉语很感兴趣。

@#@@#@35.我一天记不住这么多次。

@#@@#@36.第二课的语法比较复杂。

@#@@#@37.这件事儿让你做我很放心。

@#@@#@38.教室的窗户擦得很干净。

@#@@#@39.他每天坐公共汽车去上下班。

@#@@#@40.雨后公园里的空气很清新。

@#@@#@41.妈妈给我讲过一个故事。

@#@@#@42.他们的服务让顾客很满意。

@#@@#@43.请把衣服挂在后面。

@#@@#@44.出门时别忘了关空调。

@#@@#@45.这本杂志里的广告太多了。

@#@@#@46.学校规定每天八点上课。

@#@@#@47.我们国家里中国很远。

@#@@#@48.海洋里有各种各样的生物。

@#@@#@49.资格次考试容易很多。

@#@@#@50.我打算毕业以后当护士。

@#@@#@51.他花了一年时间写这本书。

@#@@#@52.我最喜欢的颜色是黄色。

@#@@#@53.这家商场的衣服价格很高。

@#@@#@54.他每天都坚持锻炼身体。

@#@@#@55.你提出的问题很简单。

@#@@#@56.运动是最好的减肥办法。

@#@@#@57.没有人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

@#@@#@58.请你给我们便演一个节目。

@#@@#@59.坐飞机比坐火车节约时间。

@#@@#@60.经理对我的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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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

3082:

"1、焦化液化气性质@#@/l8P6c7P,t#I.`%[组分 @#@ @#@ @#@ @#@组成wt%@#@%b&@#@{3r+y2|$~碳二 @#@ @#@ @#@ @#@<0.01%R$d.G#i*z#F,r@#@丙烯 @#@ @#@ @#@ @#@16.40529q2W#`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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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L5x碳五 @#@ @#@ @#@ @#@0.7137/w%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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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K)C2|5N+x@#@组分 @#@ @#@ @#@ @#@组成wt%@#@4M.U"@#@S"@#@X6`1[%}碳二 @#@ @#@ @#@ @#@0.66@#@/b%?

@#@$i9l#y"@#@S.W8H丙烯 @#@ @#@ @#@ @#@33.78@#@8p0p3K*c"@#@m5C(G丙烷 @#@ @#@ @#@ @#@7.765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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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r*a4Y3D8H6Z4v'@#@p$b3C组分 @#@ @#@ @#@ @#@组成wt%&@#@|1Q&@#@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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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碳五 @#@ @#@ @#@ @#@0.11@#@8S2m8`#S&@#@Y@#@";i:

7;s:

13545:

"附件1DFACMS474-04-0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件提交保证书(PPAP1)编号:

@#@@#@.@#@零件名称_______前保险杠总成___________零件号和级别_____2803010-C42532______@#@安全/政府法规■是œ否@#@产品图纸更改水平更改日期@#@附加产品更改_______________更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图纸编号Q10020808采购订单编号_____________重量24.9317______kg@#@检查用辅助工具号产品更改水平______日期______@#@供方(制造厂)资料@#@供方名称_____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_________供方代码:

@#@XA652@#@地址__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外资工业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212322____需方名称_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需方名称/需方代码___DFAC_____适用车型(机型)__一品系_____@#@提交资料:

@#@œ尺寸œ材料/功能œ外观@#@提交原因:

@#@@#@■首次提交œ更改可选用的结构或材料@#@œ产品更改设计œ分供方或材料来源更改@#@œ工装:

@#@转换、代替、整修或附加@#@œ零件加工工艺更改œ偏差校正@#@œ在其它地方生产零件œ其它---请说明@#@要求提交的等级(选择一项)@#@œ等级1──保证书、外观件批准报告(只适用于指定外观项目的零件)@#@œ等级2──保证书、零件、图样、检查结果、试验室和性能试验结果、外观件批准报告@#@(对应DFAC要求必须提交项:

@#@PPAP1、PPAP8、PPAP9、PPAP11(只适用于指定外观项目的零件)、PPAP13、PPAP14、PPAP15、PPAP18)@#@œ等级3──在需方处─保证书、零件、图纸、检查结果、试验室和性能试验结果、外观件批准报告、工序能力@#@结果、能力研究、工序控制计划、量具研究、FMEA@#@œ等级4──同前面等级3内容,但不包括零件@#@■等级5──在需方处─保证书、零件、图纸、检查结果、试验室和性能试验结果、外观件批准报告、工序能力@#@结果、能力研究、工序控制计划、量具研究、FMEA(即在等级3的基础上增加现场验收)@#@其他-----根据需方需要提供实物或工装图片等@#@提交结果@#@■尺寸测量■材料和性能试验■外观标准■统计过程数据@#@这些结果满足所有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是œ否(如果选择‘否’应解释)@#@声明,本保证书使用的样品是我们的代表性零件;@#@已符合需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在正常生产工装上使用规定的材料制造而成,没有不同于正常加工过程的其它操作。

@#@与本声明有差异地方已在下面作了说明。

@#@@#@解释/说明:

@#@@#@供方授权代表签字:

@#@王峰部门/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511-86301818@#@日期:

@#@@#@@#@(以下仅供需方使用)@#@零件交接情况:

@#@œ批准œ拒收œ其它@#@需方授权代表签字:

@#@部门/职务@#@日期:

@#@@#@备注:

@#@@#@生产能力(班产):

@#@250台@#@@#@@#@附件2DFACMS474-04-02@#@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艺流程图(PPAP2)编号:

@#@@#@供应商(Supplier):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零件名称(PartName):

@#@前保险杠总成_@#@地址(Location):

@#@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外资工业园@#@零件号和更改级别(PartNo.&@#@Rev.):

@#@_2803010-C42532__@#@供应商零件号(SupplierPartNo.):

@#@XA652@#@@#@@#@步骤@#@加工@#@转运@#@检查@#@滞留@#@存放@#@操作描述@#@编号@#@关键产品特性@#@编号@#@关键过程特性@#@1@#@□@#@进货检验@#@尺寸、材料性能要求@#@物性@#@2@#@▽@#@入库@#@数量@#@3@#@搬运@#@4@#@O@#@注塑@#@外观、尺寸@#@温度时间压力@#@5@#@□@#@检验@#@6@#@搬运@#@7@#@O@#@整修@#@外观尺寸@#@8@#@□@#@检验@#@尺寸、外观@#@9@#@O@#@涂装@#@外观、附着力@#@配比,流平时间、温度;@#@烘烤时间、温度@#@10@#@□@#@检验@#@外观、附着力@#@11@#@装配@#@外观、尺寸、间隙@#@12@#@▽@#@入库@#@数量@#@13@#@□@#@出厂检验@#@14@#@交付@#@供方代表签字:

@#@日期:

@#@部门/职务:

@#@@#@图例说明:

@#@@#@O加工工件在给定的工作区进行加工,工件的形状、体积、物理、化学特性发生了改变。

@#@@#@@#@转运车间至车间或车间至分厂之间的转运。

@#@@#@□检查各种检查或验证。

@#@@#@滞留工件或人员的等待或者流程中断。

@#@@#@@#@▽存放工件被保存并防止未经认可被移动。

@#@@#@附件8DFACMS474-04-08@#@@#@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件批准——材料试验结果(PPAP8)编号:

@#@@#@第页共页@#@供方: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零件号和更改级别@#@供应商零件号:

@#@XA652@#@试验室名称@#@零件名称:

@#@一品系保险杠本体及左右灯护罩@#@试验类型@#@材料指定号码/日期/规范@#@供方测量结果@#@合格@#@不合格@#@拉伸强度@#@PP-BGD-10928-KB/2010-8-26/≥15Mpa@#@18Mpa@#@OK@#@断裂伸长率@#@PP-BGD-10928-KB/2010-8-26/≥250﹪@#@265﹪@#@OK@#@Lzod冲击强度@#@PP-BGD-10928-KB/2010-8-26/≥350J/m@#@360J/m@#@OK@#@弯曲强度@#@PP-BGD-10928-KB/2010-8-26/≥20Mpa@#@22Mpa@#@OK@#@@#@@#@签名:

@#@日期:

@#@部门/职务:

@#@@#@附件13DFACMS474-04-13@#@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专用工装/模具清单(PPAP13)编号:

@#@@#@供应商名称: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零件名称:

@#@一品系保险杠本体及左右灯护罩零件号及级别:

@#@2803010-C42532/2803015/16-C42532@#@序号@#@工装/模具号@#@工装/模具名称@#@检修周期@#@预期寿命@#@1@#@SM--578@#@一品系保险杠本体注塑模@#@5000模/次@#@10万@#@2@#@SM-579@#@左右灯护罩注塑模@#@5000模/次@#@10万@#@)@#@供方代表签字:

@#@日期:

@#@部门/职务:

@#@@#@附件14DFACMS474-04-14@#@供应商量检具清单(PPAP14)编号:

@#@@#@供应商名称: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零件名称:

@#@一品系保险杠本体及左右灯护罩零件号及级别:

@#@2803010-C42532/2803015/16-C42532@#@序号@#@量/检具编号@#@量/检具名称@#@分辨率@#@鉴定周期@#@1@#@LS01-08@#@3M卷尺@#@0.5mm@#@1次/年@#@2@#@LS01-01@#@0-500mm游标卡尺@#@0.02mm@#@1次/年@#@3@#@LS01-03@#@0-500mm高度尺@#@0.02mm@#@1次/年@#@4@#@KBGZ-062@#@总成检具@#@--@#@1次/年@#@供方代表签字:

@#@日期:

@#@部门/职务:

@#@@#@附件15DFACMS474-04-15@#@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的分供方清单(PPAP15)编号:

@#@@#@供应商名称: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零件名称:

@#@一品系保险杠本体及左右灯护罩零件号及级别:

@#@2803010-C42532/2803015/16-C42532@#@序号@#@分供方名称@#@原材料名称@#@原材料@#@代号@#@零件名称@#@零件号@#@外委加工@#@1@#@苏州和昌电器有限公司@#@改性PP@#@PP-BGD-10928-KB@#@一品系保险杠本体@#@2803010-C42532@#@2@#@苏州和昌电器有限公司@#@改性PP@#@PP-BGD-10928-KB@#@左右灯护罩@#@2803015/16-C42532@#@3@#@中山大桥化工有限公司@#@油漆@#@金属面漆及固化剂清漆@#@一品系保险杠本体及左右灯护罩@#@2803010-C42532/2803015/16-C42532@#@外委加工@#@4@#@常州和基方生标准件公司@#@螺丝螺母垫片@#@6X16达克罗@#@一品系保险杠本体及左右灯护罩@#@2803010-C42532/2803015/16-C42532@#@供方代表签字:

@#@日期:

@#@部门/职务:

@#@@#@附件16DFACMS474-04-16@#@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件临时批准书(PPAP16)编号:

@#@@#@@#@供应商名称:

@#@零件名称:

@#@@#@供应商代码:

@#@零件号:

@#@@#@地址:

@#@收到日期:

@#@@#@零件号和更改级别:

@#@提交等级:

@#@@#@汽车/发动机型号:

@#@不合格品代码:

@#@@#@状态:

@#@尺寸外观材料产品@#@(A=批准ApprovalI=临时批准Interim)@#@有效截止日期:

@#@指定零件数量:

@#@@#@临时批准理由:

@#@@#@待解决的尺寸、外观和材料问题,预计完成的日期:

@#@@#@待解决的设计问题,预计完成的日期:

@#@@#@待进行的工装改造,预计完成的日期:

@#@@#@对于零件或工艺待进行的其它更改,预计完成的日期:

@#@@#@临时措施,有效日期:

@#@@#@进展情况评审日期:

@#@工装检验日期:

@#@@#@供方检验日期:

@#@再次提交的日期:

@#@@#@供方质量工程师签名:

@#@供方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用户批准@#@产品工程师:

@#@采购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临时批准代号@#@@#@附件17DFACMS474-04-17@#@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PPAP样件标识卡(PPAP17)@#@@#@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样件标识卡(PPAP17)@#@零件号及级别零件名称@#@PPAP编号供应商代码@#@样件需求单号数量@#@SQI工程师签名日期@#@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PPAP样件标识卡(PPAP17)@#@零件号及级别零件名称@#@PPAP编号供应商代码@#@样件需求单号数量@#@SQI工程师签名日期@#@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PPAP样件标识卡(PPAP17)@#@零件号及级别零件名称@#@PPAP编号供应商代码@#@样件需求单号";i:

8;s:

2545:

"@#@泰盈(东莞)制衣有限公司@#@岗位规范@#@文件编号@#@QC主管岗位规范@#@版本/版次@#@页次/页数@#@部门名称@#@QC部@#@岗位名称@#@QC主管@#@直属上司@#@经理@#@直属下级@#@QC质检员@#@工作内容描述@#@主要负责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及技术指导,按行业标准及客人质量要求组织实施。

@#@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进料检验及负责成品检验,并出具体检验报告。

@#@@#@工作职责与权限@#@1.负责实施管理体系相关质量控制过程条款的要求。

@#@@#@2.贯彻执行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3.负责参照有关文件(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产品、原材料、辅料及外协加工厂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各环节的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经理、厂长反映与交流公司各环节执行质量标准的状况,带领下属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要求。

@#@@#@5.负责组织对QC质检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跟进、每天QC报告的跟进,并对跟进结果负责。

@#@@#@6.负责对QC质检员及生产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与指导。

@#@@#@7.负责协助采购部进行合格供应商的评定。

@#@@#@8.组织QC质检人员跟进监督各质量控制标准执行状况,并编制相关质量检验报告及质量管里表格。

@#@@#@9.负责组织原材料、辅料及外协加工厂产品的进仓前的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10.负责协助业务部门的客诉处理。

@#@@#@11.负责对下属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并实施评估。

@#@@#@12.对本人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负责。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每月向经理作工作总结汇报。

@#@@#@14.有权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规定,独立行使质量检验权和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部门及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15.负责组织追踪初板、验收板、船头板、色板的覆核及送客批核。

@#@@#@16.有权就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召开质量管理会议的建议。

@#@@#@17.有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没有完成相关任务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8.有权根据公司人事制度提出下属人员的奖励、升职、降职、调动、处罚、开除的建议。

@#@@#@对本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我己清楚并能接受。

@#@签名:

@#@日期:

@#@@#@";i:

9;s:

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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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0E+00,-1.87370E-02@#@3.82000E+00,3.50275E-02@#@3.84000E+00,6.52589E-02@#@3.86000E+00,6.22396E-02@#@3.88000E+00,5.63313E-02@#@3.90000E+00,4.59490E-02@#@3.92000E+00,4.77523E-02@#@3.94000E+00,5.63965E-02@#@3.96000E+00,6.59572E-02@#@3.98000E+00,5.74098E-02@#@4.00000E+00,3.77278E-02@#@4.02000E+00,1.64944E-02@#@4.04000E+00,-4.73089E-03@#@4.06000E+00,-4.66769E-03@#@4.08000E+00,8.73394E-03@#@4.10000E+00,2.27401E-02@#@4.12000E+00,4.03140E-02@#@4.14000E+00,4.66738E-02@#@4.16000E+00,2.14495E-02@#@4.18000E+00,-1.36697E-02@#@4.20000E+00,-5.07360E-02@#@4.22000E+00,-8.50092E-02@#@4.24000E+00,-6.87554E-02@#@4.26000E+00,-3.73272E-02@#@4.28000E+00,1.57900E-03@#@4.30000E+00,1.50153E-03@#@4.32000E+00,-3.05525E-02@#@4.34000E+00,-6.64842E-02@#@4.36000E+00,-7.63252E-02@#@4.38000E+00,-7.06626E-02@#@4.40000E+00,-6.30214E-02@#@4.42000E+00,-3.41152E-02@#@4.44000E+00,-3.22426E-03@#@4.46000E+00,3.22722E-02@#@4.48000E+00,4.56595E-02@#@4.50000E+00,4.49796E-02@#@4.52000E+00,1.65831E-02@#@4.54000E+00,-3.56952E-02@#@4.56000E+00,-9.38552E-02@#@4.58000E+00,-1.23465E-01@#@4.60000E+00,-8.37910E-02@#@4.62000E+00,-3.41244E-02@#@4.64000E+00,2.19908E-02@#@4.66000E+00,3.77411E-02@#@4.68000E+00,5.40082E-02@#@4.70000E+00,5.64903E-02@#@4.72000E+00,3.72630E-02@#@4.74000E+00,1.46239E-02@#@4.76000E+00,-1.11213E-02@#@4.78000E+00,-3.48930E-02@#@4.80000E+00,-6.20499E-02@#@4.82000E+00,-6.95250E-02@#@4.84000E+00,-4.65219E-02@#@4.86000E+00,-2.14475E-02@#@4.88000E+00,-4.69929E-04@#@4.90000E+00,3.18430E-02@#@4.92000E+00,8.63405E-02@#@4.94000E+00,1.13349E-01@#@4.96000E+00,8.84414E-02@#@4.98000E+00,5.10132E-02@#@5.00000E+00,9.75535E-03@#@5.02000E+00,-3.14179E-02@#@5.04000E+00,-3.99633E-02@#@5.06000E+00,-2.81611E-02@#@5.08000E+00,-1.12273E-02@#@5.10000E+00,-5.11111E-03@#@5.12000E+00,-6.56473E-04@#@5.14000E+00,1.87482E-02@#@5.16000E+00,4.04781E-02@#@5.18000E+00,5.26300E-02@#@5.20000E+00,4.25637E-02@#@5.22000E+00,2.90877E-02@#@5.24000E+00,1.81998E-02@#@5.26000E+00,2.76728E-02@#@5.28000E+00,4.10398E-02@#@5.30000E+00,5.74934E-02@#@5.32000E+00,6.81458E-02@#@5.34000E+00,4.63639E-02@#@5.36000E+00,1.52640E-02@#@5.38000E+00,-1.92446E-02@#@5.40000E+00,-5.30663E-02@#@5.42000E+00,-8.84159E-02@#@5.44000E+00,-1.10890E-01@#@5.46000E+00,-1.14203E-01@#@5.48000E+00,-1.04673E-01@#@5.50000E+00,-8.96228E-02@#@5.52000E+00,-6.31835E-02@#@5.54000E+00,-2.76993E-02@#@5.56000E+00,8.46891E-03@#@5.58000E+00,4.39337E-02@#@5.60000E+00,5.06453E-02@#@5.62000E+00,4.19154E-02@#@5.64000E+00,3.74281E-02@#@5.66000E+00,4.81050E-02@#@5.68000E+00,6.26636E-02@#@5.70000E+00,7.85301E-02@#@5.72000E+00,9.30122E-02@#@5.74000E+00,7.40428E-02@#@5.76000E+00,3.55484E-02@#@5.78000E+00,-7.15392E-03@#@5.80000E+00,-4.30765E-02@#@5.82000E+00,-3.05240E-02@#@5.84000E+00,-1.98981E-03@#@5.86000E+00,1.51804E-02@#@5.88000E+00,-7.57085E-03@#@5.90000E+00,-3.68002E-02@#@5.92000E+00,-7.30979E-02@#@5.94000E+00,-9.05229E-02@#@5.96000E+00,-6.40367E-02@#@5.98000E+00,-2.98970E-02@#@6.00000E+00,1.19195E-02@#@6.02000E+00,2.17258E-02@#@6.04000E+00,-4.58818E-03@#@6.06000E+00,-2.43619E-02@#@6.08000E+00,-3.28379E-02@#@6.10000E+00,-4.19450E-02@#@6.12000E+00,-3.68267E-02@#@6.14000E+00,-2.33191E-02@#@6.16000E+00,-8.03874E-03@#@6.18000E+00,6.76045E-03@#@6.20000E+00,1.53792E-02@#@6.22000E+00,1.49969E-02@#@6.24000E+00,-9.60245E-04@#@6.26000E+00,-2.93690E-02@#@6.28000E+00,-3.29419E-02@#@6.30000E+00,-1.64862E-02@#@6.32000E+00,6.88379E-03@#@6.34000E+00,2.16208E-03@#@6.36000E+00,-3.42579E-02@#@6.38000E+00,-7.61916E-02@#@6.40000E+00,-9.56850E-02@#@6.42000E+00,-7.31600E-02@#@6.44000E+00,-6.32110E-02@#@6.46000E+00,-3.24659E-02@#@6.48000E+00,7.93782E-03@#@6.50000E+00,5.25321E-02@#@6.52000E+00,9.66534E-02@#@6.54000E+00,1.39519E-01@#@6.56000E+00,1.49257E-01@#@6.58000E+00,1.46052E-01@#@6.60000E+00,1.41040E-01@#@6.62000E+00,1.36469E-01@#@6.64000E+00,1.36675E-01@#@6.66000E+00,1.36890E-01@#@6.68000E+00,1.11097E-01@#@6.70000E+00,7.75515E-02@#@6.72000E+00,4.16799E-02@#@6.74000E+00,5.25586E-03@#@6.76000E+00,-3.02334E-02@#@6.78000E+00,-6.82314E-02@#@6.80000E+00,-8.47003E-02@#@6.82000E+00,-5.87584E-02@#@6.84000E+00,-2.93262E-02@#@6.86000E+00,9.45158E-03@#@6.88000E+00,2.25525E-02@#@6.90000E+00,8.73496E-03@#@6.92000E+00,-8.87360E-03@#@6.94000E+00,-2.84404E-02@#@6.96000E+00,-4.91019E-02@#@6.98000E+00,-5.61825E-02@#@7.00000E+00,-3.68970E-02@#@7.02000E+00,-1.43863E-02@#@7.04000E+00,1.17176E-02@#@7.06000E+00,3.67411E-02@#@7.08000E+00,5.99235E-02@#@7.10000E+00,5.19918E-02@#@7.12000E+00,3.32396E-02@#@7.14000E+00,1.16106E-02@#@7.16000E+00,-1.06820E-02@#@7.18000E+00,-3.24332E-02@#@7.20000E+00,-5.51009E-02@#@7.22000E+00,-7.61325E-02@#@7.24000E+00,-1.00494E-01@#@7.26000E+00,-1.03011E-01@#@7.28000E+00,-7.07992E-02@#@7.30000E+00,-3.50398E-02@#@7.32000E+00,6.80122E-03@#@7.34000E+00,3.26371E-02@#@7.36000E+00,1.28135E-02@#@7.38000E+00,-8.76657E-04@#@7.40000E+00,1.58104E-02@#@7.42000E+0";i:

10;s:

9988:

"@#@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最新)@#@XXXX年XX月XX日@#@@#@@#@甲方:

@#@XX@#@乙方:

@#@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号:

@#@XXXX@#@名称:

@#@XXXX有限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

@#@XXXX@#@法定代表人:

@#@XXXX@#@注册资本:

@#@XXXX万元人民币@#@住所:

@#@XXXX@#@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XXXX;@#@(一般经营项目)XXXX。

@#@@#@甲方愿意将其占标的公司X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标的公司XXXX%的股权,甲方应出资人民币XXXX元整(RMBXXXX万元整),实际出资人民币XXXX元整(RMBXXXX万元整)。

@#@现甲方将其占标的公司XXXX%的股权进行转让,乙方以支付现金(人民币)的方式受让。

@#@@#@2.甲方转让给乙方XXXX%,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参照。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

@#@@#@乙方第一次支付应在本协议生效五日内完成,支付金额为整体转让款的XXXX%。

@#@@#@乙方第二次支付应在第一次支付后的一年内完成,支付金额为整体转让款的XXXX%。

@#@@#@乙方第三次支付应在第二次支付后的一年内完成,支付金额为整体转让款的XXXX%。

@#@@#@二.股权转让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1.在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之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元整(RMBXXXX万元整)。

@#@@#@2.股权结构@#@甲方持有标的公司XXXX%的股权。

@#@@#@乙方持有标的公司XXXX%的股权。

@#@@#@3.股权转让后的营业范围@#@在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之后,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

@#@XXXX。

@#@一般经营项目:

@#@XXXX。

@#@@#@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应通过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章合作方式@#@1.标的公司聘任甲方经营,乙方派人进驻。

@#@@#@2.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并入甲方。

@#@@#@第三章利益分配@#@标的公司利润分配以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标的公司治理结构@#@1.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涉及改变公司经营方向、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的购置、股权出售、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方面决议,需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X有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股权转让后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

@#@甲方委派1名董事,乙方委派2名董事(提名为董事长)。

@#@每名董事享有董事会的一个表决席位。

@#@@#@3.股权转让后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甲方委派1名监事;@#@乙方委派1名监事,提名为监事会主席人选;@#@职工监事1名。

@#@@#@4.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

@#@@#@5.股权转让后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由乙方委派。

@#@@#@6.双方共同制定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章程,并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自双方共同制定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章程经双方签字之日起,股权转让之前的标的公司章程失效作废。

@#@@#@7.其他事项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转让规则@#@1.双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其所占的股权。

@#@@#@2.股东有权向股东内部转让以及向股东外部转让股权。

@#@@#@3.双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同时对自己所持股权向同一个购买方进行转让,购买方应与所有转让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购买方应按照所有转让方出资比例购买股权。

@#@@#@4.如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最终收购方应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支付出让方退出标的公司的对价。

@#@@#@5.当标的公司需要转变经营模式时,需得到全体股东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声明、保证和承诺@#@一.甲方向乙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在工商注册变更完成日前的、包括税务及法律纠纷等损失在内的负债或或有负债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存在变更登记日前未披露的负债以及或有负债,不论是任何时候出现和发生的,同样由甲方承担。

@#@如需清偿该等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由甲方进行偿还。

@#@@#@3.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5.如因甲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因甲方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向甲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对此次股权转让所投入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2.乙方按照上述条款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5.如因乙方未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或因乙方原因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章竞业禁止@#@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标的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标的公司所有,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有关手续@#@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XX个工作日内,应分别提供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时双方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XX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公司的股权变更和经营范围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应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变更,因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导致无法变更,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的终止@#@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

@#@@#@1.标的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双方无法达成延续经营的协议;@#@@#@2.标的公司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解除本协议的通知;@#@@#@3.标的公司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而且股东会无法达成转产或变更经营项目或方式的决议;@#@@#@4.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书。

@#@经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书。

@#@@#@二.终止后的处理:

@#@@#@1.转让股权。

@#@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解散标的公司。

@#@如无法转让股权,或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解散标的公司。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股东会通过或法院确认。

@#@@#@标的公司清算结束后,标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保密义务@#@双方对本协议及根据其他协议获得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且,双方对于经营标的公司过程中获得的对方或标的公司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还应要求其雇员及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也对这些资料保密。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双方披露任何资料。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所做的约定,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要求违约方直接对守约方因违约事项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章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由双方按股权比例各自承担。

@#@@#@因股权转让需双方各自承担的佣金、税款等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过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起法律诉讼。

@#@@#@2.在解决争议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四章 生效及其他@#@1.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存档一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

@#@@#@乙方:

@#@@#@10@#@";i:

11;s:

7494:

"2017-2018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7-2018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2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6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

@#@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前7项相同@#@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15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7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15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7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15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7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14.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前7项相同@#@8.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费赔偿金额=59102元÷@#@12个月×@#@6个月=29551元@#@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156元×@#@20年=58312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720元×@#@20年=2344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15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7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156元×@#@5年=1457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720元×@#@5年=586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6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28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1.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2.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13.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14.精神损害抚慰金@#@";i:

12;s:

229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9.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1.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1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4.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6.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8.删除第二十九条。

@#@@#@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将第六条修改为: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将第十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8.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将第三款修改为: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安全资格证”均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11.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1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四)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中的“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修改为“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修改为“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将第二十九条分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预防”修改为“防止”。

@#@@#@2.将第六条修改为: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3.将第七条修改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食品生产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将第九条修改为:

@#@“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项中的“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七)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4.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资产的证明;@#@”。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i:

13;s:

803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考评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企业名称:

@#@山东省高密市吉涛木业有限公司@#@序号@#@检查或跟踪记录@#@整改情况说明@#@一、安全生产目标@#@1@#@企业提供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不全。

@#@@#@已与员工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企业提供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不完善。

@#@@#@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文修订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填写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考核记录不全。

@#@@#@已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填写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记录。

@#@@#@三、安全投入@#@4@#@建立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未超范围使用,但计划内容与公司实际不符,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内容填写不规范。

@#@@#@已完善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5@#@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计划今后缴纳工伤保险。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辨识不全,部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更新不全,未提供培训考核记录。

@#@@#@补充完善了法律法规清单,组织培训,规范填写培训考核记录@#@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人员签字不全,未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考核记录。

@#@@#@组织培训,规范填写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记录。

@#@@#@8@#@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部分相关内容的风险分析。

@#@@#@根据各类木工机械的安全生产、使用特点,完善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9@#@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发放记录填写不全,未提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考核记录。

@#@@#@完善了发放记录,培训后规范填写培训考核记录。

@#@@#@10@#@企业未及时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不全。

@#@@#@已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已更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11@#@企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危险作业许可文件、安全生产奖惩记录、防雷防静电检测等文件。

@#@@#@已完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危险作业许可文件、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等,今后计划进行防雷防雷防静电检测。

@#@@#@五、教育培训@#@12@#@企业未按照计划实施培训,培训记录、员工培训档案等记录资料不全。

@#@@#@完善了培训计划,今后按照计划实施培训,补充完善了培训记录、员工培训档案等记录资料。

@#@@#@13@#@企业提供的培训记录不全,未提供从业人员的上岗证。

@#@@#@及时填写培训记录,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14@#@提供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全,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试题不全。

@#@@#@今后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三级培训教育,相关资料存档@#@15@#@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16@#@未建立外来施工作业人员档案,未制定培训内容、试题及记录文件。

@#@@#@建立了空白档案,完善了相关资料。

@#@@#@六、安全设备设施@#@17@#@未进行三同时备案手续。

@#@@#@后续建设项目必须完善“三同时”资料,严格按规范进行建设管理。

@#@@#@18@#@未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今后计划进行防雷检测。

@#@@#@19@#@生产车间内安全出口警示标志设置不足。

@#@@#@已增设安全出口警示标志。

@#@@#@20@#@空压机在用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进行检测。

@#@@#@已提交检测检定计划,等待检测检定。

@#@@#@21@#@在用转动机械设备缺少防护罩。

@#@@#@已安装可靠的防护罩。

@#@@#@22@#@有检维修计划,但无设备设施运行台账。

@#@@#@建立了设备设施运行台帐。

@#@@#@23@#@无检测检验检定记录。

@#@@#@完善设备设施后续的测检验检定记录。

@#@@#@24@#@未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

@#@@#@今后计划由公司电工每年进行预防性试验,并形成记录文件留存。

@#@@#@25@#@移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无测量记录。

@#@@#@今后每年定期对移动电气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形成记录,并及时对不合格的移动电气设备进行修复。

@#@@#@26@#@生产车间在用转动机械设备缺少防护罩。

@#@@#@已安装可靠的防护罩。

@#@@#@27@#@部分机械设备检修未制定检修前的方案。

@#@@#@完善后续各类机械的检维修前检维修方案的编制。

@#@@#@七、作业安全@#@28@#@部分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

@#@@#@已根据公司实际,修订了相关的作业管理制度。

@#@@#@29@#@危险作业未实施作业许可。

@#@@#@完善后续的危险作业许可管理,明确责任划分,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

@#@@#@30@#@安全行为辨识及控制措施针对性不强。

@#@@#@已根据公司实际,多人参与,补充完善了不安全行为辨识范围。

@#@@#@31@#@喷漆岗位属于要害部位,未执行操作牌制度。

@#@@#@完善了要害岗位的操作牌制度,挂牌作业。

@#@@#@32@#@有个人劳保用品发放台账,但现场有员工佩戴不齐全。

@#@@#@加强了作业管理和考核。

@#@@#@33@#@厂房缺少限速安全警示标志,无风向标。

@#@@#@已增设安全警示标志,已设风向标。

@#@@#@34@#@油漆供应商资料不全。

@#@@#@索取油漆供应商资质文件、一书一签,选用续用等资料文件。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35@#@隐患排查表内容不全。

@#@ @#@已完善隐患排查表内容。

@#@@#@36@#@未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

@#@@#@已按要求整改。

@#@@#@37@#@无评估记录。

@#@@#@已补充完善评估记录。

@#@@#@九、危险源监控@#@38@#@危险源管理制度职责、方法等环节不清晰。

@#@@#@已完善危险源管理制度。

@#@@#@39@#@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充分。

@#@@#@已补充完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记录。

@#@@#@十、职业健康@#@40@#@已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现场未设立事故柜。

@#@@#@已在车间、仓库建立事故柜,补充完善了相关应急救援器材、设施。

@#@@#@41@#@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填写不全。

@#@@#@已补充完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2@#@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不全,内容不完善。

@#@@#@已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43@#@有申报材料,但未索取回执。

@#@@#@今后及时申报,并索取回执。

@#@@#@十一、应急救援@#@44@#@已制定应急预案,但现场询问有员工不熟悉应急措施。

@#@@#@列入了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培训。

@#@@#@45@#@未进行备案,未通报协作单位。

@#@@#@今后计划到高密市安监局备案,并通报协作单位。

@#@@#@46@#@未定期评审和修订应急预案。

@#@@#@公司内部已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和修订。

@#@@#@47@#@应急救援设施不全。

@#@@#@正在整改。

@#@@#@48@#@现场部分灭火器落地防置,未成组布置。

@#@@#@已整改。

@#@@#@49@#@应急救援物资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已建立应急救援物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50@#@应急演练记录内容不完善。

@#@@#@完善后续应急演练记录。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51@#@建立了事故管理制度,但内容缺乏统计分析、回顾的内容。

@#@@#@已完善事故管理制度。

@#@@#@十三、自评和持续改进@#@52@#@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责任制考核不全。

@#@@#@已完善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责任制考核。

@#@@#@53@#@会议纪要记录问题不全面,无纠正、预防管理方案。

@#@@#@已完善相关内容。

@#@@#@54@#@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未纳入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已纳入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企业负责人:

@#@日期:

@#@2017年01月22日@#@4@#@";i:

14;s:

2844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2.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3.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第一类@#@业务范围@#@专业人员要求@#@装备名称@#@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选矿。

@#@@#@岩土工程分析软件,矿井测风表(高、中、微速)或三合一电子风表,光学瓦检仪,多功能气体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具有测量露天矿台阶坡面角功能的智能测距仪,地质罗盘,防爆数码照相机。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机械、@#@电气、采矿、地质。

@#@@#@岩土工程分析软件,坡度规,地质罗盘,风表,风压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测温仪,测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测温仪,测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安全、机械、@#@电气、火工、爆炸。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高精度温、湿度仪,手持式静电测试仪。

@#@@#@第二类@#@业务范围@#@专业人员要求@#@装备名称@#@尾矿库@#@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地质、给排水。

@#@@#@坝体稳定性计算软件,调洪计算软件,渗流计算软件,坡度规,地质罗盘,求积仪。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给排水。

@#@@#@定量分析计算软件,漏电保护器测试仪,风表,经纬仪。

@#@@#@管道运输业@#@安全、机械、@#@电气、储运、地质。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温仪,测厚仪。

@#@@#@仓储业@#@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给排水。

@#@@#@风表,湿度计,红外测温仪,测高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水利、水电工程业@#@安全、机械、电气、@#@动力、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给排水。

@#@@#@地下洞室火灾模拟软件,溃坝风险分析软件,地质罗盘,求积仪,经纬仪,万能试验机,位移计,激振锤,温湿度计,照度计,LN弦式便携读数仪,LN光电式坐标仪标定器。

@#@@#@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安全、机械、电气、@#@热能与动力、给排水。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红外测温仪,照度计,便携式氢气报警仪,风表。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地质。

@#@@#@地下洞室火灾模拟软件,地质罗盘,求积仪,经纬仪,万能试验机,位移计,激振锤,温湿度计,照度计,LN弦式便携读数仪,LN光电式坐标仪标定器。

@#@@#@核工业设施@#@安全、机械、电气、@#@核工程与核技术、@#@工程物理、土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

@#@@#@X、γ射线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热释光剂量元件,热释光测读装置,中子测量用径迹片,β射线个人剂量计,@#@β射线个人剂量测读装置,灰化装置,固体径迹探测元件,元件测读装置,氡测量仪,X、γ剂量率仪,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中子测量仪。

@#@@#@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安全、机械、@#@电气、给排水、冶金。

@#@@#@多功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温度/湿度仪,热辐射监测仪,经纬仪。

@#@@#@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通风。

@#@@#@灾害后果计算软件,风险分析软件,经纬仪。

@#@@#@公路@#@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地质。

@#@@#@驾驶模拟器,线形检测车,生物反馈仪,多功能坡度尺,摆式仪,水准仪,全站仪,交调仪,照度计,无损探伤检测仪,岩体三维压力检测仪。

@#@@#@港口码头@#@安全、机械、@#@电气、建筑。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温、湿度仪,照度计,接地电阻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安全、机械、@#@电气、铸造。

@#@@#@除通用设备外,可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关装备。

@#@@#@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安全、机械、@#@电气、化工。

@#@@#@除通用设备外,可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关装备。

@#@@#@其他类:

@#@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备注:

@#@@#@1.通用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个体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

@#@@#@2.办公条件:

@#@甲级资质机构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

@#@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资质机构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

@#@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专业能力可通过专职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附件2@#@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资质有效期@#@年月日@#@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安全评价@#@业务范围@#@(文字表述)@#@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安全评价@#@师人数@#@一级:

@#@人;@#@二级:

@#@人;@#@三级:

@#@人@#@从业人员职称@#@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颁发日期@#@注册资金@#@颁发机关@#@有效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电话@#@移动@#@电话@#@机构负责人@#@电话@#@移动@#@电话@#@机构联系人@#@电话@#@移动@#@电话@#@备注:

@#@@#@审批机关(盖章)@#@年月日@#@附件3@#@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机构名称@#@资质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业务范围@#@(填写内容)@#@拟在本地区开展评价业务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颁发机关@#@颁发日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编";i:

15;s:

3983:

"@#@文件编号:

@#@AQ/ZT-04-01-2014版本号/修改次数:

@#@A/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目的@#@为建立有效途径,获取员工和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有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变化及时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3职责@#@企管部负责建立有效途径,获取员工和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归口管理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工作。

@#@@#@4程序@#@4.1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企管部汇总。

@#@@#@4.2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

@#@@#@4.3企管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

@#@@#@4.4企管部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5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4.5.1各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规章制度中体现有关法律的主要条款。

@#@@#@4.5.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生产工艺规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4.5.3在生产经营过程和安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5.4每年度要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培训,让员工明确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4.5.5充分利用板报、宣传窗、安全会议、员工手册、手机短信、传单等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已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行政法规。

@#@@#@4.6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评审与更新@#@4.6.1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文件等途径随时了解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的动态。

@#@@#@4.6.2当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企管部反映,企管部要及时获取变化后的文本。

@#@@#@4.6.3根据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及时更新公司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掌握变化内容及其内涵。

@#@@#@4.6.4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融入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5记录@#@5.1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定期识别和获取表@#@5.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汇总清单@#@5.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培训记录@#@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定期识别和获取表@#@部门:

@#@@#@序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汇总清单@#@序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培训记录@#@参加人员@#@地点@#@日期@#@主讲人@#@记录人@#@参加人数@#@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签到(签字)@#@培训效果@#@评估@#@学员反馈:

@#@□好;@#@□一般;@#@□差@#@测试结果的分析:

@#@□好;@#@□一般;@#@□差@#@其他:

@#@@#@。

@#@@#@";i:

16;s:

1215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i:

17;s:

29792: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研究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努力使我们每个办案人员适应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保证办案质量。

@#@从而提高纪检监察系统整体案件检查工作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二、违纪的构成;@#@三、证据与证明;@#@四、案件检查技巧;@#@五、案件检查措施。

@#@六、案件检查的程序。

@#@这些内容是案件检查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从事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

@#@@#@ 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任务、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反腐败斗争重中之重的任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在新形势下,明确案件检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是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不仅是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且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本身的任务和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

@#@@#@ 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

@#@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是指检查党纪政纪案件必须遵循的,反映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的原则,是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不能逾越的规矩。

@#@可概括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

@#@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保护没有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另外还要明确了解案件检查的一些具体要求,即:

@#@案件检查的管辖,案件检查的时限,案件检查中的回避。

@#@@#@ 案件检查的方式: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

@#@有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 违纪的构成@#@ 党成立以来,党内违纪与反违纪从未间断过。

@#@为了更加有力地同党内违纪行为作斗争,我们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党规、党法。

@#@《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党内法规,在我们案件检查的实践中,必须以《条例》以及其他的党规党法、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准绳,检查违纪案件,惩治腐败分子。

@#@@#@ 对于违纪错误案件的检查,首先要搞清楚违纪错误的概念,弄清什么是违纪。

@#@违纪的错误是怎样形成的?

@#@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违纪错误?

@#@@#@ 违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以及行政监察对象一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 违纪错误有三个基本特征:

@#@@#@ 1、违纪性。

@#@违反党纪政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这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

@#@@#@ 2、危害性。

@#@违纪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这是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违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决定于违纪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 3、应受惩处性。

@#@即违纪是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应当受到追究、处理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鲜明的特征。

@#@@#@ 违纪错误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危害性是最本质的特征,是违纪性和应受惩处性的基础。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违纪错误都必然具有的。

@#@@#@ 违纪错误的构成@#@ 所谓违纪错误的构成,是指任何一种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

@#@违纪现象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构成各种违纪错误的具体要件也是有差别的,但是任何一种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即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客观方面、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主观方面。

@#@@#@ 1、违纪错误客体:

@#@就是指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2、违纪错误客观方面:

@#@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3、违纪错误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违纪行为并且承担违纪责任的人和组织,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 4、违纪错误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指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主观上有过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 上述构成违纪的四个要件,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纪。

@#@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纪时,必须进行全面考察。

@#@@#@ 违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没有违纪构成,就表明没有违犯党纪政纪,不能给予处分。

@#@否则,就是对党员干部基本权利的侵犯。

@#@所以,正确地查明党员干部的行为中有没有违纪构成,是同准确、有效地与违纪现象作斗争密切相关的,是同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也是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力密切相关的。

@#@@#@ 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证据的概念@#@ 纪检监察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取证是查处案件的基本功,一切错误事实都要靠证据来确定。

@#@因此,取证的技巧如何是衡量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志。

@#@@#@ 2、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3)规定性(合法性)指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

@#@@#@ 证据的三个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

@#@只有坚持三者统一,才能做到证据确凿。

@#@@#@ 3、证据的作用@#@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实现案件检查任务,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切调查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

@#@@#@

(1)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 (3)证据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权利的重要依据;@#@@#@ (4)证据是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的生动教材。

@#@@#@

(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1、证据的种类:

@#@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有九种证据,除此之外,其它不能作为证据。

@#@@#@

(1)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

(2)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必然是自然人,要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形式取证;@#@@#@ (4)受侵害人的陈述:

@#@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6)视听资料:

@#@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

@#@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主要有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结论性特点;@#@@#@ (9)勘验、检查笔录:

@#@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可以更加深入地考察证据的特征和证明作用,提供正确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1)按照证据的作用分类,可划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错误事实存在和被调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够否定错误事实,或证明被调查人没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

@#@这种分类是由其与案件真实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的。

@#@@#@

(2)按照证据的来源分类,可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如原物、书证的原本,亲眼看到违纪行为发生的证人证言等。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的证据,则叫传来证据,但其证据追本溯源,都是由原始证据来的。

@#@@#@ 由于原始证据可靠性大,证明力强,所心办案时,尽量收集第一手证据。

@#@但传来证据能提供发现和获取原始证据的线索,能顺藤摸瓜,揭示案情,与原始证据印证,因此也必须认真收集。

@#@@#@ (3)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类,可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 主要区别是:

@#@证明的内容不同,证明的过程不同,数量不同,间接证据使用时必须遵循几条原则:

@#@①本身鉴别属实;@#@②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不能放过任何环节所需要的间接证据;@#@③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且环环相扣,没有矛盾,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 (4)按照证据表现形式分类,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实物的外部形态或其他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5)按照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分类,可划分为有效证据与无效证据。

@#@经过鉴别,真实性得到确认的叫有效证据。

@#@假证、伪证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或含糊不能说明问题等证据统称无效证据。

@#@@#@ (三)证据的收集@#@ 1、意义: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才能全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 2、基本要求:

@#@

(1)必须客观全面;@#@

(2)必须细致深入;@#@(3)必须主动及时;@#@(4)必须做好思想工作;@#@(5)必须符合规定程序。

@#@@#@ 3、主要方法:

@#@

(1)收集物证;@#@

(2)收集书证;@#@(3)收集证人证言;@#@(4)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5)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6)收集视听材料;@#@(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8)收集鉴定结论;@#@(9)收集勘验、检查笔录。

@#@@#@ 二、证明@#@ 1、概念:

@#@纪检监察证明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

@#@@#@ 2、特点: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与一般证明有着本质上的共同点,也有自己的特点:

@#@@#@

(1)证明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

(2)证明的方式必须符合《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3)证明的范围是党纪政纪案件事实。

@#@@#@

(二)证明与证据的关系@#@ 证据是证明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就无从获得论据,也就无法进行证明活动,另一方面,证明又是对证据的认识和反映,证据如果不被人认识,不以判断的形式反映出来,就不变为论据,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证明与证据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 二者的区别是:

@#@证据是事实,属客观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属主观范畴;@#@证据由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证明由案件检查过程中产生,证据是认识的对象,证明是认识的过程。

@#@因此,凡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管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都是证据;@#@凡是反映这些事实的判断、意识以及体现人的意识的东西,均属证明的范畴。

@#@@#@ (三)证明的意义@#@ 证明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核心,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的。

@#@@#@ 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不能再现。

@#@要想查明当时情况,只有通过案件发生时引起的各种变化,留下的各种证据来加以证明。

@#@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只有靠证明过程来实现。

@#@只有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才是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的基础。

@#@@#@ (四)证明对象@#@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办案人员在对党纪政纪案件检查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

@#@@#@ 凡是与追究被调查人党纪政纪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和证实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的范围。

@#@首先是违纪事实是否发生,违纪者是谁,违纪者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后果和责任相关要素,这些要素都必须吻合。

@#@影响量纪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五大情节都必须证明。

@#@@#@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工作经历、一贯表现等基本情况,也是不可缺少的证明对象。

@#@@#@ (五)证明的责任@#@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证明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权力活动,依照规定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认定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特有的职权。

@#@@#@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证明案件事实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证明责任包括取证责任和审证责任。

@#@取证责任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而调查、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责任。

@#@审证责任是指对收集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的责任,这是案件检查证明中最重要的责任。

@#@@#@ (六)证明的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运用证据案件事实所要得到的程度。

@#@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籍助证据,运用证明的方法加以确认和解决,确保案件真实性和准确性。

@#@证明要求的实现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案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与证据充分是质和量的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的。

@#@证据充分是以证据确实为前提的,证据确实又以证据充分为基础,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

@#@所以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

@#@

(1)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 案件检查技巧@#@ 各类违纪案件尽管种类繁多,情节复杂,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只要运用唯物辩证法,从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它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去认识、研究,就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发现违纪案件产生的规律,掌握灵活多变的办案方法。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领导交办的还是自办的案件,其线索的来源通常是群众的举报、来访人的检举揭发、被侵害人的控告、其他机关转来的材料或在办理案件中带出来的一些情况,而这些线索和情况由于出于各自的目的不同,了解的程度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而真伪难辩、虚实不清。

@#@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依据最初的举报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是看有没有可查性,有可查性的案件从哪个环节入手,从哪些方面取证,怎样组织、突破等,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初步的判断。

@#@@#@ 一、透彻地分析案件,把握正确的办案思路和方向@#@ 1、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1)从来信中寻找案件线索;@#@@#@

(2)从来访人员的接谈中发现案件线索;@#@@#@ (3)从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中发现线索;@#@@#@ (4)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 (5)注意从新闻等单位曝光中发现线索;@#@@#@ (6)从一些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中发现线索;@#@@#@ (7)从调查企业的非正常亏损中发现案件线索;@#@@#@ (8)注意从“小金库”和“帐外帐”中发现违纪线索;@#@@#@ (9)从资金的不合理流向中发现线索。

@#@@#@ 2、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查证的方向@#@

(1)突出重点、抓主要问题;@#@@#@

(2)从零散的外围现象向内分析判断;@#@@#@ (3)由内向外判断;@#@@#@ (4)按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由前往后,顺藤摸瓜进行分析;@#@@#@ (5)对先暴露违纪结果的案件应当从后往前分析判断违纪过程;@#@@#@ (6)运用已经找到的违纪案件共同特点和一般规律扩大战果,举一反三地分析案件;@#@@#@ (7)按违纪事实的性质由浅入深地分析案件;@#@@#@ (8)对团伙案件和群体案件,先从利益关系不深、意志薄弱的人入手分析办案方向;@#@@#@ (9)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排除矛盾、确定方向。

@#@@#@ 3、避实就虚,选准突破口@#@

(1)避攻守同盟之实、击各保其利之虚,选择次要人物为突破口;@#@@#@

(2)避对方长处之实,击对方短处之虚,选择违纪者的弱点为突破口;@#@@#@ (3)避内部坚固之实,击外部薄弱之虚,选择外围成员为突破口;@#@@#@ (4)避对方顽抗之实,击其侥幸之虚,选择薄弱环节作突破口。

@#@@#@ 二、讲究办案艺术,运用办案谋略@#@ 调查取证是两军对垒,短兵相接,犬牙交错的特殊斗争,在检查与反检查、取证与反取证、突破与反突破的斗争中,违纪者总是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造假相,混淆视听以掩人耳目,企图蒙混过关。

@#@在调查取证中,我们不仅要学会施计用谋,还要掌握灵活多变、变中求胜的本领,以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办案谋略是指为了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计谋和策略。

@#@使用调查谋略,应注意在法律、党纪、政纪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人因案制宜,各种调查谋略综合运用。

@#@从办案的实践看,常用的调查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

(1)敲山震虎;@#@

(2)出奇制胜;@#@(3)先发制人;@#@(4)后发制人;@#@(5)利用矛盾;@#@(6)釜底抽薪;@#@(7)政策攻心;@#@(8)声东击西;@#@(9)将计就计(详略)。

@#@@#@ 三、案件检查谈话的方法与技巧@#@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查明是否构成违纪情节而对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是依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纪律检查活动,是我们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经常的基本功之一。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阶段的谈话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人员进行。

@#@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工作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巧和技能的高低,运用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的技巧和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提高办案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

(一)怎样获取成功的谈话@#@

(1)明确谈话的任务@#@ 一是查证被调查人的全部违纪行为和全案的违纪事实;@#@二是追查其他线索。

@#@@#@

(2)做好谈话的准备@#@ 一是充分地熟悉案情;@#@二是研究和掌握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三是认真拟定谈话提纲。

@#@@#@ (3)启发供述动机和消除供述障碍@#@ 促使被调查人如实供述,除做好思想工作外,最有力的一是证据;@#@二是逻辑规则的力量。

@#@@#@ (4)要具有很强的战术意识和正确的谈话方法@#@ 一是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二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三要帮助思维、启发回忆;@#@四要讲明政策、交待具体。

@#@@#@ (5)具体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和技巧:

@#@@#@ ①注意引导谈话对象的思想情绪。

@#@一是消除对立情绪;@#@二是要对谈话对象以必要的思想教育;@#@三是要坚决打破谈话对象的侥幸心理;@#@四是减轻谈话对象的压力;@#@五是快速提问;@#@六是减缓关键情节的谈话速度。

@#@@#@ ②突破谈话对象的注意防线@#@ 从谈话对象感兴趣的话题入手,声东击西,找其破绽。

@#@@#@ ③注意利用被调查人的个性和弱点@#@ 一是唤起正常的荣誉感、正义感,是非界限和荣辱观念;@#@二是利用感情脆弱和感情冲动;@#@三是利用性格直爽和急躁;@#@四是利用自以为是、夸夸其谈;@#@五是利用自己的特长优势和职业心理;@#@六是利用一些人爱面子思想;@#@七是利用某些人的担心和后顾之忧等。

@#@利用这些方面的个性特点在谈话带来的一些难以回避的现实,加以影响和引导,可以使谈话取得较好的成果。

@#@@#@ ④促使被调查人形成一定的观念@#@ 办案人员在谈话中运用已掌握的案情和有份量的证据传达给谈话对象,使其产生“问题已被发现”、“证据已被掌握”、“那些问题他们也知道”的观念,以动摇其防御信心。

@#@@#@ ⑤运用案件检查措施的力量摧垮违纪者的心理防线。

@#@@#@ 案件检查措施@#@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入,打击违法违纪力度的加大,违法违纪者作案手法越来越隐秘,绝大多数违纪者违纪属于主观故意,往往在作案的一开始就为逃避检查制造伪装,加之大多数违纪者身处领导地位,部分知情人畏惧心理和难以合作的态度,使案件检查取证工作更加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如要有效地收集到可靠的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中纪委在新的《案件检查条例》中扩大了案件检查的权力,增加了案件检查措施的条款。

@#@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察法》对案件检查的权力、措施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这对提高我们办案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 一、案件检查措施的概念@#@ 案件检查的措施是指针对案件检查中,遇到各种情况,为保证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获取有效证据而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处理办法。

@#@@#@ 二、案件检查措施的种类@#@ 根据《条例》和《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的措施分为调查措施和组织措施。

@#@@#@

(一)调查措施:

@#@@#@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 2、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 本条调查措施中的“有关人员”包括知情人,同案人和违反党纪政纪人员。

@#@措施中的“规定时间”根据不同的违纪对象以及不同的违纪程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种对涉案知情人和涉嫌违纪行为较轻,案情简单、单一的被调查人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时间一般以半天为好,半天谈不完,征得被谈话对象同意后中午或晚上加班,原则上不过夜。

@#@可不需要经过专门批准,调查组自行掌握就可以了。

@#@@#@ 第二种是指责令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我们常说的“两规”、“两指”。

@#@是带有命令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措施。

@#@@#@

(1)运用“两规”、“两指”的基本原则@#@ 敢用:

@#@一是党的条规有要求;@#@二是《监察法》有规定;@#@三是最近中纪委和省纪委文件给予充分肯定。

@#@@#@ 慎用:

@#@一是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二是必须已构成严重违纪;@#@三是有深挖价值。

@#@@#@ 善用、会用,只能限于纪检监察机关使用。

@#@@#@

(2)运用“两规”、“两指”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掌握充足、必要的证据材料;@#@二是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各类情况(包括健康状况);@#@三是选派熟悉案情人员;@#@四是合理分组,富有机动力量;@#@五是陪同和调查分开。

@#@@#@ (3)运用“两规”、“两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严格把握条件:

@#@①已掌握了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及证据;@#@②有串供翻供或外逃嫌疑,或可能隐匿、销毁证据。

@#@严格使用权限,只能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控制期限;@#@严格责任追究。

@#@@#@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 4、查核、冻结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

@#@@#@ 5、与司法机关协调办案。

@#@@#@ 6、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 7、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 8、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 9、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

(二)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后,采取的处理办法,它包括停职检查或者暂停其公务活动两种。

@#@@#@ 1、停职检查:

@#@《条例》第26条规定: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 2、暂停公务活动。

@#@@#@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继续履行公务会给案件调查带来干扰和困难,以保证案件检查的顺利进行。

@#@@#@ 暂停公务活动,还包括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出境、出国。

@#@@#@ 三、实施案件检查措施的要求@#@ 实施案件检查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果采取案件检查措施不当,不仅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正常进行,也会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案件检查措施时,必须严格、慎重、履行法定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对违反规定、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i:

18;s:

7198:

"@#@班组建设应着重做好“四个要点”@#@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组织,被喻为企业的细胞,在煤矿,班组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点在现场,根基在班组,班组的安全效果决定着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左右着企业安全工作的成败,班组建设的好坏,直接体现矿井的综合实力和团队战斗力,因此,班组建设在煤矿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石壕煤矿班组建设起步于2009年,五年来,该矿按照“大笔操作,小题大做,精耕细作”的建设要求,把提升班组管理作为企业强基固体的重要工作,在发展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经过五年的建设,已基本实现科队自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的阶级管理格局。

@#@矿井从班组建设中取得了收益,员工从班组建设中收获了实惠,班组建设已成为名符其实的为矿井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基础性工作,着眼未来,只有将班组建设工作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班组才能永远充满生机,企业才能长久保持活力,矿井才能在激励的竞争中驻立潮头,但班组建设要怎么发展,才不至于墨守成规呢?

@#@这不仅是各级管理者思考的问题,也是班组最关心的问题,带着问题,笔者对石壕煤矿的班长们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分析,班组建设将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传承,二是提素质,三是优评比,四是重培养。

@#@具体调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目的@#@班长班组建设的主要参与者,是班组建设各项制度的执行者,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班组建设工作究竟能得多少分他们最有发言权,通过班长问卷调查,一是了解石壕煤矿五年来班组建设能得到怎样的评价,二是征寻下一步班组建设发展方向。

@#@@#@二、调查的方法@#@通过现场发放问卷、现场答题、现场回收方式,对采煤、掘进、二线三个不同工作性质的班长,按均等随机选取进行调查,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95份。

@#@@#@三、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以开展班组建设五年来班组后备人才培养、班组的积极变化、对矿班组建设的认同度、下一步工作建议四部分,分选择题和问答题两种题型。

@#@@#@四、调查结果总结@#@问卷回收率95%,比例较高,说明班长们非常关心班组建设,能积极配合开展好本次调研工作,下面是四个方面的调研汇总结果。

@#@@#@1.后备人才的培养。

@#@全部95份答卷中都至少推荐了一名后备人才,并且列出了后备人才名字,后备人才工龄最短一年,最长的31年,后备人才现职是副班长和安全员的为37人,占38.95%,后备人才是员工的为58人,占61.05%。

@#@@#@2.开展班组建设以来班组的积极变化。

@#@@#@

(1)班组按班规公约管理的有93份,占97.89%,没按班规管理的2份,占2.11%。

@#@@#@

(2)班组员工安全意识高的有69份,占72.63%,安全意识一般的有26份,占27.37%,没有安全意识不高的选项。

@#@@#@(3)班组员工积极参加矿技能培训的有93份,占97.89%,不积极参加培训的有2份,占2.11%。

@#@@#@3.对矿班组建设的认同度。

@#@@#@

(1)班组建设开展后让班组管理更顺了91份,占95.79%没变化的4份,占4.21%。

@#@@#@

(2)班组建设开展后员工素质提高的90份,占95.74%,没有变化的5份,占4.26%。

@#@@#@(3)开展班组评比奖励对班组安全生产有促进作用的92份,占96.84%,无所谓的3份,占3.16%。

@#@@#@(5)现在的班组评比体系合理的81份,占85.26%,不合理的14份,占14.74%。

@#@@#@(6)有必要开展班组建设的93份,占97.89%,没得必要的2份,占2.11%。

@#@@#@4.工作建议。

@#@从各问卷答题中可以看出,班长们站位较高,能从全矿的大局去思考问题,建议中有安全考核要以人为本的、有安全考核要逗硬的、有多给员工提供锻炼平台的、有加强员工技能培训的、有增加技工津贴的、有不要持班旗入井的等等,不一而足。

@#@@#@五、调查结果分析。

@#@@#@综上所述,石壕煤矿班组建设五年来,矿引领得当,班组参与热情好,员工认可度高,已形成上下一心、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在今后的建设中,要多听取和采纳班组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宏观领方向,微观强落实。

@#@以提升员工素质为重点、以搭建锻炼平台为抓手,打牢班组建设基础,促进安全生产。

@#@@#@1.传承和发扬班组建设优良传统。

@#@@#@从班长反馈的结果看,班组对矿井的班组建设取得的积极效果认可度相当高,均达到了90%以上的比例,他们均认为班组建设开展后让班组管理更顺了、班组建设开展后员工素质得到提高、开展班组评比对班组安全生产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等等,这足以证明石壕煤矿的班组建设方向是正确的,思路是明晰的。

@#@@#@该矿的班组建设工作对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五年来,矿井的原煤产量不断创下新的纪律,从设计之初的90万吨的年产量逐步提升到2012年的129余万吨,进尺也达到了24000余米,班组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因此,对于班组建设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要积极给予传承和发扬。

@#@@#@2.抓好班组素质提升工作。

@#@@#@班组员工素质的高低与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提升班组素质将是今后开展班组建设的重点。

@#@要全方位、多渠道地从思想上提升班组员工境界、意识形态上树立班组员工大局观念、技能上保证井下工作要求;@#@要多搭建班组员工锻炼成长的平台;@#@要抓后备人才培养,把骨干树立成班组学习的榜样,最后营造起学先进、争先进的良性竞争氛围。

@#@@#@3.优化评比体系,用好正激励。

@#@@#@石壕煤矿的班组评比体系为月评优秀班组、季评“三零”班组、年评金牌班组,形成三级评比体系,好的激励体系能有效地促进班组搞班组管理,实现班组安全生产。

@#@但从反馈情况看,14.74%的班组认为评比体系不合理,而这14.74%的比例的班组又以地面班组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没有把地面班组纳入“三零”班组竞赛评比中,因此如何优化班组评比体系是以后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4.加强班组长能力培训。

@#@@#@班长被喻为兵头将尾,即是管理者,又是操作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道是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好的班组长,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成班组员工学习的标杆,对班组长能力的锻炼,不仅要从技术技能上重点进行帮扶,更要从管理、作风、意识上加以正确的指导,要从班组长论坛、宣讲等平台培养班长的综合能力。

@#@@#@";i:

19;s:

4362:

"办公、劳保用品申领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办公、劳保物品的管理,方便各部门员工使用,特制定办公、工装申领细则。

@#@@#@二、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部门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等管理。

@#@@#@三、领用管理@#@

(一)领用时间:

@#@固定每周二、五(特殊情况除外)@#@严格按照领用时间领取办公用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于领取时间外要求领取办公用品;@#@@#@

(二)各部门办公用品按标准额度进行配发:

@#@@#@

(1)如:

@#@中性笔、中性笔芯、圆珠笔、记号笔、铅笔等小型文具每人、每月限领——1。

@#@如因特殊情况(丢失等)需再次领取的,领取单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2)一般工作人员不得为其部门其他员工代领办公用品,代领需由部门负责人领取且代领数量不得超过部门人数;@#@@#@(3)针对部门特需办公用品且数量所需较大,可由部门负责人于领取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人事部;@#@@#@(4)如:

@#@计算器、订书机、剪刀等耐用且相对大件,按一次配发原则采用以旧换新办公用品领取,出库单需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新进员工不需以旧换新,但领取后仍需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5)如需领用特殊办公物品,如U盘、文件柜、桌椅,需提前一周报行政人事部,待总经理批复后方可办理;@#@@#@(6)领用人员离职,此类办公用品需统一交回行政人事部留于下任员工使用。

@#@@#@(三)本着节约、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

@#@行政人事部将到年末作一次统计,对节俭突出的部门予以张榜表扬。

@#@@#@四、工装领取标准@#@

(一)行政人事部按照季度盘点工作服,并根据员工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明确数量、尺码等及时订制,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季度及时组织更换。

@#@@#@

(二)公司正式员工工作服发放标准@#@1、车间一般员工、售后员工@#@

(1)新入职车间员工(未转正前),领取工装套数为:

@#@1套/季,工龄未满12个月离职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扣除工装折旧费;@#@工龄满12个月者,工装费用由公司承担;@#@@#@

(2)车间正式员工且工龄满12个月者,领取工装套数为:

@#@2套/季,工装破损后才能再次领取,领取需以旧换新(初次领取员工除外)。

@#@@#@2、车间特殊工种员工@#@车间特殊工种正式员工且工龄满12个月者,领取工装套数为:

@#@2套/年,工龄未满12个月离职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扣除工装折旧费。

@#@@#@3、折旧费算法@#@

(1)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不满一个月(包括一个月),按工装原价收取;@#@@#@

(2)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一年内,按工装原价÷@#@12×@#@实际上班月份收取;@#@@#@(3)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则不再收取工装费用。

@#@@#@4、工装领取流程@#@

(1)领取工装满两年(领取之日算起),因工装过旧,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方可以旧换新;@#@@#@

(2)如工装属明显人为破损或丢失,员工补领工装需承担相应费用,自原工装领取之日起领取时间未超过半年,员工需承担工装全价;@#@领取工装时间未满一年,员工需承担工装半价;@#@领取工装时间超过一年未满两年,员工需承担工装三折。

@#@如因公破损,可填写《工作服领取表》(附件一),备注事由,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补领工装;@#@@#@(3)员工因工作特殊性或岗位需要,需增领工作服的,可写情况说明,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4)员工离职归还工装,需保证工装整洁干净,否则行政人事部有权拒收,按原价收取工装费用。

@#@@#@附件一:

@#@@#@工作服领用登记表@#@填表日期:

@#@@#@姓名@#@部门@#@职务@#@领用时间@#@领用类别@#@领取套数@#@申请原因@#@扣款金额@#@尺码@#@领用人@#@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经办人:

@#@经办时间:

@#@@#@";i:

20;s:

1395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投资规范@#@第十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由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的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数量。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管理费率水平,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清晰制定投资说明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三)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受托资金配置状况、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及投资人员变动等信息,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四)对不同保险公司和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进行分账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

@#@@#@

(一)违反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

(二)利用保险资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四)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五)不再满足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质;@#@@#@(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或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优化投资资产结构。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选聘投资管理人,应当开展审慎尽职调查:

@#@@#@

(一)充分论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人员配备、收益水平、系统配置、技术支持等方面;@#@充分评估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管理能力;@#@@#@

(二)根据投资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风险特征以及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动态业务授权管理或者比例管理;@#@@#@(三)定期分析潜在利益冲突,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要素,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授权投资管理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不得用于投机。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建立投资资产退出机制,有效维护保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决议;@#@@#@

(二)公司治理、决策流程、管理体制及内控机制的说明;@#@@#@(三)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的说明;@#@@#@(四)委托投资管理制度;@#@@#@(五)委托投资资产配置计划;@#@@#@(六)选聘投资管理人情况和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

(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可行性报告;@#@@#@(三)受托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和经验的说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说明;@#@@#@(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开展业务情况、管理资产规模、过往业绩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将定期检验、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保险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及委托投资资产,开展持续监测和绩效评估等情况;@#@@#@

(二)委托投资资产风险、投资及合规状况和危机事件等状况;@#@@#@(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一)变更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

(二)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就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执行委托投资指引情况;@#@@#@

(二)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三)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情况;@#@@#@(四)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五)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管理人还应当报告其投资管理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投资管理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投资管理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维护其受托管理保险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资管理人及有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止《关于暂不允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通知》(保监发〔2000〕67号)的规定。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

21;s:

178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7月@#@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  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

@#@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  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

@#@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

@#@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

@#@

(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 @#@ @#@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约定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3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4、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  35、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  3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

@#@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39、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40、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i:

22;s:

6670:

"张建徽律师收录文集 博客:

@#@@#@示范文本 @#@ 编号:

@#@ @#@ @#@ @#@ @#@ @#@ @#@ @#@@#@劳动合同书@#@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 @#@@#@甲方:

@#@@#@乙方:

@#@@#@ @#@签订日期:

@#@ @#@ @#@ @#@ @#@ @#@ @#@ @#@年 @#@ @#@ @#@ @#@ @#@月 @#@ @#@ @#@ @#@ @#@ @#@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第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第六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第七条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 @#@@#@ @#@@#@ @#@@#@ @#@@#@ @#@@#@ @#@@#@甲方 @#@ @#@(公章) @#@ @#@ @#@ @#@ @#@ @#@ @#@ @#@ @#@ @#@ @#@ @#@ @#@ @#@ @#@乙方 @#@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 @#@ @#@ @#@月 @#@ @#@ @#@ @#@日@#@@#@使 @#@ @#@用 @#@ @#@说 @#@ @#@明@#@一、本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十二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2007年11月@#@7@#@";i:

23;s:

7463: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2.船舶火灾免责)@#@即:

@#@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

@#@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

@#@@#@“舷至舷“:

@#@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对货物的定义@#@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6.公约适用范围不同@#@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运人的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

(2)管货义务 @#@@#@增加:

@#@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8.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同《海牙规则》。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

@#@《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

@#@但也有以下变化:

@#@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

@#@第二,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

@#@第三,根据以往公约的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

@#@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9.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我国是航运大国,因此立法者重点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i:

24;s:

11233:

"@#@布尔津县中小学教务主任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讨论稿)@#@教务主任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认真分析本校学科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稳定、有序的运行,并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和教学的质量。

@#@其职责是:

@#@@#@一、制定教学计划,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学校的管理目标,学期初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期末完成学期、学年的工作总结。

@#@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完善工作。

@#@@#@【细则】@#@1、计划制定@#@

(1)学期结束前,对下学期本处的工作要有初步设想,在开学第一周内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完成本处工作计划的制定。

@#@@#@

(2)教学工作计划需在校行政会上交流,并在全校教工大会上解读;@#@同时,组织教研组长和备课组讨论消化,并指导组长制定本组的工作计划。

@#@@#@(3)根据教研室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制定教学周计划。

@#@@#@2、制度建设@#@负责本部门各项制度、职责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并根据学校实际不断修订、完善。

@#@@#@3、工作总结@#@学期结束前一周,完成本处工作的初步总结,并召开教学工作总结研讨会,对一学期工作有重点的进行点评,同时,布置假期工作。

@#@学期结束后,补充与完善工作总结,及时递交校长室并存档。

@#@@#@二、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开展教学工作@#@1、指导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制订和实施本组的工作计划。

@#@@#@【细则】@#@

(1)在组织学习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根据本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

@#@@#@

(2)认真阅览各教研组和备课组的工作计划,依据计划的可行性,在教研组长例会上进行点评、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

@#@@#@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及全体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细则】@#@

(1)注意收集信息资料、了解动态,能根据中、高考形势、学校现状、学生情况的变化,提出有关教学改革的建议和措施;@#@对于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研讨会,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并报校长室。

@#@@#@

(2)每周深入教研组1次,指导、检查、督促教研组、备课组贯彻执行教学计划以及课程标准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3)每月召开一次教研组长工作例会,进行工作反馈、小结,传达落实有关会议精神,组织学习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掌握教改动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重点放在教研组长工作培训上,主要内容有:

@#@学习教学理论、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网上视频、总结交流等。

@#@@#@(4)深入教学第一线:

@#@@#@①每周听2~3节(每学期不少于40节)家常课,及时掌握一线教师的教学情况,为课堂教学的不断优化提出改进意见。

@#@@#@②每周到备课组参加1次备课活动;@#@抽查各备课组的活动情况涉及面达20%以上,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

@#@@#@③每两周参加1次教研组活动;@#@抽查各教研组的活动情况(涉及面达20%以上),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

@#@@#@④指导组长做好参加大型考试的质量分析报告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为改进教学提供参考,重视问题发现与解决,重视经验总结与推广。

@#@@#@3、做好对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任课教师学期和学年教学工作的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细则】@#@

(1)定期召开教学质量分析会和学生座谈会,掌控教学动态,及时发现教学问题,提出整改对策;@#@@#@

(2)每学期要对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及任课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校长室,为下学期教师的聘任提供依据。

@#@@#@(3)学期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对一线教师的满意度调查工作,为教师的考核提供准确信息。

@#@@#@三、主持教务处日常管理工作@#@1、定期召开教务会议,反馈教学服务情况,安排好教务处的常规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教务常规工作。

@#@@#@【细则】@#@

(1)合理地进行课程、调课等常规教学安排;@#@@#@

(2)督促检查班主任的学籍档案,内初、内高、普高招生等节点工作。

@#@@#@(3)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管理@#@3、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文印室及各类专用教室管理指导。

@#@@#@【细则】@#@

(2)每学期末对各专用教室的帐物相符情况作一次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每学期末对各专用教室的使用情况作一次调查,对使用率较低的专用室,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反馈至相关学科的教师和教研组长。

@#@@#@(4)加强对教师文印资料的管理,杜绝“无效资料”的印制,并督促文印员认真做好文印工作,不断提高文印质量。

@#@@#@4、加强对各学科学生作业的监控工作。

@#@@#@【细则】@#@

(1)统一学生作业规范,定期对一线教师作业的布置、批改、订正等情况进行检查(涉及面达40%以上),并做好检查后的反馈工作,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

(2)每学期召开各年级学生座谈会2次,及时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对教师的需求,以及对学校“严控教辅材料使用”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做好汇总与反馈工作。

@#@@#@(3)指导考试科目老师做好每天学生作业的精选、分层布置工作。

@#@@#@(4)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课堂教学听懂率、作业的会做率和做对率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和相关教师,为改进课堂教学提供参考依据。

@#@@#@5、加强校级公开课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细则】@#@

(1)每学期初组织好校级公开课的申报、开设工作。

@#@@#@

(2)及时做好各类公开课的开课、听课和评课工作,并督促与指导教研组长及时完成公开课评价表。

@#@@#@(3)检查落实“公开教学日”的听课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沟通,并提出下阶段的要求与措施。

@#@@#@6、加强对各类考试组织工作和质量分析的指导与监控工作。

@#@@#@【细则】@#@

(1)组织并实施各类大型考试工作。

@#@考前1天召开考务会议。

@#@@#@

(2)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督促教师及时完成:

@#@阅卷、评分、成绩录入、试卷分析、成绩汇总、存档工作,并指导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和年级组长完成质量分析报告。

@#@@#@(3)考试后1周内召开质量分析会;@#@对于期中、期末考试,教务主任必须在考后第二周内完成全校质量分析报告,并及时召开质量分析会。

@#@属于上级统考年级要等上级质量分析数据产生后及时完成分析报告,并提交校长室。

@#@@#@(4)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学班进行跟踪调研,总结经验并交流推广;@#@对于考试成绩出现偏差较大的教师,及时进行沟通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7、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定期举办学生家长学校活动,主动与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密切合作,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细则】@#@

(1)协助校长开好全校性家长会或部分年级的家长会(每学期每个年级至少召开1次家长会),及时了解学生和家长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需求,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同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

(2)定期推选家教和学习有效的家长和学生进行讲演总结和推广。

@#@@#@(3)每学期组织1次全校性家长问卷调查,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4)每学期组织1次家长开放日,让家长全面的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和学校工作。

@#@@#@四、加强教学研究,开展校本培训@#@【细则】@#@1、每学期组织开展“教学展示周”活动和“校级教学研讨”活动各1次。

@#@@#@2、每学期组织2次教学专题研讨活动,围绕专题,设计系列教学展示活动,教务主任必须做好中心发言。

@#@@#@3、做好对全校教师“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使用”的专题培训工作(每学期至少培训1次)。

@#@@#@4、每学年必须确立一个符合学校教学实际的研究课题,并按计划开展研究,按时完成研究内容,为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起指导性的作用。

@#@@#@5、每学年对全校教师开设1次主题讲座。

@#@@#@6、每学年组织一次由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参加的教学专题研讨活动,对一学年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找出教学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法与经验。

@#@@#@五、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细则】@#@1、有计划的培养青年教师,指导抓好教学各大基本环节,为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打下基础。

@#@@#@2、每学期召开1~2次青年教师座谈会,并重点培养1~2名青年教师。

@#@协助校长室做好青年教师的师徒带教工作。

@#@@#@3、对已签约的师徒带教工作,每学期进行2次检查,学期结束前召开1次带教工作经验交流会。

@#@@#@4、每学期组织1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内容包括:

@#@粉笔书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模拟命题、解题等。

@#@@#@六、加强兴趣小组管理@#@【细则】@#@1、组织指导拓展型、活动型、研究型兴趣小组和教师申报学生选课、编班管理工作;@#@@#@2、督促教师做好活动的设计和自编教材,形成学科特色课程;@#@@#@3、组织兴趣小组的计划、小结、作品展示、成果交流,对优质兴趣小组进行推广,以推动学校的特色建设。

@#@@#@七、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细则】@#@1、认真参加教育局有关科室的会议,贯彻落实相关的指示精神。

@#@@#@2、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以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

@#@必要时请相关部门领导来校指导工作。

@#@@#@八、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细则】@#@1、养成每天写工作日志的习惯,记录每天工作、学习中的得与失或感悟,并不断反思,撰写学习、管理一得。

@#@@#@2、定期浏览有关教育教学网站并阅读相关的书籍,研究分析学校的教学工作现状、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探讨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工作指导能力。

@#@@#@3、认真梳理总结一学年工作(内容可分叙事篇、成绩篇、反思篇)。

@#@@#@4、积极主动、协助配合学校其他处室做好各项工作,经常交流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6@#@";i:

25;s:

30435:

"柴强在天津对新房地产估价规范培训录音整理@#@

(一)@#@很高兴再次来天津,给大家讲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做一个全面系统的一个解读,安排两天时间,今天一天是我给大家讲,明天一天由~~教授来讲,一共三天,第三天由~~教授估价报告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今天和明天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内容五章五节五条做一个介绍。

@#@@#@我记得天津八月多办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的培训班,基本术语和规范现在合在一起就完全衔接起来,基本术语和新的规范的用词基本是一致的,听了术语再听规范就比较轻松了,原来记得新的规范修订过程中,最后的稿没出来,基本上接近这个最终稿,也给大家讲过,也有和以前有不同。

@#@这两天把新规范梳理一遍。

@#@两天把规范讲完时间很紧,在河南省用三天时间很紧张,没讲透。

@#@基本术语和修订中的稿子都用过,所以就讲得快一点。

@#@@#@房地产估价已经有两个国家标准,一个是房地产估价规范,99年颁发的,今年做了全面的修订,重新颁发,实施时间是今年12月1号,今年12月1号后就要按新规范的要求来做,特别是估价报告没达到新规范就不合格。

@#@另外一个估价标准,就是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要求,因为房地产的专一性很强,很多术语放在老的规范里单做一章,原则上满足不了需要,所以把它单独抽出来,175条术语单独成为一个国家标准。

@#@@#@将来关于这个用语用词怎么用,那就是按照术语标准来用,它的定义论点也是按照这个术语标准去做。

@#@所以说我们房地产估价这样一个挺远的专业,都有两个国家标准,也是不容易的。

@#@@#@接下来简单谈一下这个规范,宏观上来理解:

@#@这个规范了就是咱们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遇到什么样问题的时候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原理是一个意思一个方向,就是你在做估价的时候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把这些问题按照我的题板概述出来。

@#@那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的问题能遇到,主要的这些大的出现问题的方面都给你指出来了。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你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啊,都做了一些规定。

@#@所以咱们在估价中不清楚的地方查查这个新规范有没有规定,有规定按照新规范去做就行,遇到一些行为不应该怎么做,像这些最起码知道。

@#@规范主要就是指这些,就像咱们走路一样走到一个地方不知道怎么走了,是往前走啊还是左拐啊还是右拐啊还是往后退啊,这个是一样的道理,它告诉你怎么做。

@#@@#@所以这次新的规范与老规范相比,一个是要求更具体更详细了,如果你对照老的规范,老的规范是99年,那个时候实际业务也不太多,种类研究还不够,但在当时了也算是比较先进的了。

@#@那从现在来看了,老规范的规定是比较粗略的,好多现实中的问题还没有把它说清楚。

@#@那这次的新规范了能说清楚的基本都说清楚了。

@#@那还有些看不懂的有争议的到以后修订再解决。

@#@总的来讲,它一个方面更加具体细致了规定,第二个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特别是我们把它称为新的工具,就像你的工具箱里面有哪些工具。

@#@具体来讲就是估价方法这一块,我们有一个其他估价方法。

@#@常用的估价方法我们说有四种。

@#@市场比较法对应的名称统一改为比较法,再是收益法,再是成本法,再是假设开发法这些常用的四种方法。

@#@其他估价方法原来也有一点但是不多。

@#@这次为了适应房地产损害赔偿的估价,损害赔偿估价我们的一个重要领域。

@#@讲起来天津这个事情就要涉及到损害赔偿的估价问题,这个里面我们讲到了损失资本化这是一个,还有一个就是修复成本法是对于这个可修复的修复成本来估价。

@#@那还有价差法,损害前的价格价值和损害后的价格价值这个之差,就是价差法。

@#@这样一些方法,另外为了批量估价,适应批量估价的需要,特别是房地产税收这里面国家要求一定要有房地产估价的力度,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这块,所以各地方都搞了批量估价。

@#@但实际上都是为了将来房地产税开支做好准备的,房地产税这次拉入了全国人大的~,这么讲中国迟早要开通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简单来讲就是按照房地产的价值每年都要征收的一个税,这个房地产的价值是评估出来的,所以也有把它叫做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来收税。

@#@所以将来这块业务需要开展开的。

@#@另外我们提供两个方法,一个叫做标准价调整法,一个叫做多元回归分析法,所以根据现在新的估价业务增加这些方法。

@#@@#@第三个方面是深化拓展估价业务,特别是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那块要大大拓展。

@#@这让我们看到将来我们的业务有哪些种类,更重要的是将来有哪些估价标准出来,特别是一些主管部门,这些业务属于房地产的估价业务,应该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来做的可以做的这些业务,这样的作用和意义作为国家规范标准。

@#@我们目前的业务还比较单一集中,将来我们看业务有哪些种类,是一个还是现实估价中的难题,像用途不一致的时候,怎么办,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实际用途,规划用途,正当用途等等这样一些。

@#@那我们这次规范对实际中一些不好的做法做了一些限制,做了些调整,接下来关于这个规范怎么理解也给大家讲一下,规范是国家标准的呈现,一个国家标准就像其他的产品一样都有它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效率最高的一个标准,另外还有行业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等,我们国家有个标准化嘛,鼓励企业自己制定这个标准,但是企业这个标准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它都要沿用国家的标准,就是应该比国家要求的标准要高。

@#@反过来讲,国家标准它要求是最低的。

@#@那我们估价来讲了,估价至少要达到国家标准,这是房地产规范的要求。

@#@不是反过来的,国家标准要求是最高的实际上是要求最低的。

@#@它是效率最高的,最后衡量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它的要求就是你至少要按照国家标准来做。

@#@而且你可以做的更好,要求更严。

@#@就和产品是一样的,这个产品合不合格,如果有国家标准的话达没达到国家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它就是不合格,就是这个意思。

@#@那你这个产品可以做的比国家标准还好。

@#@那么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大家要注意。

@#@不是规范要求,那我这个做的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就是不合格。

@#@至少要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这是这个方面。

@#@@#@接下来,这次国家标准有一些重大的改变,我先看看,把它说几个方面,一个要求是采用比较法估价的时候,应该对可比实际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看,就是对这个看到的实例要对它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看,估价师要亲自到现场去看。

@#@我们以前这叫做对估价对象有可比性,所以这次就要求了在估价操作中要用比较法估价的时候,要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还要附上位置图和外观的照片,都作为估价报告的一个附件。

@#@这个就难度很大,现实中做比较法最难的就是去找真实的案例,造假的乱编的用挂牌价的等等。

@#@这个一定要真实的。

@#@可能真实的大家都没有,或者找不到,那这个就别估价。

@#@那谁胆子大可能没搞,那等哪一天撞上了,算你倒霉。

@#@可能平常没人去查。

@#@所以这块在修改规范的时候很多老总出于能不能用挂牌价等等,当时很动心也想改,后来问了美国的专家,美国专家说你这么搞还要估价干什么呢?

@#@你就别吃这饭了,这是最起码的,但以前没有说清楚。

@#@就像很多产品一样都在搞假,不搞假确实挣不了钱。

@#@它确实是难,简单讲这点确实是难。

@#@那这点说起来,我们这次修改规范为什么这么做,就是要大家做一个项目像一个项目。

@#@别干那么多了,干得慢干的好一点,过去做一个项目收一个项目,现在可能做10个项目收不到一个项目的钱。

@#@就当你慢慢干一个是一个,估价就应该自己做,否则估价就会越搞越简单,越搞这个收费越低,最后不但坑了自己,还坑了社会。

@#@我在这里简单讲个例子:

@#@我好几年前,和我们的领导去了意大利,你们也注意过吧,当时外面好多人对中国……,我问他为什么,他就说确实也就是中国可恨。

@#@我说为什么可恨?

@#@太勤快了,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太不守规则、破坏规则。

@#@我说你举个例子,开餐馆,外国人开餐馆几点开门几点关门井井有条,中国在旁边开餐馆就延长一夜时间,他也勤快啊,人家老外忙,他也忙就忙一夜通宵达旦,没日没夜干,别人也跟着你学,你就加价。

@#@就搞这些东西,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了,没有好的服务人员,那也没有休息时间来琢磨菜的质量琢磨服务啊,把它当做乐趣啊,又挣钱又当做乐趣啊这些东西来做。

@#@根本休息时间都没有了,每天疲劳的干,干到一定的程度就来上假的东西了,原料是假的,卖的油是假的,吃的人也就倒霉了。

@#@就这样一种心态在中国就是普遍现象,最后就是谁都倒霉。

@#@本来市场就这么大,你井井有条的干活是吧,合理的社会标准,大家有一个休息时间。

@#@干了之后也挺有乐趣的,厨师也愿意去炒菜,服务员也觉得挺好的也受人尊重了,偷工减料,估价现在也就是这样一个结局,说实在话,再不作出要求就是这样的状况,最后是人人都倒霉社会也跟着倒霉,所以我们提倡要干好要干慢,而不是图快,但必要的快合理的快是需要的。

@#@所以这第一点了采用比较法估价要选择真实的交易实例,它过去不是这么强调的,强调的不管用啊。

@#@现在一定要把名称位置说出来还要把位置图和外观照片附上,将来一查实如果没有,发现的就倒霉。

@#@@#@第二个估价技术报告,要不要提供给委托人,原来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在征收评估里面,技术报告是不给的,也不敢给。

@#@好多地方给鉴证部鉴证厅写请示要怎么怎么办,我的意思是给的,但领导说是不给,这个模模糊糊的,像跟老百姓玩游戏然后就不给了。

@#@因为不敢给,有些就没做,有些拿出来就漏洞百出,那老百姓对你这个东西是怎么来的他都看不清楚,那么这东西不是你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也没有强制要求给。

@#@给不给在估价整个活动中来约定,就是签委托合同的时候说清楚,你给就给不给就不给,那将来这形成的话,我给话的这收费就得高一些,不给的话收费就得低一些等等这样一些东西就。

@#@现实中的一些矛盾也就解决掉,但在协议上一般是不给的,因为这也是商业秘密啊等等一些东西,但有些时候是要给的。

@#@那么通过这种事前说好,那也可能你进行到一定程度你不给别人也就,你自己看着办,那也得和收费挂起钩来,不能事前不说今后就扯皮。

@#@再一个,应当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当然批量估价也有限定,就是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前的那个东西都不能采用批量估价,现在许多机构批量估价自动估价,那这个东西可以搞,那是给信贷口头估价咨询的,那正式的报告都要一步一步来弄。

@#@征收的估价也不能搞批量估价,批量估价是针对抵押贷款后来说的以及房地产税收的估价,除了这些项目以外,每一个估计项目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实地查看估价对象,撰写估价报告等估价评估。

@#@就是一个估价项目至少有一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估价工作,哪几个把重要的几个点出来,接单的时候~~估价评估的时候你要看,到现场的时候你要干,写报告的时候你也要干。

@#@现在好多公司把这个估价工作了搞流水作业,特别是房产估价,有专门业务员等等这些,有的专门去看现场,估价师不去看。

@#@那厦门地方协会觉得这个现象严重,所以都要求估价师自己去看现场,结果了,估价师都去看现场写报告的又不是估价师。

@#@所以我们这次新的规范,三个估价工作都得你来干至少有一个估价师全程参与。

@#@这次总的来讲,新规范提高了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地位,同时加大他的责任。

@#@都叫做注册房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这两个也明确区别了,绝大数工作都做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也可以有适度的帮助你估价的人员。

@#@但实地查看就是你干的事情,查看后的这结果办的好坏出没出问题将来承担责任的都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说白了就是这些,不是说他们不可以做,也可以做,但是他做的不是他来负责,他是要对你负责,你要对他的东西负责,他不是对社会负责。

@#@这就加大了估价师的责任,过去好多不是房产估价师的替代估价师,就像我们其他的行业一样,一出问题一抓的都是临时工农民工。

@#@那现在这样,将来出问题一抓的就是房地产估价师,让你天天发抖,当然了你就可以和老板估价,估价师在注册完之前不能因为就是找几个挂名的,这整个是这样一个改变,当然其他人也是可以帮助你辅助你的,他是替你干活的,这要说清楚。

@#@所以这些对老板来说可能影响比较大。

@#@@#@接下来一个方面,每个估价项目至少选派两名能够胜任该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进行估价。

@#@项目不论大小至少有两名房地产估价师来共同估价。

@#@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所以将来每个项目都要有项目负责人,而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房地产估价师。

@#@这个事情是比较大,那其他的我们在过程中再说。

@#@包括我们说的估价师在签名也有要注意的地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名,过去了签名也不规范,签名都在估价师声明里面签。

@#@这次把它改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名都放在估价结果报告后面的,等你签字的时候要看看这个估价结果,过去都是在估价师声明里面签,声明了都是一个模板,还有就是看那个结果签字每一个都不一样。

@#@不能平时都签好了,到时候就直接把它弄上去。

@#@而且这次签名了,要有统一的格式,一个表格,这个表格里面打出你的姓名,打出你的注册号,这别人就看得清楚。

@#@接下来后面再签上你的名字,还要注明签名时的年月日。

@#@你是哪一天签的,所以要这个统一的表格形式。

@#@所有这些要求,都要我们规范估价做得好,就应该这么来做。

@#@@#@接下来请大家翻到目录,目录里面归纳模式,第6页,所以整个规范的正文是八章,我今天讲得就是第一章到第三章。

@#@在第四章,我讲前半部分,第四章估价方法,我讲到这个收益法为止。

@#@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其他估价方法由~~~教授来讲。

@#@另外第五章是由我来讲,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这个上午我们把第一章准则,第二章估价原则,第三章估价程序,再把估价方法前面三节讲,下午讲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剩下来的内容就由~~~教授明天他来介绍。

@#@@#@接下来请大家把规范翻到正文里面的第一页,就是准则,我就逐张逐条给大家捋一遍。

@#@这个准则,原来老的规范是四条现在新的规范只有三条,删掉的是哪一条了,是原来的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这个独立客观公正放在后面一章里面去,就是估价原则里面的一个点。

@#@实际上是把它降低了,降低了我们的失误,我们房地产估价是要在关键的地方改变,不是所有的估价都要遵循客观公正。

@#@所以关于我们房地产估价的关键要变更要改革,我们提出来十几个方面。

@#@那其中和这个里面相关的,一个是要从见证性估价转向咨询性估价,过去我们的估价主要是提供价格价值证明作用的这个估价,按这个估价来做。

@#@那将来要提供很多咨询性的估价,我们这次就写的非常明白,过去主要是为政府,定这个出纳的底价图。

@#@这次的话了明确到为意向用地者,大部分是开发商,他想把这块地它的报价它的出价做出来,还可以做竞争对手的可能的出价等等,这个是改成咨询性的这些估价。

@#@其他估价不做改变,所以我们从见证性估价改为咨询性的估价,见证性估价这个词啊在术语标准里分为两类。

@#@所以咨询性估价就不一定是客观公正,另外一个和这相关的,从争议的第三方转向代表的某一方当事人。

@#@我们过去的估价讲得都是自己是中立的第三方,但将来我们可能讲的是代表某一方的当事人。

@#@你看这些就像是律师一样,代表原告代表被告替他辩护。

@#@我们估价师将来也可能这样,像司法鉴定里面也可能是见证性的中立的第三方的。

@#@像人民法院这个拍卖了未确定保额价提供应对的估价,可能还有中立的第三方,那也可能当时接受的某一方不说。

@#@你像离婚的这个案子,可以代表这个男方来估价也可以代表女方来估价,将来双方见证人员再来验证。

@#@等等这样一些情况,不完全是中立的第三方代表某一方,等等这样一些是我们的观念变更。

@#@这叫拓展业务,就是把估价做实了,这次这一方面做了很大的变化。

@#@所以将来第一要看比较,比较很简单,就是制定这个规范的过程。

@#@三个目的:

@#@规范估价的活动,统一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的质量。

@#@第二条就是这个估价适用的范围,适用于房地产估价的活动,这条必须要注意,所以了这次在说明里面了讲得是非常透。

@#@所以大家可以翻到60页,我简单提一下,这个非常重要。

@#@就这个规范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第二条讲到了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那什么是房地产估价活动,所以就得根据说明,说明各种需要,对各种类型的房地产它的各种价值和价格,它不仅仅是估价地上的房屋或者建筑、产地等等这样一些。

@#@将来你遇到一些争议的,哪些应该房地产估价来做的,这里面就说的非常清楚了。

@#@各种需要都在里面列举了,税收呀、征用啊、拍卖、变卖、出租啊、分割、合并啊、损害赔偿、保险转让啊、租赁啊、建设用地、房产投资基金啦,还有公允价值计量啊,还有企业的各种行为改制上市资产评估资产变卖等等也不说了。

@#@第二个,各种类型的房地产,这里面列举了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房地产、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实际上除了房地产之外还包括房屋里面的一些动产无形资产等等一些。

@#@比如说酒店啦,加油站,公园,高尔夫球场等等。

@#@它都是整体资产。

@#@包括商城在内,它是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整个一个企业里面它可能是起到了房地产等等。

@#@那我们也列举了这样一些用途。

@#@第三个方面就是各种价值和价格,除了司法价值之外,还有投资价值,现状价值,快速变现价值,产业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价值,保险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等等,这些算是房地产的,为了各种目的的,对房地产评估的各种价值都是属于这个规范以外。

@#@反过来讲,我们的业务范围也是这个,讲到这个地方,国家近几年来对职业这个资格进行力度最大的~~,有些和我们相关的这些评估都被取消了。

@#@但是我们房地产估价还是被列入了职业资格,干这个活必须要有这个资格,没有这个资格就不能干,干出来就是无效的。

@#@反过来讲,它不属于准入类的职业资格就是什么,谁都可以做。

@#@你还不能阻止,行政机关阻止行政机关就是违法,所以我们国家有个行政许可法,你们可以去看看。

@#@所以我们房地产估价师这个职业资格啊,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准入类的职业资格。

@#@他就必须得取得这个资格,没有这个资格就不能干,反过来不属于准入类的,谁都可以去做。

@#@所以这是一个情况跟大家说一下。

@#@那我们这个职业资格未来会怎么样?

@#@那也有竞争对手希望把它取消掉,所以未来会有三种人,继续保留准入类的职业资格,第二个改为水平评价类,就是你还可以干,但不是强制性的,资产评估实际已经改为了水平评价,那就是说你还可以保留这个名称,但是不是说有这个名称就可以做这个事情,不一定。

@#@就看看你是不是教授,是不是硕士博士,有一个就相信你,就像这个事情必须是教授去干,硕士博士去干,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个就是完全被取消,完全被取消,就是这个名称都不用搞了。

@#@所以将来会这么演变,但继续保留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最差的了,就是改成水平价。

@#@完全被取消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

@#@美国也好,发达国家也好,我们审查评估这个里面只有房地产估价按照这个标准来,所以中国目前跟其他发达国家是一样的。

@#@它只有房地产估价师才取得真正的~~,其他的人都可以干其他的评估,它比方涉及到了金融安全,像我们台湾地区就自动~~价格,有要求的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但也有些估价它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谁都可以去做,那你也可以做的很好。

@#@那通过这些东西,在英国和我们香港按照这个,或者具体来讲产业质量,你像一些就是房地产估价师,那香港的房地产估价师也取得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

@#@那他的~~法律上必须具备这个东西,但是从英国发展了上百年,还有一个英国皇家~~协会,他们有没有法律要求,不是他的会员了也没有人来请他做,因为不相信。

@#@所以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搞这些了,就是通过市场来调节,而不是通过法律强制性的。

@#@这就是第二条吧,跟大家讲一下。

@#@这个适用的范围大家可以看说明,再去讲哪些属于房地产估价。

@#@第三条就不讲了,因为也可能有其他的估价标准。

@#@相对应的问题都有规定。

@#@如果其他规范有相关规定了,我们再按照其他的要求,像我们就按照房地产规范基本术语要求。

@#@所以用语用词了都要规范,不能自己自创。

@#@这是第一个。

@#@@#@那接下来是第二个,估价原则,这里面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最大的一个了就是区分了不同的价值价格它的评估应当遵循什么,这是最大的一个区分。

@#@过去我们都是笼统的房地产估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主要是评估市场价格,但现在业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需要评估的价值价格类型也是非常多的,所以我们规定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

@#@接下来,我们逐条来看一下,第一条就是你评估市场价格的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是原来老的,五个原则,一个是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第二个合法原则,第三个是价值时点原则,第四个是替代原则,第五个是最高估价利用原则。

@#@这五个原则在规范第四条都讲到了,遵循这个原则应该都能做到。

@#@@#@接下来第二条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针对我们目前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比较普遍的也可能是最多的。

@#@那这次增加了抵押的估价,你可能评估的是抵押价值,也可能是抵押净值。

@#@在南方所有的银行要求评估的都是抵押净值。

@#@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在术语里面都有定义,区别就是抵押净值要在抵押价值的基础之上,还有扣除诉讼的费用,律师的这些费用,拍卖评估的费用,初始的税费。

@#@实际上了,银行去贷款了,如果还不了钱,拍卖过程中卖了多少钱还扣除相关费用,从拍卖所得的价款里面扣除诉讼的费,也是你去拍卖诉讼找律师再是拍卖委托人,也有司法鉴定,就是司法拍卖估价。

@#@交易中的一些欠的税费。

@#@这个抵押净值简单讲就是这些。

@#@评估这两种价值的时候,都要~~司法价值评估的内容,上面的五个原则除此之外要注意谨慎原则,谨慎原则是一个特质,估价都要谨慎,遇到不确定因素怎么办,实际上是特指。

@#@至少是六个原则要遵守。

@#@这是第二个抵押估价的原则。

@#@@#@第三个对其他的价值的评估,太多了说不清楚,做了一个原则上的规定,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什么是估价目的,简单来讲就是什么样的需要来估价,评估的哪一种价值,从市场价值评估来说,从上面五个原则中选择适用的原则,你认为哪种需要你来选,你认为那种原则要增加,那大家开会研究添加,像房贷投资增加两个原则,一致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像为开发商拉苦力,从政府那招拍挂获得土地。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为他做估价,这个典型的最直接做的是投资价值。

@#@这是我举的例子。

@#@土地的估价大部分最有用的就是假设开发法。

@#@这个方法运用的时候不论投资价值的运用还是正常的一般市场价值的运用差异特别大,从观念就差异非常大,首先我们先说这个土地值多少钱,假设开发法看他建好能卖多少钱,假如是商品住宅那就假设这个住宅在市场上卖多少钱,市场价值还有开发商的品牌,大品牌的开发商卖价格高,小的不知名的就价格低,很显然的所以根据开发商的品牌来估计价格。

@#@第二个,成本,要减去投入的东西,不同的开发商不同,大的批量的采购成本低,小的采购成本高的多,就像买东西一样,批发的便宜,你们要家里装修就贵,这个就很大就需要总经理给我介绍,挣的是老百姓的钱,按照这个说法,他就挣这个价差成本,把价格压倒最低。

@#@如果市场价是1000块钱,他100块钱就能搞到。

@#@所以不同的企业,他这个不一样,那还有管理水平,管理的好坏,还有他对自身的要求,对阅历的要求。

@#@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评估不同,它是站在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角度,结果它自身就多出了一些约束。

@#@市场价值是站在一个典型的普通的大多数人的角度,所以不必客观公正的,我们怎么来理解。

@#@那广义上来讲,一般情况下也不一定这么要求。

@#@你看现状价值是没有最高最佳利用的,市场价值都要最高最佳利用的。

@#@所以现状价值的评估不一定要遵循这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那现状价值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评估了,我们在现实研究中会提到,就是房地产税,现在国家在搞房地产的制度税,那房地产税要不要按照这个来搞啊,有两种情况,有利用~~来偷税,有些就是按照现在这个状况。

@#@那我个人的观点就是按照现状来评估。

@#@这样老百姓也会减轻一点儿负担,这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那可能其他的情况下也要评估现状价值,所以这是第三条。

@#@@#@接下来第四条,就是6个估价原则要遵循的要注意的,主要是对评估价值,我们的评估价值就是评估出来的这个价。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评估出来的这个价格是各方当事人评估出来的都是客观合理的,不偏袒某一方,不会一方有利一方不利。

@#@简单说就是这样,不做多说。

@#@第二个是合法原则,合法就是里面这个评估价值是在依法判定的状况下评估出来的价值。

@#@这个经常出现在我们现实中,你看违法违章的建设啊,临街的住宅他把它改成工业房啊,这个东西你要遵循合法原则应该怎么做,严格意义上来讲,你要按照规范按照规划证书记载的来做,这就是合法原则。

@#@你像房屋征收的时候,有些你改了是伪证,那就是没有遵循合法原则。

@#@那如果不遵循合法原则,那哪些是遵循哪些是不遵循是看估价过程中确定价值的类型,再确定遵循的原则。

@#@你像我们说政府给他2.5,你就按照这个来做,那这个行为行不行了,那按照2.5的他找关系找规划,那从2.5改成5增值多少啊,我就这么大一点的地能带来多大的收益,反过来讲他就花多少钱去干这个事情,值不值了,那他这是一点,是不是合法行为了另外再说。

@#@这种特殊的情况要考察,一般的建设性的那就不能这么干,一定要遵循合法的原则,就是要依法判定评估下的价值,估价对象是什么状况,要依法来判定。

@#@合法情况下它的价格价值,价格时点是所有的估价都要遵循,我现在还想不出一个不遵循价";i:

26;s:

22511:

"成本法及市场法案例@#@本次估价对象为XX公司拥有的XX新区E区的14#、15#及16#楼的房地产。

@#@总建筑面积为21445.49平方米,分摊的土地面积为5924.17平方米。

@#@估价人员根据现场勘察收集的有关资料,依据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遵循法定或公允的估价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对委估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公允价格进行了估价。

@#@@#@

(一)估价对象@#@本次估价对象为XX新区E区的14#、15#及16#楼的房地产。

@#@总建筑面积为21445.49平方米,其中14#建筑面积6969.47平方米,15#建筑面积6969.47平方米,16#建筑面积7506.55平方米,分摊的土地总面积为5924.17平方米,其中14#楼分摊1925.27平方米,15#楼分摊1925.27平方米,16#楼分摊2073.63平方米。

@#@估价对象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XX公司所有。

@#@@#@估价对象坐落于XX区XX乡XX村,建成后为封闭式管理、绿化率较高的高品质住宅区。

@#@其东至XX居住区E区二期用地,西至规划的XX中路,南至规划的XX大街,北至规划的XX北街,地处燕莎商圈内,邻东北三环路和东北四环路。

@#@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根据北京市地价区类划分标准,委估土地位于五类地价区。

@#@附近有300、302、408、409等多路公交车通过,交通便捷。

@#@@#@1.房地产权利状况@#@估价对象中土地使用权属XX所有,建筑物为XX公司开发建设。

@#@证明文件详见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京X国用(2001出)字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0--规地字-XX];@#@《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0--规建字-XX];@#@《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京建开字[2000]第XX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京房内证字第XX号]。

@#@委估房地产产权清晰,无纠纷。

@#@@#@2.委估物业概况@#@估价土地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类型,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1年8月29日。

@#@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

@#@通水(上水、下水)、电、天然气、热力、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

@#@@#@估价对象为多层轻框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地上6.5层,标准层层高2.7米,6—6.5层为复式结构,每层层高2.4米,檐高19.5米。

@#@建筑物设计抗震烈度为8度,筏板基础,加气砼砌块填充外墙,90厚轻陶粒砼隔墙条板。

@#@普通水、电、暖配置。

@#@布局结构:

@#@14#、15#楼地下一层为四室一厅一厨两卫,1-5层为二室一厅一卫二阳台,6-6.5层为复式四室二厅二卫四阳台户型,目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入住条件。

@#@16#楼户型布局同14#、15#楼,至估价期日,主体结构工程已完工,安装、装饰工程尚未开始。

@#@委估对象使用功能齐全,设计有上(冷、热)、下水系统、室内外消防系统、采暖系统、电气系统(包括安全防盗、有线电视接收)、天然气系统,并预留分体式空调位置。

@#@小区二十四小时热水供应,二十四小时保安。

@#@@#@建筑物装修情况:

@#@外墙为防水涂料,塑钢窗,公共部分(楼梯、走廊)为水泥地面。

@#@楼内公共部分墙面及顶面用涂料刷白;@#@厨、卫精装:

@#@瓷砖墙、地面,配置中档厨、卫用具;@#@其余房间水泥毛地面,涂料墙(顶)面,入户有对讲防盗门,户内为镶板门;@#@所有窗户均为塑钢推拉窗。

@#@@#@

(二)价值定义@#@本次估价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和重置价值标准。

@#@@#@本次估价的房地产价格为现行市价和重置价值之体现。

@#@现行市价指委估物业在估价时点的市场公允价值;@#@重置价值中地价是指土地性质为出让、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住宅用途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格;@#@建筑物重置价值指在估价时点重新购建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建筑物的价值。

@#@@#@(三)估价方法@#@根据通行的评估惯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估价原则,依据评估目的,并结合委估物业的特点和我们所掌握的资料,确定对估价对象采用“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1.市场比较法原理@#@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待估房地产价格时,将待估房地产与在接近估价时点时期内已经成交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依照这些已经成交的房地产价格,通过多项因素的修正而得出待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市场比较法估算房地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估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交易案例房地产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2.重置成本法原理@#@

(1)运用重置成本法求取建筑物的价格@#@1)收集有关重置全价计算的资料@#@主要包括现行概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前期及其它费用计算标准、现场勘察资料等。

@#@@#@2)重置全价的计算@#@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全价由建安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开发利润、建设期贷款利息四部分组成,其中:

@#@@#@①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为了准确、合理的确定建筑物的建安造价,评估人员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整,并按现行标准取费,从而计算出工程的建安造价。

@#@@#@②工程建设前期及其它费用的取费标准及依据@#@前期及其它费用是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向当地政府缴纳和工程建设中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

@#@本工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计取,主要由表1所列各项费用组成:

@#@@#@表1@#@序号@#@费用名称@#@计费基础@#@1@#@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造价@#@2@#@建筑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造价@#@3@#@工程标底编制费@#@建安工程造价@#@4@#@工程保险费@#@建安工程造价@#@5@#@合同预算审查费@#@建安工程造价@#@6@#@合同签证费@#@建安工程造价@#@7@#@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费@#@建安工程造价@#@8@#@工程建设监理费@#@建安工程造价@#@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程造价@#@10@#@建设单位管理费@#@建安工程造价@#@③资金成本:

@#@计算资金成本的时间以项目自筹划至建设完毕正常时间为准,假设前期费用在期初一次性投入,建筑安装费用在工程期限内均匀投入,利率取评估基准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④开发利润:

@#@参照同行业开发利润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⑤重置全价的计算:

@#@@#@重置全价的计算程序见下表:

@#@@#@表2@#@序号@#@名称@#@费率@#@计算公式@#@一@#@建安工程造价@#@根据现行定额资料计算@#@二@#@前期及其他费用@#@前期及其他费率@#@

(一)×@#@前期及其他费率@#@三@#@贷款利息@#@贷款利率@#@前期费用一次性投入,建安费用等在建设期均匀投入@#@四@#@开发利润@#@利润率@#@[

(一)+

(二)]×@#@利润率@#@五@#@重置全价@#@

(一)+

(二)+(三)+(四)@#@3)成新率的确定:

@#@在评估过程中通过对建筑物的现场勘察,综合考虑构成建筑物的基本因素即内在质量和次要因素即外观质量,调查竣工以来维修保养状况、查看各主体结构和内外装修现状基础上对委估对象进行现场勘察打分,确定完好分值率;@#@结合使用年限法,确定理论成新率,最终采用加权平均法求取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完好分值率×@#@60%@#@4)评估值的计算@#@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2)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土地使用权价格@#@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7月6日下发了《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京政发[1993]34号)及其使用说明,对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进行宏观控制,我们依据该文件求取估价对象的地价。

@#@该基准地价是在调查各类用地的基础上,根据其地上建筑物现有的收益水平和经营情况测算的土地平均价格,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三部分构成,因此将基准地价通过容积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等项目调整修正,可以推算出土地的价格。

@#@基准地价修正法的基本公式为:

@#@@#@委估土地单位面积评估价格=出让金基数×@#@容积率修正系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容积率+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四)估价过程@#@1.用市场法求取14#、15#楼的房地产价格@#@

(1)选取比较实例@#@根据委估对象所处位置,通过市场调查和比较分析,选取位于同一供需范围内近期成交的、与委估对象位置、设施、楼层、装修及结构等类似的多个商品房作为参照物,在充分了解参照物及委估对象状况的前提下,以参照物的平均成交价格为基础,通过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公平市价。

@#@@#@委估对象与参照物的因素比较详见表3:

@#@@#@表3@#@比较因素@#@估价对象@#@实例A@#@XX园@#@实例B@#@XX嘉园@#@实例C@#@XX苑@#@交易均价(元/平方米)@#@6,200@#@6,300@#@5,900@#@交易情况@#@正常@#@正常@#@正常@#@交易期日@#@2001.12@#@2001.12@#@2001.12@#@2001.12@#@区@#@域@#@因@#@素@#@地理位置@#@XX@#@XX@#@XX@#@XX@#@基础设施状况@#@较好@#@较好@#@好@#@较好@#@公共设施状况@#@较齐全@#@较齐全@#@齐全@#@较齐全@#@环境质量@#@好@#@较好@#@较好@#@稍好@#@交通便捷度@#@便捷@#@便捷@#@便捷@#@便捷@#@场地条件@#@七通一平@#@七通一平@#@七通一平@#@七通一平@#@个@#@别@#@因@#@素@#@成新度@#@全新@#@全新@#@全新@#@九成新@#@装修程度@#@厨、卫间精装,其余初装@#@厨、卫间精装,其余初装@#@厨、卫间精装,其余初装@#@厨、卫间精装,其余初装@#@户型@#@合理@#@较合理@#@合理@#@合理@#@楼层@#@多层@#@高层@#@高层@#@高层@#@工程质量@#@优@#@优@#@优@#@优@#@使用功能@#@较齐全@#@较齐全@#@齐全@#@较齐全@#@物业管理措施@#@较完备@#@较完备@#@完备@#@较完备@#@结构类型@#@框架@#@框架@#@框架@#@框架@#@

(2)因素修正@#@1)交易情况修正@#@由于所选取的三个比较案例,均为自由竞争市场上的平均价,设委估房地产为100,则A、B、C三案例修正系数分别为:

@#@100、100、100。

@#@@#@2)交易期日修正@#@评估对象与比较案例的交易日期比较,设委估房地产为100,确定A、B、C三案例分别为:

@#@100、100、100。

@#@@#@3)区域因素修正@#@估价人员所选取的三个比较案例位于同一供求圈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保证度、公共设施保证度、交通、环境等确定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房地产区域因素修正计算见表4:

@#@@#@表4@#@物业名称@#@权重@#@估价对象@#@实例A@#@XX园@#@实例B@#@XX嘉园@#@实例C@#@XX苑@#@区域条件分值@#@1.0@#@100@#@98.5@#@101.5@#@94@#@其中@#@所处地理位置@#@0.3@#@100@#@100@#@105@#@90@#@基础设施保证度@#@0.2@#@100@#@100@#@105@#@100@#@公共设施保证度@#@0.2@#@100@#@100@#@105@#@100@#@环境质量@#@0.15@#@100@#@90@#@90@#@80@#@交通便捷度@#@0.15@#@100@#@100@#@100@#@100@#@4)个别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主要考虑楼层、结构布局、设施、建材及装修、户型、成新程度、交付方式、销售方向等,对各因素进行比较,详见表5:

@#@@#@表5@#@物业名称@#@权重@#@估价对象@#@实例A@#@XX园@#@实例B@#@XX嘉园@#@实例C@#@XX苑@#@物业条件@#@1.0@#@100@#@98@#@98@#@94@#@其中@#@装修、家具配置条件@#@0.30@#@100@#@100@#@100@#@100@#@使用功能@#@0.10@#@100@#@100@#@100@#@100@#@楼层、结构布局、设施、建材、户型、楼层朝向等@#@0.20@#@100@#@90@#@90@#@90@#@成新程度@#@0.40@#@100@#@100@#@100@#@90@#@5)修正结果见表6:

@#@@#@表6@#@物业名称@#@估价对象@#@实例A@#@XX园@#@实例B@#@XX嘉园@#@实例C@#@XX苑@#@房地产售价(元/平方米)@#@6,200@#@6,300@#@5,900@#@交易条件@#@100@#@100@#@100@#@100@#@时间因素@#@100@#@100@#@100@#@100@#@区域条件@#@100@#@98.5@#@101.5@#@94@#@个别条件@#@100@#@98@#@98@#@94@#@比准价格@#@6,423@#@6,334@#@6,677@#@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估价对象交易条件分值/可比实例交易条件分值)×@#@(可比实例交易时间因素分值/估价时点时间因素分值)×@#@(估价对象区域因素分值/可比实例区域因素分值)×@#@(估价对象物业条件分值/可比实例物业条件分值)@#@计算待估房地产的评估价格:

@#@取所选三个案例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待估房地产的评估全价,则评估对象单位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为:

@#@@#@地上评估单价=(6,423+6,334+6,677)/3=6,478(元/平方米)@#@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交易状况,地下部分售价为地上部分平均售价的50—70%,结合委估物业实际情况,此项比率取70%,则地下部分评估单价为:

@#@@#@地下评估单价=6,478×@#@70%=4,535(元/平方米)@#@14#楼地下一层,地上6.5层,总建筑面积为6969.47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827.5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141.88平方米,则:

@#@@#@地下部分评估值=4,535×@#@827.59=3,753,120.65(元)@#@地上部分评估值=6,478×@#@6141.88=39,787,099.00(元)@#@14#楼的总评估值=地下部分评估值+地上部分评估值@#@=3,753,120.65+39,787,099.00@#@=43,540,219.65(元),合:

@#@4,354.02万元;@#@@#@15#楼的评估方法及过程同上,其结构布局、建筑过程、完工时间均为14#楼相同,其所处位置与14#楼相邻,则:

@#@15#楼评估值为:

@#@4,354.02万元。

@#@@#@2.用重置成本法求取16#楼的房地产价格@#@

(1)运用重置成本法求取建筑物部分的价格@#@16#楼为轻框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7506.55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6.5层,开工于2000年12月,至估价时点,主体结构工程已完工,安装及装修即将进行。

@#@本工程室内外高差1.2米,层高2.7米,檐高19.5米。

@#@@#@1)重置全价的计算@#@①结构工程费用合计9,523,547.75元,详细测算过程见下表:

@#@@#@结构工程费用计算表@#@(含土建与水电等配套设施的预埋)@#@表7@#@序号@#@项目@#@取费基础@#@费率(%)@#@金额(元)@#@1@#@直接工程费(含其它直接费)@#@7,581,615.50@#@2@#@企业管理费@#@1@#@13.28@#@1,006,838.54@#@3@#@利润@#@1@#@7@#@530,713.09@#@4@#@税金@#@1@#@4.09@#@310,088.07@#@5@#@工程造价@#@1+2+3+4@#@9,429,255.20@#@6@#@劳保统筹@#@5@#@1%@#@94,292.55@#@7@#@工程总价@#@5+6@#@9,523,547.75@#@8@#@单位造价@#@1,268.70@#@②前期及其他费计算@#@根据北京市所规定的各类建设取费标准确定。

@#@具体内容如下:

@#@@#@表8@#@序号@#@费用名称@#@按建安造价计算%@#@1@#@工程项目勘察费@#@0.55@#@2@#@建筑工程设计费@#@1.5@#@3@#@工程标底编制费@#@0.1@#@4@#@合同预算审查费@#@0.05@#@5@#@合同鉴证费@#@0.02@#@6@#@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0.1@#@7@#@工程保险费@#@0.2@#@8@#@工程建设监理费@#@1.8@#@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费@#@0.25@#@10@#@建设单位管理费@#@0.5@#@总计@#@5.07@#@经核查,本工程的建安工程中标价为10,644,698.74元。

@#@在以上前期费用中前七项费用为一次性全部发生,费率合计2.52%,后三项费用随着工程进度发生,费率合计2.55%,则:

@#@@#@前期及其他费=10,644,698.74×@#@2.52%+9,523,547.75×@#@2.55%@#@=511,096.88(元)@#@③资金成本(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该建设项目建成的合理周期为1.5年,银行二年期贷款利率为5.94%,前期费用在建设期初投入,至评估基准日建安工程贷款期为1年,假设建安费用在建设期期中投入,则16#楼的资金成本为:

@#@@#@资金成本=结构工程造价×@#@贷款利率×@#@1/2+前期工程费×@#@贷款利率×@#@1@#@=9,523,547.75×@#@5.94%×@#@1/2+511,096.88×@#@5.94%×@#@1@#@=282,849.37+30,359.15@#@=313,208.52(元)@#@④开发利润@#@根据北京市同类用途房地产开发利润水平,结合委估房地产的特点,确定开发利润率为15%,则:

@#@开发利润为:

@#@@#@开发利润=(结构工程造价+前期工程费)×@#@15%@#@=(9,523,547.75+511,096.88)×@#@15%@#@=1,505,196.69(元)@#@⑤重置全价计算@#@16#楼结构部分重置全价=结构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开发利润@#@=9,523,547.75+511,096.88+313,208.52+1,505,196.69@#@=11,853,049.84(元)@#@2)评估值的计算@#@成新率:

@#@该楼为在建工程,经现场勘察,该工程处于正常建设中(主体结构工程已完工,安装及装修即将进行),故其成新率取100%。

@#@@#@则16#楼建筑物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11,853,049.84×@#@100%@#@=11,853,049.84(元)@#@

(2)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16#楼分摊土地的价值@#@1)16#楼分摊土地面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京X国用(2001出)字第XX号]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数据,并经核实,该宗地规划建设用地18069.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5485.49平方米,其中:

@#@14#楼建筑面积6969.47平方米,15#楼建筑面积6969.47平方米,16#建筑面积7506.55平方米,9#楼建筑面积44040平方米(根据《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中的数据确定);@#@则:

@#@@#@容积率=65485.49/18069.53=3.62@#@16#楼分摊的土地面积为:

@#@@#@7506.55/3.62=2,073.63(平方米)@#@2)土地出让金@#@估价对象位于北京市XX区XX住宅区,根据北京市地价区类划分标准,属五类地区。

@#@经查北京市基准地价,当容积率为1、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时,住宅用途出让金标准为600-800元/平方米。

@#@根据估价对象周围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水平,及北京市政府以绿养绿的政策,综合确定出让金为400元/平方米。

@#@估价对象整体容积率为3.62,经查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用内插法求得容积率修正系数为3.21。

@#@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1+r)N-n[(1+r)n-1]@#@K=————————@#@[(1+r)N-1]@#@其中:

@#@N----法定最高使用年限@#@n----剩余使用年限@#@r-----还原利率(取6%)@#@该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1年8月29日,至估价时点,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零8个月,以70年计算,则时间修正系数为1。

@#@@#@则修正后的单位土地出让金为:

@#@@#@400×@#@3.21×@#@1=1,284(元/平方米)@#@3)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次评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主要为红线外市政及四源费。

@#@根据表列标准,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造价(不含四源工程时)不低于低限(460元/建筑平方米);@#@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造价和四源费用两项之和不低于高限(800元/建筑平方米)。

@#@经综合分析委估宗地所在区域该项费用的实际征收水平,确定本次评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取1050元/建筑平方米为宜,则单位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为:

@#@@#@1050×@#@3.62=3,801(元/平方米)@#@4)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对于委估土地,此项费用指拆迁补偿费,估价对象所在区域主要为居住用地,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拆迁费用及安置费用等,考虑此项目具体情况及其周围拆迁费水平,本次评估拆迁费确定为6,200元/平方米。

@#@@#@5)修正后单位熟地价@#@单位熟地价=1,284+3,801+6,200@#@=11,285.00(元/平方米)@#@6)委估宗地地价=11,285×@#@2,073.63@#@=23,400,914.55(元)@#@(3)运用成本法求取16#楼的评估价格@#@通过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评估价格为23,400,914.55元,通过重置成本法测算的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11,887,625.81元,则成本法最终求得16#楼的评估结果为:

@#@@#@评估价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23,400,914.55+11,853,049.84@#@=35,253,964.39(元),合:

@#@3,525.40万元。

@#@@#@(五)估价结果@#@经过我公司评估人员全面的市场调查、科学的论证、精确的测算,委估对象在2001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为:

@#@12,233.44万元,(详细结果见下表)。

@#@@#@人民币大写:

@#@壹亿贰仟贰佰叁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序号@#@物业名称@#@建筑面积(M2)@#@分摊土地面积(M2)@#@评估价格(万元)@#@1@#@14#楼@#@6969.47@#@1925.27@#@4,354.02@#@2@#@15#楼@#@";i:

27;s:

30227: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需要思考的问题@#@2006-04-1209:

@#@44:

@#@39@#@【打印本页】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 @#@ @#@ @#@  霍胜华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管理性文件中,将检验分为很多类,诸如:

@#@监督检验(包括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定期监督检查检验、统一监督检查检验、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日常监督检查检验)、认证产品检验、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过去的评优产品检验、质量分等分级检验、质量争议产品的仲裁检验、采购验货检验、消费者委托检验、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等等。

@#@但是,对于质检机构而言,无论那种检验都属于委托检验范畴,只不过因委托方的地位、性质不同或与质检机构的关系不同,有些检验用一种更能体现检验任务性质的表示方法而已。

@#@如对于依据标准化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用“下达”表示“委托”,其检验往往称之谓监督检验。

@#@而且这种检验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推托,必须按时完成。

@#@再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解决质量投诉,法院等为解决经济纠纷中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时的委托检验亦可称之为仲裁检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经济利益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者、用户、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使质检机构除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外,其他委托检验任务逐渐增多,加之在一些经济活动中,出现争议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诉诸法院裁决,以求自身利益得以保护的逐渐增多。

@#@在这些纠纷的调解、裁决中,很多与相应产品的质量连在一起,于是质检机构的仲裁性检验亦逐渐增多。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的检验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形成,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加入WT0,中国的检验市场也会发生变化,WT0要求,不指定承担商业检验的机构,商业检验需利用市场机制;@#@不对合资检验机构的运行提出障碍性要求等。

@#@质检机构如何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走入社会,走向市场,逐步从政府相关部门的附属走向真正的中介机构行列,已成为质检机构必须认真思考和逐步解决的课题。

@#@本文对已具备了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质检机构,如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以取得检验用户的信赖,创造进入检验市场的自身条件,更好的为质量技术监督服务,进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谈些粗浅看法。

@#@一、检验样品的抽取样品是检验的对象,如果样品出了差错,所有检验活动,可能成为无效劳动,由此导致的检验结论亦可能引起严重后果,这是稍有检验工作常识的人都会理解的。

@#@因此,除单件样品和送样检验,只需对样品质量负责的以外,样品的抽取是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第一关。

@#@l、抽样依据的选择目前,仅抽样的国家标准就有几十个之多,其中GB/T2828、GB/T2829是很多人所熟悉的。

@#@也有很多产品在其相应产品标准中对抽样方法、数量等作出了规定。

@#@这些标准,绝大多数适用于产品出厂检验、交货或验收检验。

@#@在很多情况下,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也按上述标准抽取样品。

@#@因此,选择合适的抽样依据是检验工作开始的第一步。

@#@一般情况,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已有抽样规定的,在企业抽样时,包括抽样基数达到标准规定数额在生产企业外部抽样,需以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为准,不需再考虑其他的抽样通用标准。

@#@但一些质检机构在抽样检验时,时有错误选用抽样依据的情况。

@#@如一次某质检机构在执行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时,依据GB/T2828抽查一类机械产品,抽样基数为7台~80多台的几家企业,抽取的样品都是3台。

@#@显然这个质检机构不了解GB/T2828的适用范围,也不了解CB/T2828规定的样品数量的确定原则,即抽取样品的多少,是随样品批基数的大小而变化的,即样本不是一个固定数。

@#@该质检机构误认为GB/T2828适用于其所检验产品样品的抽取。

@#@而取样品数为“3”,十有八、九是拍脑袋确定的。

@#@因此,需要抽样的检验活动,必须选用适用的抽样标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亦可按争议双方商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

@#@2、抽样人员的选择首先,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能熟练使用抽样工具;@#@其次,抽样人员要有责任心,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可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开;@#@第三,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但在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单人抽样,非本质检机构的不相干人员抽样,不熟悉抽样要求人员的抽样都曾发生。

@#@3、抽样单的设计和填写抽样单是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前题,也是监督检验后处理的重要原始材料。

@#@其内容要力求完整,即有足够的信息量,而且至少作到一类产品格式统一。

@#@因此每个质检机构要十分重视抽样单的设计,其基本信息应包括: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出厂等级(必要时)、执行标准号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电传;@#@——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样品编号(必要时);@#@——抽样人员名称、被抽样企业质量负责人职务、名称(签字盖章);@#@有些情况还需增加许可证号、认证号等或委托方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国家监督抽查要求的企业性质、生产规模等。

@#@抽样单填写要字迹工整、清楚、准确,所有项目要用全名,不能用简称、缩写、俗名,以免引起误解或给统计分析,特别是计算机的统计分析造成困难。

@#@过去这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如某市×@#@×@#@厂,有时有无“市”字可能是两个企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国家监督抽查十周年纪念活动时,表彰10年中抽查无不合格产品又两次以上抽查合格企业时,除由于企业更改名称等因素外,由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给计算机检索造成很多困难,致使遗漏了个别符合要求的企业,也使个别有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上了表彰名单。

@#@4、样品的抽取选择了合适的抽样依据后,抽样人员现场抽样需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

(1)出示抽样文件:

@#@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地点进行抽样,首先应向被抽检方出具抽样依据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抽样依据文件如抽样检验介绍信,定期检验和统检的任务书等文件等。

@#@抽样人员身份证明要和抽样依据文件一致,如抽样介绍信中介绍的是国家×@#@×@#@质检中心×@#@×@#@×@#@人员的,不能出具×@#@×@#@院、所的工作证,因为是×@#@×@#@院、所的人员,不等于是隶属该院的国家XX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

@#@

(2)随机抽样,除产品标准对抽样有严格要求的外,需采用随机抽样方法。

@#@如按GB/T10111,利用随机数骨子进行抽样。

@#@不应人为的有意选择那个或那部分产品。

@#@如选择展品室的样品、专门小样品库的样品、以及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等。

@#@(3)抽样数量:

@#@需按抽样依据规定抽取,既不能少,也不能多。

@#@需加倍抽样的,要一次抽取,以免检验出现不合格样品需做加倍检验时,没有样品可检。

@#@但加倍检验样品可封存在被检企业,需作加倍检验时再行调取,不需做加倍检验时,可减少样品运输及处理的工作量。

@#@需要注意的是抽样数量不能随意增加,特别是日用生活用品、消费品等。

@#@抽样数量更不能少于规定要求,否则造成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代表检验批质量水平,使整个检验活动成为无效劳动。

@#@过去在监督检验甚至国家监督抽查中都曾发现抽样人员为达到抽检企业数,企业没有产品,在展品室抽样,产品不够减少抽样,甚至没有产品留下封条让企业生产后送样的情况,完全失去随机抽样的意义。

@#@(4)样品的密封封样是保证样品真实性的措施,应引起重视。

@#@首先应选择合适的密封材料和方法。

@#@常用的密封手段有纸封、铅封、漆封等。

@#@无论采取那种密封材料和方法,都应作到拆封后不能恢复原状;@#@其次,封样部位应保证不破坏封样材料不能取出样品;@#@再次密封被破坏或样品被调换后应容易识别。

@#@总之,样品密封应避免出现前边抽样人员才走,后边企业揭下封条调换样品后用原封条封上,或只注意封上面和四周,企业翻转包装箱从底下换取样品的情况发生。

@#@二、检验依据的选择检验依据标准进行,似乎没有什么可讨论可研究的。

@#@事实上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质量投诉和对质检机构的投诉就多次涉及到检验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而且这方面问题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究其原因,主要是《标准化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标准已转化为推荐性标准,除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外,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执行,允许企业有所选择。

@#@但一些质检机构思想滞后,又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非常熟悉。

@#@所以检验产品时,习惯性的选用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实这些质检机构当时往往不掌握企业到底是执行什么标准,有时会造成选用的检验依据和企业执行的不符。

@#@对于这类错误,之所以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提出异议的不多,是由于许多人也和质检人员一样思想滞后,或由于不熟悉相应法律法规,亦认为检验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部)标准是天经地义的,不会出问题。

@#@但涉及到相关方的经济利益或因产品有质量问题,对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企业利益所在,认真起来,质检机构错误选用检验依据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如何选用检验依据,我认为下述原则是应考虑的:

@#@1、选用强制性标准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不管企业是否执行,都应选用强制性标准检验。

@#@除非企业执行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因为《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选用企业明示的标准只要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企业声称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都应作为检验依据。

@#@3、选用企业明示的生产依据,质量公示在现实企业的生产活动中,企业未执行相应的国标、行业(部)标准,又未按《标准化法》要求制定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对这些企业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责任,属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范围。

@#@但涉及这些产品的检验,可以用企业明示的产品说明、广告、合同、图纸等进行检验。

@#@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中涉及产品的检验依据的选用问题由于这类产品往往技术尚不成熟,工艺工装有时尚待不断调整、改进,相关产品不成熟、未定性的较多。

@#@因此生产时没有标准是可想而知的。

@#@对这类产品检验依据的选择比较困难。

@#@《标准化法》第17条虽然作出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规定,但“标准化要求”是什么,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这类产品检验依据可采用前边1—3项选择原则,特别是第3项原则。

@#@5、产品标准更换期检验依据的选择任何一个产品标准,都不可能永远使用下去。

@#@随着技术进步,产品的更新换代、原材料的改变等,产品标准修订是必然的,且修订周期会越来越短。

@#@一般讲,任何产品标准的出台,都为生产企业预留了调整生产的准备时间。

@#@但是,由于标准印刷的滞后等原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得到标准修订的信息较晚,拿到新标准时,往往新标准已经开始生效,再加上商品流通必然滞后于生产一段时间,给产品检验的委托者和质检机构在一段时间内检验这些产品时选择检验依据带来一定困难。

@#@有关方对此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对这些产品,一般讲应该选用产品生产时的有效标准,即新标准生效前生产的产品用老标准,过渡期按标准对过渡期的规定,新标准生效后生产的产品选用新标准检验。

@#@当然上面所指是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未按其组织生产,对外宣称也未执行新标准的按一般选用检验标准原则对待。

@#@在现实当中,往往存在新标准已经生效,但市场上依据老标准生产的产品仍在流通,或因经济纠纷、质量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在新标准生效前生产的。

@#@对这些产品检验不能用“现行有效标准”的概念对待,应该使用产品“生产时有效标准”概念来选用检验标准。

@#@当然,当用老标准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已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时,如规定涉及的产品能满足新标准要求仍可在市场上流通时,委托方明确要求用新标准检验按老标准生产的产品时,是可用新标准检验的。

@#@6、检验方法的选择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应当制订标准”。

@#@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检验方法应该是确定的,大多数情况也是唯一的,不存在选择检验方法的问题,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即可。

@#@但事实确不然。

@#@一是标准制订不规范、不配套。

@#@特别是企业标准,由于编制标准人员水平的限制,标准编制规范知识的不足,造成很多企标水平低下,产品标准中没有检(试)验方法、检(试)验方法不完善,或没有和产品标准配套的专门检验方法的情况很多。

@#@二是有些产品的检(试)验方法不是唯一的。

@#@三是有些按广告、说明书甚至合同进行的检验活动,没有明确检验方法,致使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工作时,选择检验方法标准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了解生产企业出厂检验使用的方法,使质检机构的检验方法和企业出厂检验方法一致。

@#@但是也有个别企业,特别是少数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的产品出厂根本不作检验。

@#@当这些产品需要检验时,选用检验方法要听取委托方意见,不能由质检机构根据经验拍板确定。

@#@当然质检机构提出建议,取得委托方同意是允许的。

@#@需要提出的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指令(或委托)质检机构执行监督检验任务时,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可能熟悉所有监督产品的标准等技术要求。

@#@各质检机构在制订检验方案时,检验依据的选择要作到准确无误,没有把握时,需报请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量确定。

@#@再者,质检机构接受工商、社团及消费者的委托检验任务时,由于他们之中有很多是不熟悉标准、检验等技术工作的,往往拿来产品要求质检机构出具产品是否是合格的检验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选用检验依据一定要特别慎重,除按上面提到的原则考虑外,检验依据一定要取得委托方的认可。

@#@当然建议是可提供给委托方的。

@#@三、检验项目的确定由于我国产品标准基本上是为企业生产服务,不以交货验收为主的生产型标准。

@#@因此,标准中涉及的检验项目较多。

@#@主要有出厂检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甚至包括产品包装、产品标识说明等需要检查的项目,还有由于合同、广告、产品说明等明示担保引发的问题。

@#@所以,不同情况、不同要求的检验活动一般不要求上述的检验检查项目都需进行,从而引出了检验项目确定问题。

@#@1、检验项目确定原则总体讲按规定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何为规定要求,如出厂检验按出厂检验项目、型式试验按型式试验项目、监督检验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验货检验按双方合同规定要求、委托检验按委托方的要求等等。

@#@超出规定要求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由有关方协商确定。

@#@2、确定检验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一般讲可以概括为“谁”要求或“谁”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谁”确定检验项目。

@#@这里的“谁”既可以是×@#@×@#@单位,如质量监督部门、法院、工商部门、企业、验货单位等,也可以是个人消费者,需要指出的是,和选择检验依据—样,检验项目也不能由质检机构自行确定,当然提出建议由委托方确定是可以的。

@#@在确定检验项目时,发生问题最多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质检机构未同委托单位(人)协商,自行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或者曾口头商委托单位,但在检验的资料档案中未作记录,即查不到委托方同意的检验项目的文字或签字。

@#@这种情况,一旦有人对检验报告提出这方面异议,如果有错,责任落在质检机构。

@#@二是检验项目确定后,不经委托人同意随意更改。

@#@我们在调研中多次发现一些质检机构委托单、任务单、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的检验项目不一致,至少说明质检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员有随意增减检验项目的情况,而三级审核都未引起注意,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允许的。

@#@四、检验委托书的设计质检机构除接受其设置和授权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外,承担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检验任务一般都需要填写检验委托书。

@#@检验委托书实质上是质检机构和检验委托方的一份经济合同。

@#@因此,双方的义务、责任都应在检验委托书上体现。

@#@现在比较常见的毛病,一是用委托函代替检验委托书。

@#@有时法院、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等委托单位,送上一份“委托检验×@#@×@#@产品的简单文字材料和相应产品,要求检验,检验必要的情况和要求,如检验依据、检验项目等,或没有,或不全,而产品包装、说明等相关材料也没有或不全。

@#@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前面二、三中所讲检验依据、检验项目选用错误。

@#@二是质检机构不向委托方明确完成检验任务的时间,造成委托方的无奈。

@#@检验委托书的设计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

@#@委托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等级、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电传;@#@委托检验的依据、检验项目、样品状况;@#@需对批次产品质量负责的抽样依据、抽样方式(质检机构单独抽样、相关方到场共同抽样);@#@完成检验的时间要求;@#@检验费用数额、交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委托方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时间;@#@其他必要的信息。

@#@五、检验结果的描述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细则。

@#@要求检验报告“格式统一、编写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并以附录形式提出了“检验报告”格式。

@#@鉴于产品种类繁多,要求各不相同,当时只对检验报告封面、封2和首页的格式、基本内容作了规定,但对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表达方式未作统一规定。

@#@对检验结果的描述也未提出具体要求。

@#@总结质检机构检验报告情况,采用下述检验结果的表达方式和描述是适宜的:

@#@一般情况检验结果以表格方式表达为好,栏目内容包括:

@#@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要求内容及单位、检验结果、单项评价和备注。

@#@对需检多台套的,检验结果、单项评价栏需按样品的编号分别填写。

@#@需要提请注意的,一是:

@#@“检验项目名称”和“标准要求内容”必须完完全全按标准和规定的检验依据的检验项目名称和标准要求内容填写,不能用俗称填写,也不能缩减和增加检验依据要求内容或不规范填写检验要求内容。

@#@现在经常发现一些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这方面很不规范;@#@二是对一些不用数字而用文字表达检验结果的,检验结果的描述需和检验依据的要求相对应,且明确标出该项是否符合要求。

@#@曾发现个别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中,标准要求“应有”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栏亦填“应有”,使人无法看出检验结果是“有”是“无”。

@#@六、检验结论的描述检验结论是质检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检验依据进行比较后,对被检产品质量的综合性评价。

@#@检验结论的描述必须准确、完整;@#@用词需科学、严谨;@#@文字要简明扼要。

@#@归纳起来,检验结论的描述需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1、检验结论需与检验依据一致对于质检机构,这个问题本是不言而喻的,但翻阅一下检验报告,又会发现这方面的问题。

@#@国家×@#@×@#@用品质检中心,就曾因为用部标准检验,检验结论用企标判定,受到国家技术监督局的通报。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多个标准进行检验时,如被检产品既执行产品的性能标准,又执行安全标准、卫生标准时,或多功能产品执行多种标准时,检验结论应体现多个标准的检验结果,不能仅写“合格”、“不合格”了事。

@#@另外,检验结论不能加评论性意见,如,是否适用,宜于--,不宜于--等评价性意见。

@#@2、不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时检验结论的描述这种情况下,特别是监督检验,往往只选择标准中的重要项目检验时,检验结论的描述,应明确体现按×@#@×@#@标准检验×@#@×@#@项,所检项目的质量情况。

@#@当不合格项目不多时,应明确写出不合格项。

@#@如果不合格项涉及的是有关安全、健康等强制性要求项目,或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合格项可以给所检产品下不合格结论的,亦可对产品下不合格结论。

@#@同时要注意,检验结论中的检验项目,必须和任务书、检验委托单、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首页中的“检验项目”栏中填写的项目一致。

@#@不一致时要有明确的说明。

@#@3.检验结论需准确、严谨,不易引起误解由于我国的标准基本上是生产型标准而不是贸易型标准,所以大多数产品标准只有检验(分析、化验、试验)项目,而无判定是否合格的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有些产品标准对出厂等级有描述,如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一等、二等、三等、等外品等分等规定。

@#@对前者如前所讲,检什么项目就什么项目、检多少项目就多少项目给出评价性结论。

@#@对后者,有分等分级要求的,需给出产品等级评价,评价视检验项目,可对项目,也可对产品。

@#@在这方面,质检机构容易忽视,出现问题。

@#@如有的质检机构,甚至国家质检中心承担的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检验报告对有分等分级要求,而且产品也标有等级的,检验结论仅写“合格”二字。

@#@使人不清楚产品是相对于“优等品”、“一等品”的标准要求“合格”,还是仅达到“合格品”标准要求。

@#@这种由于用词不严谨,极易造成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错误。

@#@总之,检验结论是整个检验工作结束后对产品质量的总体评价,它既是生产企业的产品能否出厂,也是产品经营者能否接收产品以经营,既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执法的技术保障,又是消费者、用户及其代表保护其权益的技术依据,这也是质检机构自我保护所必须的。

@#@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出现错误。

@#@七、样品的接收、保管、流转、处理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细则规定:

@#@“样品应有存放仓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样品,无混散、流失或损坏”,《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检验样品提出了下列要求:

@#@1、实验室必须有样品的接受、处置、保护和保留或清除的程序。

@#@2、实验室必须有样品识别方案,识别方案的设计和运作要保证样品或记录在其他文件中提及时,不会发生混淆。

@#@必要时这个方案需适用于样品分组或样品在实验室内部或对外的传输(递)。

@#@3、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样或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疑问,或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对要求的检验规定的不完全,应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说明。

@#@(GB/T1548l)4、实验室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和检验期间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

@#@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或记录(如必要)。

@#@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实验室应有安全储存措施,以保持其状态。

@#@(GB/T15481)归纳起来,主要要求有样品的接收、储存保管、流转处置的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使样品从接收到处置都有程序文件可依,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并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质检机构在检验样品的管理上需注意下述几方面:

@#@1、样品的管理程序文件要尽量完善,可操作易检查程序文件是样品管理的具体要求,应将样品从运输接收到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函盖在内,作到在符合审查认可细则和GB/T15481规定的前提下,可操作,易检查,不能仅提原则要求。

@#@2、样品识别方案的编制要科学,易识别样品识别方案是保证样品不混淆所必须的,质检机构根据检验样品种类的多少进行设计,样品种类不多时,方案要力求简单,好操作,易识别。

@#@涉及检验的产品种类多时,如现在的一些综合性质检所或大的实验室,涉及几百种产品,样品识别方案的设计更需慎重。

@#@编制识别方案,既需考虑产品类别,又需考虑产品品种,既需考虑样品易登记,又需考虑易在样品上标示,既需考虑存放安排方法,又需考虑便于查找等等。

@#@3、接收样品需仔细检查详细记录样品到达质检机构后,需认真检查封样材料是否完好,封样部位和数量是否和封样要求一致,有无将样品调换的可能,样品状态如何,有无损坏,并将检查结果做必要的记录。

@#@然后登记入库。

@#@总之,使之满足GB/T15481的要求。

@#@4、当因检验任务时间要求紧,样品不入库,立即转到检验室开始检验工作时,必须注意,一定要办理接收入库登记等手续,否则容易造成样品混淆,丢失。

@#@八、检验档案的管理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细则规定检验报告存档要将“原始记录,抽样记录等有关资料与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存档,保存期一般为三年”。

@#@GB/T15481规定,“实验室应有适合于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任何适用规章的记录制度。

@#@所有的原始观察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期限……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证书、报告都应安全贮存,妥善保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归档内容需包括抽样单、委托书、任务单、检验任务流程卡、检验的原始记录、计算方法和导出的数据、检验报告等全部材料,且不得将上述材料分别存放。

@#@档案的保存期按审查认可细则规定一般为三年。

@#@但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如涉及到质量纠纷的检验档案,至少要保留到纠纷得以解决,再无任何方提出异议时,才能对档案作出处理。

@#@九、检验报告的签发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监(1990)34号文附录5“检验报告”首页要求,一份检验报告需要三级审核签字才能发出。

@#@这三级包括主检、审核、批准。

@#@主检:

@#@一般应为该产品检验的负责人,相当于科研工作中的课题组长。

@#@审核:

@#@一般是指检验室负责审核的人员,可以";i:

28;s:

11274:

"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作者:

@#@张涛律师;@#@单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原告:

@#@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毛某@#@被告:

@#@上海某集团公司@#@被告:

@#@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被告:

@#@殷某@#@案情@#@原告任某称,原告与被告毛某原系好友,2015年9月15日起原告受被告毛某邀请共同筹备组建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担任投资总监,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2万元。

@#@@#@2016年1月21日投资公司注册成立,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被告毛某为最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

@#@@#@工作期间,原告未获得任何劳动报酬,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投资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投资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未缴纳社保。

@#@@#@此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报销款等。

@#@2016年6月仲裁委员会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但,2016年7月7日四被告共同签署《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报告中载明:

@#@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承担责任。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现,原告以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故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45,517.24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817元;@#@3、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517.24元;@#@4、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的报销款4,095.95元。

@#@@#@辩称@#@被告毛某辩称,其受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委派和上海某集团公司合作筹建新公司,原告表示愿意参与筹建工作。

@#@但当时新公司未成立,无法招聘原告。

@#@公司成立后,招聘流程及具体工资标准需董事会批准,但实际也并未招聘原告,故原告与投资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辩称:

@#@投资公司成立前,原告是与毛某进行沟通,投资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活动,没有向原告指派任何具体工作,没有与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原告也没有约定劳动报酬。

@#@同意仲裁裁决内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未答辩。

@#@@#@被告殷某书面辩称,没看到过原告的劳务合同,董事会也没有批准过任何劳务预算,本案与其无关。

@#@@#@裁判@#@依据原告提供的名片、电子邮件、录音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参加了投资公司的筹备工作及项目开发,在投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对公司的运作及人员安排等进行协商,因公司需要原告也参加了从业资格考试,反映出与原告从事投资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工作内容是投资公司业务的组成,投资公司也对原告进行了管理,故应当认定原告和投资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自投资公司注册成立起建立。

@#@@#@被告毛某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中薪资方案显示原告的月净收入为2万元,虽然毛某表示该薪资方案未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但被告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而且,毛某作为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行使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后果由投资公司承担。

@#@故投资公司应按每月2万元支付原告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2日的工资61,839.08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投资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839.08元。

@#@@#@原告入职后投资公司未及时发放原告工资,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据此提出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

@#@@#@原告提供的通讯、交通费等票据及微信聊天记录,已显示因投资公司需要原告参加了从业资格考试,所产生的费用单据也均已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相应报销款项。

@#@@#@原告不再要求投资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对该项仲裁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因投资公司现已注销登记,依据四被告共同签署的《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投资公司未了的法律责任由四被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承担,故上述投资公司应支付原告的款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评析@#@就本案原告与被告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销后被告为其股东)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告工资标准问题,代理律师张涛作如下分析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不存在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

(一)(2013年)第五条【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主张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事实】劳动者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如下要件事实: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实际发生用工事实(劳动者给付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首先,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多次用到的均是“员工”“工资”“人员工资”等劳动关系范围内的词汇,且在2016年2月26日的董事会上,多方已经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拟订进行了确认和讨论,完全具有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已经实际提供了大量的付出和劳动,实际上已经发生了用工的事实。

@#@@#@最后,从原告提交的名片、邮件、签收单、报销过款项等事实和证据上综合来看,原告也是接受被告的管理用工的,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因此,双方实际上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完全没有异议的。

@#@而被告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

@#@原告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和保护。

@#@@#@二、原告的工资标准,我们认为应为税后净收入20,000元。

@#@@#@

(一)原告认为凡是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全部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1、工资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国家统计局就工资包含的具体项目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也特别列明哪些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因此,在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以上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都计算在内。

@#@@#@另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综上,计算经济补偿时,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第19也显示其工资中以“房补”形式计发的部分,即房帖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代表公司对原告承诺其工资标准为税后净收入20,000元/月。

@#@@#@首先,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均可看出原告的工作标准因为税后净收入20,000元。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不存在任何争议,其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而原告的工资标准应为税后净收入20,000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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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6:

"仅供法务系统内部个人学习使用,切勿外传!

@#@@#@常见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律分析与对策@#@颜雪明@#@万科集团 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 兼职导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2011.9.24 深圳@#@一、商品房交付纠纷@#@二、商品房质量纠纷@#@三、商品房面积纠纷@#@四、车位纠纷@#@五、宏观调控下容易出现的纠纷@#@1、交付的法律意义@#@2、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3、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4、交付通知的法律意义及风险预防@#@5、买受人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6、交付中应注意的事项@#@1、交付的法律意义@#@1)交付是卖方的义务,也是它的权利;@#@是买方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

@#@@#@2)卖方通过交付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也转移了风险与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二款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房屋交付之前,买方只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物权。

@#@收房是其由买受人变成业主的基本条件。

@#@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二款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违约行为。

@#@@#@2、交付的条件与交付标准@#@案例:

@#@某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甲在验房时提出,厨卫水龙头的品牌与宣传资料不符,因此而拒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更换后才收房。

@#@其维权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是否正确?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区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的意义。

@#@买受人发现的问题是客观存在,但如果允许他因此而拒收,势必大大加重卖方的责任,有违双方订约的真实意思,不利于合同的公平履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容混淆。

@#@@#@交付条件,是法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竣工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基础生活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商品现房销售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不满足任何一项,商品房即不具备交付条件,不能交付使用。

@#@@#@交付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应达到的状态@#@包括:

@#@装饰装修的档次、做法;@#@设备部品的品牌、质量、规格、功能等。

@#@通常在合同附件中约定。

@#@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整改、差价赔偿。

@#@但一般不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故不存在买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涉及延迟交付的责任,应依合同约定。

@#@合同无约定的,如果不影响正常居住,则不应当成为拒收的理由。

@#@以不符合约定而拒收,是交付中最常见的纠纷,实质上属于交付标准的纠纷,即使查证属实,也只是部品品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完全可以通过更换、赔偿来解决,既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也不应支持买方以拒收来维权。

@#@@#@3、竣工验收合格以何为标志@#@案例:

@#@某住宅小区交付,买受人甲在现场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开发商解释:

@#@本小区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文件已经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备案证明尚在办理过程中。

@#@买受人甲认为,没有取得备案证明,就不能证明竣工验收合格,本小区就不具备交付的条件。

@#@开发商必须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再通知我来收房,延误的期间,由开发商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甲的观点是否正确?

@#@@#@1)传统的质监站验收、政府发证,已被“四方验收”所取代。

@#@@#@《城市房地产法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第17条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第1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验收合格的标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以备案表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变相设立行政许可。

@#@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现在日常监督、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没有法律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避免约定以备案表为验收合格证明@#@深圳市官版合同第十条 [交付的文件]@#@出卖人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

(一)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收楼意见书》;@#@@#@(六)《业主临时公约》;@#@@#@(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八)。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将

(二)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4、交付通知的法律意义及风险预防@#@案例:

@#@某甲起诉开发商称,由于未收到交付房屋的通知,致使至今未能收房,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按合同承担延迟交付360天的违约责任,即按延迟天数乘以每天总房款万分之五,共计18万余元。

@#@开发商抗辩称该房屋为成批交付,早已统一发出交付通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有邮局回执为证。

@#@但法院认为,从回执上不能看出信件内容,且签收人并非本人,故不认可开发商已经书面通知某甲收房,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付违约责任。

@#@@#@教训:

@#@未从合同层面预防风险;@#@忽视个别客户恶意违约的风险,处理不及时;@#@证据不力。

@#@@#@1)交付通知是不是必须的?

@#@@#@A.当前法规与合同都将交付通知列为交付的必备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1条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深圳市官方合同范本第9条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前,应发出《交付通知书》,《交付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交付办理期限、交付手续办理地点等。

@#@@#@B.法院普遍认为,交付通知是出卖人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

@#@@#@C.这种规定与约定是不正确的。

@#@因为买卖合同上已经约定了交付的时间,交付的地点是房屋所在地,这些都是明确的,不因未通知而影响权利行使。

@#@@#@2)避免交付通知疏漏的方法@#@A.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方法:

@#@合同约定“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B.通知地址以合同记载为准;@#@通知行为要能证明(发函公证、特快专递回执),特快专递物品内容栏中写明“×@#@×@#@花园×@#@栋×@#@号交付通知书”。

@#@@#@C.集中交付后,清理未来的客户,逐人再通知,留存再次通知的证据。

@#@@#@D.对虽然到场,但拒不办理收房手续的,要请其填写《意见表》,以证明其确曾到场,不收房另有原因。

@#@@#@E.确实联系不上的客户,必要时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以公告通知。

@#@@#@5、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与现实合理性,个人认为只有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只要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没有理由拒收@#@现实生活中,如果存在较明显的质量缺陷、不符合交付标准、存在不利的环境因素等情形,法官通常会从生活经验出发,认定不符合交付条件,支持买受人拒收。

@#@这种做法助长了买受人动辄拒收、以此维权的现象。

@#@买受人拒收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助于争议的解决。

@#@@#@1)《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2)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证明的责任在买受人。

@#@如果他不收房,就无法取证。

@#@@#@3)至于一般的质量保修问题,更不影响收房。

@#@观感不是质量标准。

@#@@#@4)及时收房,并不影响维修与索赔。

@#@@#@5)及时收房才能享有业主的权利,并且承担业主义务。

@#@@#@6、交付中应注意的事项@#@1)修改官版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2)交付前模拟验房,发现与消灭观感瑕疵;@#@@#@3)对拒收的客户,避免争论,请其说明理由,并写在验房意见表上;@#@@#@4)不随意承诺,不轻意按客户要求签字;@#@@#@5)对携带摄像机、录音机取证的客户,避免作表态性回应;@#@@#@6)对客户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当场无法确定的,事后及时研究、回应,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客户签收;@#@@#@7)筛选问题客户,有针对性地保全必要证据,准备将来与客户对簿公堂;@#@@#@8)避免搭车收费,给客户拒收提供口实;@#@@#@9)有条件的交付现场应安装监视器并录像,以利于安全保障。

@#@@#@二、质量纠纷@#@结合实务,主要谈以下问题:

@#@1、关于客户验收的权利。

@#@2、三个层面的质量问题: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保修。

@#@3、保修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保修期应否顺延。

@#@@#@1、如何看待客户验收的权利?

@#@@#@深圳官版合同第九条 买受人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

@#@——买受人的“验收”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是何关系?

@#@买受人拒绝“验收”,能否推翻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

@#@鉴于验收的法定含义,买受人收房时,有对其房屋“查看”或者“查验”的权利,但这并不具有验收的效力。

@#@查验的目的是检查是否符合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标准的约定,而不是评价商品房是否合格。

@#@买受人查验的意见只是单方面的主观感受,不能作为房屋质量状况的判定依据。

@#@@#@2、质量问题之第一层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1998年《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质量问题之第二层次: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2003年《商品房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责任很明确:

@#@退房、赔偿损失。

@#@但究竟由谁核验,如何核验?

@#@现实中很难落实,可以说此路不通。

@#@@#@2003年《商品房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解决了重新核验的困境,能够解决实际问题;@#@@#@2)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缺乏清晰界定,易加入法官主观感受;@#@@#@3)客观标准宜从“功能缺失”与“安全隐患”两方面规定,不宜随意扩大。

@#@——可定义为“房屋不具备必要功能,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买受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无法整改的。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功能缺失:

@#@休憩、盥洗、炊事、储藏等房屋基本功能不能实现;@#@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厨房等主要功能空间不能使用;@#@房屋不具备遮蔽性;@#@上下水、电、厨卫、燃气、暖气、电梯等设施无法使用。

@#@@#@安全隐患:

@#@违反强制性规范,强度不满足要求;@#@门、窗、电路、燃气管线、消防设施、阳台露台护栏等违反强制性规范,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

@#@@#@2、质量问题之第三层次:

@#@保修期内的维修及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造成的损失?

@#@应当是质量缺陷直接造成的损失,如天花抹灰脱落砸坏的物品、渗漏泡坏的地板、维修期间不能居住使用的补偿。

@#@@#@3、保修期是否因发生维修而顺延?

@#@@#@案例:

@#@某小区质量保修期即将届满。

@#@公司发函通知业主,自某月某日之后,公司不再负责保修。

@#@但有业主激烈反对说,我住的这栋楼,从交付后几乎年年都发生渗漏,都进行了维修,说明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你们必须从最后一次维修完成之日起,保修五年,而不是从交付时起计算保修期。

@#@经核实,该栋楼交付后,在第一年和第三年,屋面的局部分别重做过两次防水。

@#@业主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1)保修制度的目的,是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保证在一定期间内,绝不发生质量问题。

@#@故只要依约履行了保修义务,就满足了保修责任的要求。

@#@业主要求中断保修期间,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

@#@@#@2)对发生过维修的部位,应有合理的保修期间,但不是重计五年。

@#@@#@3)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维修质量。

@#@@#@三、面积差异纠纷@#@深圳示范文本中关于面积差异的约定:

@#@@#@

(一)差异值在±@#@0.6%以内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

(二)差异值在±@#@0.6%以上至±@#@3%以下的:

@#@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出卖人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受人(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

(二)项方式执行。

@#@@#@建设部示范文本中关于面积差异的约定@#@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正确看待面积差异@#@1、面积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是正常的,不应把它看成是出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制造的结果。

@#@@#@2、既是正常的误差,应当合理处理,不应当适用“双赔”的规则。

@#@@#@3、面积差异处理,法律上属于任意性规范,优先适用双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4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略)@#@公平合理约定面积差异@#@

(一)以面积为计价单位的,计价的面积发生变化,双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面积误差超过±@#@%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承担相当于面积差价款倍的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差异面积的房款。

@#@@#@

(二)以套计价的,实测套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差价;@#@实测套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以上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相当于面积差价倍的违约金。

@#@@#@(三)交付的露台、阳台、花园、庭院等非计价部分,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

@#@ @#@前款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实测面积之后日内通知出卖人,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四、车位纠纷@#@1、小区内的车位是谁的?

@#@2、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处分车位?

@#@3、“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有无时间限制?

@#@4、建设单位把车位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超比例卖给业主,承担何种责任?

@#@5、人防车位的产权6、车位不能登记的地方,车位如何处分?

@#@7、车位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恰当的政策。

@#@8、开发企业预防车位风险的措施@#@1、小区内的车位是谁的?

@#@@#@规划内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规划外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2、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处分车位?

@#@@#@按规划配置比例,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

@#@@#@《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3、“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有无时间限制?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原写四年内只能面向业主,后删除时间期限,意味着任何时候,业主都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划配置比例提供车位。

@#@@#@4、建设单位把车位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超比例卖给业主,承担何种责任?

@#@@#@征求意见稿原规定合同无效,后删除。

@#@但权威观点仍认为可认定无效。

@#@@#@“我们认为,《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规定出卖或者出租车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法律适用》2009第7期@#@5、人防车位的产权@#@地下车库附加人防功能,并不影响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人防车位的产权做出新的规定。

@#@认为人防财产属于国家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广州等地人防车位可以销售、办证。

@#@@#@6、车位不能登记的地方,车位如何处分?

@#@@#@目前多数城市的登记机构不能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这是违反物权法的,反映出登记制度不适应物权保护的需要。

@#@许多企业以转让使用权、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会留下纠纷的隐患。

@#@既有合法的物权,就应当签订买卖合同。

@#@暂不能登记过户,合同仍是有效的,双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为将来登记做好准备。

@#@合同应说明:

@#@“出卖人保证本车位属于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建设手续合法齐全。

@#@由于登记机构的原因,目前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出卖人承诺,待登记机构可以办理车位产权登记时,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办理登记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7、车位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恰当的政策。

@#@@#@不承认车位产权,造成产权争执;@#@干预租金标准,导致宁买不租;@#@车位成为低效资产,降低企业投资意愿,形成恶性循环,车位矛盾更加激烈。

@#@@#@8、开发企业预防车位风险的措施@#@合理规划数量;@#@谨慎确定价格;@#@明晰合同条款;@#@尽早推出销售。

@#@@#@五、宏观调控形势下容易出现的纠纷@#@房地产纠纷的最大特点,是与市场波动密切相关。

@#@每当市场下挫,买卖合同纠纷必然大量增加。

@#@表面原因微不足道,借题发挥是普遍规律。

@#@此轮宏观调控持续至今,市场已经出现向下迹象。

@#@政策不仅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也为毁约提供了理想的借口。

@#@前期高价买房的人以各种理由拒收、索赔、要求解除合同,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上的普遍景观。

@#@@#@1、降价索赔风潮;@#@2、因贷款落空而退定解约。

@#@@#@1、因降阶而要求补偿的纠纷。

@#@@#@北京某楼盘客户最近数次到开发商办公地聚集“维权”,原由是说不久前买房时,销售员明确保证不降价,但现在大幅度降了,他们蒙受了损失,故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或者退房。

@#@@#@开发企业降价,是否损害了前期购房人?

@#@降价补偿有无法律或道义依据?

@#@1)根据市场调整价格,是企业的权利。

@#@口头说明不构成合同义务;@#@2)合同有相对性,不能攀比他人的合同条件;@#@3)房屋价值由市场决定,开发商调整价格不改变其市场价值;@#@4)理直气壮拒绝降价补偿,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措施。

@#@@#@2、因贷款落空而要求退定、解约。

@#@@#@2010年4月12日,张某与房主宋某签约,购买宋的房屋,总价为555万元,张某计划贷款200万元。

@#@签约后他向宋支付了15万元定金。

@#@后因“新国十条”出台,张某因已有两套房,无法得到银行贷款。

@#@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

@#@卖方宋某认为,合同当中已经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故应按合同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

@#@因此张某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某须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据称,这是北京市判决的首例第三套房买卖纠纷。

@#@@#@贷款落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需内部报最高院核准使用情势变更@#@1)情势变更不适用于商业风险。

@#@@#@2)贷款落空是预见到的风险。

@#@@#@3)继续履行不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4)即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能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i:

30;s:

1048:

"承诺书@#@致:

@#@@#@我司于年月日与您签订《》,约定租借您的,现我司因办理经纪备案证,房管局需我司提供您的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现您于年月日将您的身份证原件(见附件)交由我司持有,我司持有期间截止至房管局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且我司交还您之日,我司承诺您的身份证原件在我司持有仅限用于房管局经纪备案查验及履行相关手续使用,不作他用,如有用作他处并造成您损失的,我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附件:

@#@身份证正反面@#@收据@#@本人于年月日收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借用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一张,本人确认身份证完好无损。

@#@@#@@#@签收人:

@#@@#@日期:

@#@@#@";i:

31;s:

7203: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1.3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应合法使用条款,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综合费率、利率、付息方式及还款账户@#@2.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须到借款到期前向出借人申请延期,经出借人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并沽清利息和费用。

@#@@#@2.2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卡号:

@#@@#@第二条质押@#@3.1借款人自愿以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车辆做质押,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担保,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

@#@质押车辆情况如下: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

@#@@#@登记证号:

@#@车身颜色:

@#@@#@3.2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重新调查费、甲方实现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三条约定事项@#@4.1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质押车辆出让、变卖、交换、赠与、再抵押、质押、低偿债务或其他方式处置,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2无论质物发生任何纠纷,借款人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3借款人保证根据出借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

@#@@#@4.4借款人确认的居住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依照该地址信件发出三日内无论借款人是否收到即视为送达,借款人电话无法接通的视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4.5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委托的第三人保管质押车辆,在保管期间,有义务保护车辆不受损坏。

@#@@#@第五条违约与违约责任@#@5.1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

(1)借款到期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停车费用,又未申请延期的:

@#@@#@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逾期未超过一个月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总额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除支付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还应另外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的30%违约金。

@#@@#@(3)在借款期间,因各种因素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或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又未在出借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物的或保证的;@#@、@#@(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5)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5.2如发生5.1的违约事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1)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停车费及相关费用。

@#@@#@

(2)按合同第五条5.1的约定,借款人向借款人计收滞纳金、违约金、逾期管理费、停车费等。

@#@@#@(3)违反5.1条的借款人,经出借人催收后仍不还款或者无还款能力的,出借人有权在合同期满后7天处分该质押车辆,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公证@#@6.1本合同各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若借款人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届时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处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向借款人电话核实。

@#@若向公证处提供的电话号码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公证处。

@#@确认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同4.4条。

@#@@#@6.3借款人履约后,应在七日内向公证机构提供完全履约的证据,如未能及时提交完全履约凭证,并且电话又联系不上,或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公证处则可视为借款人承认并同意出借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借款人违约的主张,同意公证处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的标的以出借人提供的证明为准。

@#@@#@6.4出借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无需通知借款人。

@#@公证处一旦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将执行证书寄给借款人身份证所记载的住所地,该执行证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催款通知书及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具有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7.2本合同借款到期,如果借款人按约定付息,视为合同自动续期,利率按原合同履行,自动续约最长延期两个月。

@#@@#@7.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质押等相关条款是合同各方愿意的真实变现。

@#@@#@7.4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出借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理。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出借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合同签订地:

@#@@#@";i:

32;s:

29951:

"城市湿地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保护海岸等巨大的生态功能,湿地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富集地区,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生态系统,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人们把湿地称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

@#@湿地所具有的景观和文化价值也为世界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面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我国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

@#@2000年,国家17个部门在总结多年来湿地保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进一步确定了全社会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的行动纲领。

@#@2001年,国家启动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将湿地保护作为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2002年,国家组织“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将湿地保护作为事关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研究。

@#@2003年,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同年,国务院批准了由10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湿地保护和恢复取得了显著成果。

@#@目前全国已有约1600万公顷,近40%的天然湿地纳入353处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一大批珍稀野生动植物和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在保护区内得到了较好保护。

@#@我国黑龙江省扎龙等21块总面积达303万公顷湿地被列入了《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我国湿地保护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但是,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仍在对湿地盲目围垦、改造,导致湿地数量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有些重要湿地甚至丧失了湿地功能,湿地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主要措施。

@#@总的要求是:

@#@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强化湿地保护。

@#@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核心,以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全社会力量加强保护为基础,以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为重点,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努力从整体上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加强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等措施,强化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使我国天然湿地的下降趋势得到遏制;@#@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以及污染控制等措施,恢复和治理退化湿地,努力使丧失的湿地得到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

@#@到2030年,完成湿地生态治理恢复140万公顷,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全国湿地保护区达到713个,国际重要湿地达到80个,使9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我国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

@#@我们一定要积极适应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形势任务的要求,抓住机遇,加倍努力,坚持正确的湿地保护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工程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

@#@@#@首先是要深入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

@#@湿地保护是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湿地的重要作用和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使湿地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使各部门、各系统都来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氛围。

@#@@#@二是各地区要把湿地保护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全国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的保护建设规划,明确奋斗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通过各地编制和实施规划,把湿地保护的总体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切实使全国规划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

@#@@#@三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抢救性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积极有效的措施,要按照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在湿地生态系统重要区域,做好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使更多的湿地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恢复退化湿地,努力使更多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四是要建立积极的湿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必须从各方面积极予以扶持。

@#@要建立国家投入、地方投入、社会各方面群策群力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实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社会保护湿地。

@#@@#@五是要做好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建立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秩序,实现保护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献计献策@#@  共商保护湿地大计@#@  湿地是地球之“肾”,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

@#@以保护北京的“肾”为主题的座谈会日前在延庆举办。

@#@@#@市政协委员郭耕说,京南湿地的干涸是近几十年发生的事情,整体原因是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局部原因是非法取砂、过度开采及回填垃圾所致。

@#@当年汪洋成海的湿地已经缩小为零零星星的水塘。

@#@尽管这样,每年还能观察到约60多种涉禽、游禽。

@#@如能恢复,其生物多样性保护作用和“绿肾”“绿岛”的功能将会充分发挥出来。

@#@郭耕建议,切实取缔破坏性开发行为,利用凉水河改造和南水北调之机,恢复海子湿地,再现“南囿秋风”景观。

@#@@#@曾广宇委员说,完善的法制体系和政策,是有效保护湿地和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的经济政策体系,建立湿地开发和利用补偿及生态恢复管理政策。

@#@@#@委员们提出,应加大对湿地的保护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保护湿地资源和实施可持续利用的良好氛围,逐步完善保护政策,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建立区域或流域性湿地保护协调机构,对河流流域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天然湿地进行研究。

@#@尽可能抢救性地恢复一批重要湿地,遏止北京湿地的退化。

@#@利用城市河湖水系适当放养水鸟,增强水体活力。

@#@@#@●湿地保护@#@  关键在管理者意识@#@由于主要河流上游众多水库蓄水节流和多年干旱,京郊稻田面积快速减少,平原和下游河道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北京的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

@#@@#@  委员们认为,干旱、过度开采地下水以及兴修大量水泥衬砌的水利工程,都使湿地生态受到威胁,功能下降并消失。

@#@一些水利工程隔断了自然河流与湖泊间的天然联系。

@#@污染也是湿地的大敌,不仅恶化水质,还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  对湿地毁灭性的破坏还包括不规则的旅游开发。

@#@北京除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等饮用水源区禁止经营旅游外,其他湖泊、河流截流水面几乎都搞了旅游开发。

@#@大量人群的活动对现有水面再次污染,严重干扰了候鸟的栖息环境。

@#@京西的福海等水域旅游开发后,游人和游船惊扰了那里的鸟类,10年间减少了11种。

@#@@#@  北京市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指出:

@#@“湿地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价值尚未被一些管理者认识到,保护与管理并没有被纳入议事日程,盲目、过度的开发利用仍在进行。

@#@天然湿地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依然面临严重威胁。

@#@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已经刻不容缓……” @#@@#@上海: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本市最后的“处女地”———九段沙获得了法规上的绝对保护。

@#@市环保局有关专家指出,该法规是本市继金山三岛、崇明东滩之后的第三部专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

@#@它一改以往湿地保护的“动态”原则,确立了九段沙静态的、绝对的保护理念,全面禁止人为开发和破坏。

@#@,即无论九段沙向外延伸多少,内侧的湿地保护范围都严格限制围垦或人工开发,以确保这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全部列入保护范围,并根据生态发展特点,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内,则禁止开展严重影响水动力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九段沙的保护区范围不是说变就变,因地理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由浦东新区政府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此外,九段沙保护区禁止引进外来动物和草本植物,为保护区生态建设需要引进外来木本植物的,应当由九段沙管理署提出,经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引进。

@#@在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为了保护珍稀动植物的需要,经新区政府批准,九段沙管理署还可以对保护区内的部分区域采取封区措施。

@#@@#@江苏:

@#@世界自然基金会主办的“追寻通江湖泊”活动日前结束,参加调查活动的南京气象学院17号公布了结果:

@#@长江中下游地区湿地面积呈急剧萎缩趋势,原先100多个通江湖泊如今只剩下3个,其直接后果是江湖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防洪蓄洪能力大大降低。

@#@调查发现,由于一些地方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湿地 @#@面积遭到很大破坏,通江湖泊数量锐减,生态破坏状况令人担忧,沿江两岸许多地方水利设施建设过密、过滥,人为地切断了湖泊与长江的天然联系,导致与长江相连的湖泊数量由100多个减少到现在只剩下洞庭湖、鄱阳湖、石臼湖3个。

@#@@#@南京气象学院环境工程系有关专家指出,湖泊被人为切断与长江的联系后会带来一系列危险:

@#@湖泊面积逐渐变小,导致蓄洪防洪能力逐年降低,水路交通受阻,内涝经常发生;@#@此外,由于鱼类回游受阻,造成生物多样性大大降低,环境遭到破坏后反过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如何在强大的经济压力下保护好脆弱的生态系统,走出一条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之路,应当是政府与社会公众都应该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感受美国湿地保护@#@保护区管理处主任唐纳胡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谈到了这块湿地的历史。

@#@它1974年才成为联邦政府的保护区。

@#@这在美国的自然保护区中是较晚的,说明它的价值在这之前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因此在建立保护区之前,它已经遭到过破坏。

@#@最主要的是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森林采伐,致使大的柏树几乎伐尽。

@#@20世纪50年代禁止采伐后,湿地才得以基本完整地保留下来。

@#@然而,60年代又有人计划开发湿地,在里面建设城镇和工业设施。

@#@到了70年代,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人们才了解这块湿地对佛州是块无价之宝。

@#@它不仅有许多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而且每年雨季的大水和湿润的沼泽地对周围的气候变化和生态平衡起着关键的作用。

@#@唐纳胡说,湿地最宝贵的资源还不是动植物,而是水。

@#@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湿地的动植物和水资源,并使湿地保持生态平衡。

@#@而保持生态平衡是最重要的。

@#@@#@胡说,管理处目前正做的一件大事是制定一个限制打猎和钓鱼者的车辆随便到处乱开的条例,使车辆对湿地的破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今后,每年进入湿地的车辆将被限制在2000辆以内,它们需要先取得许可才能进入,车辆必须在修好的道路上行走。

@#@为此,管理处也在规划和建设既能过水,又较正规的碎石道路,以便各种进入湿地的车辆行驶。

@#@这个工程需投资3000万美元,耗时10年。

@#@届时将建成400英里的正规路网,打猎者既可进入湿地内部活动,又不会给湿地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通知》要求,加强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的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要严格控制建设和开发项目占用自然湿地,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如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石臼湖和盐城滨海滩涂核心湿地等,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

@#@@#@《通知》指出,江苏省湿地面积虽然较大,但受保护的面积较少,加快抢救性保护自然湿地,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对已列入国际或国家重点湿地名录的重点湿地要全部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同时,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大面积划建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通知》强调,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建设布局和分区重点@#@东北湿地区。

@#@位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及内蒙古东北部,以淡水沼泽和湖泊为主,总面积约750万公顷。

@#@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下游平原,大小兴安岭山地、长白山山地等是我国淡水沼泽的集中分布区。

@#@@#@该区域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过度开垦,使天然沼泽面积减少。

@#@@#@该区建设重点为,全面监测评估该天然湿地丧失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变化情况;@#@@#@通过湿地保护与恢复及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示范工程,建立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示范区,提供东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和合理利用模式;@#@@#@加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的保护;@#@@#@建立和完善该区域湿地保护区网络,加强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

@#@@#@黄河中下游湿地区。

@#@@#@包括黄河中下游地区及海河流域,主要涉及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和山东。

@#@该区天然湿地以河流为主,伴随分布着许多沼泽、洼淀、古河道、河间带、河口三角洲等湿地。

@#@@#@该区湿地保护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缺乏,由于上游地区的截留,河流中下游地区严重缺水,黄河中下游主河道断流严重,海河流域的很多支流已断流多年,失去了湿地的意义。

@#@@#@该区建设重点为,加强黄河干流水资源的管理及中游地区的湿地保护,利用南水北调工程尝试性地开展湿地恢复的示范,加强该区域湿地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长江中下游湿地区@#@包括长江中下游地区及淮河流域,是我国淡水湖泊分布最集中和最具有代表性地区,主要涉及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安徽、上海和浙江7省(市)。

@#@该区水资源丰富,农业开发历史悠久,为我国重要的粮、棉、油和水产基地,是一个巨大的自然—人工复合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围垦等导致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功能减弱,水质污染严重,湿地生态环境退化。

@#@@#@该区建设重点为,通过还湖、还泽、还滩及水土保持等措施,使长江中下游湖泊湿地的面积逐渐恢复,改善湿地生态环境状况,使该区域丰富的湿地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滨海湿地区。

@#@@#@涉及我国东南滨海的11个省(区、市),包括杭州湾以北环渤海的黄河三角洲、辽河三角洲、大沽河、莱州湾、无棣滨海、马棚口、北大港、北塘、丹东、鸭绿江口和江苏滨海的盐城、南通、连云港等湿地,杭州湾以南的钱塘江口—杭州湾、晋江口—泉州湾、珠江口河口湾和北部湾等河口与海湾湿地。

@#@@#@该区域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过度利用和浅海污染等,导致赤潮频发、红树林面积下降、海洋生物栖息繁殖地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

@#@@#@建设重点为,评估开发活动对湿地的潜在影响和威胁,加强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建立候鸟研究及环保基地;@#@建立具有良性循环和生态经济增值的湿地开发利用示范区;@#@@#@以生态工程为技术依托,对退化海岸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整治、恢复与重建;@#@调查和评估我国的红树林资源状况,通过建立示范基地,提供不同区域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模式,逐步恢复我国的红树林资源。

@#@@#@ 东南和南部湿地区。

@#@@#@包括珠江流域绝大部分、东南及其诸岛河流流域、两广诸河流域的内陆湿地,主要为河流、水库等类型湿地。

@#@@#@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湿地泥沙淤积、水质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

@#@@#@该区建设重点为,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在河流源头区域及重要湿地区域开展植被保护和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

@#@@#@云贵高原湿地区。

@#@@#@包括云南、贵州以及川西高山区,湿地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四川省的高山与高原冰(雪)蚀湖盆、高原断陷湖盆、河谷盆地及山麓缓坡等地区。

@#@@#@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靠近城市的高原湖泊有机污染严重,对湿地不合理开发导致湖泊水位下降,流域缺乏综合管理,湿地生态环境退化。

@#@@#@该区建设重点为,加强流域综合管理,保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生态恢复示范,对高原富营养化湖泊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实施宣教和培训工程,提高湿地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意识。

@#@@#@ 西北干旱湿地区。

@#@@#@本区湿地可分为两个分区:

@#@一是新疆高原干旱湿地区,主要分布在天山、阿尔泰山等北疆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间盆地和谷地及山麓平原—冲积扇缘潜水溢出地带;@#@二是内蒙古中西部、甘肃、宁夏的干旱湿地区,主要以黄河上游河流及沿岸湿地为主。

@#@@#@该区湿地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由于干旱和上游地区的截流导致湿地大面积萎缩和干涸,原有的一些重要湿地如罗布泊、居延海等早已消失,部分地区成为“尘暴”源,荒漠干旱区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

@#@@#@建设重点为,加强天然湿地的保护区建设和水资源的管理与协调,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缓解西部干旱荒漠地区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环境恶化、湿地面积萎缩甚至消失的趋势。

@#@@#@青藏高寒湿地区。

@#@@#@分布于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省西部等,地势高亢,环境独特,高原散布着无数湖泊、沼泽,其中大部分分布在海拔3500米—5500米之间。

@#@我国几条著名的江河发源于本区,长江、黄河、怒江和雅鲁藏布江等河源区都是湿地集中分布区。

@#@@#@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区域生态环境脆弱,草场退化、荒漠化严重,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环境退化,功能减退。

@#@由于该区特殊的地理位置,该区湿地保护尤其是江河源区湿地的保护涉及到长江、黄河和澜沧江中下游地区甚至全国的生态安全。

@#@@#@该区建设重点为,加强保护区建设及植被恢复等措施,保护世界独一无二的青藏高原湿地。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表示:

@#@“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

@#@通过建设湿地网络,能在流域层面上推动湿地生态系统的有效管理。

@#@希望更多的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到湿地保护工作中来。

@#@”@#@ @#@ @#@ @#@ @#@长江湿地保护网络旨在推动湿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区域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影响。

@#@长江湿地保护网络践行流域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创新,打破了各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各级保护部门之间的地理和行政边界,建立了一个以流域为单位的经验交流与学习的平台,加强了各基层保护区之间的联系,极大的提高了流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能力。

@#@WWF(世界自然基金会)亚太区保护项目总监伊利贝尔·@#@路易斯表示:

@#@“健康的自然生态系统能有效地减缓气候变化,因此,将单个的保护区进行网络化管理将提高长江全流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WWF承诺将继续与合作伙伴一起,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作出努力,并与中国其他重要湿地分享工作经验与解决方案,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威胁。

@#@”@#@在认识上,经历了把湿地看成荒滩荒地到把湿地作为重要生态系统的转变。

@#@在理念上,经历了由注重先开发利用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并逐步做到保护优先的转变。

@#@在行为上,经历了大量开发,随意侵占到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转变。

@#@@#@湖北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截止2009年底,湖北近三分之一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的保护。

@#@全省林业系统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32处,总面积近39万公顷;@#@湿地公园12处,总面积6万多公顷。

@#@其中,我省龙感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09年成功晋升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有东湖、大九湖、谷城汉江、荆门漳河、赤壁陆水湖等6处湿地晋升为国家级湿地公园。

@#@这些都是国家林业局大力支持的结果。

@#@”@#@要保护好管理好湿地资源,维持健康的生态系统,持续发挥湿地的重要功能,就要求人们必须要有从高山之巅到大海之滨的广阔视野,把分布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湿地联系起来,当作一个同时发挥功能的完整系统看待。

@#@@#@在高原有冰川、有高原湖泊、有河流的源头和高原河流;@#@在平原有沼泽、有湖泊、有河流;@#@在沿海有河口、有滩涂、有潮间带、有红树林。

@#@这些不同类型的湿地发挥着多样的生态功能,如涵养水源,调控洪水,净化水质,防护海岸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如此等等。

@#@要保护好管理好湿地资源,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就要求人们认识到多样的湿地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鱼类、粮食和燃料等多种生产生活物质,也孕育人类丰富多样的文化和精神家园。

@#@@#@保护高原湿地,保卫世界水塔。

@#@中国的三江源湿地由于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功能被誉为“中华水塔”。

@#@然而由于气候变化,降雨分布不均等因素的影响,冰川、高山湖泊等湿地开始严重萎缩。

@#@为此,重视这些湿地,采取措施管理好这些脆弱的生态系统是湿地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关注湿地的生态用水。

@#@专家们很早就注意到湿地是水循环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许多湿地是重要淡水水源地,因此湿地被称作是“淡水提供者”。

@#@另一方面湿地也需要一定量的水以维持其健康的生态过程,所以湿地同时也是水资源的“消费者”。

@#@为了保证湿地能持续地为人类提供产品和生态服务,就必须保证湿地能得到合理的生态用水。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保持通江湖泊与河网沟渠的联系。

@#@@#@实施河流流域综合管理。

@#@河流流域不仅仅是一个复杂生命支持系统,还应包括河岸湿地、洪泛区和集水区以及人类在流域内的居住区。

@#@有效的管理必须以河流流域为目标进行综合管理。

@#@由于河流流域涉及的范围大,社会自然因素复杂,区域自然资源和行政管理多受制于部门因素制约。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流域综合管理,把整个流域作为一个目标单位进行综合管理,以可持续的方式平衡经济、社会和生态需求。

@#@@#@防止湿地侵入物种。

@#@目前全球生态和经济安全最大威胁之一就是侵入物种。

@#@近几十年来,侵入物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引起了全球广泛的关注。

@#@湿地生态系统侵入物种的负面影响也同样触目惊心,应该尽早寻求有效的、经济的方法解决这一难题。

@#@@#@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速度@#@四川湿地位置特殊、资源丰富、功能多样,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社会意义。

@#@国内外实践证明,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省只有若尔盖高原沼泽湿地、炉霍县的卡沙湖、德格县的新路海、理塘和稻城县的海子山等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

@#@此外,有部分湿地资源置于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内,但多数湿地尚未划定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通过各级政府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区布局欠合理、类型单一、结构不完整的问题显得很有必要。

@#@建议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界定范围,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真正起到保护区的作用。

@#@@#@4.2创造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制条件@#@湿地资源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湿地保护的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只有创造一定的法制条件,才能使日趋减少、面临威胁的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国家、省尚无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基本上是空白,只有凉山州通过了《邛海保护管理条例》,但多数湿地仍处于非严格意义的保护状况。

@#@因此,应健全相关的法规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一切破坏或不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行为发生。

@#@@#@4.3摸清家底,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库@#@至目前,我省尚未开展专门的湿地资源普查,其资源仍处于家底不清的状况,这给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规划带来一定困难。

@#@因此,应尽快组织湿地资源调查队伍,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调查现有湿地的类型与分布及面积、湿地生态系统的组成与功能、湿地生物多样性现状、湿地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库。

@#@@#@4.4理顺关系,协调管理,综合治理@#@湿地作为生态系统,包含许多资源,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如林业、农业、渔业、牧业、水利、环保等。

@#@如何协调好这些部门的关系,关系到湿地资源保护事业的兴衰成败。

@#@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明确了由林业部门承头负责湿地管理工作。

@#@为此,各级林业部门应认真负责,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协调,努力在湿地资源保护上达成共识,采取协调一致、多管齐下的保护行动,运用植树造林、退田还湖、修筑工程等综合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4.5积极引导湿地周边群众参与湿地管理@#@湿地周边群众与湿地间的关系密切,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湿地资源的存在。

@#@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向湿地周边群众宣传湿地效益、功能、价值以及湿地对他们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影响等,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湿地作为开发示范点,摸索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实施“参与式”的管理方法,使周边群众与湿地融洽相处,共生共荣。

@#@值得注意的是,湿地一旦划归保护后,便会存在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的破坏。

@#@因此,解决因湿地保护而使其周边群众经济受损的经济补偿问题显得非常关健。

@#@@#@参考资料:

@#@handbookofconstructedw";i:

33;s:

13533:

"@#@处罚与赔偿制度@#@一、总则@#@1.处罚原则:

@#@有理有据、公平公正、重在改进、允许申诉。

@#@@#@2.对管理人员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3.处罚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等,分别采取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二者也可并用)。

@#@@#@3.1行政处分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等方式。

@#@@#@3.2经济处罚的形式有收缴违纪所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罚款三种(三者也可并用);@#@经济处罚由直接赔偿和记入员工台帐两个方面组成。

@#@@#@4.处罚范围:

@#@@#@4.1处罚单位: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项目管理处。

@#@@#@4.2处罚个人:

@#@公司全体员工。

@#@@#@5.赔偿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确定。

@#@@#@二、分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的处理:

@#@@#@1.1玩忽职守、损毁、浪费公司财物,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

@#@@#@1.2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或管理的。

@#@@#@1.3出现一般性工作失误,且相同错误当月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的。

@#@@#@1.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和员工行为规范规定的。

@#@@#@1.5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发生擅离职守、早退,旷工,一个月内迟到5次(含)以上的。

@#@@#@1.6用不良方式,对同事和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与客户发生争执、吵架或违反公司规定向客户乱承诺的。

@#@@#@1.8在员工中散布流言蜚语或小道消息,影响同事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的。

@#@@#@1.9人为调整指标、数据,上报给公司领导的报表、资料不属实,欺骗公司及领导的。

@#@@#@1.10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

@#@@#@1.1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或同事财物的。

@#@@#@1.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1.13拉帮结派、恶意打压或孤立员工,制造不团结因素的。

@#@@#@以上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当年度受3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或2次记过处分的,取消调薪资格;@#@此外,涉及财产损失的,按制度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的处理:

@#@@#@2.1违法乱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2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妨害团体秩序,或在同事中散布不实信息,对他人进行中伤的。

@#@@#@2.3无故毁损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涂改重要文件,损毁贵重公物的。

@#@@#@2.4仿冒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印鉴的。

@#@@#@2.5不服从公司或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不服从的。

@#@@#@2.6当年记过3次者,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的。

@#@@#@2.7违反公司规定向客户乱承诺或欺骗客户二次(含)以上的。

@#@@#@2.8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

@#@@#@2.9散播谣言,挑拨员工和公司发生矛盾的。

@#@@#@2.10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有拉帮结派、制造不团结因素、结成三人以上不正常团体,影响或妨碍工作及团结的。

@#@@#@2.11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或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2.12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13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学历或职称证明的。

@#@@#@2.14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酿成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15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纵容包庇,情节严重的。

@#@@#@2.16在媒体上发布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报道的。

@#@@#@2.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情节严重的。

@#@@#@以上各种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涉及财产金额的,按制度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3.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3.1追究领导责任,是指任何一级员工出现过失或重大责任事故,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商誉毁损,在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的领导责任。

@#@@#@3.1.1根据事故大小,分别追究到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3.1.2若各级领导及时发现问题,自行解决处理,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免予追究其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2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视为责任事故,并追究其上级的领导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3.2.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的。

@#@@#@3.2.2工作不负责任,损毁、浪费公司财物,在生产经营中出现漏算漏计、多计多算,损害公司利益的。

@#@@#@3.2.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2.4对外宣传、活动组织中因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3.2.5渎职致使公司财产或小区业主的财产被盗、被抢,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的。

@#@@#@3.2.6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闹事,或在媒体上发布对公司有负面影响报道,或职能部门对客户和业主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3.3致使公司产生经济损失的,按本制度规定予以赔偿;@#@对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公司内造成负面影响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主管(含)以上员工罚款3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对责任事故按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

@#@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4.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

@#@@#@4.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责任事故。

@#@@#@4.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责任事故。

@#@@#@4.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责任事故。

@#@@#@4.5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4.6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5.赔偿损失@#@5.1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5.1.1轻微责任事故,按20%的比例赔偿。

@#@@#@5.1.2轻度责任事故,按18%的比例赔偿。

@#@@#@5.1.3中度责任事故,按15%的比例赔偿。

@#@@#@5.1.4较大责任事故,按12%的比例赔偿。

@#@@#@5.1.5重大责任事故,按8%的比例赔偿。

@#@@#@5.1.6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按6%的比例赔偿,但最高为10万元。

@#@@#@属轻度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分段赔偿。

@#@@#@员工当月赔偿金额原则上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主管(含)以下员工当月扣发金额为绩效奖金的20%,赔付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从员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赔付的部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记入员工激励台账,并负责逐月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5.2员工及相关领导赔偿标准:

@#@@#@5.2.1属轻微和轻度责任事故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5.2.2属中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80%,主管承担20%。

@#@@#@5.2.3属较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70%,主管承担30%。

@#@@#@5.2.5属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60%,主管承担30%,公司负责人承担10%。

@#@@#@5.2.5属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60%,主管承担60%,公司负责人承担20%。

@#@@#@6.处罚管理。

@#@@#@在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采取改进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低至最小。

@#@@#@6.1对经济损失的认定。

@#@由部门填写员工处罚意见书,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报人事行政部、公司负责人审批。

@#@@#@员工处罚意见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6.1.1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6.1.2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

@#@@#@6.1.3处罚赔偿的标准及依据。

@#@@#@6.1.4处罚意见与当事人沟通情况。

@#@@#@6.1.5各级领导审批意见。

@#@@#@6.1.6公司人事行政部意见。

@#@@#@6.1.7公司负责人意见。

@#@(按审批权限规定需要审定的)。

@#@@#@6.2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按制度规定对员工处以行政处罚。

@#@@#@7.处罚权限:

@#@@#@7.1对轻微责任事故,且处罚金额在200元(含),提议后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即生效。

@#@@#@7.2超过200元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8.处罚的执行:

@#@@#@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在绩效奖金发放时执行。

@#@@#@9.处罚结果前,由部项目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通知责任人并与之沟通。

@#@@#@10.台账@#@台账全称为“员工激励台账”,处罚作为负激励进入台账。

@#@台账根据员工激励内容按月建立,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如下:

@#@@#@10.1事故发生后,员工在3个月内有突出表现,如业绩突出或有突出事迹者,经项目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部审批,可减免处罚金额的10-30%的负激励金额。

@#@以此类推。

@#@@#@12.2三个月内没有发生相同错误的,可充抵其本人该事项10%的台帐负激励金额,以此类推。

@#@@#@12.3通过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奖金可充抵台帐中的负激励金额。

@#@冲抵负激励后的剩余部分,按奖励制度的规定发给员工。

@#@@#@12.4工作岗位变动时,个人台帐累计计算,帐随人走。

@#@@#@12.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时,员工应完清台帐;@#@未清帐的,公司可扣发其结算工资奖金;@#@对其结算工资奖金充抵后仍不能完清的,公司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13.台帐与员工的聘用、职务晋升相结合。

@#@员工处于负激励状态满一年,没有通过本制度规定减免的,当年度上不予调薪和晋升。

@#@@#@14.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领导安排造成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加倍处理。

@#@@#@15.事故发生一年内重复犯相同或类似错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加倍处罚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16.负激励金额在两年之内仍未通过自己努力使其充抵者,公司视其情况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17.公司项目负责人负有对新员工进行本部门经验、事故教训进行宣讲教育的责任。

@#@@#@三、申诉@#@1.提交:

@#@责任人如不服处理结果,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同时提供申诉书,能够证明减轻或免受处罚、处分的证据(包括人证或物证)。

@#@@#@2.受理:

@#@公司人事行政部在接到申诉材料日起七日内,召开由责任人、责任人事行政部成员参加的申诉会,审核处理结果,分别总经理审批。

@#@该处理决定为最终结果。

@#@@#@3.放弃申诉和无效申诉。

@#@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申诉,或规定时限内申诉但未同时提交申诉书的视为放弃申诉;@#@直接责任人不提出申诉,其他人代为提出的申诉视为无效申诉;@#@责任人不按规定渠道申诉视为无效申诉,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的领导责任。

@#@@#@四、执行@#@行政处罚由公司人事行政负责。

@#@@#@五、其他@#@触犯法律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并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六、注释:

@#@@#@1.罚款是指对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罚款的权力源于《公司法》确立的法人财产权,适用范围限公司内部。

@#@@#@2.直接责任人指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指负责该项目的主管。

@#@若职位缺乏对应人,其责任往后推。

@#@@#@3.经审批同意后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工作正常开展造成的损失,免予追究。

@#@@#@七、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部。

@#@@#@5.本规定由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处罚意见书@#@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七年九月五日@#@处罚意见书@#@处罚对象:

@#@@#@所属项目: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简述(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意见(含处罚赔偿的标准及依据):

@#@@#@处罚意见沟通(对当事人):

@#@@#@当事人:

@#@年月日@#@人事行政部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总经理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注:

@#@对主要内容的简述,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7@#@";i:

34;s:

21568:

"@#@、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2010年11月@#@@#@目录@#@总则 3@#@第一章合作伙伴分类 3@#@第二章合同管理 4@#@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 6@#@第四章考核结算管理 6@#@第五章合作伙伴退出 8@#@第六章附则 10@#@总则@#@第一条为更加系统地规范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各类合作伙伴的日常管理,促进业务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地合作伙伴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基地签约的合作伙伴。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对基地运营支撑方、营销支撑方、技术支撑方、商品及服务提供方的合同管理、考核结算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退出管理进行了规定,以更加系统、科学、规范地指导业务合作伙伴的日常管理。

@#@@#@第一章合作伙伴分类@#@第五条基地合作伙伴包括基地运营支撑方、营销支撑方、技术支撑方、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商户。

@#@@#@

(一)运营支撑方:

@#@指负责支撑基地进行业务运营、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分析、业务监控、业务优化、运营策划等的合作伙伴。

@#@@#@

(二)营销支撑方:

@#@指为基地所承担的全网支撑业务,提供营销支撑的合作伙伴。

@#@@#@(三)技术支撑方:

@#@指为基地提供业务平台、技术服务、技术维护等支撑的合作伙伴。

@#@@#@等支撑的合作伙伴。

@#@@#@(四)商品及服务提供商:

@#@指为手机支付业务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提供商。

@#@@#@(五)商户:

@#@特指手机支付作为支付工具提供服务的对象,其日常管理详见《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商户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六条合同管理应符合集团公司及基地省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合同内容的制定应与省公司法务部一起商定。

@#@@#@第七条合同中需明确合作伙伴服务内容、合作双方权利及义务、商务模式、考核及违约条款、稽核规则、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条款、退出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信息安全条款、保密条款等内容。

@#@其中稽核规则可由基地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合作伙伴需签署《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和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第九条与基地运营支撑方、基地营销支撑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为1-3年。

@#@与商品及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于战略型合作伙伴或者优质合作伙伴,可考虑适当延长与合作伙伴的签约年限。

@#@@#@

(一)对于基地运营支撑方、营销支撑方、技术支撑方,由归口管理部分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日常考核。

@#@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对于合同期在B级(含)以上的,可考虑与合作伙伴续约。

@#@@#@1、如准备与该合作伙伴续约的,则由归口管理部门起草呈批件,经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公司分管副总进行集体决策。

@#@决策通过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合作伙伴重新签约,合同延续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如需要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的,则根据《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变更项目的立项决策。

@#@对于决策通过的根据《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新的合作伙伴引入。

@#@@#@

(二)商品及服务提供商,由省公司数据部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日常考核。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合作双方如无异议,则可与合作伙伴续约。

@#@如准备与该合作伙伴续约的,由数据部牵头起草呈批件,经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进行集体决策。

@#@决策通过的,与合作伙伴重新签约,合同延续期为一年。

@#@@#@(三)商户根据《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商户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如在合同期需对合同进行修订,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进行合同修订。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合作伙伴负责对业务实施信息安全保障,基地省公司负责对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禁止发布或传播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发布和传播的各类违法信息;@#@@#@

(二)带有欺诈、骚扰、广告等性质的垃圾信息;@#@@#@(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低俗信息。

@#@@#@第十三条合作伙伴应保证中国移动客户资料、经营信息等各类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核查性、可靠性、防抵赖性及其他属性等,同时,应保证与中国移动合作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和推广安全,保障国家、社会、企业及客户利益。

@#@@#@第十四条基地省公司对合作伙伴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如合作伙伴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基地省公司有权在考核管理中以信用考核的形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基地省公司有权报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算管理@#@第十五条基地按月对各类合作伙伴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伙伴结算金额根据确定的商务模式和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进行计算。

@#@对业务稽核发现的异常费用,不与合作伙伴结算。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稽核规则可由基地省公司根据总部的相关要求及业务运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合作伙伴的实际结算金额与考核成绩挂钩,基地运营和营销支撑方的月实际结算方式如下:

@#@@#@E≥95,实收运营支撑费用=P×@#@100%;@#@@#@90≤E<95,实收运营支撑费用=P×@#@95%;@#@@#@85≤E<90,实收运营支撑费用=P×@#@90%;@#@@#@80≤E<85,实收运营支撑费用=P×@#@85%;@#@@#@75≤E<80,实收运营支撑费用=P×@#@80%;@#@@#@E<75,实收运营支撑费用=P×@#@70%。

@#@@#@注:

@#@E为当月考核得分,P为运营支撑方或营销支撑方当月应收运营或营销支撑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对合作伙伴的考核结果、结算金额,由省公司数据部实施管理,省公司主管副总进行审批和决策。

@#@@#@第十八条基地运营支撑方、营销支撑方、技术支撑方考核由省公司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合作伙伴进行按月考核评分。

@#@@#@第十九条基地通过考核制度,对运营支撑方、营销支撑方、技术支撑方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

(一)分级管理原则:

@#@每年各月的月考核得分平均均值,作为运营支撑方年度合作满意度等级;@#@A级:

@#@90分(含)-100分;@#@B级:

@#@75分(含)-90分(不含);@#@C级:

@#@75分(不含)以下。

@#@@#@

(二)对于两次(含)以上考核为C级的基地运营支撑方、基地营销支撑方,基地省公司有权提出中止合作。

@#@@#@第二十条商品及服务提供商通过考核评分管理制度、分层分级管理制度对合作伙伴实施考核管理,实现对违约或考核不达标合作伙伴的处罚,对优秀合作伙伴的奖励。

@#@具体的分层分级标准制度请参见附件三。

@#@@#@

(一)考核评分管理制度是通过对合作伙伴的违约行为、客户投诉情况、履约情况三方面内容综合考核,确定合作伙伴信用等级,以实现对合作伙伴的差异化管理。

@#@违约情节严重的,可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与中国移动合作。

@#@@#@

(二)分层分级管理制度是在考核评分的基础上,结合合作伙伴的运营收入,将合作伙伴分为A、B、C、普通、不合格五个等级,对A、B、C级合作伙伴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以达到提高合作伙伴运营积极性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合作伙伴根据商务模式及所签合同,以实际收入进行结算。

@#@对于合作伙伴因违约或非正常业务行为造成的业务收入,中国移动有权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合作伙伴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考核、稽核、结算等的管理原则、要求与流程,计算后的考核结果与结算金额,在经过归口管理部门的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将考核结果公布给合作伙伴,并进行与合作伙伴的结算。

@#@@#@第五章合作伙伴退出@#@第二十三条合作伙伴退出分为主动退出、违约退出、考核退出、资质变更退出、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退出等。

@#@@#@第二十四条主动退出:

@#@合作伙伴因自身原因可以主动要求终止合作。

@#@基地运营支撑方、基地营销支撑方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基地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应继续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第二十五条违约退出:

@#@合作伙伴因业务违约,达到处罚标准的,基地省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退出:

@#@合作伙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基地省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七条资格变更退出:

@#@合作伙伴发生资格变更,如公司注册资金、管理团队、业务开展资质等,不满足合作伙伴基本资质的,基地省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八条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退出:

@#@合作伙伴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则终止该合作伙伴与基地省公司所有合作关系。

@#@两年内不得申请合作。

@#@@#@第二十九条对退出的合作伙伴,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退出方案,并以公司领导专题办公会或呈批件的方式报省公司分管副总决策。

@#@决策通过后,启动合作伙伴退出流程:

@#@@#@

(一)基地运营支撑方退出时,需进行合作伙伴更换,则根据《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变更项目的立项决策。

@#@对于决策通过的根据《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新的合作伙伴引入。

@#@@#@

(二)基地营销支撑方退出时,可考虑合作伙伴更换,则比照《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变更决策。

@#@对于决策通过的根据《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基地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新的合作伙伴引入。

@#@@#@第三十条合作伙伴必须在退出前配合基地省公司解决因退出带来的客户服务、业务延续等问题,如有用户投诉未处理完成、欠费未结算等遗留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将根据增值业务发展情况及合作伙伴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应作为与合作伙伴签署协议的附件,或者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应作为与合作伙伴签署协议的条款或附件,以兑现相关的责任义务。

@#@@#@附件一:

@#@运营支撑方考核内容@#@运营支撑方考核包括运营效果考核和信用考核。

@#@运营效果考核为打分考核、信用考核为扣分考核,两个维度考核结果为当月合作伙伴的考核成绩。

@#@@#@

(一)运营效果考核内容@#@指标名称@#@指标描述@#@业务业绩类@#@用户数及交易额@#@考核业务的注册用户数、或者活跃用户数,及交易额。

@#@@#@业务特色指标@#@根据业务特点制定,包括信息准确度,商家拓展、签约情况,商户引入等@#@支撑配合类@#@系统运行维护@#@具体包括全网手机支付平台生产系统的系统及应用维护等工作,包括应用软件系统的调优、系统测试、软硬件升级,机房维护及设备运行监控,第三方业务应用接入测试,以及提供面向商户的技术支持,数据提供、报表对账、业务异常、结算差错处理等。

@#@@#@产品支撑@#@产品支撑工作主要包括承担全网手机支付平台生产系统的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联调测试、优化和升级改造,与第三方业务平台及移动内部接口、银行银联系统的接口开发,协助配合甲方完成面向全网的市场调查、业务拨测、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与整理,负责手机支付平台的新产品、新功能设计与开发,对原有业务功能与业务流程的优化、客户界面(UI)和客户体验(UE)的改进,业务的端到端流程测试、使用成功率的提升等。

@#@@#@运营服务支撑@#@运营服务支撑主要内容为营销支撑、客服支撑、清结算支撑、风控支撑、商户拓展、网站运营等。

@#@@#@临时性工作@#@主要指临时性的、非常态化的支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或临时性需配合完成的相关工作。

@#@@#@服务满意度@#@服务满意度指标主要包括对工作态度(责任心)(50%)、工作主动性(20%)、工作配合度(30%)等方面的评价@#@

(二)信用考核内容@#@信用考核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一类违约事件@#@

(1)含泄露用户资料,欺诈用户,强行开通,违反中国移动“五条禁令”的规定擅自发送消息,重大信息安全错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由于运营支撑方原因导致产生的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等恶性违规行为。

@#@@#@

(2)对于一类违约,出现一次则在月考核总分中直接扣除100分,并考虑终止合作;@#@情节恶劣的,将合作伙伴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终止该合作伙伴与中国移动所有合作关系。

@#@两年内不得申请合作。

@#@@#@2、二类违约事件:

@#@@#@含系统安全问题、系统错误、业务逻辑错误等,扣除考核分数1-10分。

@#@@#@附件二:

@#@营销支撑方考核内容@#@

(一)业绩考核@#@考核内容@#@支撑方式@#@考核要求@#@考核标准@#@渠道拓展类型丰富程度@#@根据中国移动制定的渠道纳入规范,由合作伙伴协助完成@#@按需完成渠道纳入及辅助上线指导工作@#@考核拓展、维护渠道合作伙伴涵盖范围数量,每类渠道数量,同类渠道中排名情况@#@渠道拓展数量@#@根据中国移动制定的渠道纳入规范,由合作伙伴协助完成@#@按需完成渠道纳入及辅助上线指导工作@#@考核各类型渠道合作伙伴总数量@#@手机支付业务客户发展数量@#@根据中国移动制定的开展互联网渠道分销各业务发展规模,由合作伙伴完成。

@#@@#@满足甲方业务发展目标,保证甲方确定的业务发展量@#@考核完成新增客户数量@#@客户发展质量满意度@#@根据中国移动制定的产品客户质量标准,由合作伙伴保证客户质量@#@满足甲方客户发展目标,保证客户活跃度和使用率@#@考核通过互联网渠道分销发展的客户活跃率(使用率)@#@风险控制满意度@#@根据中国移动制定的风险控制标准,由合作伙伴进行完成@#@满足风险控制要求,控制客户、渠道、数据及内部风险@#@考核风险控制要求完成情况@#@

(二)平台配合考核@#@考核内容@#@支撑方式@#@考核要求@#@考核标准@#@产品接入支撑@#@根据中国移动需求提供产品接入支撑支持@#@满足中国移动产品接入支撑需求@#@考核产品接入完成时间是否到达双方商定的时间要求、是否存在省公司本地产品接入延误投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渠道接入支撑@#@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渠道接入支撑支持@#@满足甲方渠道接入支撑需求@#@考核渠道接入时间是否达到双方商定的时间要求@#@数据分析支撑@#@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数据分析支撑支持@#@满足甲方数据分析支撑需求@#@考核数据分析报告提供情况;@#@@#@营销支撑@#@根据甲方制定的业务营销方案,由乙方负责在合作渠道进行推广@#@满足甲方业务营销活动推广需求@#@考核营销活动推广配合情况、上线情况、及渠道参与情况@#@平台稳定性保障@#@保证渠道分销管理各平台稳定@#@满足项目相关平台运营需要@#@考核营销平台及系统故障情况@#@附件三:

@#@商品及服务提供商考核评分管理@#@考核得分=上月累计积分+本月加分-违约减分-投诉考核减分-履约情况减分。

@#@@#@初始分设置原则:

@#@在初次进行考核评分管理时,中国移动根据各商品及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情况对其初始得分进行初始化。

@#@@#@加分原则:

@#@如果商品及服务提供商连续2个月没有发生违约行为、投诉率合格、满意度合格,则奖励10分;@#@从第3个月开始,每增加一个月,则考核得分增加5分。

@#@(上限为100分)。

@#@@#@减分原则:

@#@如果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出现业务违约、客户投诉超出考核指标、履约情况超出考核指标等情况,每次将从考核得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考核得分下限为-20分。

@#@@#@违约减分办法:

@#@违约减分分值=违约性质减分系数×@#@违约影响度;@#@违约减分分值不超过该类违约减分的上下限。

@#@@#@投诉减分办法:

@#@根据客户投诉量和客户投诉率,将商品及服务提供商投诉考核指标分为三级,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当月投诉超过考核指标时,将对应扣减相应的分数。

@#@@#@履约情况减分办法:

@#@根据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在运营管理中的工作配合情况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将扣除相应的分数。

@#@@#@考核得分的应用:

@#@当商品及服务提供商的考核得分低于相应分值时,将对其采取业务暂停、业务下线、终止合作等各项追究违约责任措施。

@#@@#@

(二)违约减分@#@违约等级@#@违约现象@#@违约减分系数@#@违约减分上限@#@紧急处理措施@#@业务暂停@#@业务下线@#@终止合作@#@一类违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终止合作@#@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由于内容/应用合作伙伴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提供淫秽信息服务@#@ @#@ @#@ @#@ @#@ @#@ @#@ @#@二类违约@#@提供虚假或伪造版权证明(授权证明);@#@应用中具有破坏用户终端、窃取用户数据等损害用户利益的恶意代码@#@60@#@90@#@Y@#@Y@#@Y@#@ @#@ @#@ @#@ @#@ @#@ @#@ @#@三类违约@#@提供不良信息内容@#@30@#@60@#@ Y@#@Y@#@ @#@未经用户许可,向用户发送短信、WAPPUSH等任何形式的相关内容广告,且群发信息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用户使用其业务@#@ Y@#@ Y@#@ @#@由于内容/应用合作伙伴原因,造成对中国移动网络平台或管理系统进行攻击,导致系统性能严重下降@#@ Y@#@ @#@ @#@ @#@ @#@ @#@ @#@ @#@ @#@ @#@四类违约@#@提供的业务内容/应用相关授权不完善,导致产生相关法律纠纷@#@10@#@40@#@Y@#@Y@#@提供的业务内容/应用由于资质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但不涉及虚假或伪造资质证明(授权证明)@#@Y@#@ Y@#@@#@未经用户许可,向用户发送短信、WAPPUSH等任何形式的相关内容/应用广告,但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Y@#@ @#@@#@由于内容/应用合作伙伴管理不善,导致与中国移动的相关合作业务资料外泄@#@ Y@#@ Y@#@ @#@ @#@ @#@ @#@ @#@ @#@ @#@ @#@五类违约@#@由于业务内容或业务宣传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引发用户争议@#@5@#@20@#@Y@#@ @#@ @#@内容合作伙伴在营销宣传中不当使用中国移动品牌标识@#@Y@#@ @#@ @#@内容合作伙伴客户服务支撑标准未达到考核要求@#@Y@#@ @#@ @#@(三)投诉减分@#@指标量@#@第一考核指标@#@第二考核指标@#@第三考核指标@#@投诉总数@#@3<@#@=指标量<@#@5@#@5<@#@=指标量<@#@7@#@7<@#@=指标量@#@扣减考核得分@#@5@#@8@#@12@#@(四)履约减分@#@履约情况主要考察合作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配合、营销推广等方面的响应速度和配合程度,旨在提高日常工作中的合作配合效率。

@#@为促进商品及服务提供商提高合作配合效率,当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出现以下行为时,将扣减相应的考核得分:

@#@@#@商品及服务提供商对中国移动客服转交的投诉处理及时率未达到要求,影响投诉的正常处理,每件扣除积分3分。

@#@@#@";i:

35;s:

447:

"TravelConsent@#@IamXXX,IDNo.isXXXXXXXXXX.Mydaughter,XXX,whoseIDNo.isXXXXXXXXXXX,PassportNo.isXXXXXXXX,intendstotogotravelinginPortugalwithhermother,XXX,whoseIDNo.isXXXXXXXXXX,PassportNo.isXXXXXXXXXX.TheyplantoenterPortugalfromAugust27th,2015toSeptember6th,2015andstaytherefor6days.@#@Herebyagree,andhermotherwillensurehersecurityinPortugal.@#@Declarant:

@#@@#@Date:

@#@@#@";i:

36;s:

7548: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

@#@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

@#@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三、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第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地面费、管理费、维修费、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自行承担。

@#@乙方负责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

@#@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要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拆穿门面之间的墙壁,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拆通一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拆通二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

@#@若拆除,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5、租金按年计算,按年收付.乙方在每年到期20日前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交付到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6、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第四年为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搬离。

@#@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0天以上的。

@#@@#@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10天以上的。

@#@@#@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10天的。

@#@@#@(3)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

@#@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十一、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未到期限的房租金)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证件号:

@#@证件号:

@#@@#@产权证号:

@#@代表人/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i:

37;s:

25122:

"第一章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船员服务种类及服务质量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提高船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船员和船员用人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从事船员服务种类包括:

@#@代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以及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公司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司在从事船员服务时,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不弄虚作假,不超越权限,按时完成所代理各项业务。

@#@@#@第四条公司员工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具有高度责任感,正确了解船员及船员用人企业需求,为船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船员或船员用人单位在本公司申请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服务时,必须向申请人详细说明该项业务所须满足的条件,船员所提供相关证明、证件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本公司对符合申请条件船员或用人单位,公司业务员作出明确答复,派员全程服务,并与船员签订船员证书代办服务协议(附件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船员,本公司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公司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代管及配员服务时,双方应签订船员配员服务及劳务派遣协议、船员代管协议(附件二、三),并督促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与船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终止向其提供船员服务。

@#@@#@第八条在提供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服务时,公司应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提供该船员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公司建立完整的船员服务信息,按服务种类记载并分类保存,保证船员信息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公司建立有应急保障机制,本公司提供船员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及相应支持,对船员在服务期间发生失踪、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公司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善后工作,并按公司应急处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各种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一、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服务的工作程序@#@第一条本公司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是具有为内河船员服务资质的机构,为个体船员和船舶公司提供船员各类证件代办业务,并公布相应收费标准。

@#@@#@第二条船员或船员所属单位通过本公司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服务项目,接收船员代办申请材料,本公司按照海事部门要求进行,将船员申请材料呈送海事部门审批,并与船员签订业务代办协议。

@#@@#@第三条按海事部门要求,在代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船员各类证书时,船员应提供相关的证书及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船员或船员所属单位,作出明确答复,派员全程服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船员,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有效方式方法,接受船员到来报名学习并进行船员证书的更换及再有效提醒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公司根据船员所参加培训、考试要求,作出相应的安排,告知船员参加学习考试时间和地点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船员证书代办完毕后,尽快通知各方船员,确保证书及证件安全送达。

@#@@#@二、船员代管、劳务派遣及配员服务@#@第一条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开展船员代管、船员劳务派遣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并且具有为内河水路运输企业服务资质的机构,对个体船员和船舶公司提供船员派遣,推荐就业服务和为船舶提供配员服务,并公布相应收费标准。

@#@@#@第二条通过电话、传真、网络或其它方式方法,接收船舶公司或船东的船员招聘要求,向社会发布船员招聘信息。

@#@@#@第三条公司船员事务部负责收集社会船员的应聘需求及各类船员证书,内容包括水上资历服务需求,航线等信息录入归档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接收船员管理的申请,将个体船员或需要本公司代办管理的船员,向本公司提出船员代管申请,对符合条件并取得双方同意时,签订船员代管服务协议。

@#@@#@第五条公司按船员用人单位需求提供船员派遣或配员服务,需签订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按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对船员进行管理,船员或船舶公司应按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本公司对服务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归档。

@#@@#@第七条本公司按船员服务协议为船员提供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及配员方面作出咨询服务,提供气象信息及海事管理方面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签约船员必须服从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船员自己本身的行为负责。

@#@@#@第三节船员用工制度@#@第一条本公司与船员之间是劳务中介关系,非劳动雇佣关系。

@#@船员的一切劳动合同关系及船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工伤、死亡或失踪等所涉及医疗、保险费,均以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条本公司负责与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签订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协议,告知船员本协议的工作性质及内容,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三条督促船舶用人单位(或船东)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本公司负责办理船员派遣上船工作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签约船员必须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船员证书,同意与船东或船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履行本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船员在合同期间工伤、失踪或死亡等相关费用均以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为准,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六条船员在接到上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目的地工作岗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船员自负。

@#@@#@第七条船员上下船员途中所产生的交通等费用由船员自理。

@#@@#@第八条船员上船后必须将任解职情况报告公司,以便汇总上报海事部门。

@#@@#@第四节各项船员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代办费标准(元/本)@#@一、培训代办@#@适任证书、考前培训@#@300@#@特殊培训(包括散化、油船、客渡船)@#@300@#@延伸航线@#@300(区内)800(区外)@#@精通艇筏@#@500@#@水手或机工@#@300@#@二、申领证书@#@适任证书(遗失、换证)@#@500@#@服务簿(水手、机工及船员注册)@#@500@#@基安证@#@500@#@四小证BO1@#@500@#@CMDSS证书@#@500@#@三、船员代管:

@#@@#@代办收费标准(元/人/年)@#@个体船员及公司船员:

@#@提供船员申请培训、考试服务及证书再有效年审、气象信息及海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提醒和咨询服务。

@#@@#@300@#@四、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代办收费标准(元/人/次)@#@一、二等船长、大副、二副、三副@#@500@#@一、二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00@#@三、四等船长、驾驶员@#@400@#@三、四等轮机长、轮机员@#@300@#@机工或水手@#@300@#@第五节服务信息档案@#@第一条船员服务信息详细记录船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所持船员证书等级和职务及各种培训等情况,按服务种类并附表说明(附件四),并定期用电子或书面形式向海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公司为船员用人单位及船东制表选册(附件五)。

@#@完整记载船名、船舶公司、船东、联系方式、船舶种类、船籍港、船舶总吨/千瓦及习惯航线区域,配员需求等信息。

@#@@#@第三条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船员提供全面、真实,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和海事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提供便利。

@#@@#@第二章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第一节船员服务公司内设部门及职责@#@经理@#@船员事务部@#@船员技术部@#@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船员代管@#@船员信息档案@#@代理船员申请培训@#@代理船员申请考试@#@申领证书、船员注册@#@职务@#@姓名@#@备注@#@经理@#@莫汝超@#@经理@#@船员技术部@#@陈华平、何国鹏、周发龙@#@专职管理人员@#@船员事务部@#@吕敏成、欧秀贤、李秋群@#@专职业务人员@#@第一条公司岗位责任制@#@广西平南县超友船员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的指导思想,实行岗位责任制,使公司全体员工明确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水平,倡导全体员工团结协作、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努力。

@#@@#@一、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对重大事务处理做出决策。

@#@@#@

(二)遵守公司章程、制度,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

@#@@#@(三)负责公司各部门人事任免,确保各部门的岗位及职责工作落到实处。

@#@@#@(四)负责签署本公司与船舶公司、船舶所有人或船员管理等各项协议。

@#@@#@(五)全权指挥和处理应急事务,负责对外发布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善后工作。

@#@@#@二、船员技术部岗位职责@#@

(一)确保专职管理员熟悉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工作流程及程序。

@#@@#@

(二)负责统计每期招收船员申请参加培训、考试船员人数,做好汇总,在规定时间内向海事部门报告。

@#@@#@(三)负责对船员进行水上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

@#@@#@(四)负责安排船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适任培训及特殊培训等相关手续。

@#@@#@(五)负责通知船员参加培训、考试。

@#@船员考试合格后,负责领取相应的船员证书。

@#@@#@(六)负责船员证书申请代办业务。

@#@@#@三、船员事务部岗位职责@#@

(一)开展内河船员派遣及船舶配员业务,代管业务和船员信息档案的建立,协同经理签订各项协议。

@#@@#@

(二)负责船员各项培训所需教学、场地、器材及各种设备、设施的维护。

@#@@#@(三)负责协助公司招聘工作,提供各方所需的船员职务级别和人数。

@#@@#@(四)负责持证船员进行健康状况审查,确保派遣船员的证书适任有效,及时更新归档。

@#@@#@(五)配合经理处理船员在履约期间所发生应急事件及各方纠纷。

@#@@#@第二节公司硬件设备及资金安排@#@第一条本公司有100多平方米的临街固定办公场所,交通便利。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船员服务业所需五套办公设备,配置有:

@#@电脑2台、电话及传真机各一台、复印件、打印机各一台。

@#@@#@第三条法律法规方面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内河技术船员教材》@#@《内河船员知识更新教材》@#@第三节服务业资金安排及应急资金保障@#@第一条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资金安排:

@#@船员技术部1.5万元,船员事务部1.5万元,应急保障专项资金2万元。

@#@@#@第二条应急资金保障方面,公司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帐户,由公司经理统一管理,公司应急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由经理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急小组对应急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公司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相关应急事件。

@#@@#@第四条公司采取自投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保证应急事件发生时资金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各级海事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重点对本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员、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等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为船舶提供优秀船员,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专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公司专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培训方式,可由公司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对专业性、政策性强的培训内容,可聘请海事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使专职管理人员达到预期培训目的:

@#@@#@一、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各项方针政策。

@#@@#@二、了解公司组织结构及各部门人员组成。

@#@@#@三、提高工作热情和协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定期组织各业务员进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五、提高公司员工操作技能,合理使用办公设备,减少工作中的资源消耗和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六、熟悉公司开展各种船员代办业务程序,按时完成所代理的各项任务,了解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组织船员进行水上安全培训和日常培训,制订培训计划。

@#@合理安排船员到有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进行适任培训。

@#@@#@八、贯彻海事部门的相关船员管理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节专职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为了加强公司专职业务员工作水平,提高业务员独立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一条贯彻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热情服务。

@#@@#@第二条公司定期组织业务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员工作素质,完成岗位职责。

@#@@#@第三条熟悉海事部门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及程序。

@#@@#@第四条按时完成所代理船员服务各项任务,严格收费标准。

@#@@#@第五条协助公司经理签订相关代办协议,负责解释本协议内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建立完整船员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定期制表造册汇报海事部门。

@#@@#@第三节船员日常培训制度@#@为了提高公司船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条公司岗位负责人做好与各方协作,包括教育场所、教师安排、课程安排、食宿及各项费用收支情况。

@#@@#@第二条公司岗位负责人掌握培训人员学习内容,课时及教学进度等,做好记录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船员在参加培训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理论知识学习,提高船员的理论基础。

@#@@#@第四条公司船员技术部门进行定期分类,组织船员进行各种实操演练,提升船员实际工作技能。

@#@@#@第五条通过日常培训,尽可能让船员达到总体认识:

@#@@#@一、熟悉操作船体开口部分并正确检查开口处水密情况。

@#@@#@二、要求了解船舶总体概况,熟知应急安全指示用语。

@#@@#@三、掌握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处理办法。

@#@@#@四、熟知危险航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安全航行注意事项。

@#@@#@第六条公司对参加教育培训学员存档,对参加学习人员、学习时间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案(附件七)。

@#@@#@第七条学员在参加各项培训结束后,公司负责人应对本次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其中包括教学质量、教师素质、学员的积极性、学习进度等情况进行详细总结,找出其中优点与不足,积极改进。

@#@@#@第四节船员任职前培训制度@#@船员任职前培训目的,使船员了解新的工作岗位及相关规章制度,便于新船员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一条凡与本公司签订有劳动派遣协议的船员,任职前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船员任职前培训,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船员任职前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任职前安全培训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和注意事项。

@#@@#@2、培训项目包括救生、求生、应急突发事故处理和急救等。

@#@@#@3、所从事岗位的技能操作,须知及注意事项。

@#@@#@4、认真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了解各岗位船员相关职责及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严格遵守,按章操作。

@#@@#@第三条本公司对任职前培训的船员,公司事先制定日常安排计划。

@#@@#@第四条船员在参加任职前培训结束后,受训船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存档备查(附件八)。

@#@@#@第五条任职前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工作经验授课,并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六条船员培训结束后,公司对该船员进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书面和实操测试。

@#@@#@第七条为达到教育培训目的,应合理安排,灵活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节船上培训/见习制度@#@为了加强新船员上船培训和实习、见习工作管理,本公司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参加船员知识提高。

@#@@#@第一条根据规定,已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的院校毕业生应完成12个月的船上见习和培训,水手和机工不得少于6个月的见习和培训。

@#@@#@第二条驾驶员或水手上船工作时,在大副的指导下,先由水手长安排,参加6个月甲板部水手工作,熟悉工作职责、安全知识及各种安全标志,熟悉水手工艺、船体及甲板保养等,6个月后随大副在航行期间值班,学习航行值班职责和要求,学习船舶操作,航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系离靠泊等有关注意事项,并协助二副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轮机员与机工在上船工作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由大管轮安排工作,在机舱部从事6个月的实习工作,熟悉机舱部的各种设备及设施、工作职责及安全标志。

@#@6个月后,随轮机长值班,熟悉操作主机,辅机及电气化部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船员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虚心向老船员学习,尽快熟悉有关知识,服从部门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动及使用仪器,不得擅自离船。

@#@@#@第五条实习船员应认真记载每天工作及学习心得,为撰写见习报告积累知识。

@#@@#@第四章应急处理制度@#@为了保障与本公司签约船员的合法权益,迅速有效地报告及处理签约船员在服务派遣期间的突发事件(包括工伤、疾病、失踪、死亡等),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需行动,尽可能减轻事件后果,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应急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公司成立专门的应急事件报告小组,由经理担任组长,各主管和业务员担任成员,对上述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条公司人员在接到服务船员发生应急事件(包括船员受伤、失踪或死亡等)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小组报告,并如实记录应急事件报告情况(附件九)。

@#@@#@第三条应急事件报告由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公司全体部门立即到达工作岗位,采职相应措施,迅速向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报告,根据需要与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家属取得联络。

@#@@#@第四条应急小组成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事件发生时,确保有效信息畅通。

@#@应急电话:

@#@0775-7822842。

@#@@#@第五条属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负责人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并安排公司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注意事态发展。

@#@@#@第二节应急事件处理制度@#@第一条本公司船员在服务期间出现因工伤、疾病、死亡或失踪等情况,公司负责人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家属。

@#@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商讨处理应急事件。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求助当地政府、海上救助中心、海事部门和当地医院等开展救治工作。

@#@@#@第三条服务船员出现伤亡等特殊情况,未得到有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应急小组协调船员或船员用人单位,告知船员家属协调处理后续事宜,并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做好本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应迅速逐级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和应急事件处理调查报告。

@#@@#@第六条应急小组长对本次应急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以保证更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服务业报告制度@#@第一节最新船员服务名单及维护@#@本公司为规范新增船员服务管理,提高船员服务工作效率,本公司对新增船员进行维护。

@#@并要求如下:

@#@@#@第一条公司船员事务部负责最新服务船员更新维护。

@#@@#@第二条公司对每日新增船员进行详细记录,了解相应需求,将新船员服务情况存档,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对签约船员进行跟踪服务,并对签约到期船员进行续约等日常维护,确保服务项目连续性。

@#@@#@第四条公司对新增船员资料复印存档,以便查阅。

@#@@#@第五条公司每月对新增服务船员进行汇总,并附表说明定期报告海事部门(附件十)。

@#@@#@第二节船员任解职报告制度@#@为加强本公司对服务船员的管理,维护船员资历的严肃性,规范和完善船员管理和船员服务工作,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下列制度。

@#@@#@第一条属本公司派遣的船员,由船长在其服务簿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任解职资历,必须记录完整。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船员资历管理,如实填报服务资历,确保船员服务簿填写的各项内容准确无误。

@#@@#@第二条本公司负责人定期将本次服务船员任解职情况汇总,定期报告海事部门(附件十一)。

@#@@#@第三条本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船员的任解职,并对有关船员任职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确保任解职报告制度真实有效。

@#@@#@第四条对伪造船员服务资历,谎报船员任解职的船员,在委托本公司代理相关服务时,本公司拒绝对该船员提供船员服务,并报告相关的海事部门。

@#@@#@第三节船员服务业报告制度@#@为加强公司船员服务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工作协调性,在本公司实行船员服务业报告制度。

@#@@#@第一条按海事部门的要求,本公司定期制订服务信息资料汇总,制定船员服务信息报告表(附件十二),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二条对新增船员进入及迁出船员的变动情况做好记录,维护最新服务船员名单,船员任解职情况随时掌握。

@#@@#@第三条业务主管每月向经理汇报业务开展情况,总结开展业务中优点和不足,积极改进,并制订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录,包括船员服务期间的船员姓名、服务公司及船舶名称、船籍港、任职资历,各项培训,有无违章记录等。

@#@@#@第五条业务员应记录好船员任解职时间,以及船东及船员@#@用人单位对该船员的评价,为下一次该船员上船提供指导和参考。

@#@@#@ @#@本制度由广西平南县超友船员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以公布之日实施。

@#@@#@16@#@";i:

38;s:

10678:

"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沿海内河停泊、航行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船舶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

(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二)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三)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

@#@@#@第三条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项下的诉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

@#@@#@除外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包括船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六)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造成对经济类水产养殖等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七)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八)一切涉及船壳的打捞费用;@#@@#@(九)船舶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船舶保养不周、货物装载不妥等)。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任何性质的人身伤亡或人身损害。

@#@@#@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五)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六)本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第八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签发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列明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如改变营运和使用的油类类型等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管理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确保被保险船舶适航,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油泄漏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不论一次还是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对于诉讼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诉讼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船舶检验证书、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与付款凭证、损失清单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明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的,视为自动放弃。

@#@@#@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依合同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15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均按日平均计收。

@#@@#@第二十七八条本保险有关名词:

@#@@#@本保险所指导致保险责任的油,是指任何类型的烃类矿物油,包括持久性油类(如:

@#@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和非持久性油类(如: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无论作为货物装运于船上或是作为这类船舶燃料。

@#@@#@间接损失指可得到利益的减少。

@#@如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得到的财产或收入,因意外事故而未能得到。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两个方面。

@#@精神损害不仅应当存在于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存在于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费率表@#@1、持久性油类的船舶@#@航行区域@#@吨位@#@赔偿限额@#@保险费@#@沿海航区@#@2000总吨以下@#@200万元@#@2万元@#@2000总吨以上@#@2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一总吨增加150元(不得超过620万元)@#@2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一总吨增加20元@#@内河航区@#@500总吨以下@#@60万元@#@1万元@#@600~1000总吨@#@80万元@#@1.5万元@#@1000总吨以上@#@8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一总吨增加150元(不得超过140万元)@#@1.5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一总吨增加20元@#@2、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赔偿限额及保险费均为持久性油类船舶的1/2。

@#@@#@二、费率说明@#@费率表分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和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两类。

@#@营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和以持久性油类为船舶主要燃料的船舶,保费按持久性油类船舶的费率表计算;@#@营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和以非持久性油类为船舶主要燃料的船舶,保费按非持久性油类船舶的费率表计算。

@#@(保险条款中增加“在保险期限内,如改变营运和使用的油类类型,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批改保单,并增收或退换保费”。

@#@)@#@三、费率计算公式@#@

(1)持久性油类的船舶@#@沿海航区:

@#@@#@2000总吨以下船舶保费:

@#@查费率表对应档可直接得知@#@2000总吨以上船舶保费:

@#@F=20000+(G-2000)*20(元)@#@内河航区:

@#@@#@1000总吨以下船舶保费:

@#@查费率表对应档可直接得知@#@1000总吨以上船舶保费:

@#@F=15000+(G-1000)*20(元)@#@F为年保险费。

@#@G为船舶总吨位。

@#@@#@

(2)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保费为同吨位持久性油类船舶的1/2。

@#@@#@四、短期费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短期费率按月为单位,不足一月均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表如下:

@#@@#@保险@#@期限@#@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至十二个月@#@按年@#@费率@#@30%@#@40%@#@50%@#@60%@#@70%@#@80%@#@85%@#@90%@#@95%@#@100%@#@保险船舶在有效期内因停航、出售、出租等申请退保,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并退给被保险人多出部分的保险费。

@#@因被保险人未尽义务,造成保险合同自动解除、终止或无故退保,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4@#@";i:

39;s:

26688: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 4@#@第三章建筑容量与绿地控制指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10@#@第五章建筑退让 13@#@第六章城市景观 17@#@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9@#@第八章道路交通与停车泊位 21@#@第九章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 26@#@第十章城乡特色 32@#@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34@#@第十二章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建设与安置规划 35@#@第十三章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37@#@第十四章附则 39@#@第十五章附件 40@#@附件一:

@#@用词说明 40@#@附件二:

@#@名词解释 41@#@附件三:

@#@计算规则 44@#@附件四: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人居城乡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楚雄州域各县市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与建设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或细化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但各项控制指标不得小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小值或大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大值。

@#@@#@州域内各镇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各县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使用的地形图应当采用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城建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品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服务设施配套化建设,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地块其最小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表2-1规定:

@#@@#@表2-1最小地块用地规模面积表@#@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用地@#@非居住建筑用地@#@建成区@#@新区@#@建成区@#@新区@#@建设用地面积(亩)@#@5.0—10.0@#@20—50@#@3.0@#@5.0@#@(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最小地块用地规模控制面积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2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广场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后,按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实施。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相邻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

@#@@#@(4)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超市型农贸市场、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尺度,如果土地登记的地类用途、取得方式相同,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合方式开发。

@#@@#@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允许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界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第九条工业及仓储用地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业用地宜向工业园区聚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集中布局建设,其供水、供电、排污处理、仓储、物流运输、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服务等公用设施应尽量集中建设有条件实施共享。

@#@@#@

(二)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开布置,并与城市和区域对外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大型仓储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外环路以外。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市区并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条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房间数量不得超过本层房间数量总和的10%;@#@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

(二)对临城市道路的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应设置对外开放公厕,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且须设置前室和男、女间各不少于6个坑位,并须设置残疾人坑位,男、女间各不少于1个坑位。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其公厕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建筑容积率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城市一般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规定的按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中有不能诠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但最大或最小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

(一)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1的规定。

@#@@#@表3-1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类型@#@建成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居住用地@#@低层@#@40.0@#@1.5@#@32.0@#@38.0@#@1.2@#@35.0@#@多层及中高层(9层及9层以下)@#@35.0@#@2.5@#@25.0@#@30.0@#@2.2@#@30.0@#@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25.0@#@3.5@#@35.0@#@22.0@#@3.2@#@40.0@#@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28.0@#@3.2@#@30.0@#@25.0@#@3.0@#@35.0@#@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24.0米以下@#@45.0@#@4.0@#@20.0@#@40.0@#@3.5@#@25.0@#@24.0米以上@#@40.0@#@5.0@#@25.0@#@35.0@#@4.5@#@30.0@#@行政办公用地@#@24.0米以下@#@40.0@#@4.0@#@25.0@#@35.0@#@3.5@#@30.0@#@24.0米以上@#@35.0@#@5.0@#@30.0@#@30.0@#@4.5@#@35.0@#@文化设施用地@#@24.0米以下@#@40.0@#@3.0@#@20.0@#@35.0@#@2.5@#@25.0@#@24.0米以上@#@35.0@#@3.5@#@25.0@#@30.0@#@3.0@#@30.0@#@注:

@#@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

(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2的规定。

@#@@#@表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高度@#@中学@#@建成区@#@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5.0@#@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新区@#@25.0%@#@小学@#@建成区@#@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0.0@#@新区@#@30.0%@#@幼儿园@#@建成区@#@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新区@#@35.0%@#@综合医院@#@建成区@#@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0.0@#@新区@#@35.0%@#@35.0@#@专科医院@#@建成区@#@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5.0@#@新区@#@25.0%@#@40.0@#@养老院@#@30.0%@#@3.0@#@40.0@#@体育馆@#@35.0%@#@2.5@#@20.0@#@体育场@#@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0.0@#@专业市场@#@45.0%@#@3.0@#@15.0@#@小于24米@#@农贸市场@#@50.0%@#@2.0@#@10.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35.0%@#@2.5@#@30.0@#@注:

@#@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中小学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计入绿地面积@#@(三)保障性住房应选址在适宜建筑场地建设安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以方便出行、就业和生活;@#@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原则上按省州保障性住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

@#@一般商业建筑或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

@#@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标准层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超过上述标准层高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

(二)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2)一般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5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0米。

@#@@#@(三)建筑底层设置通廊或檐廊并与外部空间形成连续公共开放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其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

(1)建筑底层设置通廊(可落柱),其通廊距地面净高大于2.5米,并与外部空间形成连续公共开放空间,其通廊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计算。

@#@@#@

(2)沿建筑底层出挑檐廊,其檐廊距地面净高大于4.0米,檐廊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且出挑部分不得大于4.0米,其檐廊投影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四)沿街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当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0.5倍。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小区不应将建筑底层宅前宅后绿地作为私家花园,划入私家花园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可按20%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面积可按规定计入绿地率指标:

@#@@#@

(一)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广场、硬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株距≤5米)、且树阵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可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实施绿化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绿地面积可以全部参与绿地率计算;@#@如平台高度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与自然地面高差在4.5米以内,覆土厚度大于1.2米,向公众开敞,可通过坡道、台阶等进入的,按其面积的50%参与绿地率计算(仅限于计算绿地率指标),否则绿地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敞开面,土层厚大于等于1.2米的,可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指标。

@#@。

@#@@#@(五)以树塘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绿化,其树塘尺寸大于1.0×@#@1.0(米)以上的,可按树塘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指标:

@#@@#@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悬挂花台、垂直绿化、可移动的盆栽和不向公众开敞的屋顶绿化。

@#@@#@

(二)不向公众开敞独立的园林设施、各种硬地运动场地,小区及组团道路、宅旁道路及绿地中宽度1.2米以上的非园林道路等。

@#@@#@(三)用地范围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

@#@@#@第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地在满足下列规定要求的,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率指标: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的,可按25%计入绿地面积。

@#@@#@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每个车位不少于一棵树(乔木)的,可按50%计入绿地面积。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应满足日照要求,并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线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

(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达到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获得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0小时;@#@@#@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获得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0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0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0小时;@#@@#@(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0小时;@#@@#@(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0小时的日照。

@#@@#@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

@#@@#@建筑日照计算分析软件应当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负责。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以考虑;@#@已批准并经相关权益人达成拆除意向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为主的〕,在新建、扩建、改造中,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为主的〕,其间距不小于东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0倍。

@#@@#@

(二)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南北朝向布置,山墙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9.0米,山墙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6.0米。

@#@@#@

(2)东西朝向布置,无论山墙在东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6.0米。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下表4-1的规定,并满足要求。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日照、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表4-1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间距离控制表@#@建筑大面@#@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山墙@#@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南北朝向@#@L≥1.0SH@#@山墙在南侧@#@≥9m@#@多层对多层@#@≥6m@#@点式住宅在南侧@#@L≥1.0SH@#@山墙在北侧@#@≥6m@#@东西和其他朝向@#@L≥0.8HH@#@山墙在东侧或西侧@#@≥6m@#@低层对低层@#@≥4m@#@点式住宅在东侧或西侧@#@L≥0.8HH@#@注:

@#@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五)平行或垂直布置的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及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须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景观及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3米。

@#@@#@(六)住宅底层为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满足最小间距规定要求。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

(二)非居住建筑(上款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的间距:

@#@@#@①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②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13米。

@#@@#@

(2)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多、低层建筑的间距:

@#@@#@①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②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平行布置时多层、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和东侧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和疏散通道间距要求。

@#@@#@(4)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5)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

@#@@#@

(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须满足表5-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表的规定。

@#@@#@表5-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表@#@最小值(m)@#@退让(m)@#@最大值(m)@#@低层@#@6.0@#@—@#@—@#@多层@#@9.0@#@H/2@#@—@#@(中)高层@#@12.0@#@H/6@#@20.0@#@注:

@#@H为拟建建筑高度@#@(三)地界另一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满足表5-1的最小值控制规定。

@#@@#@(四)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

@#@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一般区域,不小于表5-2的规定:

@#@@#@表5-2一般区域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D(m)@#@建筑退让距离(m)@#@高层及中高层建筑@#@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快速路@#@20@#@15@#@D≥40@#@10@#@5@#@30≤D<40@#@8@#@20<D<30@#@5@#@4@#@D≤20@#@4@#@3@#@注:

@#@一般区域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和特定区域外的用地范围。

@#@@#@

(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不小于表5-3的规定:

@#@@#@表5-3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D(米)@#@建筑退让距离(米)@#@快速路@#@10@#@D≥40@#@6@#@30≤D<40@#@5@#@20<D<30@#@4@#@D≤20@#@3@#@(三)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二十七条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或建筑物山墙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表5-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建筑与道路关系@#@小区路(m)@#@组团路、宅间小路(m)@#@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3@#@2.0@#@有出入口@#@5@#@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2.5@#@1.5@#@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为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向用地内的平行偏移距离,在符合表5-2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高层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小于10米,同时还应当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其他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少于8米。

@#@@#@

(二)建筑退让立交桥(含匝道)外侧投影不少于30米。

@#@@#@(三)其他特殊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穿越城镇规划区公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建筑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一级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20米;@#@@#@(三)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第三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建筑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退让铁路距离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不少于8.0米,城市郊区居";i:

40;s:

12541:

"代偿合作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代偿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8]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框架合作协议》”),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以下简称“乙方推荐客户”、“客户”或“借款人”),经甲方审核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后,甲方向该客户发放个人经营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

@#@若乙方推荐客户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自愿履行代偿义务。

@#@现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具体如下:

@#@@#@一、代偿范围@#@

(一)各方一致同意,对于乙方推荐客户,甲方经审查审批同意对其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贷款放款前向甲方发送《确认代偿函》(格式见附件1),确认将该笔贷款纳入本协议项下代偿范围。

@#@@#@

(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其代偿范围为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若有)约定,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下统称“代偿债权”)。

@#@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保证金约定@#@

(一)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在甲方处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

@#@@#@户名:

@#@@#@账户:

@#@@#@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由甲方占有,特定作为乙方代偿还款担保的货币资金。

@#@保证金的性质为动产质押。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随时扣划保证金代为偿还代偿债权项下债务。

@#@@#@

(二)乙方应在保证金账户开立后【】日内存入初始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三)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对于乙方确认纳入代偿范围之客户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贷款发放后【】日内按照该笔贷款本金金额的%向保证金账户缴存保证金。

@#@@#@当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时,乙方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四)乙方知晓根据《框架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将发生多笔个人贷款业务,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甲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代偿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甲方应将扣收结果在扣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扣收数额补充保证金。

@#@@#@三、代偿程序@#@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代偿函》(格式见附件2):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2、甲方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借款人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按期还款付息的。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的任一时点向乙方发出《代偿函》。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代偿函》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各方一致同意外,乙方不得中止、放弃、拒绝履行代偿责任。

@#@@#@乙方无条件同意及授权,发生上述需乙方履行代偿义务之情形,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发送《代偿函》,甲方均即有权直接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清偿代偿债权。

@#@对于甲方扣收的保证金视为乙方已履行了相应金额的代偿义务。

@#@@#@

(二)各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且甲方代偿债权获充分清偿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就抵押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且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代偿证明,并配合乙方办理原贷款对应抵押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三)乙方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具体事宜由乙方与客户另行约定。

@#@@#@三、承诺及保证@#@1、乙方签订本合同完全符合其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签署本合同也不与其之任何章程、合同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本公司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其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2、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与借款人、抵押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乙方与客户之间各项事宜由客户、乙方自行解决。

@#@@#@3、如果客户与乙方已经或将要就本协议项下的代偿义务签订的各类协议(如有)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甲方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4、乙方确认,若《借款合同》项下存在其他担保,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代偿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代偿责任的承担也不以甲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四、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乙方以甲方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包括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经各方一致同意,单方中止、放弃、拒绝履行代偿责任的,除应继续履行代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代偿债权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通知事项以及催收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1、收件人单位名称:

@#@;@#@@#@收件人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代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

@#@@#@乙方送达地址:

@#@@#@1、收件人单位名称:

@#@;@#@@#@收件人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代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

@#@@#@

(二)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客户、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客户、乙方自行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上述法律文书,只要按照上述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2、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六、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二)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以如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

@#@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叁)其他方式:

@#@。

@#@@#@(三)在争议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七、协议效力、修改以及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代偿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各方协商同意并做成书面形式,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给予客户、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客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本协议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正本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附件1:

@#@@#@确认代偿函@#@编号:

@#@@#@致:

@#@@#@我司确认,客户【】@#@(身份证号:

@#@【】)未我司推荐客户,贵行向该客户发放的贷款纳入我司与贵行签署的《代偿合作协议》(编号:

@#@)代偿范围。

@#@我司确认该客户贷款信息如下: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我司无条件同意上述贷款信息以贵行与该客户最终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我司保证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若发生需我司履行代偿义务之情形,我司将严格按照《代偿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 代偿人:

@#@@#@ 日期:

@#@@#@@#@附件2:

@#@@#@代偿函@#@编号:

@#@@#@致:

@#@@#@借款人与我行签署的编号的《***借款合同》于[]年[]月[]日发生(本金、利息)逾期,截至本函发出之日,逾期本金总计元,逾期利息共计元,逾期利息与罚息等金额以代偿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根据贵方与我行签署的编号为的《代偿合作协议》,现通知你方应按照《代偿合作协议》履行代偿义务。

@#@@#@ @#@ 日期:

@#@@#@9/9@#@";i:

41;s:

7228:

"工程暂停施工申请表@#@项目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北地块项目工程编号:

@#@@#@致中外(北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

@#@@#@由于本工程现_3#.6#.9#.10#.11#主体施工阶段。

@#@我项目部决定自2018年2月10日进行春节放假。

@#@放假前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逐项排查并进行了落实。

@#@重点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生活区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及楼内的卫生已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已全部做好安全防护,现场材料全部集中堆放并进行有效覆盖做好了相关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除值班室外全部断电;@#@总箱、分箱全部上锁;@#@职工宿舍门窗全部封闭;@#@消防器材摆放到位、确保安全。

@#@现申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我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批示停工放假。

@#@@#@请予审批。

@#@@#@附件:

@#@1、春节放假期间安保承诺书@#@抄送建设单位:

@#@徐州珍宝岛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建设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建设管理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本表一式3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管理单位存1份,项目监理机构存1份,承包单位存1份。

@#@@#@附件:

@#@@#@春节放假期间安保承诺书@#@春节即将来临,我司为做好春节期间施工现场安全和稳定工作,确保现场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项目部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使项目部全体员工春节度过一个平安、快乐、和谐的节日,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春节放假期间安保责任措施如下:

@#@@#@1.春节期间岗位值班巡检责任工作@#@春节期间施工现场值班工作,我司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规律的在施工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防火、防盗等进行重点巡查,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如实上报。

@#@@#@落实好春节期间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等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准备情况的检查,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达到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

@#@现已排出春节假期值班人员表,安排好专人值班,公布值班电话,严肃值班纪律,值班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信息畅通,明确负责人。

@#@春节期间每天的值班负责人必须实时对现场监控设备进行监控和维护。

@#@并已将值班表张贴在施工现场,向甲方、监理提交值班表,已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2、春节期间防火安全保证措施@#@春节期间,在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和现场的防火制度。

@#@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个人的防火责任制。

@#@@#@一旦发生火警要按消防组织的分工进行自救,不能自救时要及时打119电话报警。

@#@@#@值班室内火炉取暖时有专人负责看管。

@#@不准用电炉子取暖。

@#@不准在炉子上、烟道上烘烤衣物,炉边不准堆放易燃物。

@#@@#@春节期间为防止火灾事故,不准在堆放易燃、易爆材料的地方用火,用电炉,不准在库房生火取暖做饭,不准私自乱拉乱搭电线等。

@#@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分别按照“谁违章谁负责”及“三不放过”的原则给予责任处罚,赔偿经济损失,追究事故责任人。

@#@在办公室、配电房、大门门卫值班室、材料室、宿舍等重点位置已布置消防灭火器,以便迅速控制火势。

@#@@#@3、春节期间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春节期间施工现场的用电:

@#@施工用电、除值班室照明及生活区用电以外其余用电均切断电源。

@#@确保春节期的用电安全。

@#@春节期间定期检查电路是否有雨水打湿而导电的情况、配电箱是否进水、现场机械设备电机用雨布或木模板进行覆盖。

@#@做好外脚手架、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洞口的防护和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的防护工作。

@#@@#@4、春节假期施工现场场容场冒工作@#@施工现场、木方、模板材料堆放整齐,钢筋已用彩条布进行遮盖,等将钢筋与地隔离。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整洁,办公区、生活区清扫干净、整洁。

@#@@#@5、春节假期施工现场防盗工作@#@施工现场全部封闭,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保安必须做好登记,确认无嫌疑后,戴好安全帽后方可进入施工区域,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闲杂人员、无关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经商者进入现场。

@#@@#@保安对出入现场材料、机具等物品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运出现场材料、机具等物品必须有出门证,并与出门证所列规格、数量核实相符后方可放行,否则,一律不得运出现场。

@#@对乱拿、偷盗现场料具等物品者,保安扣留交经理部领导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为实现工程的各项管理目标,特制定春节放假期间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安排另见:

@#@《年终春节值班人员安排表》@#@说明:

@#@值班总负责: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当日材料进出场签证工作,检查、督促好现场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值班人员必须做好白天、晚上的值班记录。

@#@@#@2、值班人员凡有事外出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安排好其它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对工地发生的一切事情全面负责,值班期间不得关机,保证通讯联系畅通。

@#@@#@3、值班人员巡视好现场、办公、生活区等主要部位的情况,并做好大门口的清扫工作。

@#@@#@特此承诺:

@#@我公司对上述管辖工作范围内容认真全面落实、准确到位;@#@如因我司管辖工作范围内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我司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8日@#@项目部春节放假期间值班人员名单@#@值班日期@#@姓名@#@联系电话@#@备注@#@2018.2.11@#@樊振生@#@2018.2.12@#@田旭@#@2018.2.13@#@朱桥@#@2018.2.14@#@王明臣@#@2018.2.15@#@高星@#@2018.2.16@#@彭金刚@#@2018.2.17@#@陈玉金@#@2018.2.18@#@郭秦汉@#@2018.2.19@#@王影聪@#@2018.2.20@#@刘若斌@#@2018.2.21@#@祁林@#@2018.2.22@#@张浩@#@2018.2.23@#@葛先华@#@2018.2.24@#@朱天成@#@2018.2.25@#@林峰@#@";i:

42;s:

20352:

"@#@独立担保,,,只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依据担保郑诺,无论基础效力情况如何,担保人都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意思表示特点:

@#@分离性,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担保的轴向性和单据性,担保和同的非典型性@#@为维护自己利益,债券通常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合同中设立一些条款限制于排除法律对担保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拍拖担保从属性的效果@#@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特点:

@#@担保人陈丹补充性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特点:

@#@债务人和担保人陈丹连带责任,前敌是节期没有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不特定同种类债券堤供担保。

@#@。

@#@特点:

@#@适用范围特定性,不确定性,存在最高债券限度,应当约定担保债务发生期,保证人责任在被保证债务发生期的戒指日得意确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权利可以质押:

@#@@#@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券未能如期得到清偿,,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担保债权人因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券,依法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方的一定金钱,以定金担保合同债券受偿的方式为定金担保‘’‘@#@定金分类@#@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

@#@(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

@#@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4、违约定金@#@5解约定金@#@定金与违约进金:

@#@都有担保作用,均作为违约责任形式。

@#@。

@#@交付时间不,担保力度不,作用,数额,产生方式,@#@概念比较@#@1.连带责任保证和共同保证?

@#@@#@答: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的履行而为的保证。

@#@@#@相同点:

@#@①都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为的保证。

@#@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为债务人负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

@#@③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保证人承担证责任。

@#@@#@不同点:

@#@①连带责任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共同保证则没有先诉抗辩权。

@#@②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共同保证则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③连带责任保证没有人数上的规定,共同保证则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2.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

@#@@#@答:

@#@债的担保:

@#@为确保主债权的实现,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种担保从债或从属性的担保物权,以增加主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

@#@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区别:

@#@债的保全,又称为债的一般担保,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一方面,仍然属于债自身的内在效力范畴,是债的内生担保。

@#@另一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涉及到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债的特别担保,就是担保法上的担保,是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建立起来,其特征是外生担保,外生的含义是主债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一般而言,通过订立担保合同。

@#@债的特别担保,通常的术语就是担保。

@#@@#@3.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物权@#@答:

@#@意定担保(约定担保):

@#@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

@#@当事人双方自行设立的担保。

@#@@#@法定担保:

@#@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

@#@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担保。

@#@@#@区别联系:

@#@二者组成物权的一种分类,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同:

@#@都是为了物权的实现而为的担保。

@#@异:

@#@意定是当事人完全依自己的意愿设立担保,法定是法律直接规定其内容、条件的担保。

@#@@#@4.先诉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答: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安履行抗辩权:

@#@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区别联系:

@#@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5.质押权和留置权@#@答:

@#@质押: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者联系区别:

@#@都具有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成立条件:

@#@债权人占有动产、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6.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答:

@#@保证期间:

@#@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期间。

@#@@#@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联系区别: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于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的,保证人就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于连带保证而言,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此可知,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按照规定主张了权利,才有适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必要性,否则,一旦保证责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了。

@#@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简答题@#@1.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

@#@分为连带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答:

@#@①从属性。

@#@②物上代位性。

@#@③不可分性。

@#@④一般为意定物权。

@#@、@#@3.保证和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使用?

@#@@#@答: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票据、质押和股票质押如何设定@#@答:

@#@

(1)票据质权设定的要件①作成票据背书②票据交付@#@

(2)证券化债权质权设定的要件①作成背书②证券交付@#@(3)股权质权设定的要件①质押合同②登记@#@5.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要件和特殊原因@#@答:

@#@保证合同效力要件:

@#@①主债关系的有效性②一般合同的效力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不背于。

@#@@#@保证合同的特殊效力要件:

@#@①保证主体适格,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瑕疵。

@#@②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保证能力限制、董事保证权限的限制等③对外担保的能力条件。

@#@@#@ 6、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  @#@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性质:

@#@保证是民法强制性规范,不因任何是由发生中止断和眼胀@#@起算点@#@使用结果@#@想诉讼时效的转换@#@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本条是对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并用的限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是不允许并用的。

@#@@#@  对于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并用的原因,学者一般从二者的功能相似性角度予以解释。

@#@因为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它和补偿性违约金一样都适用于违约行为,两者都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

@#@如果两者并用,则可能使得非违约方获得双重的补救,就使得民事责任具有了惩罚性,反而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

@#@另外,此种规定应当为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契约排除其适用。

@#@@#@  但是,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债的关系当然消灭,因此,定金应当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因此意外事件没不能导致免责。

@#@而且,合同法对于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置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此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值得探讨。

@#@如果从合同法的体系进行解释,可以得出此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结论。

@#@但是,根据传统民法的一般规定,此时应当将定金返还于给付定金的一方。

@#@@#@  另外,需要探讨的是定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如果在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以后,非违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非违约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

@#@这将对司法实践造成不利影响。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定金是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在适用定金罚则以后,非违约方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i:

43;s:

25412: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船员出境证件的管理,便利海员办理相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公民以船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

@#@@#@ @#@ @#@ @#@第三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签发。

@#@海事机构的海员证管理分工和管辖范围由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调整。

@#@@#@ @#@ @#@ @#@第四条 @#@海员证由主管机关授予办理海员证编码的单位(以下称“申办单位”)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

@#@申办单位只能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的船员申办海员证。

@#@@#@ @#@ @#@ @#@第五条 @#@船员取得海员证应具备的条件:

@#@@#@ @#@ @#@ @#@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 @#@ @#@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持有《渔业船员服务簿》;@#@@#@ @#@ @#@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应符合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 @#@ @#@(四)具有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拟任职务的适任资格;@#@@#@ @#@ @#@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 @#@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 @#@ @#@ @#@(七)无下述情形或行为:

@#@@#@ @#@ @#@ @#@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自逃离船舶;@#@@#@ @#@ @#@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 @#@ @#@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 @#@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 @#@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 @#@ @#@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 @#@ @#@ @#@7、未按规定交回海员证;@#@@#@ @#@ @#@ @#@8、不履行船员职务,且无合理理由;@#@@#@ @#@ @#@ @#@9、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理理由;@#@@#@ @#@ @#@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 @#@ @#@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的公司、船员管理公司或者为境外船公司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公司;@#@@#@ @#@ @#@ @#@

(二)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 @#@ @#@(三)配备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和管理软件;@#@@#@ @#@ @#@ @#@(四)具有业务熟练的管理人员和船员证件申办人员。

@#@@#@ @#@ @#@ @#@为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的非航运单位不适用本条

(一)规定。

@#@@#@ @#@ @#@ @#@经所在地海事机构评估,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报主管机关备案,由主管机关授予办理海员证编码。

@#@取得编码的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申办海员证并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的《办理海员证批件》由交通部出具。

@#@@#@ @#@ @#@ @#@第七条 @#@申办单位申请海员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 @#@ @#@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 @#@ @#@(三)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 @#@ @#@(四)《办理海员证批件》;@#@@#@ @#@ @#@ @#@(五)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 @#@ @#@(六)《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 @#@ @#@ @#@(七)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 @#@ @#@(八)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 @#@ @#@(九)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提供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 @#@ @#@ @#@(十)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 @#@ @#@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

(二)、(六)、(十)项所要求的材料。

@#@船长及负责航行、轮机值班的船员需持有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其他船员需提供明确的出国任务证明文件;@#@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按规定提交其加盖“适用于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 @#@ @#@ @#@第八条 @#@海员证遗失、污损,申办单位应按规定向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按规定为海员补发或签发海员证。

@#@@#@ @#@ @#@ @#@第九条 @#@海员证有效期@#@ @#@ @#@ @#@

(一)海员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 @#@ @#@ @#@

(二)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 @#@ @#@ @#@(三)海员证的签证页已签满,可直接到海事机构申请换发。

@#@@#@ @#@ @#@ @#@ @#@(四)补发或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海员证不予补发或换发,并应需重新申请。

@#@@#@ @#@ @#@ @#@第十条 @#@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可由原申办单位申请再次办理。

@#@@#@ @#@ @#@ @#@第十一条 @#@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 @#@ @#@ @#@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期限的海员证如在境外到期,持证人可凭其原海员证和所在船舶的船长出具的证明,向就近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

@#@@#@ @#@ @#@ @#@海员证只允许办理一次有效期的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 @#@第十二条 @#@船员的责任@#@ @#@ @#@ @#@

(一)船员执行任务回国后应将海员证交回该证件的申办单位保管,海员证遗失或污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办单位报告,污损的海员证应及时交给申办单位;@#@@#@ @#@ @#@ @#@

(二)船员应向为其申请海员证的申办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 @#@ @#@ @#@(三)船员不得同时持有两个不同单位申请办理的海员证。

@#@@#@ @#@ @#@ @#@第十三条 @#@申办单位的责任@#@ @#@ @#@ @#@

(一)申办单位应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二)申办单位应妥善管理已取得的海员证,对所申办的海员证负有管理责任,对船员动态进行跟踪并保持记录,建立船员档案;@#@@#@ @#@ @#@ @#@(三)申办单位负责收缴、销毁过期海员证,并登记造册向海事机构备案,为船员出具缴销单;@#@@#@ @#@ @#@ @#@(四)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期满或解除的船员,原申办单位应收回海员证并在一个月内送交签发机关注销;@#@@#@ @#@ @#@ @#@(五)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发生变更,申办单位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海事机构报备;@#@@#@ @#@ @#@ @#@(六)申办单位管理的海员证如有遗失、污损或失去控制以及所管理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重大事件等情况,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污损的海员证交回海事机构后,方可申请换发海员证。

@#@@#@ @#@ @#@ @#@(七)单位应保证申办资料真实有效。

@#@@#@ @#@ @#@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海事机构可终止或暂停受理申办单位的办理海员证申请、注销以不正当手段向海事机构申请的海员证、必要时报请主管机关取消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

@#@@#@ @#@ @#@ @#@

(一)以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向海事机构申请或获取海员证;@#@@#@ @#@ @#@ @#@

(二)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海员证;@#@@#@ @#@ @#@ @#@(三)按规定应交回的海员证未交回且无合理理由的;@#@@#@ @#@ @#@ @#@(四)未按规定跟踪船员动态,对所属船员去向及证书状态不明;@#@@#@ @#@ @#@ @#@(五)遗失或损坏海员证后不按规定报告;@#@@#@ @#@ @#@ @#@(六)派出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刑事案件,不按规定报告;@#@@#@ @#@ @#@ @#@(七)船员在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起民事、刑事案件,造成人员意外死亡、失踪等事件,隐瞒不报,申办单位有管理责任的;@#@@#@ @#@ @#@ @#@(八)管理不严,海员证遗失数量较大,滞留不归的船员数量增多,发生偷渡活动等;@#@@#@ @#@ @#@ @#@(九)申请海员证过程中有不正当商业行为或其他有损于海员证声誉的。

@#@@#@ @#@ @#@ @#@(十)不按规定报备和公布相关信息的,向船员乱收费的。

@#@@#@ @#@ @#@ @#@第十五条 @#@海事机构应对第十三条(三)、(四)款和第十四条

(一)款需缴销或注销的海员证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缴销或注销;@#@@#@ @#@ @#@ @#@第十六条 @#@海事机构应对所辖申办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审。

@#@内容包括:

@#@公司现状、劳动关系或管理协议、船员档案管理、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等。

@#@@#@ @#@ @#@ @#@海事机构如发现申办单位法人资格或者相关经营资质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应当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当取消海员证申办单位的编码。

@#@@#@ @#@ @#@ @#@第十七条 @#@海事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授权办理海员证业务,严格按照海员证管理规定执行。

@#@签发海员证的程序和要求,统一按主管机关颁布的《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执行。

@#@@#@ @#@ @#@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按交通部《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执行。

@#@@#@ @#@ @#@ @#@第十九条 @#@申办单位申请海员出境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的《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继续有效,港务监督局(1996)164号文同时废止。

@#@@#@ @#@ @#@ @#@附件:

@#@1.办理海员证批件格式@#@ @#@ @#@ @#@ @#@ @#@ @#@ @#@ @#@ @#@2.海员证申办单位申请表@#@ @#@ @#@ @#@ @#@ @#@ @#@ @#@ @#@ @#@3.海员证申请表@#@ @#@ @#@ @#@ @#@附件1@#@ @#@ @#@ @#@审批单位全称@#@ @#@ @#@ @#@办理海员证批件@#@ @#@ @#@ @#@ @#@ @#@ @#@ @#@ @#@ @#@ @#@ @#@ @#@ @#@字〔20XX〕 @#@ @#@ @#@号@#@海事机构名称:

@#@@#@ @#@ @#@ @#@经审核,同意 @#@ @#@ @#@ @#@ @#@ @#@ @#@等 @#@ @#@ @#@ @#@名海员上国际航线船舶工作,申请办理 @#@ @#@ @#@ @#@ @#@ @#@期限的海员证。

@#@@#@ @#@ @#@ @#@本批件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 @#@附件:

@#@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日@#@ @#@ @#@ @#@附件:

@#@@#@ @#@办 @#@理 @#@海 @#@员 @#@证 @#@人 @#@员 @#@名 @#@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拟任职务@#@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理海员证批件号:

@#@ @#@ @#@ @#@ @#@ @#@字[20XX]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 @#@页@#@ @#@ @#@ @#@附件2@#@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 @#@@#@自有和管理船员人数@#@ @#@@#@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艘数@#@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号码@#@ @#@@#@境外就业资质证明号码@#@ @#@@#@配备有哪些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 @#@@#@ @#@@#@ @#@ @#@@#@ @#@@#@经办人签名@#@ @#@@#@主管签名@#@ @#@@#@海@#@事@#@机@#@构@#@评@#@估@#@意@#@见@#@ @#@@#@ @#@@#@ @#@@#@ @#@@#@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日@#@主@#@管@#@机@#@关@#@意@#@见@#@ @#@@#@ @#@@#@ @#@@#@(公章)@#@年 @#@ @#@ @#@月 @#@ @#@ @#@日@#@主管机关授予的申办单位编码@#@ @#@@#@备注@#@ @#@@#@ @#@@#@ @#@@#@ @#@@#@ @#@@#@ @#@@#@ @#@@#@ @#@@#@ @#@@#@ @#@@#@ @#@@#@ @#@@#@ @#@@#@ @#@@#@申 @#@办 @#@单 @#@位 @#@船 @#@舶 @#@名 @#@录@#@ @#@@#@申办单位名称:

@#@@#@ @#@@#@序号@#@船名@#@总吨@#@船舶种类@#@船舶配员人数@#@航线@#@航线批文号@#@船舶国籍证书号码@#@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 @#@ @#@ @#@一、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书写工整,用字规范、字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

@#@@#@ @#@@#@ @#@ @#@ @#@二、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不得有缺项或空格,如申请单位不具备有关栏目的内容,应在该栏目中打一斜线。

@#@@#@ @#@@#@ @#@ @#@ @#@三、申请单位应向海事机构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境外就业资质证明,提交影印件。

@#@@#@ @#@@#@ @#@ @#@ @#@四、申请单位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介绍公司情况。

@#@@#@ @#@@#@ @#@ @#@ @#@五、受理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的海事机构应将上述材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 @#@ @#@ @#@附件3@#@ @#@@#@海员证件申请表@#@ @#@@#@姓名@#@ @#@@#@姓名拼音@#@ @#@@#@性别@#@ @#@@#@照@#@片@#@出生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任职务@#@ @#@@#@船员服务簿号码@#@ @#@@#@申办期限@#@ @#@@#@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名称/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理海员证批件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审查批件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与申请单位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编号@#@ @#@@#@与申请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 @#@@#@协议编号@#@ @#@@#@原海员证号码@#@ @#@@#@原海员证有效期@#@ @#@@#@近期出境记录@#@服务船舶名称@#@出境(登船)时间@#@登船地点@#@入境(离船)时间@#@离船地点@#@1@#@ @#@@#@ @#@@#@ @#@@#@ @#@@#@ @#@@#@2@#@ @#@@#@ @#@@#@ @#@@#@ @#@@#@ @#@@#@申办单位的承诺@#@本单位承诺,该海员证申请人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无误。

@#@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经办人签名@#@ @#@@#@主管签名@#@ @#@@#@批办记录@#@批办期限@#@批办类别@#@原证状态@#@ @#@@#@ @#@@#@已缴销□ @#@ @#@待缴销□ @#@ @#@公司销毁□ @#@ @#@遗失注销□@#@新办海员证号码@#@ @#@@#@有效期@#@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 @#@@#@ @#@@#@ @#@@#@ @#@@#@ @#@ @#@ @#@注:

@#@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系指船员适任证书、适任培训证明,院校毕、结业证书和能够从事船上相应工作的证明等。

@#@@#@ @#@@#@关于对《海员证申请表》的修改说明@#@ @#@@#@ @#@ @#@ @#@1、将原草案中“专业学历或适任培训”、“毕业或培训院校/专业”及“适任证书号码□适任培训号码□院校毕、结业证号码□服务培训证明号码□”三栏,简化为“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名称”和“号码”两栏,并增加了注解;@#@@#@ @#@@#@ @#@ @#@ @#@2、删除了“船舶服务部门”一栏,因为增加了“拟任职务”一栏,从职务上可以区分船员在船工作部门;@#@@#@ @#@@#@ @#@ @#@ @#@3、删除了各类船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号码,只列出“船员服务簿号码”,理由:

@#@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前提是必须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 @#@@#@ @#@ @#@ @#@4、删除了“申请形式”一栏,原因一是在“船员证件工作单”中有申请形式,二是本表中如没有原海员证号码就是初次申请,否则为再次申请或补发;@#@@#@ @#@@#@ @#@ @#@ @#@5、关于“批办类别”,我们认为凭此栏记录无法准确统计外派人数等信息,原设定的各类统计数据意义不大建议删除,如果要对船员进行分类统计,建议分为商船、渔船和其他人员(指特批的非船员)三类。

@#@@#@";i:

44;s:

4189:

"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公示,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i:

45;s:

723:

"@#@东园村村民文明公约@#@一、遵纪守法,不打架骂人,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二、讲文明礼貌,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圈养家禽家畜。

@#@@#@三、搞好房前屋后绿化,植树种花,美化环境。

@#@@#@四、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

@#@@#@五、维护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争创文明家庭。

@#@@#@六、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超生。

@#@@#@七、提倡移风易俗,婚丧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八、邻里团结,不传闲话,不闹纠纷。

@#@@#@九、不参与任何邪教、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不酗酒、不赌博,健康文明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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