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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

自由裁量;

适用

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procedure

Abstract

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abasicmoralruleofthemarketeconomy,anditisalsoabasiclawprincipleofmodernruleoflawsociety.With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thejudicialsystem,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litigationcannotbeignored,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thejudge'

sdiscretion,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justice,thevalueofthesource.Butweshouldalsoseethat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hasthefunctionof"

double-edgedsword"

ifnottheprincipleofgoodfaithcanberestricted,itmayleadtotheabuseof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sothatdamagethelegalauthorityandlegalsystemstability.Therefore,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thecivilprocedurelaw,thecoreistolimitthediscretionofjudges.Thispaperfromtheconnotationof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istheobjectofstudy,subject,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performanceapplicableconditionsandformsincivillitigation,isanalyzedandtheprincipleofhowtolimitthejudgeintheapplicationofdiscretionetc.

Keywords:

goodfaithprinciple;

substantivejustice;

discretion;

application

目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5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5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的功能。

6

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进而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第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 6

第一,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7

第二,禁止反言。

第三,诉讼上的权能丧失。

8

第四,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禁止虚假陈述。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 8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10

结语 10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被誉为“帝王条款”[1]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崇高的,是不言而喻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好多学者均有其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法律技术化;

[3]也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为法律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并且实质上授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4]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指法院据此一般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道德规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则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比如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为了能都应对一些法律为作详细规定的状况,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和社会利益。

例如,债务人固应依债的归属来清偿其应承担的责任,但债权人如以债务人具有不能苛责的原因而拒绝接受债务人承担责任,则债权人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行为规范的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

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漏洞。

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精确,即使精确也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等事实,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通过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和补充,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明确、更公平和合理。

例如,买受人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如果契约未规定支付对价的形式、数量,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参照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并由出卖人协助其受领。

从而进一步的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弹性条款”或“一般条款”,相对比较抽象;

而法律规则的内容虽然具体但是不一定精确、完备,因而,法院在审理具体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可以能动地依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和适用法律,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从而对某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法律规范具有精确的界限和内容,也可以弥补法律的欠缺和漏洞,进而具有了解释、补充法律和完善立法的的作用。

[5]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表现为:

(1)任何经营者对广大消费者、任何人对其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首先成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要求,这种诚信要求是从民事实体法上直接转承而来,而非属民事诉讼法上的独创”[6]。

概括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

民事诉讼法基于一定的目的而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能保证这些权利本身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目的行使。

一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设立该权利的目的和宗旨而行使该权利,便构成所谓的“诉讼上的权利滥用”。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法上赋予的权利,不依正当理由加以行使,以故意拖延诉讼或阻挠诉讼的进行。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情形包括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当地提出证据,以及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才要求传唤新的证人,以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等等。

如果出现这些明显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有必要适用诚实信用的道德性准则否定他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例如,为了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签订地;

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

以不正当的理由查封财产等。

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应确定禁止的规定。

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异议;

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不许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德国民事诉讼费用法》第39条规定:

“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使诉讼程序的,应负担因延滞而产生的费用。

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当事人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当事人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信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

[7]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前后作相互矛盾的陈述。

有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将禁止反言视为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在判例中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否定反诉者后来的矛盾行为。

当然这里所说的禁止反言和民诉中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前后所言不一不是同一问题。

所谓诉讼上的权能失效,是指一方当事人长时间故意懈怠行使其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已经不会再行使权利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该当事人才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并由此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该行为违反依据诚信原则确认该权利失效。

例如我国民诉上的诉讼时效就体现上述原则。

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授予法官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审查判断时的自由裁量权即授予“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如果对其适用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致损害法的权威性。

例如对于当事人已经提出的事实,已经发现具备适用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效果,但当事人却没有主张此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其性质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所持的立场看,当事人没有主张请求的,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适用。

[8]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

滥用审判权;

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之随心所欲;

突袭性裁判。

虚假陈述既包括行为人采取积极作为,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

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依法应作陈述和记载的事项未作记载和陈述的虚假陈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并真实地陈述事实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陈述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陈述的事实皆为真实。

而不签署保证书的,所做的陈述可能将无法得到法庭采纳。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

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是当事人之间,还是既包括当事人之间,又包括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时,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该原则,法院基于此可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

而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该原则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加以判断。

因此,对适用的主体关系范围加以区分,具有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自由裁量。

[9]

但是也有少数日本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即该原则的机能应限于调整和衡平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

对于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

[10]

在德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备三个机能。

第一个是课以当事人以附随义务的机能,例如对事实等的说明义务。

第二个是阻止滥用权利的机能。

第三个是基于不可能期待对权利加以限制的机能。

[11]根据这些机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禁止虚假陈述、禁止反言、诉讼上的权能丧失、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形态,禁止妨害民事诉讼等。

例如,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负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得妨碍对方的证明等。

如果当事人懈怠履行义务,法院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可以课以当事人以一定的责任。

[12]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不仅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包含了法院和当事人双方之间。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该原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一方面,法律不可能将民事诉讼中所有情形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有时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载量。

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以求得司法的公正合理。

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判断证据,也要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一视同仁,不能只收集对其中一方有利的证据,而应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作为判断的标准。

如果法官实施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审判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上诉审和再审时依据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纠正,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案件的案件则正义。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入、翻译人员等等的诉讼活动起调整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

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具体的规范应包括:

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

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否则将以其违背诚信原则而受到惩戒,甚至导致其当事人因伪证而败诉的后果发生;

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与书写愿意不符的翻译。

因此,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在规范的主体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为了落实诚实信用原则,贯彻其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约束力,并得到切实的遵守,就有必要设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后,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大致可分为实体法上的效果和诉讼法上的效果。

在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陈述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体法上的效果,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视情形或依民法负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法则只主张诉讼法上的效果,对违反者科以诉讼上的不利益,如令其负担因违法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匈牙利民诉法除规定实体法责任外,还规定法院可处以六百克鲁金以下罚款之诉讼法上效果。

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为了谋求各自的诉讼利益,有时很难彻底恪守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主要形式,实体法上的效果为例外。

诉讼法上的效果表现表现为驳回其请求;

使其故意使发生之状态为未发生;

判其承担延迟诉讼之费用等。

当法官违反诚信原则时,诉讼法上的效果可能是诉讼程序的发回重审、改判、再审,但主要还是实体法上的效果:

一是依国家赔偿法所发生之法院的赔偿义务;

二是由法官法所产生的个人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等违反诚信原则,因其与诉讼无利害关系,诉讼法上的效果表现为不采纳其证言、鉴定结论,而在实体法上的法律责任则更为严重可以以伪证罪论处。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既可以对实践中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约束,亦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孤立存在也不是万能的“帝王条款”,它必须和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需要,更是当今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滥用权利,借以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不仅可以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而且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

参考文献

[1][2]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于《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15-16。

[3]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292页。

[5]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294页。

[6]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J].2003年版,第3页。

[7]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1996年1月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页。

[8]董少谋,《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4

(2),第16页-25页。

[9][日]中野贞一郎、松浦馨、铃木正裕编:

《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87年补订第二版,第30页。

[日]住吉博:

《民事诉讼法读本》,法学书院1973年版,第117页。

[10][日]竹下守夫,《诉讼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载小室直人编:

《判例演习讲座民事诉讼法》,世界思想社1973年版,第143页。

[11][12]德哥德福利忒•鲍姆杰尔贴尔、佛尔卡•巴伦德尔福:

《证明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载[日]吉野正三郎编著:

《德国民事诉讼法关系的新展开》,晃洋书房1991年版,第83页,第88页以下,德国学者名系从日文音译。

致谢

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在此谨向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活的每个可爱的同学们和尊敬的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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