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第一学校教代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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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学校党政工团队干部不是正式代表的作为大会的列席代表,不享受代表权利。
第三章
代表权利与义务
第3条:
代表权利
第
(1)款:
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
(2)款:
在有关事项需要表决时,代表享有表决权,表决权包括赞成、反对、弃权。
第(3)款:
代表对学校的各项规程、条例、制度有质询权,拥有解释权的学校职能部门必须作出相应的解答。
第(4)款:
代表享有提案权,提案必须有三人以上(含三人)附议。
第4条:
代表义务
第(5)款:
代表必须遵守大会各项制度,准时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如请假必须事先征得大会组织机构的同意。
第(6)款:
代表应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大会组织的讨论、发言、提交议案等。
第(7)款:
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肃慎重地行使自己权利。
第(8)款:
大会表决时,过半数(含半数)代表赞同,议案有效,不过半数代表反对,议案无效。
第四章
大会主要议程
第5条:
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
第6条;
审议学校的三年发展规划,学校的学期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案、措施等。
第7条:
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各项规定、章程、常规、职责、公约等
第8条:
讨论通过学校建立双向聘任合同制度,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内容、形式、方法等。
第9条:
审议通过学校经费预决算报告,学校内部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10条:
评议监督学校中层干部、本届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提出表扬、批评、推荐和免职等建议。
第11条:
检查、评估学校职能部门对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教代会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12条:
其他须在教代会通过的事宜。
第五章
提案受理
第13条:
提案受理机构由校长室人员和本届工会代表组成。
负责受理教代会提案,整理、归类并转发到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14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在二周内予以明确解答,并提出执行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15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16条:
本章程一经教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制定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清溪晨光第一学校
晨光第一学校教代会章程
按照学校工会发布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星塘学校教代会章程基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我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里制定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3.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行政各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批评或表扬他们的工作。
5.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
在选举时,既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也要注意代表的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领导干部及妇女要有一定比例。
第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的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尽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东莞市清溪晨光第一学校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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