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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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查证、核实
受案
侦查终结
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起诉
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审判
破案
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取证
一、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1、刑事案件管辖的含义
管辖,通常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管理、处置、处理有关的人或事。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管理、处置、处理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
但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管辖的意义
3、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就管辖主体的确定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四类:
(1)立案管辖。
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主体,既确定谁最有资格和条件立案侦查;
(2)地域管辖,按照行政区划的范围来确定的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办案主体在组织结构上的结构和层级来确定的管辖
(4)职能管辖,根据办案主体的功能作用和事物自身的性质特点为来确定的管辖。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依法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犯罪;
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等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
如重婚案件。
(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依据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使得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性相结合等原则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上述原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几种情况:
(1)属地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我们的区划实现的刑事案件管辖,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实行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
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一切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区域和场所。
(2)属案管辖
禁毒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的原则上是:
谁发现案件线索,谁负责立案侦查,可以跨地区组织实施侦查活动,上级领导机关适当进行调整,即实行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案件管辖制度。
这主要是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和侦破毒品犯罪通用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的,毒品案件的诉讼,以立案地公安机关来确定,即毒品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立案,起诉和审判就由该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3)职能管辖。
按照侦查机构的主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来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公安系统设立专门职能的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是: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水运、通信、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禁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仿造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4)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个别特殊案件,因长期斗争、保护秘密力量或有得侦查和诉讼的需要,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主管,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2、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内部分工的原则:
(1)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
(2)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的原则。
(3)充分考虑各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的原则。
(4)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辖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原则。
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内部分工。
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有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禁毒、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公安机关务业务部门管辖分工如下……
4、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的,由该外国人被抓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后该项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开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刑事案件的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刑事案件管辖主体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行使管辖权,以及是由自己管辖还是由其他刑事办案主体管辖而产生的冲突。
管辖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管辖冲突,二是消极管辖冲突。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互涉案件管辖的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主罪发球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下落不明案件的管辖处理:
(1)军人在地方作案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地主人员在军队营区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4)(5)(6)(7)(8)
3、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1)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冲突处理:
①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即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优先的原则;
②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③几个公安机关都江堰市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冲突处理:
①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除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外,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和个别特殊的案件,还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二、受案与立案
(一)1、受案: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或单位氧犯罪嫌疑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专门活动,它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必须依法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
2、受案的线索来源: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
(2)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揭发。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
(4)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5)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
(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
(7)其他途径接受的案件
3、受案的程序和要求
(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有关人员说明法律责任。
(3)询问案件有关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促使或做出其他应急性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
制作的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录音。
(6)填写《接受刑事案件案件登记表》
(7)及时进行受案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4、受案应注意的问题:
(1)侦查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问清:
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社会危害后果,作案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是否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是否采取了紧急措施,现场是否被封锁和保护等。
②犯罪人的情况。
包括犯罪人的人数,犯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口音、衣着特征、行走姿势,携带的作案工具,凶器或物品,具体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
③被害人的有关情况。
包括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现住址,被害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提供的有关嫌疑情况,对负有直接监护、保管责任的人,除问明以上情况外,还要注意了解案发前后公私财物的存放状态以及知晓现金、物资存放情况人。
④到达现场的路线。
包括发案现场所在的方向位置,以及赶赴现场的行车路线,对城市或发生的案件,要问明现场所在的乡镇、村屯的方位。
⑤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络办法、地址、电话号码等。
(二)立案
1、立案:
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宝程序,决定对所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2、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犯罪事实发生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
(2)需要气窗刑事责任。
即有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法律条件,也是立案必须具备的第二个条件。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3、初查。
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立案程序中最大的量、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关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公安部颁布的立案标准,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因此,初查是立案阶段的中心环节,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取决于初查的结果。
(1)初查的内容。
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如下方面的立案审查:
①犯罪事实是否存在②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对犯罪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③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④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2)初查的方式:
调阅有关材料,
(3)初查结果处理:
根据已获得的现有材料和所提供的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进入立案程序,予以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
4、立案的程序
(1)接受案件,制作笔录,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审查立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报请领导审批。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4)决定立案。
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为一案;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需作另案处理的,应当单独立案
(5)按照有关制度及时回告和上报。
侦查部门应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式四份:
受案单位存档、报主管部门、案件主办部门、报案人。
5、几种应当立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受案后,经审查达到立案标准的
(2)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6、不立案及相关处理。
对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四节运用侦查措施
一、概念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方法和专门手段。
二、特点
(1)合法性
(2)针对性(3)专门性(4)综合性
三、侦查措施分类(了解)
侦查措施不同角度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是基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区分,因而不可避免地有交叉和重叠,运用时常相互渗透、综合使用,是相辅相成的。
四、认定犯罪嫌疑人
1、目的:
揭露犯罪,排除嫌疑。
2、要求:
认定有据,否定有理。
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要有确凿的证据,这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证据特征,确实无误。
3、方法
(1)准确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
应着重考虑的因素;
动机目的方面是否具备作案因素条件、因果关系条件;
行为实施方面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知情条件、技能条件、作案工具、遗留物品及其痕迹特征条件,案发后有无反常表现等。
(2)深入调查了解。
对确定睥重点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排查其个人特点、生活规律、家庭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必备的基本条件和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手段,全面开展查证工作。
(3)认真分析研究,选择突破口。
主要从案件中能够打开局面的薄弱环节、易于取证环节、犯罪分子防守脆弱的环节、共同犯罪中从犯或动摇分子、有条件使用侦查手段的对象等。
(4)组织进攻,有效突破。
要制定全面、细致、具体的进攻方案,考虑各种可能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斗智用策。
第五节破案
指侦查部门对所立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依法揭露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条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破案条件是: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并且,这种证据是已经查证属实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三、破案怕的实施
1、破案准备
(1)审查犯罪事实和破案证据。
主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3)报批。
破案报告制定后,应连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4)办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侦查部门要依照破案工作需要,准备好实施各种强制措施和其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
(5)拟定具体破案方案,拟订具体破案方案。
2、破案时机选择
(1)提前破案。
一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毁灭证据或者继续进行犯罪的;
二是对重大暴力性案件,确认其有犯罪预备行为的;
三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初步掌握证明其犯罪证据材料的。
(2)延缓破案。
一是破获本案可能影响其他案件侦查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决定破案可能引起其他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罪证的。
3、破案方式选择
(1)公开拘捕
(2)秘密拘捕(3)抓获现行(4)破案留根
4、完备破案的法律手续
5、强制措施与羁押
第六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证据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进行讯问。
二、犯罪证据的审查核实
1、审查的内容
(1)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审查提供证据者感知事物的能力,是否存在生理上、认识上缺陷,提供证据者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等。
(2)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审查证据是否及时、方法是否科学等。
(3)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
证据与案件事实知心朋友有客观内在联系,与案件过程的联系,也有与案件结果的联系。
(4)证据与证明对象的一致性。
重点审查同一证据内容上是否前后一致,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互相印证证据与已掌握案情是否一致。
(5)证据的充分性。
在数量上进行把关,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6)收集保管证据方法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保全情况,是否被损坏、调换。
第七节侦查终结
指侦查部门对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确认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项侦查活动,是侦查任务已完成的标志。
1、犯罪事实清楚。
一是犯罪事实确属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三是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事实已核查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中心环节,指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来来源可靠,经核实无误,证据与案件之间联系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3、案件性质认定准确。
这是侦查终结的关键所在。
它是指侦查部门依照案件事实、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案件情节,经过分析、能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毛彼罪的界限。
4、法律手续完备。
这是侦查终结的必要条件。
如果发现有遗漏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补充或改正。
三、侦查终结的程序及处理
1.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包括
(1)案件侦查情况,侦查结果和主要案情;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4)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2.整理案件材料。
主要《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和《侦查卷》。
3.移送起诉。
《起诉意见书》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三是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是附注说明。
4.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六种抵销情形。
5.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6.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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