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程序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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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程序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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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程序Word文档格式.doc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广东局检管处将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反馈分支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

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

延续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

备案登记号需延续原备案号的,各分支局在上报食品包装备案信息时,将该企业的原备案号录入在“企业代号”栏内。

第十三条食品包装的生产批号和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代号应印在食品包装上,确因包装过小或其他原因无法印刷的,必须将其印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

第三章报检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包装的报检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和本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包装在申报出口时需正确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合同、检测合格报告、符合性声明等单证。

备案企业还须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周期性检测报告、出口产品涵盖表复印件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六条备案企业每一次申报的出口食品包装数量在如实申报基础上,每一报检批按不同品种进行限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未备案企业初次报检出口食品包装时,除提供合同、厂检单、符合性声明等单证外,还应提供原辅材料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出口到不同国家的食品包装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同时在“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栏注明生产批次号。

第四章检验及出证

第十九条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主要包括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条备案企业的相同材料、设计规格和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施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

第二十一条企业备案后,检测周期初定为三个月。

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可延长为六个月。

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为有效实施周期性检测抽样,对出口包装产品可实施涵盖管理(“出口食品包装产品涵盖申报(变更)表”见附件5),确定抽样单元。

第二十二条在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批批检验。

第二十三条对未备案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各分支局应在产品全部生产完后,逐批实施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第二十四条食品包装检验检疫人员每次检验检疫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检验检疫记录,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记录单》(附件4)。

第二十五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包装,签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结果单》),同时在“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栏加注该批食品包装的生产批号:

“生产批号******”和在检验结果栏内备注:

“输往国家/地区:

******”。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对备案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审核其产品周期性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周期性检测报告有效的,可直接出具《结果单》。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局应认真核查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是否货证相符,并根据出口食品数量核销所使用的包装数量。

如果发现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应及时抽样,填写核查记录表(详见附件6)。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备案企业代号实行专厂专用,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及转让企业的代号,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以生产批次管理为主线的包括原辅料现场登记、出口产品涵盖管理、进/出货台账管理、日常监管为控制节点的闭环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各分支局应加强对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每个周期内,应不少于1次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7),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对整改不符合要求且影响备案条件的,上报广东局建议取消备案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分支局推动备案企业建立包括生产批次确立要求、生产批次应用和维护管理要求等基本要求的“生产批次管理程序”,指导备案企业参考附件8的方法制定“生产批次管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各分支局应要求备案企业在包装生产全过程中采用已确定的生产批次进行管理,通过日常监管和报检审单环节加强抽查确保其有效运用。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包装原辅料,各分支局需及时上报广东局检管处,并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对其生产的食品包装进行追溯跟踪,并加严检验监管。

第三十四条各分支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企业的生产现场和仓库,以及正在使用的原辅料进行跟踪核查,防止企业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原辅料进行生产,降低风险。

有关信息列入企业档案和日常监管要求。

第三十五条各分支局应指导备案企业建立《进/出货台帐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每一批原辅料和每一批出仓食品包装的登记工作。

各分支局在检验监管中发现企业有填写虚假信息的,应对其进行加严监管。

第三十六条各分支局应要求备案企业填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出货台帐》(附件10),并在定期或日常监管中应对备案企业《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出货台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于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料台帐管理,企业应如实填写:

供应商信息、原辅料品种规格、数重量、进货时间、生产批次、来料检验或验证情况、登记人、时间等内容。

对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台账管理,企业必须正确填写:

包装使用人信息、出货产品规格、生产批次、出货时间、出口国家/地区、登记时间以及原辅料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各分支局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敏感性高、输入国要求严的出口食品包装的抽查监管,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以便在食品报检出口时,对出口食品所使用食品包装的生产批次、输往国家/地区等信息进行核查与验证。

第六章备案企业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档案管理,鼓励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附件11),将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实现共享。

第三十九条备案企业档案内容应包括日常监管信息、备案代号使用信息、不合格信息、生产批次管理、实验室检测结果、原辅材料信息、包装使用人信息等。

通过完善备案企业档案管理为备案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调整日常检验监管力度提供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工作程序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单位批次的应用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程序自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备案

受理通知书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检验检疫局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登记现场审核记录单

控制项目

条款要求

审核记录

备注

质量管理体系

1.1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1.2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运行正常、有效

质量检验管理

2.1是否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

2.2是否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

2.3是否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检验员

生产设备管理

3.1所有生产设备是否清洁、卫生、运行正常

3.2是否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生产车间管理

4.1生产车间是否清洁卫生、无污染

4.2半成品堆放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原材料库、成品库管理

5.1原材料库、成品库(地面、墙壁等)是否干燥、清洁、卫生

5.2没有任何活害虫、鼠类等存在

5.3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任何污染物

5.4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

运输工具管理

6.1所有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

6.2所有运输工具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

首次使用原辅料管理

7.1是否制定首次用于出口食品包装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的制度

7.2是否制定违反7.1条款规定的追究、纠正和预防的措施

出口食品包装产品质量水平控制

8.1出口食品包装质量是否稳定

8.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现场审核结论: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要求,予以上报备案登记。

□经审核,存在不符合项,不予以上报备案。

审核组成员:

被审核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企业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现场复审。

附件3、

备案企业每批限报数量暂行规定

A.桶、罐、箱等体积较大的容器每批限1万个;

B.瓶、杯、玩具类每批限15万个;

C.袋类、吸塑类及瓶盖类(单独申报时)每批限60万个;

D.膜及类似膜类每批限2000公斤;

E.其他类每批限2万个;

F.特殊品种特殊情况下需超出限量的,各分支局可自行制定,但应将该企业的产能以及相关的情况说明记入该企业档案。

附件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记录单

报检号:

使用单位:

生产企业:

报检货物情况:

包装情况及件数、规格种类、数重量、生产批次:

现场检验记录:

一、外观质量:

(形态、气味、杂物等)

二、安全、卫生项目(附实验室检测结果)

实验室检测的委托编号:

三、留样数量及留样编号

检验员:

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包装产品

涵盖申报(变更)表

编号:

共页第页

企业名称(盖章):

生产企业地址:

名称规格

原料

辅料

生产工艺

主管

已于年月日抽封样品,样品为

年月日审核人:

年月日

附件6、

进出口食品包装核查验证记录单

性能结果单号:

货证核查:

数量核销:

抽查检验:

(发现异常情况时适用)

检验员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将有关信息通知包装监管部门,以便加强监管。

附件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

日常监管记录

出口包装生产企业:

备案条件监管

备案代号使用情况

进出货台帐填写以及批次管理情况

前次监管发现问题的验证

本次检验监管结果:

检验监管人员审核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8、

生产批次管理要求

各分支局应要求备案企业建立专门的“生产批次管理程序”,并且生产批次管理程序必须包括如下基本要求:

生产批次确立原则、生产批次的应用和维护。

鉴于绝大多数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规模小且主要是按客户订单进行生产的实际情况,可积极指导并推荐企业采取如下方法:

①生产批次确立原则至少包括四方面信息:

客户信息、原料信息、辅料信息、生产日期信息。

对于产品规格多的企业还要求有产品规格信息。

例如:

某生产批号为KYF20070909,K代表客户名称,多个客户时可用K1K2K3……;

Y代表原料种类,多种原料时可用Y1、Y2、Y3、……,相同原料多个厂家或规格时还可细化为Y11Y12Y13…,F代表辅料,多种辅料时同理可用F1F2F3……。

当企业的产品种类较多时,还可以设定种类代码组合到生产批次中,进一步充实生产批号涵盖的信息。

这些内容必须全部列表进入企业档案,实现备案管理,备案企业报检时需详细核对企业生产批号。

②生产批次的应用和维护应明确备案企业对生产批次在生产各环节的使用和维护规定。

生产企业应规定生产批号在何时(要求在生产计划编制阶段)确定,在生产开始、生产过程、产品交付,检验过程、运输储存以及出口报检等环节上如何使用。

比如在内、外包装上,检验记录单、报检单证等加注生产批号以便实现追溯。

附件9、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现场登记表

企业名称:

登记日期:

序号

原辅料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栏应填写该原辅料是否有认可实验室的检验报告。

审核人:

28

附件10、

广东地区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货台帐

食品包装备案代号:

手册编号:

核发单位盖章年月日

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有关条款的要求,为了建立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及产品的追溯机制,广东检验检疫局编制了《广东地区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出货台帐》(以下简称《台帐》)。

二、《台帐》使用说明

1、企业必须建立进/出货物台帐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同时报当地检验检疫局备案。

2、企业应有专责人员负责《台帐》管理和检查工作;

相关人员应如实填写进/出货物情况,不能随意涂改;

如确实需更改的,需有专责人员确认。

3、企业应做好进/出货年度统计,《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4、我局将不定期检查《台帐》,发现企业不如实填写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本《台帐》适用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检员:

联系电话: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货台帐

进货产品名称:

供货商:

联系方式:

规格

数/重量

进货时间

生产批次

来料检验或验证情况

登记人、时间

合计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出货台帐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出货台帐

包装使用客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货产品名称

出货时间

出口国家/地区

所用原辅料信息

附件11、备案企业电子档案

备案信息:

1.申请受理情况:

2.现场审核情况:

 

1)审核人员:

             

2)日期:

3)结果:

4)整改情况:

5)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备案证书号码:

4.撤消情况:

5.原辅料备案表

5.1原料

5.2辅料

6.产品涵盖情况:

7.再申请

日常监管信息

1.周期监管情况: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2.随机抽查情况:

3.周期调整情况:

4.不合格处理情况:

5.违规情况

质量控制信息

1.生产批次管理制度

2.出货台帐制度

包装使用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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